有理打不赢官司十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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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劳动派说劳动法2018-08-16 14:09:10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劳动纠纷中,企业的败诉率高达70%,劳动纠纷的发生给企业带了极大的损失。

企业因为劳动纠纷败诉,其损失不仅仅是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承担仲裁行为的相关费用,还有因为应诉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成本、时间成本等费用,而且还有一项更重要的损失。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1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还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拿走由企业保管的劳动合同。

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却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3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有些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就完事大吉,没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虽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为意,从而导致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员工以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xxxx律师事务所xx一、自作聪明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

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

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

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

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

打官司应避免六误区

打官司应避免六误区

规定 的除外 。 下 列情况 的诉讼 时效
期 限为一 年 :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 求
赔偿 的 ; ② 出售 质量 不 合规格 的商
品未声 明 的 ;③延 付或拒付租 金 的 ;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 的 。 另
外 , 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 求
赔偿 的诉讼 时效期 限为 2 年 ; 因环
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的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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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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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Biblioteka 打 官司 应避 免六 误 区
误 区一 : 重 理 轻证 据 有不少
人 到法 院打官 司时 , 总认 为 自己 有
理 , 而 对方是无 理 搅 三 分 。 但 当法官
让其举证 时 , 往往没有证 据或只有
孤 证 。 由于 举证 困难 ,在庭 审时常被
对方
逼 “

都要 开 展 人 13
早期教育和独生
子女培养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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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绝 大 多数 省 ( 区 市 、 ) 要 有 国 家级
示 “
范区 ” 。
了 当事人 的经 济负担 。 其实 , 只要 当 事人 有理 有据 , 即使不 请代理 人 , 官
司也 是 不会输 的 。
误 区 四 : 夸大事实 在一 些 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 中 ,一 些 人 为获得
高额赔偿 , 一 旦 身体某处 受 到伤
害 ,便小病大养 , 除做一 些 没 必 要
的体检外 , 还夸大事实提起诉讼 ,
败诉的风险 , 还要承担胜诉 了也可
能得不 到实际利益 的风 险等多种诉
讼 风 险。 由于有 的当事人 对 诉讼 风
险估计不 足 , 其结 果往 往 是 “ 赔 了夫 人又 折兵 ” 。

不请律师败诉的10大原因

不请律师败诉的10大原因

不请律师败诉的 10 大原因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 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 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可悲的是, 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 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 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 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 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 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 牢失业的风险。

事发后, 老师吓得要命, 给当事人下跪, 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

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 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

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 面反水, 等他醒悟过来, 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 再已无法取证了, 他始终想不通, 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 免费的。

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

一个成熟的真正的 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 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 这个时候, 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 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一、成因:1.社会原因: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执行难问题屡禁不止。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意识淡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执行难的出现。

2.司法原因:一些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不够。

可能是由于执行力量不足或执行方式不当,导致民事诉讼执行出现困难,甚至出现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多次但仍然逍遥法外的情况。

3.法律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不够完善。

执行程序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财产查控、拍卖程序等,容易被执行人利用,导致执行难。

4.制度原因:当前执行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行问题审查与追责措施不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到位等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监督与追责措施不够力度,导致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形成执行难的局面。

二、对策:1.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人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严明的法治环境。

2.完善执行制度。

加强对执行程序的,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

建立规范、高效的财产查控和拍卖制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提高执行效率。

3.加强司法力量建设。

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执行能力。

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督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执行质量评估机制。

4.建立执行问题追责机制。

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和追责,对失职渎职的执行人员进行问责,形成监督执行的有效机制。

5.加强执法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加强执法部门的协调管理,形成高效的合力,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解决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制度,加强司法力量建设,建立追责机制,加强执法部门协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发生。

有理的官司为什么败诉

有理的官司为什么败诉

有理的官司为什么败诉?一日,蔡老板十分委屈地告诉我,他满以为赢的官司输了,而且还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为他悉心培养的一位业务能力很强的销售人员被竞争对手挖走,竟然是在劳资双方签订了有商业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协议前提下流失了。

看到蔡老板的如此结局,着实替他感到冤枉,但为何有了保护性协议的官司依然败诉呢?我不是律师,自然回答得不够准确。

但认真分析本案后,还是看出了其中的一点问题。

蔡老板与员工的那份协议是这样规定的:限制王某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在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将公司的客户信息、客户资源等相关内容占为己用或提供给其他公司,违约则需赔偿20万至60万元。

对此,蔡老板还提供了王某违反协议的充足证据,即王某在离开原公司后到竞争对手那里做相同业务,并继续使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和客户资源。

然而法院认为,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合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权表现形式。

作为竞业限制合同,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特别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即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还须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

本案中的王某与原公司解约后,未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原公司限制王某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的请求,丧失了法律依据。

由此看出,辞职后的员工是否受所签的《商业保密协议》约束,即使前去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谋职,是否属竞业限制的行为,还不能一概而论。

所谓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济信息;而竞业限制则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

另外,从经济学角度看,市场的公平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商品交易上,还体现在参与商业竞争的各个要素和环节上。

就像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一样,任何要求都必须与付出的代价相互对应,谁所有拥有的权利越大,谁承担的责任也会越大,谁付出的代价也高。

同理,如果只有要求没有相应的付出,就难以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官司打不赢应当从这五个方面找找原因

官司打不赢应当从这五个方面找找原因

官司打不赢应当从这五个方面找找原因一些当事人,官司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都是以失败而告终。

这里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一粒沙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找找原因。

一是不是起诉错了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但有理如果不合法,法律也不会支持你,因为法律关系只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而有些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比如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你找法院要求解除恋爱关系,法院肯定不会支持你。

二是不是没有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很多当事人没有证据意识,也不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总认为有理走遍天下,自己占理,法院是讲理的地方,上法庭肯定能赢,殊不知一开庭发现对方证据充分,论理有道,后悔自己没有取证,现在又错过了最佳取证时间,导致官司败诉。

三是不是自以为是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到处咨询,有的是咨询律师,而且是问了这个律师又问那个律师,两个律师说的不一样,不知该相信哪个;有的是咨询在法院工作过的人员,也不管在法院是法官还是打扫卫生的清洁工,只要是法院的人说的都当成了宝贝;有的从网上查询,看到说的对自己有利的话赶紧记下来,也不进行研究分析。

做了这些工作后以为自己掌握了法律技巧,单强匹马就上了法庭,没想到一个回合下来就见了分晓,输的一塌糊涂。

四是不是把打赢官司的宝押在找关系上一些当事人平时不学法律,而把打赢官司的宝压在找关系上,他们根本就不去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既使有关系,最多也只能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在法定期限内让早点开庭或者是晩点开庭,至于关系到官司输赢恐怕没有哪个法官冒着丢饭碗,甚至坐牢的风险来帮你五是不是输了官司不从自身找原因有的当事人一审输了,如果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他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固执地错误到底。

更遗憾的是直到现在也没有醒悟过来,还是认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关于“打官司难”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打官司难”问题的调查报告

针对近几年来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的状况,为贯彻落实院党组提出的:“把司法为民具体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群众关注和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指示精神,我庭组织专班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四个中院和武昌区人民法院等8个基层法院一道,对当前与司法环境和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的人民群众反映“打官司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打官司难”的具体内涵2004年2—3月,我庭会同武昌区人民法院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案件当事人、律师、人大代表,妇联和信访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民法庭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

共发放调查问卷845份,回收560份。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人民群众对“打官司难”的看法不一,不同职业的人认识不一致,打过官司的人与没有打过官司的人说法不尽相同,熟悉的人与对法律生疏的人理解也不同。

但是,他们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上法院,其中,有40%的人认为“打官司”还包括与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检察院打交道。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打官司难”应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内涵。

狭义上的“打官司难”是指当事人在法院难打官司,即人民群众不好告状和在审判过程中感到困难。

广义上的“打官司难”是指人民群众通过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包括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困难而导致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

二、当前“打官司难”的主要表现形式被调查人员中,认为“打官司”不难的占30%,认为“打官司”难的占50%,认为比较难的占10%,认为非常难的占10%。

通过对问卷调查的统计,被调查对象中认为“打官司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对“打官司”心存畏难情绪。

被调查的群体中绝大部分没有打过官司,他们对打官司的认识不深刻、不全面。

多数群众的观点是打官司比较难,主要是基于对的认识,认为现在社会上存在不正之风,官僚主义习气严重,群众一般办事都要讲关系,更何况是“打官司”,打起官司来涉及程序复杂,关系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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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打不赢官司十大原因
本文转自:中国法制网
律师执业几年,接待了数以千计的当事人咨询。

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

认真听来,有些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归纳有如下十大原因:
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一个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没有法律的思维方式,自以为看几条法律规定就可以自己代理案件简直就和看医生做几台手术就可以自己主刀给别人动手术一样荒唐可笑。

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和自称律师的法律服务者,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

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

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殊不知,一个专业的律师也是经历几年磨练,才可以在法庭之上应变自如的。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

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如何的正确。

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七、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严格的讲其实不是律师,而是懂一点法律自称是律师的法律服务者,多见于法院附近的法律服务所)。

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一个案件,律师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和当事人以及法律服务者是有明显
区别的。

八、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

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九、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

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

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十、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

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本文转自:中国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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