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2010年至今,**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73件,其中判决撤销和确认无效的有22件,占总审结案件数的30.13%。
审结行政赔偿案件13件,其中判决赔偿的有10件,判决赔偿率为76.92%。
我院所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和行政登记类案件。
行政机关的败诉,在某种意义上说明行政机关的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依法进行,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究其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违反法定程序,忽略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现代行政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公正。
而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随意简化程序或不履行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其有提起复议的权利或诉讼的权利、期限,不给相对人申辩和陈述等权利。
例如在原告***诉被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决定一案中,在程序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并未告知原告享有申请聆询的权利,属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
二、适用法律错误,量处失当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
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的不够深入,导致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错误。
例如原告**诉被告**市公安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的情节不属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予以撤销。
三、对申请资料的审查不严,认定事实错误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行政登记类诉讼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在办理应申请行政登记行为时,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查流于形式,也由于部分出证机关不负责任,随意出证,导致登记事实与客观事实错误侵害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引发诉讼争议。
劳动纠纷案中用人单位败诉十大风险提示!

劳动纠纷案中⽤⼈单位败诉⼗⼤风险提⽰!⼀、订⽴劳动合同未遵循合同订⽴基本原则【败诉风险提⽰】⽤⼈单位在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显失公平,或者采⽤欺诈、胁迫等⼿段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将⾯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律师观点】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是订⽴、变更和履⾏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事,以避免败诉风险。
⼆、规章制度制定或公⽰瑕疵【败诉风险提⽰】1、⽤⼈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时,未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未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事项未公⽰、未告知劳动者。
或者即使有公⽰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或告知⽅法使⽤不当⽽导致⽆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律师观点】1、实践中⽤⼈单位应当严格履⾏“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民主程序的相关书⾯证据;2、严格履⾏“公⽰程序”,在规章制度公⽰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或告知⽅式,并保留已公⽰或告知的书⾯证据。
三、⽤⼈单位未履⾏⼊职告知义务【败诉风险提⽰】⽤⼈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作内容、⼯作条件、⼯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
实践中⽤⼈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欺诈”的败诉风险。
【律师观点】⽤⼈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均有知情权。
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
操作实务中,从举证⾓度考虑,⽤⼈单位应当以书⾯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设计。
四、强令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败诉风险提⽰】1、⽤⼈单位在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份证和其他证件;2、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实践中⼀般表现为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进⾏担保;3、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般以保证⾦、抵押⾦、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等形式收取。
请律师打官司要注意的10个陷阱

请律师打官司要注意的10个陷阱在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一些法律纠纷,需要请律师帮助我们打官司。
然而,在请律师打官司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些陷阱,以避免走入错误的道路。
下面是请律师打官司要注意的10个陷阱:陷阱一:选择不当的律师在请律师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先选择合适的律师。
合适的律师应该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能够与我们有效沟通。
如果选择了不合适的律师,可能会导致案件受损甚至败诉。
陷阱二:不了解法律程序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
如果我们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可能会错过一些关键的时间点或文件提交,从而影响案件的进展。
陷阱三:缺乏证据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我们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支持或判决结果不利。
陷阱四:缺乏案件准备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充分准备案件。
这包括整理相关文件、收集证据、准备辩词等。
如果我们缺乏案件准备,可能会导致在法庭上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证明自己的合理性。
陷阱五:不了解对方的观点和策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对方的观点和策略。
只有了解对方的观点和策略,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并争取自己的权益。
陷阱六:过于依赖律师请律师打官司是为了得到专业的帮助,但是我们不能过于依赖律师。
我们需要积极参与案件,并与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陷阱七:不了解法律风险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法律风险。
只有了解法律风险,我们才能更好地评估案件的胜算,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陷阱八:不了解法律费用请律师打官司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的。
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律师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并做好相应的预算。
陷阱九:不了解和尊重法庭程序在法庭上,我们需要遵守法庭程序,并尊重法庭。
如果我们不了解和尊重法庭程序,可能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合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陷阱十:不合理的期望请律师打官司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胜。
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期望。
如果我们对胜诉抱有过高的期望,可能会导致失望和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率高的原因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率高的原因分析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争议非常困难,劳动者打官司的时候非常轻松,胜诉率非常高,同样的律师给用人单位做代理时,非常困难,工作量非常大,败诉率非常高。
原因是什么呢?一、法律的倾斜劳动法是非常倾斜于保护劳动者的,对用人单位提出了许多严格的要求,在劳动法上,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并且会更加弱势。
法律给予的手段很少,责任很重,出现劳动争议时经常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
二、操作上会有缺陷用人单位操作上没有做得非常好,要么事实没有把握好,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是没有理由。
由于操作上的缺陷导致争议,就是先天不足。
这样先天不足的争议,要打赢官司就非常困难。
三、期望值过高劳动争议败诉之后的后果是企业非常不愿意看到的。
当时有一家企业曾经非常强势地处理了一个员工,结果员工不服打官司,单位输了,老总的权威受到很大的削弱,信誉受到影响。
所以老总、领导层往往就是这句话:劳动争议官司,只能赢、不能输。
四、用人单位本身过错的情况非常多劳动者既然申请劳动仲裁肯定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通常企业为了一些利益对劳动者做出了过分的要求,甚至一些苛刻的条款,在劳动者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才会——————————————————————————————————————————————申请劳动仲裁,在本身用人单位就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胜诉的。
这个案件在操作时就有严重的缺陷,属于先天性不足,再高明的律师也无能为力了。
比如有的老板看某个员工不顺眼,就要求人力资源部门把这个人开掉,没什么理由,这种争议案件是无法赢的。
文章来源:法询在线网(急您所急,解您之忧)。
用人单位容易败诉十大风险点

⽤⼈单位容易败诉⼗⼤风险点当下,劳动纠纷频发,⽽⽤⼈单位由于法律观念不强,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容易偏离法律,从⽽导致败诉。
本⽂我们实务操作⾓度出发,总结⽤⼈单位容易败诉⼗⼤风险点,并提供操作建议,⼒求简单务实,⽼板们及HR管理必备秘籍。
未遵循劳动合同订⽴的基本原则之败诉风险【风险提⽰】⽤⼈单位在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显失公平,或者采⽤欺诈、胁迫等⼿段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将⾯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操作建议】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是订⽴、变更和履⾏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事,以避免败诉风险。
规章制度制定或公⽰瑕疵的败诉风险【风险提⽰】风险⼀:⽤⼈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时,未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未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风险⼆: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事项未公⽰、未告知劳动者。
或者即使有公⽰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或告知⽅法使⽤不当⽽导致⽆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风险三:⽤⼈单位履⾏了民主程序和公⽰程序,但未能保留书⾯证据,发⽣争议时⽆法举证。
【操作建议】⼀、实践中⽤⼈单位应当严格履⾏“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民主程序的相关书⾯证据;⼆、严格履⾏“公⽰程序”,在规章制度公⽰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或告知⽅式,并保留已公⽰或告知的书⾯证据。
⽤⼈单位未履⾏⼊职告知义务的败诉风险【风险提⽰】⽤⼈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作内容、⼯作条件、⼯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
实践中⽤⼈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欺诈”的败诉风险。
【操作建议】⽤⼈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均有知情权。
隐瞒真实情况将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
操作实务中,从举证⾓度考虑,⽤⼈单位应当以书⾯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职告知书、⼊职登记表中等书⾯⽂件中进⾏设计。
打官司,高难度、超复杂的案件,几乎都有这个原因,记住3个建议

打官司,高难度、超复杂的案件,几乎都有这个原因,记住3
个建议
原因就是历史原因,或者叫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发展太快了,近几十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道路,而中国是1979年才恢复的律师制度,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2014年提出全国推进依法治国,总体来看,新中国的法治进程并不是特别长的时间。
而且法律本身就有滞后性,因为法律都是人根据社会生活总结的情况、想出来的解决办法。
但是社会在发展,所以法律就有滞后性。
所以想让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本身就不合理,也不现实。
更何况这几十年中国是飞速发展,就产生了极多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以法律就更滞后了,涉及到法律的断层了。
所以这就导致了出现了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50多岁、60岁以上的人更是深有体会,比如当年的政策和法律冲突、领导换届、从前的签字盖章手续不完善、事一推再推法律又变了等等。
具体涉及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了房产问题,例如单位房、划拨土地、村里的集体土地建房;还有社保方面,特别是养老金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不仅牵涉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政策、特定时代、人际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我建议当事人,当案件有历史遗留问题时:
1、取证方面一定要深入下去,注意当年这件事的前期、中期、后期,又比如审批机关、各种报批手续、备案、档案室、村委、老村长、上下级单位等,都要多跑跑。
2、这种案子,证人比别的案子管用,要争取找证人。
3、建议找当地的、年龄偏大的律师问问,你问年轻律师,你一说大集体、生产队、供销社……这些,他都不一定能听懂,像村里的历史遗留问题,那很多年轻人连现在的农村都不怎么去,更别说能多了解原来的农村情况了。
而往往,案件极有可能就从这种历史、地域大背景上,找到关键突破口。
不请律师败诉的10大原因

不请律师败诉的 10 大原因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 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 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
可悲的是, 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
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 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 到且无法反驳的话。
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
这些当事人把打官 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 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
官司不是一 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 牢失业的风险。
事发后, 老师吓得要命, 给当事人下跪, 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
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 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
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 面反水, 等他醒悟过来, 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 再已无法取证了, 他始终想不通, 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 免费的。
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
一个成熟的真正的 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 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 这个时候, 你找关系也没用了。
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
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 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
原告,你为什么会败诉?听听基层法官怎么说

原告,你为什么会败诉?听听基层法官怎么说前言。
在这篇小文即将发出之前,作者得知刚刚结束原告为同一人的两起民事诉讼,在抗疫期间开庭难度可想而知。
第二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复杂,需要查明的内容很多,因为法庭调查阶段法官接连问了几个问题,原告不耐烦,进而认为法官带着情绪有针对性地在审他的案件,要求申请主审法官回避。
主审法官出于案件的考虑,主动申请了第一起案件的回避。
确实,此原告案件较多,该主审法官手中就有三个,第三个案子因为管辖问题在二审上诉。
现在民事案件聚增,每起案件都不易办理。
被当事人申请回避除了心里不太舒服外,主审法官甚至心中松了一口气。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例,一个患者质疑他的主治医生,要求换人治疗,谁还会争着抢着再给他治吗?只有立马放手。
民商事类民事纠纷中,原告败诉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一现象不容小觑。
那么原告为什么会败诉?听听基层法官怎么说。
毋庸置疑,民事诉讼是一种复杂的社会行为、法律行为,它并非一两句话可以说的清楚。
那么就简而化之,作为原告你要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在起诉前,你最起码要想清楚三个问题:1、本次诉讼中法院是否会判决被告承担责任?2、如果承担责任,会判决被告承担多少责任;3、共同被告中哪个被告最终会承担责任,以及被告之间责任如何划分等等。
这三个问题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博弈,由法官居中裁判。
位置决定脑袋,你作为原告,所思所想一定要接近法官的思维才会增加胜诉的几率。
套用一句当红男明星的网络用语“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你不要用原告的思维想当然地认识这一场诉讼,而要考虑“法官会怎么考量本次诉讼。
”民商事类纠纷审判实务中笔者所遇到的原告败诉的情形五花八门,各不一样,笔者试图通过几个案例来分类,深知挂一漏万:1、原告不如实陈述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诉讼中有些原告基于诉讼简便或者规避法律规定的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情况,势必导致他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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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
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
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
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可悲的
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
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
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这些当事人把
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
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官司不
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
临坐牢失业的风险。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
说情。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
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
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
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
往是免费的。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一个成熟的真
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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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
用了。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当你的官司被动
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
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
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
何的正确。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
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七、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我常说,在能力
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八、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
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九、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
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
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十、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
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更遗
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司法救济是弱势群体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作为律师不能让他
们失望,不能让他们绝望地说:“冤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要尽可能地帮他
们找到公平。这也是每一位律师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