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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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1.20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交易行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规定所称业主为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肢解工程进行发包。

第六条施工招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凡按规定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均应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为了提高招标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聘请精通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的人员组成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

第十条所有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交易中心电子屏幕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应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二条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议标是指建设单位与两家以上(合两家)投标单位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一种招标方式。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凡按本规定需要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土地审批委员会审批,并获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自用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七条未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并要求市外或国外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详细阅读招标单位的全部招标文件,投标书一经投交交易中心,即视为全部承诺招标文件的各项条件。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不得弄虚作假,串通陪标,一标多投,哄抬标价或虚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逾期送达;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和投标书编制人的印章(或签名);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字迹模糊,辩认不请,自相矛盾;

(四)法人代表(或本企业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章招标条件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三)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落实;

(二)具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工程已领取建设工程基础许可证;

(四)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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