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地关系财权事权划分有了最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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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阶段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与实践探索

现阶段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与实践探索

现阶段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与实践探索于树一【摘要】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围绕财权、事权、财力、支出责任这四个要素,经过了几轮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改革所表现的特征有二,一方面从收入端向支出端演进,一方面从全域向财政领域聚焦.《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让其中所明确的改革事项逐一落地,需要加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探索.为了形成切实可行的中央、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一要做好"办事"与"花钱"的学问,二要实施"双向平衡"与"上下结合"的方略,三要形成具体划分标准、路径、方法和流程.【期刊名称】《地方财政研究》【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6页(P19-24)【关键词】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作者】于树一【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0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2016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至此,我国在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事实上,政府间关系博弈的结果无外乎竞争和合作两个方面,适度的竞争可提高效率,有质量的合作可降低成本。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归根到底是要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财政体制。

在新的起点推进改革走向纵深,首先要将《意见》中的改革事项充分落实到位,这需要从理论到实践的路线指引。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如何在不同级次政府间划分才能更有效率、更低成本?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学术界围绕此问题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求索,已经得到了非常丰富的理论、观点,成为指导中国改革实践的重要依据。

当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行进到新阶段,一方面需要驻足回望经典理论,从中得到新的启发;一方面需要梳理分析前沿观点,将其化零为整形成指导实践的合力。

新增财政事权的规范划分

新增财政事权的规范划分

新增财政事权的规范划分作者:张方张苹苹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年第23期我国新增财政事权的划分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法律依据不明确、缺乏立法权制衡,常以政策性文件形式表现、常采取“一事一议”模式、不可预期不稳定。

国外对政府间事权基本上是依靠立法调整。

虽然立法调整是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式,但立法成本过高,效率过低,而我国当下又正经历着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通过立法调整必然是高成本的。

而此次《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对规范划分我国新增财政事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构建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中,应当发挥人大立法权对中央政府划分新增财政事权的制衡作用,要遵循事权划分的一般规律,制定事权划分可行性或科学性报告,听取地方意见作为前提,建立中央与地方协商的平台。

2016年8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而此次《意见》是针对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开展的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重点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财政事权的规范配置是财政收支规范划分的重要基础。

而正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忽视,才导致了我国央地政府事权与财力不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应。

此次《意见》提出研究起草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并提出构建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以解决新增财政事权在政府与市场以及央地政府之间的划分问题。

但就如何具体构建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仍旧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本文从我国新增财政事权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从而思考如何构建我国的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新增财政事权划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入21世纪,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人民的公共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得以扩充,政府财政事权边界经常发生变动。

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再划分

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再划分

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 要、 现 有 管 理 体 制 和 政 策 比 较 清 晰、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 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 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 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 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 暂定为八大类 18 项。”这一方面解 释了规制范畴,另一方面通过开放 性体系为日后预留了充沛的解释空 间。第三,改革由中央推进。《方案》 原则二强调 :“明确地方政府职责,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 积 极 性, 保 障 政 策 落 实。” 第 四, 由中央监督实施。《方案》明确要求: “中央财政在落实中央承担的支出 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 实加强对地方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 指导和监督。中央有关部门要积极 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 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 和督促地方落实相关服务标准。”
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严控转向财 政 转 移 支 付 等 制 度 内 涵 均 在《 方 案 》 中 得 以 充 分 体 现。 第 三,《 方 案》出台本身,意味着 2016 年《国 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2017-2018 年总结相关领域中 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经验,在教育、医疗卫生、环 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 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一预设时 间 表 的 精 准 实 现。 第 四,《 方 案 》 择取 2017 年《“十三五”推进基本 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的八大类 18 项内容具体地予以推进和落实。 总之,从基本意图确立的“决定”, 到 初 步 方 案 形 成 的“ 意 见 ”, 经 过 新 时 代 全 要 素 整 合 的“ 规 划 ”, 到 最后作为具体应对策略的“方案”, 文件名称的变化过程本身即形象地 彰显了《方案》所属的顶层设计政 策体系的内在叙事逻辑。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地方财政研究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地方财政研究

2017年第12期(总第301期)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辽宁省财政学会 2017年9月15日本期主题: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按]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是处理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逻辑起点。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有效激励了地方各级政府理财积极性,根本上扭转了财政“两个比重”过低的问题,切实增强了国家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但是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没有进展,一直沿袭之前的划分模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2016年8月国务院49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逐步规范化、法律化,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一直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从现实角度看,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诸多弊端,尚不能承担起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任务。

因此,进一步推进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事权、支出责任及相关概念内涵当一个国家的行政安排是由多级政府构成时,不同级别政府所拥有的职能与所负有的支出义务的合理划分就变得十分必要和关键,其中,各级政府事权的明确划分与科学调整是优化财政体制的逻辑起点,只有在明晰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才能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这是科学合理的行政秩序、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与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财力与事权合理匹配的根本依据。

一、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内涵在西方的财政学理论文献中,并没有“事权”的概念,事权一词是我国背景下的特有称谓,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对其治下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权,突出的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历次以适应市场经济为导向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公共财政理念的逐步树立,事权的概念逐渐被改变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不再依据行政管理关系,而是公共服务的层次。

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方面的划
分和分工。

在中国政府的体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这种划分既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点,又符合地方利益和需求的多样性,有利于保障国家统
一和地方多样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支出责任划分则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开支和财政投入方面的责任划分。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主要用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防建设、全国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事业等
支出,而地方政府主要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地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事业等支出。

这种支
出责任划分有利于中央财政收支平衡,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
发展和民生保障。

一方面,政府间事权的合理划分需要更多地考虑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
需求。

地方政府在管理自己地区事务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和特点,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主
动性和创造性,更加积极主动地调整本地区的事权划分,对符合地方实际的事务有更多的
管理权力和责任管理。

这样能够更好地促进地方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
地方居民的各种需求。

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也需要注重国家整体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平衡。

在当前经济全球
化和国家竞争力不断提高的大环境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需要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发展
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根据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情况,对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
支出进行合理的划分和调整。

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也能更
好地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民生保障。

上海市、区两级政府财权事权划分效应评估与政策引申

上海市、区两级政府财权事权划分:效应评估与政策引申田发1周琛影2(1.上海理工大学200093..东华大学200051)摘要:上海市、区两级政府财权事权划分演变根植于分税制改革实践中,主基调是通过财力的频繁调整来寻求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以确保区级公共服务财政能力,而对事权清晰划分缺乏实质性进展。

立足上海"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财税发展新环境,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取向,上海市、区两级政府财权事权划分改革可细化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促进市、区财权与财政事权动态匹配,优化市对区的转移支付机制。

关键词:市、区两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财权配置中图分类号:F812.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309(2021)04-0065-010"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体制顶层设计刻画出如何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事权,确保各级政府的财力与财政事权相匹配,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

上海较早启动市与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度加强市级财政支出责任,并对市区财权配置和财力分配进行相应改革,加大财力向基层倾斜力度。

但当前市、区财权与事权仍呈现出不协调性,亟待全面评估财权事权划分效应,抓准问题症结,顺应“十四五”时期财政体制取向来设计市、区两级政府财权配置与事权划分的改革方案,促进财权事权相匹配,为上海建立健全的现代财政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一、文献梳理国外关于政府间财权事权划分的研究文献主要贯穿于财政分权理论发展中。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中,Musgrave(1959)、Tresch(1981)等考察政府事权在不同层级政府间的配置及相应的财政资源分配+Shah(1994)归纳了典型市场国家政府间事权划分,明确财产税作为地方公共服务融资的主要来源;/10-ahi(1998)提出了政府间事权及税收划分的12条基本原则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融合了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Mckinnon(1997)、Weingast(2009)等认为财政分权有助于激励地方政府提供选民所期望的公共服务,但同时也会引发地方间财力差距扩大和公共服务非均衡发展。

我国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原则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基本原则(一)集权与分权相平衡原则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现代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格局。

现代西方国家都在强调建立福利型经济国家,这就需要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利,而西方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却要求中央集权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福利国家的建设和垄断经济的发展两者间的矛盾并没有使西方国家陷入国家混乱中,反而是两者相互合作,相互协调更好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因为“现时的分权,是以中央集权为前提的分权;以分权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并不是一种与中央相隔离的自治,而是一种对中央具有很强依赖性的自治。

”【1】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国家的单一制结构形式以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央所拥有的权利过分强大,导致地方权利渺小。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央能够随意的对地方事务进行干涉。

我国宪法第89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但由于目前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任务并没有完成,两者的权限仍然处于模糊阶段,中央可假以“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为由干涉地方事务,扩大中央集权,侵犯地方自治权。

因此在今后制定相关处理中央与地方法律规范时应该对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范围进行划分,约束中央的权力,保障地方的自治权,做到二者的相互平衡。

(二)维护中央权威,注重地方民主原则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

在转型的时期,我们需要一个稳定的国内国际环境来保障转型的顺利完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文化差异显著,若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操控全局,则可能会导致整个国家分崩离析。

这就需要各个地方政府尊重中央的权威,服从中央的正确领导。

同时也要求中央政府根据各个地方发展具体的情况,采纳地方的意见,不能够一味的以中央的政策对地方实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规定就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剖析当前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不足

经济管理剖析当前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不足阙传保 王 培 陈 颖 任元芬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摘要:宏观经济波动与财政体制的持续改革密切相关。

近期股市与汇率的大幅波动引起了对财政体制改革程度的争论。

本文首先对当前央地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财政体制;“分税制”改革;支出责任划分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8-0035-02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现代财政管理体制,不足之处在于其仅针对的是“财”端的改革(央地收入划分),对“政”端(央地支出责任划分)基本没有触及。

随着时间推移和形势变化,央地财权与事权划分严重不匹配,加剧了地方预算管理的困难,迫使地方政府严重依赖政府间的财力转移,以及对资源管理收益收入的依赖,形成“土地财政”、“收费财政”以及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央地财权与事权划分改革矛盾越来越激烈,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平衡央地财政收支的任务迫在眉睫。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与事权支出责任划分的“矛盾”(一)财政收入中央占“大头”现阶段政府财政收入是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构架进行划分,分为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2个体系,以及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收入比重高于中央收入;改革之后,财权迅速向中央汇集,最后两地的收入比例趋向均衡。

到2015年,中央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5.49%,地方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4.51%。

(二)财政支出地方责任“负担重”当前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基本延续“分税制”改革的框架,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责任、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支出责任等,实际仍采取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划分。

1983年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占总支出结构比例基本呈反向变化,中央支出所占份额越来越小,地方支出所占份额越来越大。

探讨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措施的建议

探讨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措施的建议摘要: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支撑力量,财政在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部分,根据现代财政制度建立以及对现代国家治理的服务职能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在财政的支出和责任划分上存在着进程较慢、可操作性不高、协调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针对我国目前财政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划分改革中的弊端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国家治理;改革措施建议引言促进我国财政制度的建立,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建设的动力支持。

目前我国针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提出了一套原则遵循,同时又能够积极的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工作顺利开展。

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定义区分“财政事权”指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事”,是对财政资金在运用以及提供上的要求;“支出责任”指的是“办事谁掏钱”,是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1]。

我国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外向事务及社会类秩序支出、科技教育类、公共事务类支出、产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保障类的支出。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下的财政支出划分与政府间财权划分下的财政收入划分,二者之间的核心在于选择何种的“分权”模式。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这两项不同事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主体强调有所差别,一个是权力的归属和执行,另一个是承担履行事权,二者之间虽然在主体的强调上有所不同,但却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财政事权是支出责任的前提,支出责任是财政事权的保障,有什么样的财政事权就有什么样的支出责任,只有明确支出责任,才能保证资金的正常流通,确保财政事权的最终落实。

另一方面,从二者所提供的公共品性质上来看,层次性是公共品的一个主要特征,中央与地方政府所负责的领域不同,中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品提供,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范围内,公共品在消费与提供上具有明显的地区性。

在服务当地居民的过程中,分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两个政府负责,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理论上,基于财政事权的偏好识别理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上都要坚持效率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出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管理上的优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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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关系财权事权划分有了最新的进展
全国两会召开之前,财税改革中最难啃的一个难题:央地关系财权事权划分有了最新的进展。

2 月8 日,国务院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将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等八大类,共18 个事项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并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梳理过往资料,2016 年我国曾选取国防、外交等领域率先启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此次改革是在上述试点基础上的再次扩围。

不同于上次,这次改革选取的领域更多集中在民生,教育等方面,这也意味着中央的转移支付的针对性更明显。

对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此次改革《方案》将与人直接相关的,通常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规范为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

这份《方案》的出台,为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制定了国标,不仅彰显国家兜底民生,也使原先笼统的、不尽统一规范的支出责任变得清晰明朗,为后续的改革释放积极信号。

央地事权分档确定
民生领域的财权事权划分更多涉及到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

转移支付作为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的一种手段,是进行二次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数据上看,不少地方政府对于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并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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