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船员法
船员劳工公约

船员劳工公约船员劳工公约是一个致力于保障船员权益的国际性法规。
本文将从定义、历史、条款及实施效果四个方面分别进行介绍与阐述。
一、定义船员劳工公约是一份国际劳工法规,于2006年发布,旨在保障船员的劳动权益,为海员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
该公约规定了船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船东和船员之间的合同内容。
二、历史船员劳工公约原名《吕尼地亚港口工人和海员国际公约》。
公约出台前,船员的权益一直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987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对海员的工作环境和待遇进行了研究,并在1996年发布了第四十二号海员就业与工作条件公约。
公约虽然对保障海员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海员的国籍和来源逐渐多元化,这也导致海员就业和工作条件的多样化和复杂化。
为了应对这一新形势,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6年制定并通过了新版的船员劳工公约。
三、条款船员劳工公约一共包含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船员拥有基本人权和劳工权益,包括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和童工,以及获得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2. 船东有责任为船员提供可以保护他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3. 船员和船东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规定明确的内容,包括船员的职责、工作时间和报酬等。
4. 船员有权离开船只,如果他们认为工作环境或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5. 船员应该遵守国际海事法规,并接受相关教育和培训。
四、实施效果船员劳工公约的实施效果得到了广泛认可。
公约规范了船东和船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地保障了船员权益,涉及到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是“一项证明了国际社会尊重海员的一个里程碑”。
然而,船员劳工公约实施中还存在问题:如何保障公约的执行,如何解决悬而未决的纠纷等等。
这些问题需要船员、船东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
结论船员劳工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劳工法规。
通过该公约,船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并提高了船员的劳动价值和生活质量。
在公约实施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该公约的有效实施,保障更多船员的权益。
国际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2014年4月16日,韩国济州岛附近海域发生“世越号”客轮沉船事故,造成304人遇难,其中大部分是正在参加学校春游的高中生。
这一悲剧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责任归属、赔偿问题的一系列法律诉讼。
二、案件概述在“世越号”沉船事故发生后,遇难者家属、受害者以及韩国政府分别对事故责任人提起了一系列法律诉讼。
这些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船东责任: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对船东“Chonghaejin Marine Co.”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 韩国政府责任: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认为韩国政府在事故预防和救援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因此对韩国政府提起诉讼。
3. 保险公司责任: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对事故涉及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船东责任根据韩国《海上事故法》和《船舶所有人责任法》,船东在船舶发生事故时负有直接责任。
在本案中,船东“Chonghaejin Marine Co.”被认定存在以下责任:(1)超载航行:事故发生时,“世越号”超载航行,违反了韩国相关法律法规。
(2)安全措施不足:船东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救生设备、应急演练等。
(3)船员操作失误:船员在事故发生时操作失误,导致船舶失控。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船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韩国政府责任韩国政府在事故预防和救援过程中存在以下失职行为:(1)监管不力:韩国海事局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世越号”的安全隐患。
(2)救援不力:事故发生后,韩国政府救援行动迟缓,导致救援效果不佳。
尽管韩国政府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责任,但考虑到其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法院最终判决韩国政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责任事故涉及的保险公司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保险赔偿,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船东“Chonghaejin Marine Co.”: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支付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共计数百亿韩元的赔偿金。
由“岁月”号海难聚焦船长的法律责任

由“岁月”号海难聚焦船长的法律责任摘要:韩国“岁月”号海难伤亡惨重,部分原因是由于船长失职。
本文通过回顾历史上重大海难事故中船长的应急表现,从比较法角度考察船长在海难事故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对“岁月”号海难事故进行反思,并从中找寻对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岁月”号海难;船长;法律责任2014 年 4 月 16 日,一艘载有 476 人的韩国籍“岁月”号滚装客船,从韩国仁川驶往济州,在韩国西南部屏风岛附近海域沉没,截至 4 月 30 日,已造成 212 人死亡,90人失踪。
现有资料显示,此次事故不是“天灾”,而是地地道道的“人祸”。
在“岁月”号船身逐渐倾斜的大约半小时时间里,船长及船员却通过广播让旅客“请勿动并等待”,并未组织旅客及时撤离、有效疏散或者进行任何其他逃生行动。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这一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船长及船上 15 名核心船员却通过船员专用通道快速撤离了船舶。
“岁月”号船长李俊锡不顾船上几百名学生及其他旅客生命安全,首先登上救生艇逃命,其行为令人发指,被韩国总统称之为“谋杀者”。
除受到舆论和道德的强烈谴责外,李俊锡的行径也引发人们对海难事故中船长法律职责的思考,即在海难发生时,船长对船舶及船上旅客负有什么责任?船长责任的来源是什么?如何确保船长履行职责?如果船长宣布弃船,是否意味着船长对船舶及旅客不再负有责任?一、海难事故中船长表现的历史回顾(一) “李俊锡”式的反面教材纵观历史,与“岁月”号船长李俊锡行径类似的也不乏其人。
1992 年,希腊籍邮船“Oceanos”号,在从南非德班驶往开普敦的途中遭遇大风,主发动机爆炸破坏了船体,海水涌入船舱,最终吞没了整条船舶。
船上载有 571名旅客及船员,船长 Yiannis Avranas 是一名有 30 年航海经验的希腊人。
幸运的是,船上 571 条人命全部生还。
可是,人员获救主要归功于南非空军与海军的英勇施救,而非船长指挥。
事实上,根据被救人员事后描述,船长在首架救生机到达时即弃船登机,全然不顾船上等待救援的160 名旅客的安危。
船员条例释义手册

《船员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本章共有4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效力范围、船员发展政策、主管机关及职责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就是指通过立法想要达到的目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第一,加强船员管理。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同时也是航运大国。
目前,我国的商船总吨位排名世界第八位,商船集装箱总箱位排名全球第四位,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
2005年,我国年进出口贸易货物总量的93%通过海运实现,国内货物的46%通过水路运输实现。
我国水上交通业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国是人口大国,我国商船队的船员全部由本国公民担任,并且每年向境外船公司输送4万多人次的船员。
目前,我国拥有150万船员,其中内河船员100万,海船船员50万人。
我国是世界上船员最多的国家。
船员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船员法》(海员仅指在海上工作的船员)是全球各航运国家普遍具有的国内法,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有这部法律,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内地还没有一步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非常重视船员管理的立法,目前有四个最重要的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经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其中有两部是专门规范和加强船员管理的。
因此,根据船员在水路运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例规定的对船员管理内容主要有,船员必须注册,申领船员服务簿。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和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上的外国籍船员持证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国籍船员到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拟聘用外国籍船员的用人单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本章第十三条所列的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获得批准的,用人单位再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到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还应该持有我国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持有
船员所属国政府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持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所属国政府签发的船员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是指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水域。
我国船员权益保护建议

船员法律不 可能脱 离整个法律体 系而单独存 在 。
2 我 国船 员权 益保 护现 状
21 立 法 .
《 国际海事安全调查规则 》 的强制实施对我 国现行法律
制度 的某些 原则提 出严峻挑战 。 显然 , 国相关法律 的 我 制定 和完善任 务十分艰 巨 。
我 国 目前 尚无 专门的单行法 律调整船员的社会关
对滞后 的方面 , 结合 当前 国际 国内形势 , 完善我 国相关法律 制度 、 并 对 保护船 员合 法权 益提 出建议 。
【 键词 】 航 运 ; 员 ; 法权 益 ; 关 船 合 国际公 约
我 国是 拥有 15万船员 的航 运大 国和船员 大 国 , ‘ c 集 体 协 议 ”(T i r T C C l c v 5 c I F Unf m C ol t e o ei
系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商法 》 《 及其他 相关法律 中仅有
部 分条款适 用于船 员 , 而且 多是关 于船员 的任 职资格
32 规范 船 员 管理 机 构 .
船员管理公司 、 中介机构是与船员接触最多 、 最直
若 监管到位 , 他们将 成为船员权 和职责 的。2 0 0 7年 9月 1日施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接 的单位 , 管理规范 、 道 反之 , 他们 可能会成为船员权益 船 员条例 》 简称《 ( 船员条 例》 是 目前 国 内调整 船员社 益保 护的第 1 防线 ; )
O A管辖 范 围内 , 也可 由 P E O A受理 后转交 相关 际公约” 该公 约对船 员工作 、 。 就业 、 生活条 件 、 康保 在 P E 健 再 纠纷 的解决 快速 高效 。 护、 医疗 、 利 和社 会保 障等 作 出规 定 , 福 是保 障船 员权 机 关 ; 次 , 益 的最重 要 的国际公 约 。
1990年韩国商法典

1990年韩国商法典1990年【1】第五编海商第一章船舶第七百四十条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以从事商业行为或实现其他以营利为目的而用于航行的船舶。
第七百四十一条手动船或桨橹船本编规定不适用于以手动或桨橹为主推进的船舶。
第七百四十二条船舶附属物在船舶属具目录上记载的物品均应推定为船舶附属物。
第七百四十三条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可生效。
但如果不进行登记并在船舶国籍证书上载明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四条船舶的扣押、假扣押对已经完成开航准备的船舶及其附属物,不得进行扣押,但为准备船舶航行而产生的债务除外。
第七百四十五条小型船舶本法第743条和第74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总吨位不足20吨的船舶。
第二章船舶所有人第七百四十六条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不管请求原因如何,船舶所有人根据第747条规定的数额限度,对下列各项赔偿请求可以享有责任限制。
但是,该损害是因船舶所有人本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1.在船上发生与船舶航行直接相关的人员死亡、身体受伤,或因除船舶以外的物品的灭失、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3.除本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以外,发生的与船舶航行直接相关的,非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4.为防止或减轻第1项至第3项所规定的原因发生的损害采取措施产生的相关债权或因采取该措施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第七百四十七条责任限额一、船舶所有人可以享有的责任限额如下:1.与因旅客的死亡或身体受伤而产生的损害有关的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按照在船舶检验书上记载的旅客的定员乘以46 666计算单位的数额,或相当于25 000 000计算单位的数额,以二者之中责任限额较低的为准;2.因除旅客以外的人员死亡或身体受伤而产生的损害,及与之有关的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享有的责任限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但吨位不到300吨的船舶,责任限额是相当于167 000计算单位的数额——(1)总吨位500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 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应当在第1次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 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 001吨至30 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 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船舶所有人对除第1项和第2项以外的债权的责任限额,按照以下各目规定的数额而确定。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船员的概念与法律地位在海事活动中,人和船舶是不可或缺的两大生产要素,其中,作为人这一要素重要组成部分的就是船员。
海上运输的每一个环节的实现,均依赖于船员对船舶的操作和管理行为。
因此,船员制度成为海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也对船员制度都有专门的规定,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船员采取合并方式,将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
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具备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
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了狭义的船员定义,把船长和船员分立开来,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广义的船员定义, 把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我国《海商法》第31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一切任职人员。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政委(中国国企基本都有),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并规定船员的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日本、德国制定了单行的《船员法》,日本的海商法还把船员归入海商企业辅助人的范畴,并将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规定称为海运企业私法方面的规定。
像韩国就把《船员法》中的规定称为公法管理方面的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船员法》,仅仅是在《海商法》第三章中对船员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主管机关制定一些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就狭义的船员概念而言,船员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取得船员资格:身份证书、职务证书船员的法定资格以具备船员身份证书和船员职务证书为必要条件。
海商法第33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海员证”就是船员的身份证书,就是证明你确实拥有海员的身份。
船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船员职务证书,是该船员具备担任船上一定职务的资格证明,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在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韩国)船员法430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韩国)船员法(韩国)郑寿德译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了维持船舶秩序,保障船员的基本生活,提高船员的素质,特制定本法,包括船员的职务,服务,劳动条件标准厦船员雇佣,教育,培训等有关事项. 第2 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受《船舶法》调整的大韩民国船舶的船员和船舶所有人符合《总统命令》的外国船舶,除下列情况外,其船员,船舶所有人也应适用本法: 1.5 总吨下的船舶; 2 在湖泊,江河,港口内航行的船舶; 3.除根据交通部命令而适用本法以外的3O 总吨以下的渔船. 为成为船员而在本船上工作的实习生适用本法有关船员的规定. 凡雇佣船员,并向船员支付I 资的人,无论其名称是船东,船主,船舶管理人或船舶光租人,都适用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第 3 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船员是指在船上为了取得I 资而提供劳务的人,包括船l99;背鲁:;~T-铜1fl 定.59 日8 修7 年fro¨月腿日棼订99.年.月日棼订?^连悔市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韩国硕士镏E 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31 长,海员和预备船员. 2.船长是指负责船舶的航行管理的船员. 3.海员是指在船上I 作的除船长以外的船员. 4.职员是指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通信长,通信员,远航长,远航员及其他总统命令设定的海员 5.部员是指除了职员以外的海员. 6.船员劳动合同是指以船员向船舶所有人提供劳务而由船舶所有人支付I 费为内容的合同. 7.I 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做为劳动报酬而向船员支付的I 资, 加班费等报酬. 8.月固定工资是指渔船所有人向渔船船员每个月固定支付的I 资. 9.比倒I 资是指澎船所有人以所获渔业总值减击成本的数额中按腮劳动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支付给渔船员的I 费. lO.海运官厅是指海运港湾厅长,地方海运港湾厅长,地方海运港湾厅分支机构的所长. 第 4 条船员劳动委员会是根据劳动委员会法第3 每第3 款规定,制定的特别劳动委员会,船员劳动委员会直属交通部部长管辖. 有关船员劳动委员会的设立,名祢,地住,管辖地区,经营范围等内容,适用本法和劳动委员会的规定,本法和劳动委员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总统命令. 第5 条劳动基准法第2 条,第9 务,第14 条,第16 条,第3O 奈,第3O 条的第2 款,第31 条的第2 款,第107 条,第109 条,第11O 条,第111 奈规定,适用于船员劳动关系船贞的教育,培训不适用职业培训基本法. 432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第二章船长的职责和权限第6 条船长负责指挥,监督井可在必要的时刻向船上所有人员下迭命令. 第7 条船长在船舶开航前应检查各方面的准备情况,例如船舶是否处于适航状态,本航班所需要的燃料,伙食,人员,货物状况第8 条船长在航行准备就绪后,应立即开航,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自行更改预定航线. 第9 条船长在船舶进出港时或在船舶经过狭水道以及危险水域时,应在驾驶台直接指挥船舶航行. 第1O 条从装货或旅客开始上船时起,至货物全部卸毕或旅客全部下船时止,船长不得离船. 第11 条船舶遇到危险时船长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 第12 条船舶发生碰撞时,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撞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13 条如船长知道他船或飞机遇难,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命安全的情况下,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 第14 条如船舶遇到暴风雨,冰山,漂流物等妨碍船舶航行的物体,必须向周围船舶或海上安全机关通告. 第15 条船长应组织进行消防训练,救生训练及其它应变训练,井应将"船员应急情况岗位素质表置于明显易见处. 第16 条晗第7 条,第15 条规定以外,有关航行,船舶火灾预防,航海安全等船长应遵奇的内容,适用交通部命令. 第17 条船舶航行中有人死亡,船长根据交通部命令可以进1997 年国际套约与航运法规433 行海葬. 第l8 条根据交通部命耷,船上发生人员兄亡或人员失踪, 船长应保管其遗物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19 条船长必须执行大韩民国领事馆领事的移送大韩民国国民的命令. 第20 条船长必须备妥以下主要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船籍证书; 2.乘客名册} 3.船员名册;4.航海日志;5.有关货物的文件;6.其他交通部命令的文件. 船员名册,航海日志,乘客名册的记戢方式等,接交通部规定予以执行. 第2l 条发生下列情况,船长应立即向海运官厅报告: 1.船舶发生碰撞,沉没,火灾,搁浅,轮机故障或其他海难事故; 2.航行中发现其他船舶发生了海难,但通过无线通信收到的海难除外; 3.从事海上救助; 4.船上发生人员兄亡或人员失踪} 5.改变预定航线} 6.船舶被扣押} 7.其他船舶发生了重大的事故第22 条船长因死亡或下船等原因不能指挥船舶时,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 434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第三章船上秩序的维持第23 条海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船长命令; 2.努力I 作.且不得妨碍他人的I 作; 3.必颁在船长规定的时间内莹船: 4.未经船长同意不得擅自离船; 5.不得擅自浪费食物和淡水: 6.不得擅自使用救生艇或其他属具; 7.不得擅自点火,吸烟; 8.不得擅自携带日用品以外的物品登船或离船; 9.不得打架施行暴力行为,酗酒以及其他破坏船上秩序的行为. 第24 条海员不遵守本法第23 条的规定,船长可以对其进行惩戒. 惩戒包括训练,禁止登陆,强帝I 下船等3 种方式.在港停泊时, 禁止登陆时间不得超过10 天. 海员的暴力行为造成无秩序状态,或船员故意造成船舶航行障碍.船长可采取强制下船方式惩戒海员.这种情况下船长应立即将强制下船的有关情况通知船舶所有人. 船长惩戒船员应得到惩戒委员会同意惩戒委员会由5 名以上海员组成(海员人数在1O 人以下时由3 人组成). 惩罚委员会的组成和I 作内容由交通部制定命耷. 第25 条当船上人员持有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应立即通知船长. 船长时第l 款规定的物品.可采取保管,丢弃等措施海员或其他在船人员的行为危及人命或船舶安全时船长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1997 年国际套约与航运法规435 第26 条海员或其他在船人员的行为危度人命,船舶安全或造成秩序混乱时,船长可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请求援助. 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收到船长的请求时必颊予以协助. 第27 条对于船员劳动关系的争议,船员不得采取可能危厦人命或船舶安全的抵触行为;如船舶在航行或停泊于外国港口,船员不得对上述争议采取任何抵触行为. 第四章船员劳动合同第28 条低于本法规定的劳动条件的船员劳动合同,其条款无效第29 条订立劳动合同时船舶所有人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劳动时同,报酬厦其他劳动条件. 第3O 条船员劳动合同内容和实际劳动条件不一致时,船员可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向船舶所有人要求损失赔偿根据第 1 款规定要末损失赔偿时,应先向船员劳动委员会申请,由船员劳动委员会确认是否违反船员劳动合同. 第31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规定,船员违反劳动合同时,培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第32 条船舶所有人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强制储蓄或有关储蓄管理的项目. 船舶所有人根据船员的委托,管理其储蓄时,应取得海运官厅的认可,但根据有关储蓄法律规定管理储蓄的除外. 第33 条船舶所有人对船员的债权不得用其工资抵销,但抵销额不超过工资三分之一的除外. 第34 条船舶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减薪等措施. 除根据第38 条规定解除船员劳动合同外,解除劳动合同时, 合同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3O 天以前通知对方.但船员通知436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船舶所有人时,双方之间可以协商以便缩短期限. 第35 条船员劳动合同在航行中到期,则合同有效期可以延长到该货物全部卸毕或旅客全部下船时为止当船员劳动舍同到期时,船舶抵达不适舍船员上下船的港口. 如果合同到期目至船舶抵达适合船员上下船井使货物全部卸完或旅客全部离船的港口的期间不超过30 天,则可以延长合同期问. 第36 条船员劳动合同期满后,船员继续在船上工作的,若船员想下船或船舶所有人想解雇船员都必须在30 天之前通知时方,但船员劳动合同中规定丁下船日期,下船地点或合同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37 条船舶所有人变更时,原船员劳动舍同关系视为终止,但新的船舶所有人和船员之间的关系同原劳动合同条件视为一致第38 条船舶所有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舍同: 1.船员工作能力很差或不足{ 2.船员太懒惰或有重大过失; 3.船员在船长规定的时间内,没登船;4.船员得病或受伤以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船员在下剐情况下可以解J 舞船员劳动合同: 1.船员劳动舍同规定的劳动备件和实际备件不一致; 2.船员所在船舶或预定的船舶航行于有战争,暴动等危险的地区: 3.因受伤或得病,不能担任本职工作. 第39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以船员治疗伤病需要时间,或女船员生孩子需要时间为借口解除合同. 第40 条下列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给船员失业金,包括退体金和按平常工资标准计算的两个月工资. 1.船员没有过错但船舶所有人擅自解除合同: 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37 2,根据第38 条第2 款第1 项的规定,船员解除船员劳动合同. 第41 条如果船员在劳动合同缔结地以外的其他港口下船, 船舶所有人有责任把船员遣返到劳动合同缔结地.但船舶所有人根据船员要求,支付遣返费用的除外. 下列情况下,船员应自己负担移送费用: 1.船员不遵守第38 奈第2 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不遵守劳动合同而擅自下船的; 2.海员故意违反第23 夸规定而被强制下船. 根据第 1 款规定,船舶所有人应负担的费用,包括移送连中的车费,住宿费,伙食费. 第42 条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移送费用,移送费用按移送日期乘以船员平常日I 资来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1.第4l 奈第2 款: 2.根据第24 条规定被强制下船. 第43 条订立船员劳动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在皋船员劳动合同书制订后船员登船或出国前,应向海运官厅交付合同书. 船舶所有人根据第109 条规定,制订I 作规章,而向海运官厅申报时,根据工作规章制订的船员劳动合同书不必交付. 第44 条船舶所有人应根据交通部命令,制定船员和乘客名册,并由船舶和陆地事务所保管. 船员上下船时,船舶所有人应在船员名册上记载斌事实和上下船人员姓名,并取得海运官厅的认可,若船舶所有人不能中请认可,则由船长代为. 第45 条船员必须取得海运官厅发行的海员证,但总统命令许可的船员除外. 船员在船上时应把海员证交给船长,离船时才可取走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根据第44 奈规定,中请船员名册{L 可时, 438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豢根据交通部命令,登离船的船员的海员证也一起交付培海运官厅. 为了调查船员就业状况或在其他必要的情况下,海运港湾厅长可以检查海员证海员证交付手续和效力根据总统命令来确定. 第46 条如果船员要求获得证明上船资历的证明书,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立印发给. 第五章工资第47 条没有(1990 年8 月1 日删除) 第48 条船舶所有人每个月至少支付一§员工资. 应船员的要求或有法令,特别规定,船舶所有人应把全部或部分船员工资支付培船员家属. 船舶停泊在港口时如果船员有要求,船长应把工资的一部分换成停泊港的货币支付培船员. 支付工资时若采取日工资计算方法,1 个月视为3O 天. 第49 条因船员或他的家属生病,生产,灾害等原因,船员请求提前支付工资时,船舶所有人应根据已提供的劳动时间支付工资. 第50 条如果船员在船上生病或受伤因而不能担任本职工作,到下船之前,船舶所有人仍应支付平常工资,但生痛,受估原因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51 条任职时间连续超过 1 年以上的船员辞职时,船舶所有人应支付退休全,退休金按每年3O 天乘以日平常工资计算 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期限的船员劳动台同到期后,船员下船的,船舶所有人应支付按20 天的日平均工资计算的退休空. 第52 条渔船船员的工资支付办法:①固定月薪;②按捕鱼量比例计付;③固定月薪中的最低工资与按捕鱼量比例计付最低限额中按较高的数额支付1997 年国际套约与航运法规439 渔船船员的平常工资和登船平均工资按固定的月薪乘总统命令规定的比例来计算. 第53 条船舶所有人必须设置I 资记录本,每次支什工资时,记戢支出的数目. 第54 条海运港湾厅长可以规定船员最低I 资,但规定船员最低I 资前必须取得船员政策协会的同意第六章劳动时间和船舶定员第55 条在总吨数700 吨以上船舶上航行值班船员,劳动时间是每天8 个小时,每周56 个d,时若航行值班的船员正在换班,时间不够,则可以延长劳动时问.延长时同1 天不超过1 个小时,1 周不超过7 个小时. 第56 条船舶在港口停泊时,除下列情况以外没有航行值班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八港之后12 十小时或预定出港时阊前12 个d,时其他有关船舶安全需采取的必要措施第57 条在总吨数700 吨以上船舶上航行值班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劳动时间是每天8 十小时,每周44 个小时. 第58 条若船舶停泊在港口内,除值班船员外其他船员劳动时间是每天8 十小时,每周44 十小时. 若船舶停泊在港口内,船舶所有人1 周安排船员至少1 天的下地时间,但在特殊情况下,若1 周工作未迭44 个小时船长可让船员娃续工作第59 条载客12 人以上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保障事务部人员1 天至少有12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根据第1 款规定的休息时间,必须保证有8 个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第60 条船长在紧急情况下,可不按第55 奈,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劳动时间限制让船员I 作,也可缩短体息时间或不保440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证8 小时连续体.包时间. 若根据第l 款规定,劳动时间延长,体息时间缩短或不能遵守8 个小时连续休息规定,则船舶所有人应支付加班费. 第6l 条根据交通部命令制定加班费的标准和支付等项目. 船舶所有人可以自己制定加班费支付制度.但必须得到海运港湾厅长的批准. 第62 条第55 务,第60 蒂规定不适甩下列船员. 1.甲板部,轮机部或通信部的部门长中不担任航海值班的2.医生,药荆师或照顾病人的人. 因海员受船长的命令而从事下列工作,不适用于第55 奈,第57 务,第60 务规定: 1.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其他船舶而进行的紧惠工作; 2.消防训练,救生艇训练和其他类似的工作; 3.船员受伤,生病,死亡等难于预测的事故而使其他船员增加的工作; 4.办通荚手续或检疫手续时必要的工作; 5.测定船舶的位置时必要的工作. 第63 条在总统命令规定的船舶上,船舶所有人应雇佣符合交通部命令规定的船员资格备件的船员. 在总吨数700 吨以上的船舶上,船舶所有人应安排符合第l 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3 人以上的船员航行值班. 装裁危险货物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雇佣持有特殊职务证书的船员. 在总统命令规定的船舶上,船舶所有人必须雇佣持有救生艇驾驶证的船员. 第64 条为了执行第55 务,第59 务,第63 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确定必要的船员人数,而且得到海运官厅的批准. 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41 海运官厅批准船员人数时,海运官厅应把船员人敷证书交培船舶所有人. 实际上船的船员人数与船员人数证书上记栽的船员人数不得不一致. 第65 条(一)如果船舶设备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要求,那幺船员的资格要求,船员人数也应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二)船舶所有人必须确保他所雇佣的船员总数的1O 以上的预备船员. 船舶所有人应向预备船员支付平常工资的7O. 第66 条对下列船舶不适用本章规定: 1.帆船; 2.渔船; 3.总吨数700 吨以下的船舶; 4.其他交通部规定的船舶. 若有必要,海运港湾厅长,时属于第1 款的船舶可规定船员劳动时间,船员人数等项目. 第七章公休第67 条若船员在船上工作连续10 个月以上,船舶所有人在六个月内必须安排船员公体,但时正在航行的船舶上的船员可以延期公休. 船员为登姐妹船舶所花的时闻也视为工作时间. 除船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船员不能在船上工作连续1O 个月以上,船员仍可享有公休.一第68 条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公体时间按每月日天计算. 在沿海地区航行的船舶或在离开国内港13'的期间不超过15 天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公体时间按每月3 天计算. 在船上连续工作2 年以上的船员,每继续工作1 年,公体时阃442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按第1 款和第2 款的规定每月多加1 天在船上_T-作不超过1 个月时,套休日期按比例计算;计算出的舟休日不满1 天时以1 天计算. 第69 条船员实斥的公休时问是船员抵达走韩民国第2 天起到其登船的前1 天为止计算,但不包括国家公共很日和劳动节日. 第7O 条公休的日期和港口按船舶所有人和船员之间的协议办理根据工会的协议,尚未休满的公休假期可以计入下一次舟休假期. 第71 条套休期间船舶所有人应向船员支付正常_T-资. 如果船员空部或部分地放弃第67 条或69 条规定的公休假期,船舶所有人应在正常I 资外支付特别补偿. 第72 条没有(1990,8.1 删除). 第73 条下列船舶不适用本章规定. 1,渔船; 2.帆船i 3.只供船舶所有人和其家属使用的船舶. 第八章船上给养,安全和卫生第74 条船舶所有人应提供给养并保证其数量和质量的充足,且应提供厨房设备为了保障第1 款规定的船上给养,船舶所有人应雇佣具有烹饪,营养知识并具有经验的人. 第75 条船舶所有人若得到海运港湾厅长的同意,可以把船员的伙食费支村给船长,而由其管理船上给养. 支付第1 款规定的给养费时,应明确规定每人每日给养费数额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43 为购买和搬运食品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在给养费之内海运港湾厅长可根据总统命令规定最低给养费标准,船舶所有人应支什此标准以上的给养费. 第76 条船舶所有人应提供工作工具,药品,进行卫生教育, 且船舶所有人应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防止船上事故,雏持船上卫生. 船舶所有人应任命具有相当熟练技能和经验的船员从事危险工作. 船舶所有人不得雇佣患有传染病,精神痛,其他交通部命令中规定的疾病的船员. 船员在船上工作时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发生, 维持船上卫生. 船舶在港停泊时,船舶所有人不得拒鲍船员因伤痛就医. 第77 条除海运官厅另行许可外,下列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雇佣医生. 1,具有以下两个条件的船舶:5 千总吨以上的远洋船舶且最大裁员敷顿为100 人以上: 2.交通部有关命令规定的渔船. 第78 条晗交通部另有规定外在不必雇佣医生的船l 舶上遇下列情况时船舶所有人应雇佣卫生管理者. 1.5 千总吨以上的远洋航行船舶: 2.交通部命令规定的渔船. 第 1 款规定的卫生管理者必须具有卫生管理资格证. 对通过海运港湾厅长举行的考试,或海运港湾厅长认定,具有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人,海运港湾厅长应颁发卫生管理资格证. 卫生管理者应根据交通部命令,从事卫生管理业务. 第79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雇佣不具有海运官厅规定的医院签发的健康诊断书的船员.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有关健康诊断书的签发和其他必要的内容应遵从交通部有关规定. 第九章未成年船员和女船员第80 条未成年人担任船员应取得其l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缔结劳动合同时,具有与成年船员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81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雇佣15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在垒部船员由算家庭成员和亲属充任的情况下除外. 船舶所有人不得安排l8 周岁以下船员和女船员从事危险工作. 如果船舶所有人欲雇佣18 周岁以下船员,必须得到海运官厅的认可. 第82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安排18 周岁以下船员从事晚l0 点至早6 点的夜间工作.但对于简单工作如得到船员本人的同意和海运港湾厅长认可的情况徐外. l8 周岁以下的船员担任第62 条第2 款规定的工作或在奎部由家庭成员充任船员的船舶上工作,不适用第1 救的规定. 第83 条船舶所有人应为女船员安排每月1 天的月经休息. 第84 条如经本人要求对预产期在6 周以内的女船员,船舶所有人不得安排算工作. 女船员产后6 周内船舶所有人不得安排其工作. 如经怀孕的女船员本人要求,船舶所有人应安排其从事简单工作. 对垒部由寥庭成员担任船员的船舶,不适用本奈第 1 款和第 3 款规定. 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45 第十章伤害补偿第85 条如果船员在履行职务中受伤或生病,船舶所有人应支付其奎部医疗费用. 船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因I 作以外的原因受伤或生病,船舶所有人应支付其 3 个月的医疗费用;如船员受访或生病是由于其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经船员劳动委员会同意,船舶所有人可不支付其医疗费用. 如船舶所有人按照《医疗保险法》为船员办理了适当的医疗保险,对属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费用不适用本条第2 款的规定.但根据《医疗保险法》第34 条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负担船员全部医疗费用第86 条第85 条规定的保险赔偿范围包括: 1.诊断费用; 2.药品,治疗材料,叉肢的费用; 3.除手术外其他治疗费用; 4.住院或在船员住处以外的地点疗养费用; 5.护理费; 6.移送费} 7.变通费. 第87 条对于第85 奈第1 款规定的,话疗中的船员,从船员受访或生病起4 个月之内.船舶所有人应支付其正常工资,4 个月后按月支付正常工资的7O. 第g8 条如船员治疗后仍有技能障碍,船舶所有人应按照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中相应障碍等级规定的天数乘以船置日平均工资,向其支付障碍补偿金. 第89 条按照第85 奈第1 款或第87 条规定,受卿补偿的船员,如果 2 年后仍不能恢复正常,船舶所有人按第88 条规定的最446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高等级的障碍补偿金支付给船员. 第90 条如果船员在执行职务中死亡,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给船员家属相当于日平均工资的1300 个工作日的工资总额. 如果船员因执行职务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给船员家属相当于乎均工资的1000 个工作日的工资总顿,但船员死亡的原因是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结果,船舶所有人没有支付的责任第91 条如果船员死亡,船舶所有人应支付丧葬费,该费用相当于平均工资的3-20 个工作日的工资总辑第92 条如果船员在海上失踪,船舶所有人应支付垮船员家属相当于一个月平常工资的奎顿和三个月平均工资的失踪补偿垒. 船员失踪期限超过 1 个月,根据第9O 奈和第91 务规定予以补偿. 第93 条因海难事故,船员的物品丢失或被破坏,船舶所有人应在相当于船员两个月平常工资总顿的范围内,根据物品的价格,予以补偿. 第94 条根据第85 奈,第93 务规定,有权享受医疗费甩,补偿,丧葬费的船员根据民法或其他法令,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