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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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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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国公 宪法 权 利 救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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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救济权的法律规定(3篇)

保障救济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救济权,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给予法律救济的权利。

救济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救济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就保障救济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层面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一规定确立了公民救济权的宪法地位,为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宪法解释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这一修正意味着国家将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包括救济权的保障。

三、法律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公民救济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答辩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公民救济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答辩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权:《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都越来越重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主要形成了两种救济模式即: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与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诉讼权,使得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穷尽其他救济渠道后,仍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违宪事件的不断发生也表明了我国关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其司法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本论文在对国内外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

一、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涵义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

在法律确认的权利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价值,是国家一切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最高依据和准则。

国家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基本权利为基础,并且是以保障这些根本的权利的有效实施为目的。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难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

二、目前世界上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及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大体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做法: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和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一)美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是由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在宪法典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美国普通法院的权利救济主要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美国既没有专门审查有关宪法案件的宪法法院,也没有在缺乏争议和个案的情况下对法律性文件的抽象性审查,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合宪性与否的判断都是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

浅谈宪法权利与大学生权利保护(一)

浅谈宪法权利与大学生权利保护(一)

浅谈宪法权利与大学生权利保护(一)论文关键词:宪法大学生权利保障救济途径论文摘要:大学生的权利在宪法上早有反映?但一直未受到重视?本文从真实发生的案例出发?对大学生权利的宪法依据、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希望能对当代大学生的权利保护提供些许宪法上的支持。

近几年以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涉及到高校的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历学位的授予等三个方面。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分是否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学生拒绝授予学历或学位的决定是否合法及日常管理过程中是否侵害了学生的利益等都曾经作为重要案例在法庭上受审。

一、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实例及其权利保护的宪法依据实例一: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

事发后该大学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两名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故而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

2003年1月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此案例直接涉及到高校大学生是否享有性自由和怀孕的权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里说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中国人。

高等院校中的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年满十八周岁?除外籍学员之外?也都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所以他们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

普通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即享有自由恋爱、性生活和怀孕的自由?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也应当享有这些权利。

浅析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一)

浅析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一)

浅析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一)论文关健字”可适用法协调条件论文摘要”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实现得很不全面?其中宪法规范不能直接适用是一个重要因紊。

随肴我国民主法治的推进?这一方面的理论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文从中国实际出发?就中国有关宪法适用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分析了我国这一理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对我国有关宪法适用提出了一些观点。

在我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4年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限制了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来作为定案的依据?于是保障宪法权利被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门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过问。

这实际上导致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除了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具体化之外?公民个人无法请求国家机关适用宪法来直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

因此?至少在8?13批复出台之前?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实现得很不全面。

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

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人工业。

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

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

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

因此?本文拟对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救济宪法权利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期有助于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宪法适用制度的真正建立。

一、宪法的可适用性分析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院请示的齐玉荃诉陈晓琪案作出了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等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早在 1789 年, 《人权宣言》 16 条就明确指出: 法国 第 凡权利无保障和 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是这样 评述的: 在英宪之下, 法律的全副精神注意救济方法。 这就是说, 法律务必以一定方式进行, 然后法律权利方见尊重, 然后名义的 权利可成实在权利。因为从来政府以一纸公文宣布人身自由应 有权利的存在并非难事, 最难之事是如何能见诸实行, 倘若不能 实行此类宣言所得无几。宪政是当今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核心 与灵魂, 然而没有宪法的有效实施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全面有效充 分的救济, 则无以实现宪政之目标。因此, 探讨建立既符合自己 国情又切合世界宪政潮流的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理论与实践体系 是笔者的写作目的。 一、 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现状 宪法权利有广狭之分。狭义的宪法权利是消极的是不受政 府干涉的自由与豁免, 也是抵制政府侵犯保护少数的道德权利, 须依靠司法救济予以实现。 广义的宪法权利不仅包括消极权利, 还容纳了积极权利。后者需要国家积极方法来促成这类权利的 实现, 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宪法权利它们都可称之为宪法保护 的权利。 宪法权利的保障通常包括: 权利实现时无阻却性保障与 权利实现出现障碍时的救济保障。 (一) 权利实现时的无阻却性保障 权利实现时无阻却性就是指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无明文禁 止规定,它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与法律未禁止两部分。自 1982 年宪法颁布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 修改法律, 立法等途径使 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日趋完善。 1. 经济方面。经济权利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现行宪法 承认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982 年 《宪法》 13 条即规定保护 第 公民的合法的个人财产权与部分的承认了私有财产继承权。 1988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尝转让出租。1993 年 宪法修正案又明确了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 规定了 ,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与利 益” 现行宪法正是这样一步一步对私有财产权予以确认保护的。 , 在分配方式上也出现了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上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宪法是一国最高的法律文件,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尽管宪法确立了人民的权利,但有时这些权利还是可能会受到各种威胁和侵害。

为了确保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救济,宪法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机制,以保证人民能够享有其应有的权利。

首先,在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是一种用来保护宪法和人民权利的制度。

通过宪法审查,法院可以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以确保其与宪法的一致性。

一旦发现违反宪法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决其无效,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制度的存在,有效地保护了人民权利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机制。

行政救济是指人民向政府机关申诉,寻求解决问题和维护权益的方式;司法救济则是指人民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这两种救济机制有机地相互配合,为人民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是一种相对快捷、灵活的救济方式。

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诉,寻求解决问题。

政府机关负责受理申诉,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的救济。

这种救济机制能够有效化解矛盾,保护人民的权益。

比如,当人民的财产权遭受侵犯时,他们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政府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

司法救济则是一种更为正式和权威的救济方式。

当人民的权利无法通过行政救济解决时,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会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种救济机制确保了人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司法判决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例如,当人民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时,他们可以诉诸法律,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维护权益。

此外,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还包括集体救济和国际救济两个方面。

集体救济是指人民通过组织成立的机构或团体来维护权益,集中力量解决共同问题。

这种救济方式能够充分发挥群体的力量,促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由一起宪法案例想到的一、宪法案例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范围之外,蒋某愤而提起行政诉讼,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则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方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二、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及其指导意义平等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的平等权原则对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等都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因此,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应当有所规定,用于指导下位法的立法和司法。

但同时,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也不可能对某一项权利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作用。

下位法应该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该基本权利在本部门法的具体适用作出详尽的规定。

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逐步推进我国的宪政化进程。

三、对宪法案例的分析与思考在本宪法案例中,原告称被告限制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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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一)
摘要: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规定与法的体系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谐。

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救济权自力救济他力救济宪法诉讼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实现,但如果权利不存在,根本没有救济的可能性。

权利救济权属于每项基本权利必然包含的内容,因而事实上并非独立的基本权利。

1]宪法是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它首先是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其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制定普通法律时,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内容和方式是普通法律应该之规定,这些一般体现在诉讼法律制度及行政复议等法律规定中。

因此,权利救济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是不适当的,至少不符合法的逻辑体系。

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有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批评权可以认为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建议和检举权不能包含在权利救济权内,因为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

而控告权和申诉权包含在诉讼权内。

既然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当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应有之意,也是法的正义性必然之要求。

宪法是“法律之法律”,其超然地位决定制定普通法律时,立法者在制定宪法权利时应同时制定保障权利实现的救济权,这种保障的提供是国家的义务,而对于公民来说是权利救济权。

我国宪法规定的所谓宪法的权利救济权不排除有积极的因素。

在中国宪法之上的观念较弱,人们习惯于从宪法的具体规定中机械的寻找创造法律的依据时,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宪法规定了权利救济权无疑能对保障人权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

比如,也许宪法如果没有规定公民的国家赔偿权,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有可能滞后出台。

因为从表面上看,宪法的规定普通法律如果不能与之配套的话,人们很容易看到该漏洞从而引起立法的冲动,以至于完善它。

但这种规定我们并不能因其具有积极因素而排除其不合理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

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入工业。

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

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

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

2]由此可以看到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种宪法权利救济权的规定无疑暴露出中国制宪的不成熟性。

如果作为明示的规定来突出权利救济权的重要性,在宪法修改时可以概括列一条“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样既能体现宪法的高度概括性和“无处不在”性,又符合宪法作为法的逻辑性。

二、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立法现状及不足
权利救济权作为一种保障权利实现的请求权,其保障方式有“自力救济”和“他力救济”两种方式3].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诉讼等属于他力救济;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等属于自力救济。

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权、申诉权在行政法规和行政复议制度中都有规定。

依照多数学者的理解,宪法第42条规定的“控告”权和“申诉”权被认为包含在诉讼权内,因而在此与权利救济权相对应的主要是“控告”权和“申诉”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4];公民获得赔偿权有《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来调整;而公民权利被侵害后的他力救济
大多靠诉讼来完成,诉讼成为救济中最有效、最终极的他力救济方式。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即属于自力救济。

要保障权利救济的实现就必须完善权利救济方式。

在他力救济中,国家赔偿在受案范围上有很多限制,且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因此这种救济方式的规定与宪法权利的基本精神不相符,需要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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