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出版稿)0402

合集下载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南省)

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南省)

钢铁工业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从事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各类钢铁产品的工业。

GB/T 4754中归属炼铁(C3110)、炼钢(C3120)和钢压延加工(C3130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熟料生产、水泥制造的工业,不包括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等。

GB/T 4754中归属水泥制造(C3011工业炉窑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

)。

)。

有色金属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工业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nonferrous metal waste resource (次)氧化锌工业(secondary) zinc oxide industry 从事以含锌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生产氧化锌或次氧化锌的工业。

GB/T 4754中归属铅锌冶炼(C3212)、无机盐制造(C2613)、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陶瓷工业ceramics industry 从事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生产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

GB/T 4754中归属建筑陶瓷制品制造(C3071)、卫生陶瓷制品制造(C3072)、特种陶瓷制品制造(C3073)、日用陶瓷制品制造(C3074)、陈设艺术陶瓷制造(C3075)、园艺陶瓷制造(C3076)、其他陶瓷制品制造(C3079)和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C3089砖瓦工业brick and tile industry 从事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等生产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GB/T 4754中归属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C3031焦化工业coke chemical 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炼焦炉型。

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排放标准

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排放标准

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排放标准一、颗粒物排放标准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颗粒物,这些颗粒物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颗粒物排放标准。

二、废气排放标准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这些废气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通常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排放量等方面的要求。

耐火材料生产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例如,加强生产工艺控制、采用先进的废气处理设备等措施,以减少废气的产生和排放。

三、废水排放标准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这些废水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通常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耐火材料生产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例如,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等措施,以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四、噪声控制标准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噪声污染,这些噪声会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因此,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噪声控制标准。

噪声控制标准通常包括噪声强度、频谱分布等方面的要求。

耐火材料生产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例如,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采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以减少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五、固体废物处理标准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这些废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堆放,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标准。

固体废物处理标准通常包括废物分类、处理方式、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耐火材料生产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理符合标准要求。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2.09
•【字号】辽环函〔2018〕47号
•【施行日期】2018.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
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我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编制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前,已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了研究、起草工作。

按照环保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征求贵部意见,请及时反馈为盼。

联系人:辽宁省环保厅科技处田晓丽
电话:************传真:************
附件:1.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9日。

辽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术语和定义 5.3
......................................................................................................... 18
污染物项目与考核指标 5.4
..................................................................................... 18
标准适用范围 5.1
..................................................................................................... 17
标准结构框架 5.2
..................................................................................................... 17
任务来源 1.1
............................................................................................................... 1
工作过程 1.2
............................................................................................................... 1
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4.3
............................................................................................. 13

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
备 案号 : 15513-2004
北京


免费标准下载网()
n: 标 方 准
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 大气 污 染 物 排 放标准
Emissions tandardso fai rpo llutantsfo rm etallurgicalin dustry,bu ildingm aterials
3.12
高污 染 燃 料禁燃区 指市 人 民 政府根据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划定的禁止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范围. 北京 市 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区域. 在上 述 范 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在 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燃料 。
前言
为控 制 冶 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 《北京市 “十五”时期环境保护规 划》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 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 准 第 5条、第6条和第7条为强制条文.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f 业炉窑不再执行国家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6171一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环发 [2 00 113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划分高污染姗料的规定》 北京 市 环 境保护局 《北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验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组织制订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拟以环境保护部公告形式发布。

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6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请允许视为无意见。

上述文件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王凤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电话:(010)66556285传真:(010)66556282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车飞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邮政编码:100012电话:(010)84929304电子邮箱:chefei@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改内容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04-20 实施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发布
a)
前言
本标准按 GB 1.1-2009 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耐材集团鲁耐窑业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高、白城、潘波、王文学、杨耕桃、洪艳萍。
1
T /ACRI 0006—2018
氮氧化物主要有:NO、N2O、NO2、N2O3、NO3、N2O5。其中,对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 是 NO 和 NO2,通常用 NOx 来表示这两种成分的总量. 3.3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窑炉烟尘和其它生产工序产生粉尘的总称。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discharge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 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
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4.3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 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3
T /ACRI 0006—2018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5.7.3 当实测氧含量低于基准氧含量时,污染物浓度以实测浓度计。排气中的氧含量监测按
4
GB/T 16157 或 HJ/T 397 的规定进行。
注:氧含量指烟气中含有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C基
=
!"!!基 !"!!实

C实
式中:C 基——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表 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6
I
T /ACRI 0006—2018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
物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0
颗粒物
5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300
颗粒物
50
SO2
200
NOx(以 NO2 计)
500
颗粒物
50
执行对应烧成工序的排放限值
SO2
10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50
颗粒物
50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放口
2
T /ACRI 0006—2018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5.7 基准氧含量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
5.7.1 耐火材料工业干燥、烧成设施或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体积百分数为 18。对排气中
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时,应同时监测排气中的氧含量。
5.7.2 当排气中的氧含量高于基准氧含量时,实测排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 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物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5 固定污染物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耐火材料工业窑炉 refractories furnace 耐火原料及制品生产用的窑炉。 3.2 氮 氧 化 物 ( NOx) nitrogen oxides
4.2 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产工序 <1400
烧成
1400~1700(不含 1700)
≥1700
采用烧成工序的余热作为热源
干燥
采用独立热源
其他生产工序
污染物项目
限值
SO2
5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30
SO2
50
C 实——实测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 基——基准氧含量,%;
O 实——实测氧含量,%。
T /ACRI 0006—2018
(1)
5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产工序 <1400
烧成
1400~1700(不含 1700)
≥1700
采用烧成工序的余热作为热源
干燥
采用独立热源
其他生产工序
污染物项目
限值
SO2
100
NOx(以 NO2 计)
NOx(以 NO2 计)
200
颗粒物
30
SO2
100
NOx(以 NO2 计)Fra bibliotek400
颗粒物
30
执行对应烧成工序的排放限值
SO2
50
NOx(以 NO2 计)
50
颗粒物
30
颗粒物
30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放口
4.3 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表 3 的规定。 表 3 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5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持原始监测记录,并公 布监测结果。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 HJ 75 和 H 76 的要求,定期 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 5.4 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按 GB/T 16157、HJ/T 397 的 规定执行。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 HJ/T 373、HJ/T 397 的规定执行。 5.5 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ICS81.080 Q40


体标准
T /ACRI 0006—2018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ions for refractory industry
2018- 03-20 发布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1.0
厂界外 10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4.4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4.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
标排放。
4.4.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