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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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民航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8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快推进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通用航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通用航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民生、拉动大众消费的功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坚持民航发展“ 一二三三四” 总体思路,以改革思维促进通用航空从部门、行业管理向政府、社会管理转变,着力构建分类管理体系,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为实现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对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经营性与自用性通用航空、载客类与非载客类飞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

放宽事前审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载客经营类通航飞行活动监管,放宽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通航飞行活动限制,有效投放监管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问题导向,提升服务。

聚焦制约通航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相对独立的符合通航发展规律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克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变过度监管状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部门和保障单位服务水平,便利通航企业运营。

改革创新,试点引路。

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政策、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

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类通用航空试点项目,勇于突破制约发展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建立试错容错机制,积极推进试点成果固化推广。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6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6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68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6日张掖市“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通用航空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科技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张掖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河西走廊重要门户和节点城市、国家向西开放的重要通道,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空域优势,以及快速发展的旅游产业为发展通用航空业奠定了基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要求,搭建全市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平台,实现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两翼齐飞”,根据国家民航发展政策法规、民用机场发展规划,以及《甘肃省“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至2020年。

一、规划背景(一)规划范围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航空产业既包括从事通用航空飞行及其提供服务保障的企业、机构及其营运活动,也包括与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具有技术经济关联性的通用航空研发、制造、维修、培训和金融服务等。

通航飞行服务站(FSS)

通航飞行服务站(FSS)

通航飞⾏服务站(FSS)飞⾏服务站(FSS)可为通⽤航空飞⾏及时提供飞⾏计划服务、⽓象服务、情报服务、告警服务、飞⾏⽀援、应急救援和其他相关⽀持的空中交通服务。

FSS起源于通⽤航空发达的美国。

美国⽬前约有180个FSS和58个⾃动FSS,与之相⽐,我国的通⽤航空活动规模⼩,FSS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我国推⾏低空空域管理改⾰,2013年海南东⽅、深圳南投、珠海、沈阳法库4个FSS试点相继落成。

⽬前,我国已建及在建的FSS共10个。

服务流程和作⽤FSS为通⽤航空⽤户在飞⾏活动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飞⾏前、飞⾏中和飞⾏后三个阶段。

在各阶段,FSS提供的服务类型是不同的。

飞⾏前服务,包括飞⾏前讲解和飞⾏计划的申报。

⾏前讲解主要提供⽓象信息、航空情报信息和对飞⾏计划的建议。

FSS通过与军民航管制部门、⽓象部门、情报部门的联系,可以获取本地区的⽓象信息以及情报信息,同时能够上报通航⽤户申报的飞⾏计划。

海南东⽅飞⾏服务站的⽓象、⾏情、航迹显⽰终端。

海航通航飞⾏监视服务系统。

飞⾏中服务,包括飞⾏中讲解和飞⾏情报服务,飞⾏员空中报告,低空通信服务,对空监视服务,告警和救援服务,飞⾏计划实施报告。

FSS通过低空空域对空监视和低空通信系统中的监视/通信中⼼站,可以获取本地区的监视信息,同时能够为通航⽤户或通航机场等提供通信服务、告警及救援服务。

此外,FSS能够与区域级的FSS进⾏信息共享,把本站收集到的⽓象信息、情报信息、监视信息、告警及救援信息、飞⾏活动统计、飞⾏计划实施情况等上传到区域级的FSS进⾏汇总。

同时,FSS也能够从区域级的FSS获取到更⼤范围的⽓象信息、情报信息、监视信息,为通航⽤户或通航机场提供更全⾯、更⼴泛的服务。

飞⾏后服务,包括飞⾏员报告,飞⾏活动统计和飞⾏计划完成报告。

飞⾏员报告包括飞⾏后通⽤导航设施报告和飞⾏后⽓象报告。

飞⾏后通⽤导航设施报告是通⽤航空⽤户飞⾏后对通⽤导航设施⼯作状态的报告;飞⾏后⽓象报告是通⽤航空⽤户提供航线、活动区域内相关天⽓的报告。

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航空飞行营地建设、申请及管理工作,统一营地发展思路,促进航空运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制定了《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经广泛征求意见,现正式印发。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的《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同时废止,已命名的航空飞行营地不得继续使用“国家级航空飞行营地”、“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等名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模型)运动协会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梳理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运行情况,进一步规范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2021年12月2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9.28•【文号】民航发〔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8〕10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监控中心、航科院、民航二所:为加快构建行业社会共建、军民融合发展、服务高效便捷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民航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多地试点探索、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8年9月28日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相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和通用航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一)通用航空发展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保障有力的运输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

但总体而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亟需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服务保障体系持续建设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围绕“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飞行爱好者热起来”,地方政府、军民航有关单位、社会有关方面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做了许多研究开发建设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民航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4〕28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际航空枢纽是航空运输服务体系的核心节点,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是民航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便捷高效航空出行具有重要作用。

为解决我国国际航空枢纽战略谋划不深、枢纽竞争力不强、协同运行效率不高、国际运输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高水平建设国际航空枢纽,提升民航国际竞争力,更好发挥民航国家重要战略产业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民航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牢牢把握国家对特定地区的战略定位,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打造定位清晰、各具特色、竞争力强的航空枢纽功能体系。

以推进一批夯基础、强功能、利长远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重要政策实施为抓手,以推动国际航空枢纽顶层设计更加完善、规划建设更加优化、运行管理更加协同、运输服务更加高效为重点任务,推动国际航空枢纽资源优化配置,打造2-3家世界级超级航空承运人,强化北京、上海、广州等国际航空枢纽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功能,打造一批面向特定区域的国际航空枢纽和区域航空枢纽,为更好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满足人民美好航空出行需求,加快谱写交通强国建设民航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民航西北地区通用航空现状和对策

民航西北地区通用航空现状和对策

民航西北地区通用航空现状和对策摘要:伴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化发展,通用航空领域早已在西北地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有了极为迅猛的发展势头。

通航飞行的飞速发展以及目前的低空飞行保障力量的不足所呈现的矛盾越发突出。

空管系统是低空飞行服务的有效保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推动通用航空发展、提升低空飞行保障的能力上,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因此,本文将着重研究民航西北地区通用航空现状和对策,以利于有关人员的后续研究,从而更好地促进民航西北地区的通用航空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西北;民航;通用航空;现状;对策引言从2018年开始,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总体建设方案的指导方针的推出,让全国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逐步加快,西北地区也形成了1+9的模式(一个区域信息处理中心+9个服务站)。

不过在整体的运行上,低空领域的使用以及飞行计划的管理、人才的培养等内容依然有着明显的迟滞现象。

一、西北地区的通用航空发展现状本文提到的西北地区具体指的是兰州情报区域范围内的各地区域的总汇,即陕西和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四省全境、新疆、内蒙古的部分区域。

西北地区的具体特点则是,地域辽阔、有极广的空域范围,大概占据国内空域的20%;干旱缺水,而且全年的降水量绝大部分都处于不足500毫米的状态;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同时交通位置也比较重要。

同时,在通航飞行对此区域范围内的需求比较旺盛的情况下,近些年来,其发展相当迅猛。

(一)西北地区的通用航空实际运行的现状西北地区的范围内一共有民用运输几场28个,并有通航机场15个,通航公司30多家,航空训练学校共计5家,在此之中,这些航空训练学校在此区域范围内常会展开物探飞行以及管道巡线、短途运输、学院培训、旅游观光、人工增雨等各项通航飞行任务,2019年通航飞行全年架次达1700余架次,总体的飞行时长超过10000小时。

而且飞行架次以及飞行时长都比以往的年份更长、甚至是以倍速增长。

通航飞行的极大发展以及目前的低空飞行保障能力所具有的不足问题,带来了明显的矛盾,且这种矛盾变得越发突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第30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第30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第30号)各航空公司:根据民航总局《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和通用航空经营成本情况,总局决定将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业航空在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90%;林业航空在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50%。

二、根据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的特点,参照机型和作业条件,新制订了农林业航空按面积收费的标准。

三、调整后的工业航空(含空中游览、空中照相、广告宣传、海陆上石油开发服务)收费标准为参考价格,其价格浮动权下放给各通用航空企业,由企业与用户具体商定其收费标准。

四、鉴于部分用户购买飞机交给通用航空企业执管,其收费标准由飞机产权方和企业协商确定。

五、为鼓励农林业航空飞行,民航总局继续对直属企业实行飞行小时费补贴的办法。

此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民航总局发布的有关通用航空收费标准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一、通用航空作业项目收取月租金、飞行小时费或面积收费、往返调机小时费(按各机型专包机收费标准80%收取)。

二、除农业飞行、飞播造林、林业灭虫、施肥、航空探矿,以及按面积计费的航空摄影不收月租金外,其它作业项目均收取月租金。

三、鉴于18cm×18cm相幅航摄仪已淘汰,此次只制定了23cm×23cm相幅航摄面积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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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系统功能 (2)第三章系统机构与职责 (6)第四章系统分类与配置 (8)第五章系统人员要求 (10)第六章飞行服务站的设立 (11)第七章飞行计划申请和受理 (13)第八章运行管理 (14)第九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西北地区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完善西北地区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通航服务系统)是指为通用航空用户和通用航空活动提供保障服务的系统。

包括: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信息中心)、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以下简称:飞行服务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航服务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在西北地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对通航服务系统实施监督管理;民航西北空管局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运行管理,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通航服务系统信息保障服务。

第二章系统功能第五条通航服务系统应向通航用户提供如下服务:飞行计划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情报服务、气象情报服务、监视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

第六条飞行计划服务是负责服务范围内所有通航用户以及按规定需要进行报备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数据维护管理,提供飞行任务的申报、反馈和飞行计划制作、变更、统计等服务。

第七条飞行计划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具备通航用户申请注册的功能。

2.具备飞行计划申请和取消功能。

3.具备报备、下发飞行计划信息的功能。

4.具备飞行计划状态修改和异常状态告警的功能。

5.具备飞行计划实施报告处理、飞行计划完成报告处理的功能。

6.具备飞行计划作业图的多种可视化展示。

7.具备飞行计划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八条飞行情报服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建议和情报。

第九条飞行情报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飞行情报传输服务。

2.空中交通咨询服务。

3.机场情报咨询服务。

4.具备飞行情报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十条航空情报服务是收集、整理、编辑通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通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通航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第十一条航空情报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具备接收和处理情报数据的功能。

2.具备接收和处理通用航空资料的功能。

3.具备上报通用航空原始资料的功能。

4.具备航行通告查询和展示功能。

5.为通航用户提供飞行前情报、飞行中情报、飞行后情报服务。

6.具备航图要素绘制和显示功能。

7.具备航空情报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90天以上。

第十二条气象服务包括公共气象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情报服务。

公共气象情报服务能够由国家气象局或其他信息源获取所提供服务空域内的公共气象情报和资料;航空气象情报服务能够由民航气象中心或地区气象中心获取所提供服务空域内的专业航空气象情报和资料。

第十三条气象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具备接收和展示航空气象数据与相关气象报文、明语、图形产品的功能。

2.具备接收和处理航空气象观测数据的功能,并能查看和展示。

3.系统应可处理、保存、检索、上报飞行员报告的气象信息。

4.能够接收和处理国家气象局所提供服务空域内的公共气象情报和资料。

5.具备气象信息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十四条通航服务系统应积极利用北斗、4G、ADS-B等新技术,根据服务协议,为通航用户各类飞行实施监视服务。

第十五条监视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可接收和处理ADS-B数据、卫星定位+北斗短报文(GNSS+RDSS)数据、移动通信网络(4G/5G)定位信息、空管雷达等监视数据,并在监视终端界面显示。

2.具备根据监视数据生成相应监视告警的功能。

3.具备监视数据记录、回放、导出功能,监视数据记录至少保存30天。

第十六条通航服务系统应根据通航用户报告,在情况不明、告警和遇险等不同阶段提供与告警相关的服务。

情况不明阶段,应继续尝试与航空器建立通信;告警阶段,继续尝试与航空器建立通信,并通知相关救援、协调部门;遇险阶段,通知相关救援、协调部门,并协助搜救。

飞行服务站应不晚于接收信息后10分钟内向区域信息中心上报。

第十七条告警和协助救援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应保持与相关救援、告警协调单位的通信畅通,根据告警和遇险等不同阶段提供与告警相应的服务。

2.具备对告警和协助救援信息的记录和传递功能。

第十八条区域信息中心应当根据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要求,实现西北地区通用航空信息汇集和信息共享,为通用航空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区域信息中心应与飞行服务站通过专网或互联网连接,实现数据的同步与交互,并为飞行服务站提供相关情报、气象、监视等产品。

第二十条飞行服务站网络准入技术方案需经区域信息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通航服务系统应建设辅助模块。

第二十二条辅助模块功能至少包括:1.配备专用监控软件对系统应用软件、系统网络及设备、系统节点和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2.具备基础管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配置管理、日志管理、统计分析。

第三章系统机构与职责第二十三条区域信息中心设在民航西北空管局,应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与相关军、民航管制单位建立协调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并进行备案。

2.负责提供辖区内通航飞行计划服务和跨区域通航飞行计划协调、将飞行计划分发至相关飞行服务站、协调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收集并上报飞行计划实施情况;3.掌握并上报区域内空域动态、静态信息;4.向飞行服务站提供所需航空情报、航空气象等信息;5.收集、上报低空航空气象情报;6.收集、处理低空通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制作航空情报初级产品,并上报全国中心信息管理系统;7.对通航飞行活动进行监视,提供监视服务和咨询服务;8.协调飞行服务站提供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9.负责通用航空运行数据的统计、存档;10.负责飞行服务站系统专业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和培训工作,并向西北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飞行服务站应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通航用户申报飞行任务、制作飞行计划、负责服务范围内的飞行计划管理、组织通用航空运行保障;2.掌握并上报通航飞行计划实施情况;3.掌握并上报服务范围内空域动态、静态信息;4.协助提供飞行所需的飞行情报服务和气象服务;5.收集、上报服务范围内低空通用航空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6.向服务范围内的通用航空用户提供飞行监视设备,根据需求提供监视服务和咨询服务;7.提供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8.对本单位通用航空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存档并上报区域信息中心;9.管理本单位通航专业人员并上报区域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章系统分类与配置第二十五条飞行服务站按照功能及服务范围分为A、B、C三类。

第二十六条A类飞行服务站A类飞行服务站原则上在省会城市建立。

应具备完整的飞行计划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情报服务、气象情报服务、监视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功能并能够与区域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和产品的交换。

第二十七条A类飞行服务站架构主要包括:1.数据交换服务器、数据库及接口服务器、WEB发布服务器、监视数据处理服务器、监控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防火墙及入侵检测设备。

2.飞行计划终端、气象信息终端、情报信息终端、监视显示终端、系统监控管理终端。

3.配备满足运行和服务的相关通信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B类飞行服务站B类飞行服务站可在通用航空飞行密集区域或通航机场建立。

应至少具备飞行计划服务、航空情报服务、气象情报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功能并能够与区域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和产品的交换。

第二十九条B类飞行服务站架构主要包括:1.数据交换服务器、数据库及接口服务器、WEB发布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防火墙及入侵检测设备。

2.飞行计划终端、气象信息终端、情报信息终端、系统监控管理终端。

3.配备满足运行和服务的相关通信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C类飞行服务站C类飞行服务站可根据通用航空飞行需要,在临时通航飞行区域内建立。

应至少具备飞行计划服务、公共气象情报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功能。

C类飞行服务站应定期向区域信息中心上报飞行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C类飞行服务站架构主要包括:1.数据库及接口服务器、WEB发布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防火墙及入侵检测设备。

2.飞行计划终端、气象信息终端、系统监控管理终端。

3.配备满足运行和服务的相关通信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飞行服务站应当根据运行需要,配置满足通航飞行服务所需设施设备,符合现行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相关标准。

设备软硬件应满足可靠、兼容和开放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飞行服务站安全性应具备:1.与外界系统进行连接时需要采取可靠的技术隔离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2.应能针对不同用户进行安全认证、身份标识和权限管理,相应信息应采用加密方式进行存储。

3.飞行服务站机房环境、用电、消防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应有专门的服务场所。

4.机房应设置监控、报警等相关安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区域信息中心应向各类飞行服务站提供所需的飞行计划、飞行情报、航空情报、气象情报、监视服务,帮助飞行服务站完善功能。

第五章系统人员要求第三十五条从事区域信息中心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管制、情报、电信或气象专业执照。

从事管制工作人员应通过飞行服务执照签注。

第三十六条从事A类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管制、情报、电信或气象专业执照。

从事管制工作人员应通过飞行服务执照签注。

从事B类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经过管制、情报基础专业培训,并经过空管基础培训机构的培训,完成不少于240小时的飞行服务、情报、气象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从事C类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经过空管基础培训机构的培训,完成不少于120小时的飞行服务、情报、气象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经飞行服务站考核后上岗。

第三十八条从事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复训,年度复训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区域信息中心协助飞行服务站开展岗位复训工作。

第六章飞行服务站的设立第三十九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飞行服务站设立申请。

第四十条申请设立飞行服务站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向民航西北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1.明确的管理机构即安全责任主体;2.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申请的服务范围和基本功能;4.与其申请服务范围和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5.申请设立飞行服务站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出具的资料真实性声明;6.西北管理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符合性检查,对飞行服务站服务能力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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