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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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3•【字号】岳政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4]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强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岳阳市审计局负责对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二)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中央、省直驻岳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三)预算、概算执行;(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五)投资效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新开工项目的概算、预算审计,在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审计和竣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计划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岳政办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岳政办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岳政办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预防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项目;国债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安排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

二、规范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核准招标方式。

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和核准招标方式(国家、省已审批和核准的除外),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行政审批程序。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超过30万元的,以及项目的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超过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依法审批、核准,并报市招监委备案。

凡应报而未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的、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市财政等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对应报备案而未报,或市招监委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市招监委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岳政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岳政办发〔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优化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管机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全面统筹、分级负责。

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滚动推进的原则,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项目)计划的安排和推进。

按照“市区两级、分级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在城市建设中的权责。

(二)优化流程、强化专业。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同步配套、综合验收”的实施原则,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理顺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投资规模的可控性。

(三)滚动建设、滚动考核。

按照“建设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根据市政项目的特点、投资渠道和复杂程度,实行分类编制、分期管理、滚动推进,明确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和内容,严格时间节点,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年度城建计划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市政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地下公共设施及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含加固和维修项目)。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岳政发[2004]20号【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1.13【实施日期】2004.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4]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强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岳阳市审计局负责对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二)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中央、省直驻岳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三)预算、概算执行;(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五)投资效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要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候选人主要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和评标加分依据等信息。

中标结果公示后,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中标通知书可由招标人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的当事人、成交金额、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三)统一投标保证金管理。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

(四)严格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不得人为限制进入评审阶段的投标人数量。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0]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0]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组织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关系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和社会福利保障等公益性项目,环境保护、市政、水利、农业、交通、能源、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建的“楼堂馆所”等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等需政府投入的项目等。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政府融资,上级拨款、补助,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等。

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部门管理职责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项目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的核准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项目储备、节能评估和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管理,审核、批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查、跟踪评审、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并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赋予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赋予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赋予一批市级管理权
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9.19
•【字号】岳政办发〔2023〕13号
•【施行日期】2023.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赋予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园区放权赋权力度,建立“能放能收”的动态调整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已赋予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湘江新区湘阴片区的部分市级管理权限予以调整,并赋予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岳阳绿色化工高新区、湘江新区湘阴片区部分市级管理权限。

其中,赋予岳阳绿色化工高新区、湘江新区湘阴片区的市级管理权限,分别暂由云溪区人民政府、湘阴县人民政府代为承接。

附件:
1.调整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共50项)
2.赋予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共69项)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附件1
调整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共50项)
附件2
赋予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6日岳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三)接受或使用社会捐赠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的;(四)通过政府信用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五)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其审计管辖权限和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上限值评审结论、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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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
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1
【实施日期】2010.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预防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项目;国债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安排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

二、规范招标投标审批程序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核准招标方式。

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和核准招标方式(国家、省已审批和核准的除外),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行政审批程序。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超过30万元的,以及项目的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超过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依法审批、核准,并报市招监委备案。

凡应报而未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的、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市财政等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对应报备案而未报,或市招监委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市招监委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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