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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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鲁卫水申字( )第号

受理日期:年月日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产品名称(盖章)

济宁市卫生局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除法定代表人签字(钢笔或签字笔)、申请单位签章外,其他项目一律打印(A4规格纸张、中文用仿宋GB2312四号,英文用12号字),不得手写,所提交材料尽可能反正面打印、复印。

2、申请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楚,无涂改、漏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要前后一致。

3、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要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公章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确认。

4、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与受理规

范。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产品,将不予受理。

涉水批件办理流程

申报指南: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条件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报送材料目录 首次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件。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申请延续xx有效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xx批件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市售产品说明书 (六)市售产品标签(铭牌)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另附市场销售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的照片。 申请变更xx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xx批件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 3、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 (3)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4、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河北省卫生厅制

填表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单位应当详细阅读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规范和标准,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单位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使用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的名称全称。 3.所附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范中文;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不需申明的事项请注明“无”,不得空项,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的有关问题 提供变更项目相关资料和文件:(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 《卫生许可证》原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4.原卫生许可证 河北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 □1. 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3.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 (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 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申报受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水产品是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申请人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应先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用户名、密码并提交申请后,再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报资料及样品。 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涉水产品首次申报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充资料、复核、注销批件、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

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申报资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 (九)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利用新工艺、新原理或《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未列出的材料生产的产品需提供研制报告;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提供封样样品1件,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不提供样机。 第六条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质量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利用新工艺、新原理或《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未列出的材料生产的产品需提供研制报告;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提供封样样品1件,水质处理器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 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1、卫生许可情况;2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3 、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 、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 、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 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 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 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 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7155-75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完 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我校系寄宿制中学,为在校寄宿学生提供早晚餐。学校有学生食堂一栋,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办理食品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管理。 总之,我校食堂完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特申请食品许可证!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写作须知 1、本申请书由申请者如实填写后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2、用钢笔、毛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

得用园珠笔、铅笔,空格处填“无”或“/”。 3、单位名称(字号):按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通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必在”法人及法人代表”栏中重复填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填上级领导单位及其负责人;食品摊贩(个体工商户)此栏不必填写。 4、经济性质:分别填写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5、地址:市(地)的市区,填写市名、路名、门牌号,市(地)的农村与县(市、区)填写:县(市、区)名、乡(镇)名、路名(或行政村名)、门牌号(或自然村名)。 6、应体检培训人数:按规定应当取得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卫生管理员、生产经营等人员。 7、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的品种(或类别)及其方式。生产经营方式分别为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供应、储运等。 8、要求保密的材料:指申请者对申报的材料中要

涉水产品文件

山东东宝特管有限公司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检验、试验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本公司工作员工和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为本公司涉水产品卫生规范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生产厂区应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标示,与其他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七条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保证生产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畅通,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八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的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材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条生产区通道必须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区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二条生产区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大于8次/小时,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第十三条生产区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他场所不应小于100LX。 第十四条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第十五条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第三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

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办起来麻烦不麻烦呀? 答:还可以。 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2010年5月版)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相应的申报资料,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二、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可从江苏省卫生监督网站上下载使用,https://www.360docs.net/doc/8b18810329.html,。 三、形式审查要求 (一)申请资料应按下列内容提供,一式两份。 1、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 3、产品材料及配方; 4、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5、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6、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 7、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8、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 9、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 10、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11、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12、产品彩色照片; 1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4、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二)申请资料为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中除所附资料项目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日期等项用钢笔(水笔)填写,其余项均应打印。 (三)申请资料内容应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四)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申请资料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资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八)申请资料使用应根据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四、资料的审查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 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禁烟范围是室内公共场所。 A. √ B. × 答案:A 第 2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A. √ B. × 答案:B 第3 题.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临时从业人员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 A. √ B. × 答案:B 第 4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A. √ B. × 答案:A 第5 题. 纳入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的公共场所有七类28种。 A. √ B. × 答案:A 第6 题. 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 A. √ B. × 答案:B 第7 题.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第8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A. √ B. × 答案:A 第9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A. √ B. × 答案:A

第10 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以下不是公共场所卫生学特点的是 A. 人群密集 B. 人群流动性大 C. 有建筑维护结构 D. 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 答案:C 第2 题. 以下哪种情况需要公共场所经营者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A. 变更单位名称 B. 变更法定代表人 C. 变更经营项目 D. 变更负责人 答案:C 第3 题. 公共场所有哪些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A.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B. 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C. 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 D. 以上都是 答案:D 第4 题.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公共场所禁烟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在室内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或警语 B. 吸烟区可以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 C.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D. 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答案:B 第5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何时正式实施 A. 2010 5 31 B. 2010 6 1 C. 2011 5 1 D. 2011 2 14 答案:C 第6 题.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 A. 卫生监督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 公共场所经营者 D.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答案:C 第7 题.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B. 包括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

水是生命之源,尤其是在炎热的夏天我们更需要饮用大量的水,由此可见,涉水产品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卫生安全健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是一项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对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其生产的某种涉水产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行政行为,许可颁发的证件结果形式为某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而非某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1)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概述: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沿革:1997年,国家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饭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湎按规定向睫毛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批准文件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瘊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保留。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于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待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2)涉水卫生许可认证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云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公共 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 火车站、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机场管理机构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

云南省辖区内的机场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 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以下8类公共场所 (一)住宿与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店、旅舍)、招待所、度假村以及所属咖啡馆、酒吧、茶座、购物等辅助设施,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饮服务场所。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室、浴场、浴池、洗浴中心、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桑拿部和水吧)、温泉浴、足浴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包括美容店(含美体店)、美发店等(不包括流动理发点)。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台球室(馆)、棋牌室、网吧、咖啡馆、酒吧、书吧、茶座。(五)游泳场所:包括游泳场(馆、池)。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包括商店、商场、超市、书店。 (八)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包括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地铁站台。

涉水批件办理流程

申报指南: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办理条件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报送材料目录 首次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件。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市售产品说明书 (六)市售产品标签(铭牌)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另附市场销售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的照片。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及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另行确定本级需要具体管辖的公共场所。 河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郑州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现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含地铁、高铁等)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省卫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适时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我校系寄宿制中学,为在校寄宿学生提供早晚餐。学校有学生食堂一栋,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办理食品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管理。 总之,我校食堂完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特申请食品许可证!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写作须知 1、本申请书由申请者如实填写后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2、用钢笔、毛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用园珠笔、铅笔,空格处填"无"或"/"。

3、单位名称(字号):按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通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必在"法人及法人代表"栏中重复填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填上级领导单位及其负责人;食品摊贩(个体工商户)此栏不必填写。 4、经济性质:分别填写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5、地址:市(地)的市区,填写市名、路名、门牌号,市(地)的农村与县(市、区)填写:县(市、区)名、乡(镇)名、路名(或行政村名)、门牌号(或自然村名)。 6、应体检培训人数:按规定应当取得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卫生管理员、生产经营等人员。 7、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的品种(或类别)及其方式。生产经营方式分别为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供应、储运等。 8、要求保密的材料:指申请者对申报的材料中要求给予保密的某些材料。 9、卫生设施:填写生产经营品种指应必需具有的卫生设施。 10、主管部门意见:应由企业归口的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联营企业可由一方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主管部门签署;私营企业、食品摊贩(个体工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

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 (二)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进行技术评审的产品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或延续另提交复印件3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五)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第二章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申请国产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 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水产品分类目录》所列范围内的进口和国产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五)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第四条涉水产品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七)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进出水水质要求、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供水量。 水处理材料:主要性能、精度、规格尺寸。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性状、净重、有效期。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颜色、净重、有效期。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第五条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2015年卫生批件新规定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二章生产能力审核 第六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提交有关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七条申请省级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并在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材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九条负责生产能力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

浙江省审批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要求

浙江省审批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资料要求 一、申请资料基本要求 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资料和省卫生厅行政许可资料均一式二份。所有申请资料书写、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填写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委托加工的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所附的外文资料应有规范的中文译文,产品的材料及配方中英文成份名称以及外国地址等可除外。 (二)申请单位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名称。 “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中的产品技术信息(样稿)中内容会写入批件的附件信息中,产品说明、主要成分或部件、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四项内容,应填写简明扼要,并与申报资料相符。可参照产品技术信息样张内容填写,注意该页需加盖公章,并应与产品材料及配方中对应(即产品材料及配方中应包含上述信息)。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按下述产品类别,产品材料及配方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一)管材和管件: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5.注意事项(最高压力不超过**MPa)。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范围);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6.注意事项(最高压力不超过**MPa)。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6.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 (四)水处理剂和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五)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活性炭应写明活性炭的具体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处理装置应写明进水压力)。 三、产品标签或铭牌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4.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5.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7.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水质处理器铭牌上应标明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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