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市**区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 为规范“**区市政建设工程所有工程的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工程变更内容 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22、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财建〔2013〕124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审计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林水局2013年11月8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第二条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施工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变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施工项目变更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项目的变更管理,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材料设备变更等。
三、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申请变更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需附上变更理由、影响分析、变更后方案等资料。
并经过项目相关人员讨论,确认变更内容,形成变更申请表,上报项目管理部门。
2. 变更评审项目管理部门接收变更申请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对变更内容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评审通过的变更需要经过相关领导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
3. 变更实施变更内容经过评审通过,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变更,并对变更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检查。
全程保证变更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4. 变更记录项目负责人应对变更内容进行记录,包括变更申请表、评审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实施过程记录等,形成完整的变更记录档案。
四、变更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应对变更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包括变更申请、评审、实施、记录等全过程管理。
2. 项目管理部门应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并做出合理的评估和审批意见。
3. 技术人员应对变更内容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4.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变更工作。
五、变更管理原则1. 合理性原则:变更申请必须具有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论证材料。
2. 安全性原则:变更实施必须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3. 物资合理利用原则:变更内容需考虑物资的合理利用和节省成本。
4. 协同合作原则:变更管理过程需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密切协作,确保变更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变更管理监督检查1. 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预定计划对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变更记录进行核查。
2.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责任追究,保证变更工作的规范实施。
七、变更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变更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宣传力度,确保全员了解制度内容和要求。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内容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方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⑤在基本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⑥由于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规、规章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指导、监督,负责市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还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
第六条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
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建设单位和负责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涉及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变更到位。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涉及下列内容的属重大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16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总则为了加强我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管理制度,按期按质的完成工程施工阶段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部分:工程合同管理第一条:合同的签定所有合同必须在3个工作日,由经办人、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盖章。
盖印必须是项目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其余签印无效。
第二条:合同价款的确定主标段的合同价款为项目中标价。
勘察、测量、设计、监理、附属工程等合同价应按国家及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附属工程合同签定为了配合征迁工作顺利开展,在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允许情况下,可以不招标的附属工程,由各乡、村出具主要领导签名的正式报告上报于工程科,工程科提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会议,会议确定是否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备案及按第一条签定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保管所有合同应到计划科盖章,由计划科留存1份建立台帐,并分别送达预算科、财务科(原件)各1份。
第二部分: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第一条:施工方案的批复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图纸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方案,项目总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仔细审查,并批复具体切实可行的意见后上报于工程科,工程科在2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备案。
第二条:原材料、半成品的管理施工单位应提前10天报原材料、半成品合格证于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半成品应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测、跟踪检查进行质量把关。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半成品厂家登记造册,限制进入工程现场,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施工工艺过程的管理监理单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监理人员通过试件见证取样进行试验检查。
施工单位有计划、有步骤以工程洽商记录的形式上报所有工序质量控制要点及采取措施,项目总监1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监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序交接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
2、《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8]20号)
《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8]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本着依法行政、抓大放小、业主负责、部门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变更;(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漏项、错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变更。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一)合同中各种暂定价的实施;(二)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内的调整。
(三)施工图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异引起的造价变化。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工程变更联系单内容应与施工合同建设内容相衔接,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投标。
第二章工程变更及审批第七条工程变更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处理方法。
提出变更的单位必须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工程变更估算表》(以下简称估算表)、《工程变更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并提供合同相应条款以及立项批文,对路基、管沟、绿化等回填材料的变更还须提出废弃材料的处理方案,不得造成新的废弃物。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一、工程变更内容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方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⑤在基本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⑥由于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14-03-03 被阅览数: 503 次来源:宣城国投公司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先履行审查、后实施变更。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填报《工程变更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
补充合同和审查表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或填报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和审查表。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和填报审查表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各方代表按权责在洽商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大连市*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通过工程变更、工程量签证等途径增加投资的现象,针对当前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工程变更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工程变更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变更,设计方案变更,规划条件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技术规范变更,工程数量变更,国家政策和不可预见因素变更第二章工程变更审批第四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变更原因,并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纸和概算、监理单位的确认书第五条单项工程变更投资达到10%以上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委托审核机构进行预算审核,项目竣工后进入工程决算;重大工程变更,需报市*批准;1单项工程变更投资10%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审核机构进行预算审核,项目竣工后进入工程决算第六条新增建设内容应履行招投标和*采购程序第三章工程变更预算审核第七条接受委托的审核机构,对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应遵循合同条款中的价格约定第八条招标合同中已有适用的费用项目,按合同已有的费用项目确定第九条招标合同中有类似的费用项目,参照类似的费用项目确定;第十条招标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费用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相应的费用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审核机构审核第四章工程变更责任处罚第十一条由于勘察、设计不完善而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勘察、设计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按增加投资的20%进行处罚第十二条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失误而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清单编制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按增加投资的20%进行处罚第十三条由于监理不到位而导致工程投资损失的,按投2资损失的20%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在支付勘察、设计、清单编制部门以及监理部门费用时,应预留20%的处罚资金,待项目完工后支付处罚资金,从预留的费用中抵扣第十五条由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存在缺陷导致设计方案不到位,由此造成工程变更和投资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并通报市*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及费用,一律不作为拨款依据,工程竣工决算审查时不予确认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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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
1、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和合同项目有关的工程结构形式、数量、质量以及标准方面的变动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变化。
2、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理审核后的变更签证必须在3日内报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审查,未经业主审查批准的变更为无效变更文件。
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经业主同意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业主、监理单位书面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项目的施工。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施工单位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更改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6)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7)进行工程施工必须的附属工程项目施工
2、变更项目价格: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对于造成工程价格和进度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即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一般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更等;
2、条件变更:由于施工地质、水文条件、施工场平、道路、水电供应等施工条件变化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提出,报监理、业主审核批准,其变更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合同工期的延长或提前;
(4)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5)变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
(6)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计算资料和其它支持资料等。
3、重大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必须由报政府批复确认。
4、工程洽商:工程洽商指因施工的原因需要通过洽商的方式变更原设计,由承包商提出经各方确认后形成的技术变更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由国家法律或标准、规范修改影响工程施工;
(2)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
(3)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材料代换;
(4)安装设备的改变;
(5)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它项改变;
(6)承包商为了降低成本和方便施工提出的变更
四、变更的提出
1、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2、提出工程变更的条件
(1)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为优化设计、设计问题的处理,以及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可以提出工程变更;
(2)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可提出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均应征得指挥部、业主同意,按管理程序通过监理单位实施,由设计单位完善变更设计;
(4)重大的设计变更应在施工前1个月提出,涉及防汛、渡汛、抢险、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等紧急情况下的设计变更可随时提出,并及时研究处理;
(5)施工单位根据其施工要求,为方便施工提出局部变更请求,应在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情况下,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申请,给研究决策、修改设计留有足够的时间。
五、工程变更的申报及办理
1、变更的申报及办理流程图(附图1)
2、变更的申报的原因及依据,
2.1 施工图修改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的工程洽商等经业主批准的与变更有关的书面资料。
2.2 变更项目施工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2.3为业主与监理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3、工程变更的申报期限及决定
3.1 工程洽商、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与监理单位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施工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上报业主批准。
3.2 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
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
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合同中变更报价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单位则仍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六、变更的审查
1、参加工程建设的任何一方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要求和建议,必须首先交监理单位审查,分析研究其经济、技术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业主批准后由设计院确定最终方案;对增加工程投资额较大的变更,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2、设计变更的审查原则:
2.1 变更后不能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能影响今后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2.2 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2.3 变更后不能导致工程控制性工期或合同工期的延长;
2.4 变更后的工程费用是经济合理的,不致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2.5 变更后的施工工艺要求应适应现有施工条件、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避免因变更而导致的工程索赔;
2.6工程变更对施工工期及工程费用有较大影响,但有利于提高工程效益时,监理单位应作出分析和评价,供业主决策。
3、监理单位在设计变更的审查中,要在审查建议书中提出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对变更的单价与总价进行估算、分析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的数额,研究其经济上的合理性;
4、监理单位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期限为7天,重大或重要变更以及特别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的审查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 、在变更审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充分与指挥部、业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七、变更的批准
1、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在经及业主同意下按设计文件管理程序上报业主,由业主批准转监理单位审核签发;
2、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由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业主单位备案,在授权范围以外的,监理单位经过审查后,提出意见,报业主批准;
3、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业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