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之欧阳德创编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之欧阳德创编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体检程序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

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

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体检标准第十一条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35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省直各单位,部属、省属及厅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要求使用的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结合我省录用公务员体检实行“双抽签”、生化项目“暗标识”的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今后,全省录用公务员体检,使用新的表格。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

广东公务员体检细则

广东公务员体检细则

广东公务员体检细则
一、体检范围1.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考生必须全面参加体检。

2.
本体检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血液生化、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
心脏超声、肝功能、肾功能、心脏彩超、核磁共振、眼底检查、实验室检
查等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和职业病科等检查项目。

3.考生应如实填
写体检表格,如有虚假登记,将影响体检结果,且给考生带来不利后果。

4.体检不良者,不宜参加公务员考试,其体检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生,请仔细阅读查看。

二、体检条件1.体检地点选择:指定诊所或大型体检
中心,专业有保障。

2.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考生承担,用的体
检报告应是有效的。

3.体检项目:根据《广东省公务员体检要求》和国家
职业健康检查标准执行。

4.体检时间:按照所在地招录公务员考试报考时
间安排。

5.体检结果须与考生报考记录相符,并经由安全检查机构报备存档,以备查验使用。

三、体检结果的处理1.正常结果:根据《广东省公
务员体检要求》的规定,经过体检后,体检结果正常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
公务员考试程序;2.异常结果:体检结果异常的考生,可以要求重检,重
检结果仍。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正文:----------------------------------------------------------------------------------------------------------------------------------------------------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事局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三条组织实施体检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24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局作为医疗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体检医院完成体检任务,检查监督医院执行体检规定的情况,按章处理医院及医生在体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

第五条市人事局指定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等四家医院为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医疗卫生技术规范对各体检项目作出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体检医院配合,负责校对考生的证件,组织考生按医务人员的要求进行各项目的检查(包括复查);负责统一领取体检结果,报市人事局同意后将体检结果通知各考生。

第六条考生应当按时参加体检,并服从组织实施体检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引导和检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医务人员提出无理要求,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及其细则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及其细则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 /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2024正式版

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2024正式版

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2024正式版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2024年正式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别为体格检查、内科检查、口腔科检查、眼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皮肤科检查、妇科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接下来将对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方面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胸围、腰围、臀围等常规测量项,确保身体各方面指标在正常范围内,不得有严重的偏差。

二、内科检查内科检查主要针对常见疾病进行检查,包括心脏听诊、肺部听诊、血压测量、心电图检查等,以评估身体的健康状况。

三、口腔科检查口腔科检查主要检查口腔健康状况,包括口腔内部的疾病、牙齿情况等。

四、眼科检查眼科检查主要包括视力检查、露珠试验等,以评估眼睛的健康状况。

五、耳鼻喉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主要包括听力检查、鼻腔检查、咽喉检查等。

评估耳鼻喉的正常功能情况。

六、皮肤科检查皮肤科检查主要检查皮肤状况,以评估皮肤的健康情况。

七、妇科检查妇科检查主要适用于女性,包括内检、宫颈涂片检查、乳腺检查等。

评估女性生殖器官的健康状况。

八、影像学检查影像学检查主要包括X射线、CT、B超等,用于检查内脏器官的形态和功能。

九、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血型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等,用于评估身体各系统的功能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检查项目可能不完全适用于所有公务员职位,根据职位的不同,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

总结来说,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2024年正式版对公务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以此来评估其是否适合担任公务员职位。

这些体检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公务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并为广大公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这些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广东省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2.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体检程序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

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

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

双眼有一眼失明者。

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

2.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
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3. 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4. 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

5. 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7. 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8. 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9. 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0—12Kpa (60mmHg—90mmHg)
11. 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条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 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
3.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

第四章体检要求
第十五条考生须按时参加体检。

对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

考生应服从体检工作人员和医生的引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体检医院须选派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

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规定及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体检医生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

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

第十八条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体检或复查某一项目。

考生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复查的,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对体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

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地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同卫生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