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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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部门英文译名

省政府各部门英文译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教育厅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科学技术厅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Zhejiang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公安厅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武警总队Headquarters of Armed Police For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司法厅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财政厅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人事厅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建设厅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交通厅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信息产业厅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农业厅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水利厅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文化厅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卫生厅Department of Health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审计厅Department of Audit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国税局Bureau of State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环境保护局Bureau of Local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广播电视局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体育局Spor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新闻出版局Press and Publicat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乡镇企业局Rural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海洋渔业局Oceanic and Fishery Depart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检验检疫局Bureau for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通讯管理局Tele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烟草局Tabacco Monopoly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林业局Department of Fore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邮政局Pos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电力局Electric Power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地震局Seism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海事局Marine Affair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测绘局Surveying and Mapping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文物局Cultural Heritag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档案局Archiv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旅游局Tourism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粮食局Grai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物价局Pric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供销合作社Supply and Purchase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 ’s Government浙江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Air Defence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社会科学院Social Science Academ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浙财社〔2013〕31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1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的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原则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有机联动,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

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浙财社字〔2007〕132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7〕13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你市、县(市、区)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称“省级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资金为省民政厅代表省政府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各种资金,包括救灾捐款、社会福利事业捐款、突发性重大事件捐款,以及其他公益事业捐款。

二、收入管理第三条省级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通过财政专户拨付。

第四条省民政厅接收社会捐款时,必须向捐赠者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省民政厅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六条省民政厅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省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季将省民政厅缴入省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捐赠资金划拨到省级社会捐赠资金专户。

遇特殊情况,则按支出需要即时划拨。

第八条省民政厅应将接收捐赠资金的有关情况(如捐赠单位、金额等),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民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温州保监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重要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更加紧密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制度强、服务强、人民健康水平高、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高”的“两强两高”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

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二)规范筹资方式。

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

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浙人社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相关技工院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和标准(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参照执行):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孤儿;3.持证残疾人;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

二、申请发放程序(一)毕业生自愿申请。

3月15日至3月30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就业网”个人服务中“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网址:/)注册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高校统一提供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的,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二)学校初审、公示。

3月16日至4月8日, 各高校通过“浙江省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网址:/lemis/)进行初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浙人社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聚焦我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民生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关键领域,聚焦全省智能制造产业工人、民生服务从业人员、乡村振兴实用人才以及创业就业等重点群体,聚焦我省在“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新职业新岗位,大规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者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到2023年,全省培训达到300万人次以上。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民养〔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置(一)合理设立供养服务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到一个供养机构,推进县域实行“一院供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在若干个机构供养。

市、县社会福利机构优先安排特困人员入住。

对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原则上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其中,供养精神障碍患者的机构,应符合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规定。

(二)按规配备工作人员。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通常设置院长、门卫、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

其中,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可以兼任;食堂工作人员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按供养对象自理能力情况足额配备,其中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按1∶3、中度失能对象按1∶6、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按1∶15标准配备;按每60张床位配备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一)基本生活费。

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1. 伙食费。

用于粮油、副食品及加工用水电、燃料、人工费用等,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浙人社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更加有效地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就业优先战略,贯彻“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好稳经济和稳就业、落实保障和推进就业、政策扶持和服务推动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和精准奖补、精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更加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一)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落实残保金减免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对于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达到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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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5]12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2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关于进一
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要求,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帮助人民群众化解巨额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风险,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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