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第2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六日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作用,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质监局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二章条件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三)业务能力较强,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和标准化发展趋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熟练掌握标准的编写规则;(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限).第三章申报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应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六条申报程序:(一)进入省质监局门户网站,点击“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二)按提示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三)打印“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委员,可直接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四章审查第八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以检查、评估和提升水利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专家组评审和自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组评审是由具有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水利单位进行评审;自评互评是指水利单位通过自测、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专家组评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是水利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评审细则。
(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水利单位的自评互评工作。
(四)组织对水利单位的专家组评审。
(五)对水利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示和发布。
(六)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式接纳专家:(一)专家投票:通过专家系统评审进行评选。
(二)专家推荐:通过专家推荐或审查程序。
(三)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要求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经验。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
第十条专家组评审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作出 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办法》注重合法性、基础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实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关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办法》结合 国标委文件规定和工作实践,依据《标准化法》立法本意,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 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 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皖质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质办发〔2013〕9号)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及省直管县质监局、省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农标中心、省标准化协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将《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3日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以下简称“高级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作用,深入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高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是高级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部门,设立高级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库专家实施日常管理,以及对高级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入库专家按行业、专业、业务专项分类,参与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资格要求(一)遵纪守法,开拓创新,敬业求真,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最新发展趋势及研究成果,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以及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在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四)具有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历;(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身体健康,能承担和完成委托的任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使用和管理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及通过专家库开展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专家库按照严格标准、规范使用、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基本条件)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勤勉尽责,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个人信用良好;(二)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标准化领域或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和行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市监标准〔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19〕25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切实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
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一)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的决定;(四)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标技委;(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被评审单位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工作第四条评审组织者应建立评审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审组织者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工作,并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评审计划与会议第六条评审组织者应根据被评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评审要求,制定详细的评审计划和会议安排。
第七条评审会议应按照评审计划进行,确保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整理会议内容。
第四章评审实施与要求第八条评审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
第五章整改跟踪与台账第十条被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者应建立评审台账,对评审过程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以便后续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定期复审与考核第十二条评审组织者应定期组织对被评审单位的复审和考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复审和考核结果应作为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与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挂钩。
第七章内部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评审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与检查机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内部监督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评审单位与人员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评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认证,确保具备进行评审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9.0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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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提高全市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家是指经过公开征集、本人申报、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质监局认定,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标准化专家主要承担标准化规划论证、标准化政策评估、标准立项评估、标准制修订项目审查、依据授权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为标准化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和授权参与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标准化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专家纳入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二章标准化专家的认定
第五条入库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领域或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标准化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
(四)具有较强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特殊专业、特殊领域专门技术和管理人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由市质监局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聘任入库。
第六条标准化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市质监局每年向市直有关部门、驻沈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技术机构、重点企业征集标准化专家。
(二)有意向人员需填写《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市质监局推荐符合条件人员。
(三)市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标准化专家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并纳入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标准化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标准化专家的职责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相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根据需要和授权参与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标准化项目评审工作;
(三)参与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示范、试点项目的创建和验收工作;
(四)参与有关标准培训、宣传、国内外交流和研讨活动;
(五)为企业制修订标准及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咨询服务;
(六)依据授权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为标准化监督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持;
(七)其他需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标准化专家的权利
(一)独立对被审查的标准化项目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可向被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和个人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解释;
(三)享有表决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
(四)获得国家政策允许的参与评审活动和咨询服务相关劳务报酬;
(五)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标准化专家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标准审查规定的内容、程序或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组织有利害关系或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
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四)收受和谋取当事人钱财等其他形式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不实评审结论;
(六)其他须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标准化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入库标准化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由市质监局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一条市质监局负责对任期内标准化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标准化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质监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质监局取消其标准化专
家资格并公示: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标准化专家的基本条件;
(二)违反标准审查规定;
(三)受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相关工作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六)其他不再适合担任标准化专家的情况。
第十四条市质监局对在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标准化专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