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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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流程及注意事项

法院调解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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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鲁高法〔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23〕7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9月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1次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或线下自助设备对来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登记立案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不同意的,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即时登记立案。

4.对下列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诉前调解引导:(一)家事纠纷;(二)劳动争议纠纷;(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5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2002年9月26日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民事调解方案

民事调解方案

民事调解方案第1篇民事调解方案一、背景鉴于各方当事人因(在此注明纠纷事由,如“财产权益纠纷”)产生纠纷,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调解方案。

二、调解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遵循法律规定,公正无私地进行调解。

2. 自愿协商:调解过程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以自愿为前提,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

3.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得到严格保密。

4. 合法合规:调解方案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

三、调解程序1. 确定调解主持人:由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调解主持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引导调解工作。

2. 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主持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诉求。

3. 调解沟通:调解主持人根据各方诉求,进行沟通协调,寻求共同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 拟定调解方案:根据调解沟通结果,制定具体的调解方案。

5. 签署调解协议:调解方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签署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6.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调解工作结束。

四、调解方案内容1. 争议事项:详细描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事由、诉求和争议焦点。

2. 调解目标:明确调解的目标和预期效果,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3. 调解措施:(1)针对财产权益纠纷,明确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归属,合理划分责任和义务。

(2)针对人身权益纠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确保人身权益得到维护。

(3)针对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明确各方合同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履行合同。

4. 调解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调解期限,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进行。

5. 调解费用:明确调解费用的承担方式,合理分摊。

6. 调解协议的履行:约定调解协议的履行期限、方式和监督措施,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则(试行)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则(试行)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则(试行)【法规类别】调解【发布部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2.28【实施日期】2013.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则(试行)(2013年2月2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为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便民二十条措施》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商事行为发生纠纷后到基层法院咨询或起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相关材料移交诉前调解组织调解或当事人直接到诉前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活动。

第二条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要会同司法局共同组建诉前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诉前联调中心),作为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诉前联调中心的调解员由调解中心协调司法、交警、工会、卫生、人社、妇联、工商联、台联、侨联等单位、组织或部门从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中选(聘)任,人民法院也可推荐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

必要时,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

第四条诉前联调中心一般设在街道、乡镇或其辖区的社区或基层法院,诉前联调中心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衔接等工作由基层法院立案部门负责。

各基层法院负责对诉前联调中心的业务进行指导,对调解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市法院立案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负责全市的诉内外调解相衔接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及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及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及调解程序是怎样的⼀、法院调解的原则(⼀)⾃愿原则⾃愿原则,是指进⾏调解⼯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当事⼈完全⾃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包括两个⽅⾯的内容:1.在程序上的⾃愿。

即⽤调解的⽅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当事⼈⾃愿。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愿的原则进⾏调解。

最⾼法院《民诉法适⽤意见》也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调解。

当事⼈⼀⽅或者双⽅坚持不愿调解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在实体上的⾃愿。

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的真实意愿。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愿,不能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对⾃⼰权利⾃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的意愿。

审判⼈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进⾏引导,向当事⼈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当事⼈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法原则要求:第⼀,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第⼆,当事⼈双⽅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

在理解合法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要正确处理⾃愿与合法的关系。

调解必须当事⼈⾃愿,但当事⼈⾃愿的,不等于都合法。

第⼆,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同时,也是法院⾏使审判权和当事⼈⾏使处分权的结合。

当事⼈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情况下,对⾃⼰的民事权利⾃由处分。

⼆、法院调解的程序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审判⼈员进⾏调解活动和双⽅当事⼈达成调解协议的步骤和⽅式。

由于法院调解的过程是⼈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因此法院调解没有单独的程序⽽是与整个审理程序结合在⼀起的。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

第三条民事、行政、执行、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邀请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范围、擅长领域、是否收费、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公布,方便当事人选择。

民事调解活动方案

民事调解活动方案

民事调解活动方案背景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采用传统的诉讼解决方式,既费时又费力,而且还需要支付昂贵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许多国家都采用了民事调解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

民事调解不仅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纠纷解决方式。

因此,民事调解活动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有需要开展民事调解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一个民事调解活动方案,以便更好地开展民事调解活动,推进调解工作。

活动方案第一步:明确调解对象在开展民事调解活动之前,首要任务是要明确调解对象。

调解对象是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常见的调解对象包括房屋买卖、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

第二步:制定调解规则针对不同的调解对象,需要制定不同的调解规则。

要根据不同的调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调解条款和规则。

一般来说,调解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调解对象、调解员、时间地点、调解费用等。

•调解方案:明确调解的目的、方式和步骤,以及当事人达成妥协的具体内容等。

•纠纷解决:对于未能达成和解的纠纷,需要制定相应的纠纷解决方案,以便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合法的解决。

第三步:确定调解员调解员是民事调解活动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作用是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并起到中立调解、公正处理的作用。

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熟悉法规知识;•具备较强的文化素质;•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沟通能力;•行为规范、廉洁自律。

第四步:进行调解工作在明确了调解规则和调解员之后,就可以正式进行调解工作了,具体要进行以下内容:•调解面谈:通过当事人的面谈来了解纠纷的实际情况;•问题分析:对困扰当事人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调解方案: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介绍并征求他们的意见;•解决纠纷:为达成和解,促进当事人之间理解和交流,通过双方协商得出“双赢”的结果。

第五步:总结活动在民事调解活动结束后,需要对活动进行总结,以便确定调解效果和改进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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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规则一、法院调解: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调解”的字面含义是:劝说双方消除纠纷。

它与裁判、仲裁一并构成纠纷解决的方式。

国外称其为“东方经验(Chineseexperience)”,并已接纳而广泛发展运用它。

早在数千年前,调解就被人们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可见它由来已久。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言:“调解是中国司法传统,已有数千年历史,一直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渠道。

一般意义上,可将调解分为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两大类。

诉讼调解就是法院调解,学界对它的理解为:一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各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民事权益进行协商的行为,或指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

这里的调解被视为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

二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由各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与让步,自愿达成权利与义务安排协议,以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诉讼方式。

这里的调解被视为一种诉讼方式。

三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就各种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由法院监督执行,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这里的调解被视为一种活动。

从上述三种表述可见,其对诉讼调解的论述各有千秋,分别从不同角度体现了诉讼调解的特性。

简单地说,诉讼调解就是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诉讼行为、诉讼方式或诉讼活动。

它是法官审判职权的延伸,是法官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交汇点。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第三方(人民法院)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我国的调解制度与当代世界各国发展起来的ADR(美国为主)解决纠纷机制相视,都是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机制。

与诉讼调解相比,非诉讼调解历史悠久,可追溯到中国古代。

在“和为贵”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历代王朝都将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以求社会平安和谐。

古人云:“气死莫告状,饿死末做贼,怨可解而不可结。

”等名言流传至今,体现了非诉讼调解在中国历史河流进程中的盛行与活跃。

非诉讼调解在形式上多样各异,主要有宗族(家族)调解、自发调解、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行政调解。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方便当时处于战争状态下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边区政府在根据地设立了巡回法庭。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实属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马锡五同志独创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他本人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不论乡间地头和树下炕头、有冤可以诉、有屈可以伸。

他总结出“审理案件没有架子、没有官气、询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敷衍、不拖延、没有‘推事主义’和‘了事主义’作风”的审判理念。

这种理念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魂。

1946年春,陕甘宁边区米脂中学秧歌队的快板剧《赞调解》就歌颂了该制度下实施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优越性。

其一度流行很广:调解好,调解好,群众闹纠纷,法官找上门来调。

省时、省钱、不跑路,省下时间把生产搞。

有理摆在桌面上,法官给咱评公道。

有错当众承认了,该怎么处理大家吵。

十年纠纷一朝了,和和气气重归好……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了深入实地、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巡回办案、就地解决、注重调解或调判结合的原则。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得以肯定的优良司法传统;充分体现了我党“一切为了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召开了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该会议的首要内容就是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始终注重调解工作”,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195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使得人民调解这种非诉讼调解制度化、法律化,与建国之前的宗族(家族)调解、自发调解相比,具有了合法化的内容。

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它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法律依据。

我国《仲裁法》第52条规定了仲裁调解制度即仲裁庭在做出仲裁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判决。

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都明确规定了诉讼调解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过程中对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等涉及私权纠纷案件注重先行调解。

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法释[2004]12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它规范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为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法律基础。

从古至今,我国已经运用调解方式处理了无数起民事案件,展现了中国人民对纠纷解决的聪明与智慧。

诉讼调解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调解为主”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1958年毛泽东提出:“我们解决民事纠纷案件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

”这“十二字”成为指导我国当时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即“十二字方针”,并将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必经程序加以运用。

1964年,毛泽东同志又提出了“依靠群众办案的指导思想”,与“十二字方针”结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

”的“十六字方针”。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八成的民事案件都是调解结案。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于1972年2月2日公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为主。

凡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要先经过调解。

处理离婚案件,必经过调解。

调解要尽量就地进行。

”。

二是“着重调解”阶段(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其最显著的表现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将民事案件审判“调解为主”的方针和原则改为“着重调解”原则,并取消了“调解”为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的规定。

二、国外调解制度概况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加拿大、韩国、美国、日本、匈牙利等都十分赏识和重视运用方式“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甚至对调解制度专门立法予以确认和规范。

如1790年法国在民事立法中就对调解制度予以规定,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部第2编将调解作为专门立法内容予以规定。

1974年,匈牙利颁布实施的《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在起诉之前,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发传票来进行调解。

”。

加拿大将调解制度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在诉讼法中明确加以规定,在加拿大,涉及到民商事的纠纷案件,调解率都非常之高,有时达到95%以上。

韩国则制定专门的调停法规,即所谓的调停制度,对民事案件进行调停活动,从而解决民事纠纷。

而美国的ADR,原来专指解决各种诉讼外纠纷的方式,现在已经发展为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智的总称。

究其字面而言,指“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其实质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日本的《日本家事审判法》、《日本民事调停法》都专门规定了调解制度,体现了他们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调解遵循的规则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应当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合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一)调解法治规则:调解法治规则包含的内容有:一是自愿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对案件纠纷调解时,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且合法的基础上,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不得违法调解。

这里的合法内容应当包括:调解的启动合法,即必须是当事人提出,而不是法院依职权启动。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合法,调解整个过程、方法合法。

二是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法院进行调解时,要查清案件纠纷事实,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然后分清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是非。

坚决杜绝不查事实、不分是非,眉毛胡子一把抓,抱结案了事的态度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纠纷,对于不明事理或欠缺法律知识、行使诉讼权利失衡、行使诉讼权利对法官依赖性大的当事人来说,往往形成案件调处结果显失公正。

三是自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调解,是否同意各自达成的协议。

这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具体行使。

四是承诺原则,有人又称其为定期确定原则,即当事人就所争议的纠纷达成协议后,就协议内容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法院允许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内反悔,过了该期限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调解的启动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提出,而不能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提起,否则会画蛇添足,造成法官侵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主张与处分权。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程序的启动一贯做法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后,征得当事人的态度,决定应否进行调解,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的。

(二)调解程序规则:一是调解前置规则;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调解作为诉讼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先行调解,该工作应当由立案庭组成‘调停庭(调解庭)’专职审判人员专门进行,当案件经过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立即转到业务庭,进入审理阶段。

但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否则,直接将案件转到业务庭。

二是庭中调解,庭后调解;法庭审理中或审理完毕后,当事人都可以就双方纷争向法庭提出调解。

三是调解主持人应以合议庭为主,独任制为辅;因案件纠纷而论,灵活、合理的利用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资源。

四是调解次数即期限,以一案三次为限;每次间隔最多不超过10日,调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是调解方法与手段规则;结合传统调解方式即背靠背调解、中介调解、冷调解和穷尽调解等,在合法前提下,灵活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五是调解监督与救济规则;应当建立合法有效的调解监督制度,使得诉讼调解活动有相关的监督制约措施。

调解本身具有不可上诉性,经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后就生效,对法官违反程序性规定、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及违法调解行为,除当事人拒绝调解或拒绝签收调解书外,对调解活动中存在的这些违法行为无法实施监督。

为确保诉讼调解活动的公正与效率,民诉法中应该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条款,具体监督的内容为:第一对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行为的监督,第二对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享受诉讼权利方面的监督;第三对法官公正、文明及办案效率方面的监督。

通过程序性的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推动诉讼调解活动的发展。

另外,还要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调解、强迫当事人调解、违反程序的调解等要追究承办法官的错案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保证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

要明确规定在诉讼调解中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法官在对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时常会发现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有的法官为求尽快结案,少惹麻烦,往往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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