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调处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总结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总结一、引言矛盾和纠纷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对于任何组织或社会团体而言,都无法完全避免。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1. 多样性:矛盾纠纷具有多样性,包括社会矛盾、经济矛盾、民族矛盾、个人矛盾等等。
2. 复杂性: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复杂性,不同的矛盾纠纷具有不同的原因和诉求。
3. 利益性:矛盾纠纷中的各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利益追求,不同的利益冲突往往是矛盾纠纷产生的核心问题。
三、矛盾纠纷排查工作1. 加强信息收集:对于社会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建立信息收集和报告机制来及时掌握最新的矛盾纠纷情况,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社会调查、舆情监测等方式进行信息收集。
2. 开展矛盾调研:针对高发性和重大矛盾纠纷,可以组织专门的调研小组进行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矛盾纠纷的原因和发展态势。
3.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可以建立矛盾纠纷研判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研判,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的发展动向。
四、矛盾纠纷调处工作1. 推行和谐倡议:对于一些普遍存在的矛盾问题,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开展和谐倡议活动,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致力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协调,促使各方面彼此倾听,寻求共识,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3. 建立和完善调处机制:可以建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对于民间纠纷,可以利用调解员制度,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
五、矛盾纠纷化解工作1. 推行法律化解:对于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化解,例如诉讼、仲裁、合同解除等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2. 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对于普通民事纠纷和社区矛盾纠纷等问题,可以通过开展矛盾纠纷调解活动,引导各方面通过磋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XX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与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到满意的调解效果。
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1、背靠背法。
民事诉讼之调解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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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调解⽅法有哪些民事诉讼调解的⽅式可以根据案件的难以程度和不同情况进⾏不同的调解,包括诉前调解、⽴案条件、庭前调解、书信⽅式调解等。
1、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民法院利⽤近年来开展的“法院⼲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的民调⽹络相结合,所进⾏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案调解。
⽴案调解是⼈民法院在⽴案时,及早介⼊,对案件进⾏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进⾏和解,并促使当事⼈达成合意从⽽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的先⾏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当事⼈进⾏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庭审程序,它能最⼤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盾,提⾼诉讼效率。
4、书信(⽹络、短信)⽅式调解。
书信(⽹络、短信)⽅式调解是指当事⼈起诉后,⼈民法院以书信(⽹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种⽅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进⾏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应当协助⼈民法院进⾏调解。
按这⼀规定,⼈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组、街道、社区、⼯青妇等⼈民团体、⼈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络,利⽤巡回办案、⼲警下基层的第⼀⼿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
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进⾏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
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调解。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范文(3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范文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2、要定期排查单位和单位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3、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单位和家庭,大矛盾纠纷不出市。
4、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5、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范文(2)一、背景矛盾和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是我们工作的核心任务。
为了规范和标准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特制定此制度范本。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 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快捷、廉洁。
三、调查与调处程序1. 接受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调处,由调处机构接受申请并开具《矛盾纠纷调处申请受理通知书》。
2. 调查核实:调处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
3. 听证会:调处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参加听证会,当事人可提供证据并陈述情况。
4. 调处决定:依据事实和法律,调处机构制定调处决定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 调解执行:调处决定书一经签署即为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进行调解执行。
四、调处员的要求和权责1. 要求:调处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调解技巧,具备中立、公正的态度。
2. 权责:(1)负责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2)组织召开听证会,收集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3)依法制定调处决定书;(4)监督调解执行的进程和结果,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人民调解10方法、技巧。

人民调解10种常见有效方法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
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
结合多年的调解经验,以及收集同行乃至南方基层司法所的调解方法,从人到社会及各相关角度,总结常用调解方法共10种:1、直接调解的方法首先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人为主,偏听偏信。
然后以完全公正的心态,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苦口婆心,反复调解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最直接的对双方进行调解。
2、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
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
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的传统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
3、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也就是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
人民调解的对象主要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这些纠纷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
这些纠纷种类不同,有简单复杂之分,而且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原因,要想顺利解决它们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
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依靠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而造成的。
常言道“一人智短,二人智长”,“一个好汉三个帮”。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四篇)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一)定期会议。
年初或年终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制定排查调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
(二)不定期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____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二、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一)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
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二)受理纠纷登记。
内容包括:调处时间、调处单位、调处人、矛盾纠纷情况、调处情况等。
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
(三)注意保密。
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四)及时汇报。
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主分管领导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是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二是实行不定期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三是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____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
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制度一是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二是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三是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____、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一、为保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督查制度。
二、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传递平台,及时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领导,确保信息畅通。
三、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对接收到的矛盾纠纷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对于未能及时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追责问责,以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每个月,各司法所都要向县局汇报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情况。
任何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转化或引起上访的事件都必须及时向县局或上级汇报。
对于重大疑难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必须在4小时内进行跟踪报告,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县局。
所有纠纷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收集来的信息必须按报送时间和单位综合股份进行登记。
对上报的矛盾纠纷,局务会会议将研究处理办法,并按工作环节反馈给基层司法所落实,同时及时报告领导掌握落实情况。
矛盾纠纷调解责任追究制度如下:对于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各所股室领导的责任由主管机关追究,个人行为由管理权限主管部门追究。
对于重大疑难纠纷调处不力,转化或引起上访的情况,经查实情况较轻的,主要责任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并扣发一个季度的年终奖金。
对于隐报、瞒报、漏报、迟报矛盾纠纷,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经查实情节较重的,该所、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责任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扣发半年年终奖金。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如下: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
对复杂的易反复的濒临激化的纠纷要有针对性的回访。
回访时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是否反常,以及调解协议的态度和反响等。
要及时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并征求对调解人的意见和建议。
2024年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4篇)

2024年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2024年,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们加大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通过定期走访、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了解到一些潜在的矛盾问题。
同时,我们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和了解,确保及时掌握情况。
其次,在调处工作上,我们注重了双方的协商和沟通,努力寻求最大的利益平衡。
我们积极发动群众参与,通过开展座谈会、调解会等形式,加强与各方的交流和对话,争取达成共识。
然而,我们也要反思和总结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还需要加强。
虽然我们积极排查,但有些问题仍然没有发现和解决,导致纠纷的发生和升级。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排查机制,提高排查的准确性和广泛性。
其次,调处的效果还不够理想。
一方面,一些矛盾纠纷的调处结果有时过于简单粗暴,没有考虑到双方的真实需求,导致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另一方面,有些纠纷调处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公开的问题,影响了调处的公信力。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调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
乡镇矛盾纠纷的背后往往涉及到各个领域和部门的利益,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因此,我们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乡镇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
总的来说,2024年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我们要通过总结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提升工作水平,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4年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2)____乡集中开展治安复杂地区排查整治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总结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____乡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所增多,特别是山林、资源权属纠纷,山地承包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社会筹资、金融债务等方面引发的民事纠纷日益突出,有些还酿成____,影响了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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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人民调解,法律上属法庭外调解。
纠错? 编辑摘要目录* 1 民间纠纷调解* 2 正文* 3 配图* 4 相关连接* 1 民间纠纷调解* 2 正文* 3 配图* 4 相关连接*民间纠纷调解 - 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调解 - 正文?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
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
宋代后多由保长、族长充当调解人。
辛亥革命后出现民间调解组织息讼会。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发韧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
1931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并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
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
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
1987年公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再次把调解民间纠纷作为一项基本任务。
民间纠纷调解要求调解人员在工作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分清是非,实事求是地进行疏导;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方互谅互让,友好解决争端。
调解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廉正办事,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和报复行为。
社会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
它在加强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增强人民团结,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日臻完善、成熟,已成为处理人民内部性质的社会矛盾的不可或缺的形式。
民间纠纷调解新模式来源:作者:前言2002年7月的一天,我走进了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办公室,说明来意后,我被介绍到太平街道派出所,在两周的时间里主要参加了该所与太平街道综治办等合作成立不久的治安调解处的工作,和工作人员(主要是民警、律师)一起去纠纷现场,并目睹了多起民间纠纷调解的全过程。
同时,以我在实践中了解到的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为基础,我还有目的地进行了民间纠纷调解途径的系统调查,在本文中,我就将探讨民间纠纷调解的传统困境、新的探索以及自己的一点体会。
派出所面临的尴尬处境民间纠纷的解决历来是派出所的老大难问题。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民间纠纷的形成多涉及邻里之间、婆媳之间,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派出所往往不能简单地适用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某方或双方以治安处罚,否则很有可能使这些纠纷双方矛盾上升乃至造成“民转刑”即纠纷案件演变成恶性事件的严重后果。
因此,派出所往往尽量采取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
这造成派出所精力牵扯过大,据统计资料,温岭市共有113万人,警民比例略高于万分之五,在太平街道,平均每个辖区一个民警管辖7000-8000人,个别辖区一个民警要管辖一万人以上。
同时,一般每个民警每天能处理完一起治安案件,但对于纠纷案件却可能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争执而好几天甚至短期内一直解决不了。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困难重重。
包括在我接触到的一些民警中,由于年纪轻、阅历浅,对于人情世故往往缺乏了解,群众对其不够信任,加上社会风气不佳和某些民警确实给当事人“开后门”,当事人或者拼命托关系或者猜测民警接受某一方的好处费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决,而对派出所的工作多有指责,这使得派出所投入大量精力却得不到好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那么难道民间纠纷只能靠派出所来解决吗?有没有别的机构或者组织来分担这份苦活呢?我从派出所和居委会分别了解到的情况有所不同,可能是因为地方和职能、接触面差异的原因。
这里先谈谈我在公安局和派出所了解到的情况。
先看村级,从已有体制上看,村里面大多设有治保调解组织,每一届村民委员会在选举之后分配工作时确定一个委员专门负责治保调解组织,但是由于这些治保调解组织不享受上级财政补贴,也不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拿的是村里任意给的工资,治保组织的工作人员工作热情往往不是很高,而且一旦在村集体经济不是很乐观时,村治保调解组织就很难正常运转,在不少村,这些在民间纠纷调解中原本起着较大作用的组织被闲置抑或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当中。
那么乡镇一级呢?镇里首先有下放到每个村的驻村干部,理论上可以出面调解民间纠纷。
但是对这些驻村干部的考核缺乏量化,因而这些干部一般不愿意去解决民间纠纷,尽量不给自己带来麻烦。
第二,镇里设有综合治理办公室,但其主管的事务性工作很多,再去顾及民间纠纷调解也是力不从心,能推就推给派出所了。
第三,比较大的镇虽还有法庭和司法所,但是由于其收费、每次受理收费起价为50元,大多数老百姓对此很难接受;而且工作人员少,工作时间短,处于民间纠纷高发期的周末和晚上却要休息。
相比之下,派出所却是一个有一定的人身强制权、力量大、与老百姓接触多、日夜运转的实权部门。
因此,客观情况决定了民间纠纷这块硬骨头派出所必须要啃。
摸索:从枫桥经验到司法联动五十年代时,绍兴枫桥地区在解决民间纠纷中摸索出一条成功的路子,被称为“枫桥经验”,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告”,这三句话着眼于充分发挥村里治保调解力量,是从以稳定农村来稳定全局来考虑的。
该经验在八十年代初又被重新挖掘整理出来并在浙江全省推广实施,效果也十分不错。
枫桥经验所确定的这种调解方式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农民束缚在土地的大背景之下的,农民的思想相对传统而单一,调解人往往是在村里被称为“德高望众”之人,在调解过程中大多能按照村里公认的价值取向加以裁决,当事人双方也会尊重裁决。
而在进入九十年代之后,农村的情况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主要经济形态改变后,人们的思想也为之变化。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农村因经济利益的纷争而形成了不同的家族、帮派体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也使得村级组织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功能下降;人们开始更关注自身的发展,个人利益往往临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小家服从大家”的共产主义思想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忘却。
这种种原因导致了“枫桥经验”确立的民间纠纷调解方式步履维艰。
相反,由于近几年公安局和派出所积极改革(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因素),“110”电话出警的深入人心,群众大大小小的问题都愿意找派出所解决。
但是,纠纷调解毕竟本身是司法部门的职能,中间涉及的纷繁事实和法律依据往往需要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来承担,派出所的民警显然不够格,因而出现了民警在碰到纠纷诉求时互相推诿,群众的纠纷迟迟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不时发生。
同时,人口的大量流动加大了社会治安问题的严峻性,纠纷一不小心就发展到恶性事件,按照派出所的说法是出现了“量的扩充和质的提高”,即治安和纠纷案件数量大大提高,恶性事件大大增殖。
针对这些新情况,太平街道派出所首先开始由派出所民警、司法局律师、村民代表三方联合参与调解的摸索。
新方式下的调解过程中,三方互相合作,或口头劝、或行为上制止、或从法律上加以指明,一切从整体上加以考虑,对纠纷双方以有理有据的裁决。
三方调解的尝试立马使调解的质量大大提高。
初次尝试的成功给了各方领导很大启发,怎样把这种方式作为一种常设制度定下来是当前最关键的事情。
治安调解处:展示了一副新的图景在此情况下,市公安局、太平街道办事处以及太平街道派出所等单位经过紧张协商,由太平街道综治委发文,太平治安调解处于2002年初正式挂牌成立。
成立后,由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牵头并主持调解业务,由太平街道派出所协同律师出警和现场勘查。
调解处的工作首先与“110”报警服务中心挂钩,报警中涉及到民间纠纷的就由调解处出面;另一方面,当调解处在现场勘查时发现问题恶劣,可能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时就会转交派出所解决。
在我参加的两周实践中,调解处平均每天要接到案件3起,其中80%为民间纠纷案件,由调解处解决,另外20%转交派出所。
两者分工非常明确。
不过,由于调解处的地点设在派出所的一层,经常引起误会,人们往往以为是派出所下设的机构。
而事实上,这个地点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一能方便与派出所的分工与合作;二是派出所的昼夜上班同调解处相吻合,为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调解处也是昼夜服务的。
具体运作过程中,如一户农民在自己院子的前沿建了一堵墙,而这个院子的一部分原先已经在事实上被当作村路使用,因此,墙的建造使得村路非常狭窄,造成来往交通的极大不便,邻居们对此强烈不满,欲拆除此墙。
双方由动嘴发展到动粗,纠纷就由此产生。
在调解过程中,由民警陪同着,律师首先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的阐述,在心平气和地听取称述后,律师开始结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分析事实,指出适用的条款,并提出一个对双方均有理的方案。
同时,在村委会的做工作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了律师的调解结果,在调解书上心甘情愿的签了字。
在我实践期间,刚好调解处也在做调解结果的反馈调查,就把这项调查的前期工作即整理和统计工作交给了我。
在该反馈调查活动收回的102份卷子当中,有17份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有45份认为比较满意,有22份认为一般,还有18份觉得不满意。
问卷中,被调解人还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大多较为中肯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希望、肯定了调解处的工作,也有人还表示感谢;但也有不少被调解人对治安调解处每次调解成功后收取50元调解费的收费标准觉得不满意或不甚理解。
具体分析原因,主要是不了解调解处的性质。
下面举一个被调解人在调解之后觉得不满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