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_____,性别:_____,民族:_____,出生日期: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
申请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姓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因涉嫌_____(罪名)于_____(具体日期)被_____(办案机关)采取羁押措施。
截至目前,案件已进展至_____阶段(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在本次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
其在工作/学习/生活中,为人和善,与邻里/同事/同学关系融洽,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具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职业/学业,能够保证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1、经过对案件的初步了解,_____的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犯罪动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由于一时的疏忽/冲动/认识错误等。
2、在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现出了真诚的悔罪态度,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失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四、羁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影响1、长期的羁押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_____在羁押期间,精神压力巨大,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主要照顾者,其被羁押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家庭成员无人照顾,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巨大的困难。
五、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
2、其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表示愿意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不会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
羁押必要审查申请书范本

羁押必要审查申请书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X,性别:XX,年龄:XX,住址:XXXXXXXXXXX申请事项:申请对已移送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XXX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X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X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XX市看守所。
申请人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人经会见、阅卷等工作,认为其涉案情节轻微,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为此,特申请对被告人变更措施。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的涉案情节轻微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之间存在纠纷,XXX在纠纷中致对方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XXX的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且在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XXX的谅解。
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X表现出深刻的悔罪态度,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人XXX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偶发事件,并非预谋而行。
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或者变更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或者变更措施的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请求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嫌疑人XXX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本人系犯罪嫌疑人的妻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为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该罪名是是非暴力性犯罪,取保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形;因此,本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次涉嫌犯罪。
另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态度良好,如实交代相关事实、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因此,本人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适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三、犯罪嫌疑人系家庭经济支柱。
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年纪较高,均无什么收入来源,且犯罪嫌疑人尚有两个年幼的小孩要抚养,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将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无收入来源,两个老人及两个小孩无人赡养及照顾,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
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及维护和谐社会方面考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较为合适。
四、犯罪嫌疑人无犯罪前科,其家人并愿依法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具有执行取保候审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适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之规定,本人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并恳请贵院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1)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申请事项:请求对__________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
事实与理由:尊敬的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申请人现就__________是否继续羁押向贵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理由如下:一、被羁押人无社会危险性 __________被羁押以来,其表现良好,无任何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
同时,__________在社会上有稳定的住所和固定的职业,其人身危险性较低,不会对社会构成现实威胁。
二、案件事实较为清楚目前,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已被固定,__________的羁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
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犯罪情节,__________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三、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配合侦查 __________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表现出明显的悔罪态度。
其家庭愿意为其提供有效的监督措施,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法律责任。
四、家庭情况特殊 __________家庭状况特殊,__________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
长期羁押将对其家庭产生严重的经济和生活困境,尤其是其家中有__________(如年幼子女、年迈父母等)需要其照顾,羁押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较弱。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继续羁押__________已无必要。
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其他不涉及羁押的强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__(审查机关名称)申请人: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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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系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如配偶、父母等]。
被申请机关:[具体的检察机关名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男/女,[身份证号码],于[被羁押日期]因涉嫌[罪名]被[公安机关名称]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名称]。
一、申请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事实与理由。
#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案件情况。
1. 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一直以来都是个老老实实本本分分的人,在我们社区里大家对他/她的印象都还不错呢。
他/她就像那种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人,每天按时上下班,周末还会去菜市场买菜,和小商贩还会为了几毛钱讲讲价,就是这么一个很接地气的人。
2. 案件情况。
虽然他/她现在涉嫌[罪名],但是这个事情其实是有很多特殊情况的。
据我了解,这个案子并没有那种特别严重的暴力行为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比如说在这个事情当中,他/她可能只是在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一时糊涂做了错事。
就像一个人在大雾天里迷了路,不小心走错了方向一样。
#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 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是出于什么恶劣的动机或者故意去伤害谁。
他/她当时可能就是脑子一热,没有考虑到后果。
这就好比一个小孩看到一颗很诱人的糖果,忍不住伸手去拿,虽然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就是被一时的冲动给控制住了。
所以他/她的主观恶性真的很小很小。
2. 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这个案子的实际情况来看,他/她的行为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
没有造成什么不可挽回的损失,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
就像在平静的湖面上扔了一颗小石子,只是泛起了一点小涟漪,并没有引起什么大的波澜。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律师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律师申请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执业机构:[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证号:[申请人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申请人电子邮箱]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案件编号:[案件编号]涉嫌罪名:[涉嫌罪名]审查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关名称]一、申请书正文尊敬的审查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本人作为涉嫌[涉嫌罪名]一案的辩护人,经过详细调查和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的羁押必要性已经不复存在,特此向贵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现将具体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发经过:[简要描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涉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2. 案件性质:[简要描述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及涉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3. 案件进展:[简要描述案件目前的诉讼阶段及涉嫌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实与理由1. 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不具有社会危险性(1)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较小的作用,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2)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具有悔罪表现。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表现出悔罪态度。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的家属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3)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具有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在案发前有固定职业,家庭关系和谐,与邻里关系良好。
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的家属积极为其提供生活来源,确保其生活无忧。
2. 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不具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风险(1)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姓名]在侦查阶段积极配合调查,无逃避侦查的行为。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参考模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身份
辩护人/家属。
申请事项:
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
(1)犯罪行为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手段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等。
(2)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予以佐证。
2.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1)自被羁押以来,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罪嫌疑人有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等悔罪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3.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1)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再犯罪的风险。
(2)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社会关系,能够保证随传随到,不会逃避刑事诉讼。
4.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1)目前案件的证据已经基本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稳定,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影响案件的进一步侦查、起诉和审判。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
此致
检察院申请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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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文模板#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事实与理由:尊敬的[审查机关名称]工作人员,你们好呀!今天我来跟你们聊聊关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事儿。
首先呢,[犯罪嫌疑人姓名]这个人啊,他/她并不是那种特别危险、不可控制的人。
他/她就像我们身边那些偶尔犯了错的普通人一样。
虽然他/她犯了事儿,被羁押起来了,但是现在的情况有点不太一样啦。
从他/她的案件本身来看,案件的事实已经基本上调查得差不多了。
就好比是一幅拼图,大部分的碎片都已经拼好了,剩下的可能就是一些小细节,不需要再把人一直关着才能查清楚。
比如说,证据方面已经比较固定了,没有那种需要担心他/她出去之后就会销毁证据或者干扰证人的情况。
再说说他/她的个人情况吧。
他/她在家庭里那可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呢。
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老人身体不太好,天天念叨着自己的孩子。
还有孩子,孩子还小,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时期,特别需要爸爸/妈妈在身边。
每次想到孩子那可怜巴巴的眼神,就觉得把他/她一直羁押着真的有点残忍。
这家庭就像一艘船,现在少了他/她这个掌舵的,都快散架啦。
而且啊,[犯罪嫌疑人姓名]在社区里口碑还不错呢。
他/她以前经常参加社区的一些活动,帮助邻居什么的。
社区里的人都觉得他/她这次犯错可能就是一时糊涂,大家都愿意为他/她担保,保证他/她在外面会遵守规定,不会再做出什么坏事。
这就像他/她身边有一群监督他/她的好朋友一样,肯定不会让他/她乱来的。
还有哦,他/她自己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了。
在被羁押期间,他/她整天都在反思,后悔自己当初做的错事。
他/她就盼着能有个机会出来,好好弥补自己的过错。
如果给他/她这个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他/她肯定会好好珍惜,积极配合后面的调查或者审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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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徐福源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与理由:
作为杨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羁押犯罪嫌疑人杨某。
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心自然应当是社会危险性。
笔者认为,对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直接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嫌疑人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罪悔罪态度不好的嫌疑人,在一开始就会表现出明显的对抗情绪,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甚至订立攻守同盟,极力逃避侦查;有的虽在证据和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但供述不稳定,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缺乏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显而易见,如变更为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等干扰诉讼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受贿犯罪数额。
受贿罪是一种贪利型职务犯罪,本质在于钱权交易。
受贿数额是判断嫌疑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达1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10年有期徒刑。
刑诉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慎重审查,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的,一般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对于数额巨大的受贿案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复杂性等特点,社会危险性较大。
对于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下的嫌疑人,在确保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退赃情况。
与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类刑事案件不同,受贿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一般较好,贿赂财物往往被妥善保管,很少被挥霍殆尽,嫌疑人完全具备退赃的客观条件,是否退赃往往取决于本人及其家属、特定关系人的主观意愿,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其本人的主观恶性。
因此,退赃情形不仅是受贿犯罪的一个量刑情节,更是衡量其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参考。
对于立案侦查后,能够及时、主动、足额退赃的,一般都积极配合侦查、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二、对嫌疑人杨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1.杨某在201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已经说明杨某涉案情况不严重,没有羁押的必要。
此次被关押完全是侦查机关多年不作为后为推卸自身承担责任滥用权力。
2.杨某在201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后,至今已经5年半的时间,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没有传唤不到案的情况。
朔州市公安局在杨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随意中断案件的办理,杨某取保候审时间到期不解除对杨某的取保候审,本应当追究朔州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的渎职责任;但是朔州市公安局不仅不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而是将杨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谎报案情骗取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的决定。
3.即使杨某构成犯罪也没有羁押的必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条第4款之规定,本案在2010年启动,至今已经5年多,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依据第18条之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案发在2010年,杨某在2010年5月就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重新羁押的主要原因是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朔州市公安局违法不结案,而非杨某逃避。
即使杨某构成犯罪,其也具有第18条之规定中的情形: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对杨某没有没有羁押的必要。
三、杨某不构成非法邮寄弹药罪
1.本案中,寄件人并非杨某本人,杨某是太原某公司的职工,不构成非法邮寄弹药罪的犯罪主体。
杨某在2008年9月23日与太原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杨某系太原某公司的职工,其工作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即使追究责任也应当是由太原某公司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而非杨某。
2.杨某与寄件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杨某作为快递从业人员,主观上不可能有非法邮寄弹药的故意。
本案中,涉案寄件人为淘宝卖家,经常需要寄出物品,杨某作为太原某公司的快递从业人员并不知道寄件人邮寄的是禁止寄递的物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9]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构成犯罪。
本案中,寄件人邮寄的是弹壳,不属于法律处罚的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特为杨某提出申请,解除对杨某的羁押。
申请人:徐晋红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