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定义和范围工程质量申诉投诉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争议或者申诉情况。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监理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1.受理申诉投诉: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申诉方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申诉投诉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组建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3.调查结论: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调查结论;4.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5.执行处理:对于被申诉方接受处理决定的,应按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6.归集汇总: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归集汇总,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均应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结果;2. 快捷高效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快捷高效,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并尽快解决问题;3. 全面客观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全面客观,调查结果应真实客观,处理决定应合理公正;4. 依法依规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依法依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3.监督部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保障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一制度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公正公
平为原则,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目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都有权利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认真调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运行机制也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这一制度应当包括投诉举报的
接收、处理、反馈三个环节。
在接收环节,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方便公
众进行投诉举报。
在处理环节,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确保
问题得到准确、公正的处理。
在反馈环节,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让公众
看到公正公平的实现。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有效运行,还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对
投诉举报处理过程的监督,以及对投诉举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
才能确保这一制度的公正公平,才能真正保护公众的利益。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许多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都
是通过公众的投诉举报得以发现和解决的。
这不仅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也维护了公众
的利益。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是一种公正、公平、公开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方式。
它通过
公众的参与,实现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保障了公众的利益。
在未来,我们应当
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和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由其委托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其委托的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与建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责任单位改正。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确定监督人员,制订监督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重点监督:(一)是否依法委托了项目法人;(二)是否符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三)是否依法委托监理;(四)是否设立适应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五)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并已落实;(六)是否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重点监督:(一)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二)是否按规定审查设计文件;(三)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区(含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各自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合法的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处理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市、区(含开发区)处理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第七条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市、区(含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可交由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市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区管项目,应交有关区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一、总则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发展水平。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范围1. 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的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建筑物结构安全、耐久性等方面存在问题;(2)装饰装修质量问题;(3)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如施工不规范、材料质量不达标等;(4)工程设计存在缺陷;(5)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投诉。
2. 投诉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三、受理程序1. 投诉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投诉受理部门会对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
3. 受理部门将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4. 调查核实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5. 在受理期限内未能解决问题的,将交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受理条件1. 投诉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投诉事项需要明确且具体,不能是模糊不清的抱怨或不实信息。
3. 投诉内容需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不受理其他与工程质量无关的事宜。
五、受理原则1. 依法受理,对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诉进行受理。
2. 公开透明,对受理的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3. 公平公正,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
4. 保密原则,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及投诉内容进行保密处理。
六、受理机构1.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设在建设、质监等有关部门,具体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受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受理和处理工作。
3. 受理机构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七、工作职责1.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需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持久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三、投诉接受及处理流程1. 投诉渠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可直接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也可通过监理机构或第三方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2. 投诉受理:接到投诉后,受理部门应立即登记记录,并进行初步核实。
对于紧急情况,要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前往现场核实处理。
3. 处理流程:核实投诉后,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4. 解决方案: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制定解决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需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备案管理1. 对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备案工作。
备案资料应完整、真实,包括相关材料、处理过程及结果等。
2. 对于频繁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应加强监督检查,并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六、处罚制度1. 对于严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的投诉事件,相关责任人应追究责任,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2. 对于故意欺诈、造假等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七、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下发整改通知。
2. 对于督促整改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停合同、罚款等。
三、人员培训1. 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区(含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各自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
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合法的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处理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市、区(含开发区)处理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第七条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市、区(含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可交由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市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区管项目,应交有关区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投诉人要求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等民事纠纷,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非因施工质量引起的有关房屋建筑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
各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或交办部门回复处理结果。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其中建设单位为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九条投诉人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
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投诉。
第十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的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三)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
(四)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
(五)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六)相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重复投诉;
(七)投诉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并已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或不满意,仍以相同事项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
第十一条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到处理机构办公场所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书面登记或网上电子登记。
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名称及地址、建设单位名称;
(三)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由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处理机构出具产权
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投诉人反映情况时,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多人投诉的要推选代表人投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一)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并确定二名投诉处理监督人员。
(二)处理监督人员应及时核实投诉内容,责成保修责任单位实地检查投诉涉及的工程部位,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
投诉人及与工程施工质量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三)处理监督人员、保修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有质量安全隐患的问题,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并采取紧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四)修复完成后,保修责任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各方签字、盖章认可,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机构。
(五)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报告》,将投诉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对
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按规定反馈交办部门。
第十四条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处理,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理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以下规定:(一)保修责任单位接到处理机构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后,应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原因无法明确的,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二)保修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
(三)制定修复方案前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
(四)如需检测、鉴定,由保修责任单位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或鉴定内容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实施;如投诉人要求对设计单位确定的检测或鉴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检测或鉴定,应与保修责任单位协商。
第十五条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的检测或鉴定费用,以及投诉人与保修责任单位协商确定的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施工质量缺陷直接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不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处理时限为15个工作
日,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投诉处理事项应在处理时限内办结。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监督人员制作调解书,当事双方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诉处理终止:
(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四)投诉人与保修责任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法、方式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五)当事人在按调解意见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处理机构应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登记上述情况;对于第(四)、(五)种情况,处理机构应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书面回复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处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
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处理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处理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对不履行保修、在投诉处理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发现存在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机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处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热情接待投诉人,倾听其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标准和规范,劝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在投诉处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
第二十二条处理机构在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投诉受理、调查报告、调解记录、处理意见书等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完善投诉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
2、《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报告》
附件1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报告
投诉处理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