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01 制定过程
03 内容范围 05 引用文件
目录
02 标准目次 04 认证学院 06 意义价值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是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归口于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规定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资 源管理、获取、运用、保护、检查和改进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适用于中国 各类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教育组织可参照执行。
重点搜集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委托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广泛调研127所 高校(包括985高校34所、211非985高校37所、其他高校56所)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明确了国家标准的理念和思 路。
制定标准编制方案,形成《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国家标 准委批复确定立项。
国家标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部 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 确定方法》(GB/T1.2-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贺化、马维野、雷筱云、周静、马鸿雅、陈明媛、徐俊峰、张立、李昶、王欣、王燕、唐恒、 岳高峰。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规定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资 源管理、获取、运用、保护、检查和改进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适用于中国 各类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教育组织可参照执行。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doc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9]128号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天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学校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㈠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㈡商标权,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㈢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㈣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所述“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所述“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㈤学校的名称、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
本办法所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院级单位及教学单位、机关部处、直属非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校从事研究或学习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在站人员、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 简介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对于保护学校内部的知识产权,维护创新科研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展开分析。
2.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独立所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学校内部产生的知识产权,以激励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创新研究。
3. 学校知识产权的分类学校知识产权主要分为教师创新成果和学生创新成果两大类。
教师创新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等,学生创新成果则主要是指学生的科研项目、发明创造等。
4.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属于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他们需要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监督、协调和解决相关纠纷。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确保管理的有效落实。
5. 知识产权的责权划分学校知识产权的责权划分应明确,教师和学生对于自己的创新成果享有知识产权,学校作为组织单位则享有合理的使用权。
同时,学校还要确保教职工和学生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合法利益。
6. 知识产权的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学校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7. 知识产权的使用与转让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需要规定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让方式,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和推广。
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相关许可等方式将知识产权商业化。
8. 知识产权的监督与维权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督与维权工作。
这包括建立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侵权问题以及促进维权意识的培养等方面。
9. 国内外知识产权合作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应鼓励学校与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机构进行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创新。
这能够推动学校内部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10. 学校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要建立激励机制,激励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创新研究。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发挥我校的智力优势,使科技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院(部)。
校办各企业、我校拥有控股权的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我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我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1.执行我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1)执行我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科技成果;(2)完成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它任务中做出的科技成果;(3)退职、离职、离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4)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在读期间接触的科研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5)对于计算机软件,除以上所述情形外,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2)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物质条件是指:(1)我校的资金;(2)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拔款或者贷款;(3)我校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4)我校的房地产、水电等资源、资料;(5)我校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等;(6)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交付的科技研究、开发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成果的归属,并以我校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为抵押的。
第四条我校知识产权的标的包括:1.我校的专利申请、专利;2.我校的计算机软件;3.我校的商标;4.我校的名称(XXXX大学或XXXX工业大学)、简称(XXXX、兰理工或XXXX工大、甘工大),包括外文名称及其缩写;5.我校的校徽、校标;6.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发表在国内外书刊上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7.我校的商业秘密;主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我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我校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4月8日教育部令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与流程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与流程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知识产权是高等教育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
因此,高校必须建立稳定、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意义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流转的有力保障。
制度的本质是对一定规律的总结和约定,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有关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规范化的程序,约定知识产权处理方式的一套机制,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是走向向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体现。
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一)知识产权申请高校知识产权申请是在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的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其主要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版权等。
(二)知识产权审查高校知识产权申请需要进行审查,在审查中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分析世界范围内是否已有类似的创新技术和方法,如已有,是否具备新颖性和非显式性,是否属于可适用于制定法规的成果。
在此基础上,评价其价值,并递交自己的知识产权申请。
(三)知识产权取得一旦通过审核,高校就可以正式获得知识产权,并进行正式注册。
在此过程中,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设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决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
(四)知识产权交易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流程的最后一步是进行知识产权交易。
交易的范围包括知识产权的出售、转让、授权等。
高校可以把知识产权出售给其他企业或机构,并获得相应的报酬;进行知识产权授权,赢得合作伙伴的信任,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一)制度框架的搭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框架是管理制度和流程安排的总体蓝图,是制度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
根据《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在结合高校自身的情况,高校可以通过立规、建策,建立起适合自己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制度的沟通和推广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沟通和推广是促进学校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管理,推动实施的重要举措。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13-11-13 发布者:TTC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试行稿)》(南字发[1998]95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学校的现实状况。
学校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南字发[1989]164号)和《南京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南字发[199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附件二: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保证书南京大学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包括中英文校名、校标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植物新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六)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的。
(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所完成的。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一、背景介绍知识产权在当代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大学校园中,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学校内的知识产权,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旨在促进创新与创造,保护创作成果。
二、版权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第一部分涉及版权保护。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教职员工进行原创作品的创作,并为此提供相应的保护。
根据学校规定,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引用、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对于侵权行为,学校将采取惩戒措施,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科技创新,为他们提供专利申请的指导与支持。
一旦创造的发明具有商业化价值,学校将协助申请专利,并提供必要的团队合作与资源支持。
四、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的标识,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学校对于商标保护也给予了重要的关注。
学校规定,任何未经授权滥用商标或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都是违规行为。
为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学校会监测商标的使用情况,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培养创新意识学校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学校通过开设创新创业课程、组织创新竞赛等方式,鼓励学生学习创新的思维和方法。
同时,学校引导学生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具有规范自己行为的能力。
六、知识产权教育为了提高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学校开展了丰富多样的知识产权教育活动。
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学校会向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法规。
此外,学校还定期举办知识产权研讨会、讲座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指导。
七、合作与共享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鼓励合作与共享。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推动知识的共享和流动。
学校还积极与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开展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和商业化。
八、追求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竞争的加剧,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也逐渐面临国际化的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1999.04.08
【实施日期】1999.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号)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