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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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管理规定范文

1总则

1.1为保证公司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时对质量事故进行

质量分析,消除质量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对样品的保管内容、方式、编号、数量及期限等进行发规定。

2样品保管的内容及方式

2.1为了企业的发展及效益,公司规定任何批次的原料、中间制品、成品都必

须检验并保存样品,试样新品和外单位小样在完成相应的分析后,必须保存样品。

2.2原料的样品保存:原料样品为原料测试所取样品的一部分,任何一批次原

料到厂后,由检验员根据检测抽样标准抽取样品,送中心试验室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符合原料标准并入库以后,原料样品分为两份,采购员和中心试验室主管分别保存一份。生产车间在领料投产后,也应留有样品。2.3中间制品的样品保存:中间制品样品为中间制品测试所取样品的一部分。

化验人员在对完成中间制品测试分析后,样品应分两份,分别由中心试验室、生产车间保存。

2.4成品的样品保存:成品样品为成品测试所取样品的一部分。化验人员在对

完成成品测试分析后,样品应分三份,分别由中心试验室、生产车间、库管员保存。

2.5试样新品的样品保存:试样新品的样品为新产品开发所留样品。对于公司

新试样新品,由化验人员按成品取样方法取样完成测试工作,其样品分成三份分别由生产车间、技术管理部和中心试验室留存、保管。

2.6外单位小样:外单位小样是指外单位的送检小样和相关部门走访客户时带

回的同行业样品、客户生产产品、国际上应用先进技术的新产品和新原料,代表行业发展方向的化工产品和原料以及一些新的功能和原料等。在完成相应的测试、分析工作后,中心试验室留存样品。

2.7外观样品的保存:外观是原料成品进行外观检验的参照标准,质量管理部

应在外观检验过程中挑选出典型的外观样品,作为标样加以保存。

2.8样品的保管部门对本部门保管的样品分类存放,并应防霉、防火、防潮、

防破损,对样品的完好性、安全性负责。

3样品的编号

3.1中心试验室应编制出各种样品的保管细则及注意事项,并对相应的保管部

门的保管人进行培训。

3.2为了统一口径,规范管理,所有固体或粉未状样品必须统一用留样袋保存,

液体样品必须用磨品瓶促成。所有样品都必须用统一格式的标签加以说明。

3.3原料样品的标签应注明原料品种、种类、编号、批号、生产单位、进厂日

期及取样日期等内容;

3.4中间制品、成品样品标签应注明产品品种、种类、编号、批号、原料内容、

留存时间;

3.5新产品样品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品种、种类、编号、批号、原料内容、留存

时间;

3.6外单位小样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品种、种类、原料、生产单位、留存时间。

3.7外观标样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品种、种类、品种、留存时间。

3.8不同保管部门同一样品的标签的内容必须一致,填写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

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色调一致,不得更改。

3.9样品的标签由质量管理部统一印制和发放,发放时要做到一品一签,不得

多发。各部门因标签填写不当或损坏需更换时,应出示该标签换取新标签。

3.10检验过的产品留样样品的编号必须同检验记录的编号一致,其格式为

0000.00,前四位表示检验的年月,后两位为各类检验的月流水号,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11样品的种类号分别用A、B、C、D、E、F等英文字母表示。

3.11.1A表示原料样品。

3.11.2B表示中间制品样品。

3.11.3C表示成品样品。

3.11.4D表示试样新品样品。

3.11.5E表示外单位小样。

3.11.6F表示外观标样。

3.12未经许可,样品保管部门的样品不得随意调用和外借,无关人员不得查

阅样品的相关资料。

4样品的保管期限和保存数量

4.1为了保证研发工作及质量问题分析工作需要,所有样品都必须有一定的保

存期限。在保存期内,保管人对样品的保管负责。

4.2样品保管部门的负责人为该样品的保管人,该负责人亦可指专人负责保管。

4.3各样品的保存期限应由质量管理部制定,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技术质

量总监审批。

4.3.1A类样品的保存至成品检验合格为止。

4.3.2B类样品的保存至成品检验合格为止。

4.3.3C类样品的保存期限为:分散剂干品一年、湿品3 个月,油品1个月。4.3.4D类样品的保存期限为半年。

4.3.5E类样品的视而不见需要保存1个月至半年。

4.3.6F类样品的保存期限为:油品、分散剂干品保存一年,分散剂湿品保存三

个月。

4.4到期样品应报请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时必须有质量管

理部人员在现场监督。

4.5到期的外观样品须继续使用的,须另行取样封存。

5附则

5.1本规定由质量管理部制订,经质量管理部经理审核,技术质量总监批准后

执行,修改亦同。

5.2本规定由质量管理部解释、监督和检查。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类似的规章制度自行废止。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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