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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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监管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我公司存入的货物作质押,我公司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银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银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银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公司及与我公司合作的银行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

十二、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贷款银行,保单正本交该银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七、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

第七条借款人提供质押项下的货物须在贷款行所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接受我公司的监管。

第三章警戒线与处置线的风险控制

第八条在融资期内,为规避质押物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和处置线,由借款人、我公司和贷款行共同遵守。

第九条警戒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达到我行质押物价值的95%--90%时,即处于警戒线范围,我公司应立即通知贷款行,贷款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追加质押物或交存保证金或归还部份贷款以补足因质押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达到原约定

的质押价值折率,否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十条处置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处于银行质押物价值的90%以下,即达到银行处置线,我公司应立即通知贷款行,并立即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协助银行制订处置预案,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七章授信后的监管

第十一条我公司要加强对质押物的监控,设定专人监控,设立监管台帐,定期检查动产的管理和变化情况,随时评估质押动产的价值与融资的比率,督促借款人和监管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件。

第十二条我公司应定期要求监管单位定期提交质押物状况报告(静态质押每周一次,动态质押每日一次)核对质押物,必要时应进行双人现场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至少每月查验一次)。贷款行监督监管单位报送质押物进出库和库存信息,核对质押物与出质通知中的约定是否相符,质押物价值是否符合约定。

第十三条协助贷款行严格控制质押物贬值风险。对于借款人资信出现不利于融资安全的情况或市场波动较大时,我公司应每日与银行核对质押物。

当质押率达警戒线或处置线水平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对应执行。

第十四条监管期间追加质押物的,相关程序与质押物入库相同,对于追加的质押物,监管单位应当另行出具质物清单,并与原质押物存于一处。

第十五条监管期间,如质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应当要求并督促其将保险赔偿金存入贷款行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损坏、损毁、灭失的,我公司应当要求借款人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所得赔偿金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嘉兴金诺仓储有限公司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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