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介绍及实务操作

务操作2023-11-08CATALOGUE 目录•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概述•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内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操作流程•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实际案例分析01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概述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动产作为质物,向质权人出质,以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中,动产是指借款人在其经营活动中所拥有或支配的,能够移动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借款人需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或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借款人在未履行还款义务时,质权人或第三方监管机构能够对该动产进行及时处置。
定义和概念提供融资支持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融资方式,使得借款人可以通过出质其自有的动产来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作用降低信贷风险由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将借款人的动产进行了抵押和监管,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贷风险。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质权人或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对该动产进行及时处置,以收回贷款本息。
促进企业发展通过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企业可以将原本难以变现的动产转化为现金流,从而更好地支持其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该业务还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状目前,我国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许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监管机构都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也逐渐实现了线上化和数字化。
发展趋势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将朝着更加智能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实现更加精准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同时,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加强,该业务也将更加注重合规性和透明度。
02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内容质押物应具有合法性,即所有权明确且可依法流通。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金融仓储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目录第一章质押物监管要求 (2)第二章出入库操作和管理要求 (3)第一节质押物入库操作和管理要求 (3)第二节质押物出库操作和管理要求 (6)第三章在库监管操作 (8)第一节在库监管内容和要求 (8)第二节监管环境检查内容和要求 (9)第三节出质人经营管理状况监督 (11)第四节现场监管问题处理 (11)第五节现场监管其他工作要求 (13)第四章监管终止 (14)第一章质押物监管要求1、明确种类:品名、规格、型号、外包装、产地等2、明确质量验收标准:标准,验收依据、标识,验收程序等3、明确数量:计量方法、验收方法、验收程序、盘点方法等4、明确权属:要求提供的具体权属依据。
5、明确保值期:要求保质期较长,不易变质的物品。
6、存储条件要求:要求易保管,易清点。
7、明确质押物计价方法:明确各品种监管单价、计算方法。
8、明确质押物最低控货价值:9、明确监管预警线:原则上为质押物最低控货价值的1.1倍。
10、明确质押物冻结线。
当库存监管质押物价值等于质押物最低控货价值时,为质押物冻结线。
11、明确质押物存储要求明确存储库位、堆码要求、监管标识、隔离措施等要求。
质押物存储库位、堆码、标识要符合质押物存储条件、货物进出方便、安全等要求。
12、明确质押物进出库操作流程质押物日常进出库操作流程要能满足公司对质押物的质量、数量的监管要求同时又符合监管协议的要求。
第二章出入库操作和管理要求第一节质押物入库操作和管理要求一、首次出质入库(1)项目主管带领监管员到达现场,确认监管区范围,树立监管区标志。
(2)安排监管点的办公和生活条件;存留监管点的电话和传真号。
(3)项目主管带领监管员与客户的现场操作人员(或第三方仓库操作人员)接洽,确认监管流程,出入库单据;确认关于监管业务的联系人及授权书(操作联系人和负责人)。
(4)监管区域划分,建立区、排、垛位,树立垛位标志(如果监管现场有明确的垛位标志,则按现场垛位标志)。
质押监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1.0目的规范质押监管业务流程及操作。
2.0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大运公司委托管理单位的质押监管业务的管理与操作。
3.0职责3.1公司金融物流事业部职责公司金融物流事业部负责《质押监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2被管理单位职责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可在此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操作规范。
各单位主管领导对质押监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进行总体控制,金融物流事业部门具体执行本办法。
4.0工作过程描述4.1机构设置及主耍职责4.1.1金融物流事业部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单位必须设金融物流事业部和专门人员从事管理和业务操作,明确组织机构,落实负责人和岗位人员。
对关键业务环节和关键岗位必须分权控制管理,合理授权。
金融物流事业部部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客户的开发、合同的洽谈、合同评审和向主管领导提供签订合同的依据。
2负责库外监管场所的选择、评价和跟踪评价。
3负责合同管理和客户档案管理。
4会同质权人、出质人,必须在第一次对质物确认时对质押货物期初库存量共同进行盘点,三方在盘点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5负责出质手续、提货手续和相关单据的审核、确认和管理,负责登记《质物控制总账》和各种报表的上报工作。
6每日调查质物市场价格,记录在《质物市场价格调查表》中,并根据合同规定负责向银行提供《质押货物价格变动通知单》。
7向每一个库外监管场所派出至少两名合格的监管人员。
8配合人力资源部测试和招聘库外监管人员并建立库外监管人员考核制度,并对其进行考核。
9就质押监管业务负责与质权人和出质人的联系沟通。
统计监管收入,定期向出质人提供收费明细,并收取费用。
10金融物流事业部巡查人员对库外监管点每周巡查一次,巡查的真实结果记入《质押业务巡查表》。
库外监管点超过10个,必须配备2名以上巡查员。
11研究质押监管业务的新情况和衍生业务。
4.1.2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预测,并釆取相应的对策予以控制。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为解决中小企业、三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贷款难问题,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本公司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制定动产质押的相关操作办法。
第一部份基础资料一、抵押的物资是作为质押担保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存储地点等应根据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并有权属和质量证明文件,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由金融仓储公司负责盘点造册及对物质价格估价后报银行审核。
二、抵押的物质价格银行有权单方面随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价格调整对借款方造成的一切后果,金融仓储公司不承担对借款方的任何责任,只对银行负责。
三、质物的管理,监管期间为金融仓储公司根据协议代理银行占有质物并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至收到银行出具的关于解除质押的书面通知后,释放货物时监管期间终止。
金融仓储公司的监管责任解除。
四、操作流程图质物监管动态模式流程图第二部份基本条件一、服务对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于有经常性货品贸易、销售量大、流动资产占比较高(动产占比高)、现金流量较大、没有大量厂房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且能提供合规仓单质押的贸易客户。
客户必须是仓单的所有权人,其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2、金融仓储公司经银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3、质押仓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2)出具仓单的金融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银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金融仓储公司;4、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有权明晰;(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贬值;(4)适应用途广,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质押监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质押监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一、流程及操作规范:1.业务准备阶段:(1)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评估风险;(2)确认货物或资产的价值,并与借款人达成一致意见;(3)制定质押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双方签字盖章;(5)确保质押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监管阶段:(1)接收质押物:监管机构接收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并对其进行验收,确保质押物符合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2)入库管理:将质押物进行入库登记,并进行分类和编号,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确保质押物的存放和管理安全;(3)登记押证:对质押物进行押证登记,确认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属和抵押权的设定;(4)定期勘察:定期对质押物进行勘察,了解其状况和价值变化;(5)日常监管:对质押物进行日常监管,包括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6)动产权证收妥:质押监管机构应将质押物的动产权证存放妥善,并定期核对存放情况;(7)质押物的处置: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特殊情况时,根据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对质押物进行处置;(8)定期报告:定期向借款人和抵押权人提供质押物的存放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质押物的数量、状况和价值变动等内容。
3.业务结束阶段:(1)解押: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解除质押物的抵押权;(2)交付质押物: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及时交付质押物给借款人;(3)结算:对借款人的还款进行核对和结算,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4)撤档:对质押物的相关档案进行撤档工作,归档质押监管业务的相关文件。
二、操作规范:1.公平公正:质押监管业务的操作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2.严格审查:对借款人的资质、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3.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定期对质押物进行勘察和监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4.及时报告:定期向借款人和抵押权人提供质押物存放和管理情况的报告,确保各方对质押物的了解和监控。
2019年动产质押操作细则.doc

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
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贷款卡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金融仓储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金融仓储一、动产质押监管流程1.动产质押登记:质权人与质押人在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登记动产质押合同,并提交相关质押物的证明文件。
2.质权物的评估:监管机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质押率。
3.质押合同签订:质权人与质押人在监管机构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质押物的保管与处置方式。
4.质押物的交付:质押人将质押物交付给监管机构,由其进行安全保管。
5.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包括对其数量、质量、存储状况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
6.质押物的处置: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可以处置质押物,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或其他债务。
7.监管结束:当贷款或债务全部还清后,监管机构将质押物返还给质押人,监管流程结束。
二、金融仓储管理要求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金融仓储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质押物的入库、出库、存储、核查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2.安全保障措施:金融仓储机构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防止丢失、破坏和盗窃等情况的发生。
3.定期检查和盘点:金融仓储机构应定期对质押物进行检查和盘点,核对数量、质量和存储状况,确保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4.保险保障:金融仓储机构应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便在质押物丢失或受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5.研发信息化系统:金融仓储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质押物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6.加强员工培训:金融仓储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合规操作。
7.审计监管:金融仓储机构应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其管理和操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8.信息披露:金融仓储机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质押人披露质押物的存储情况和变动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的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和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保护质押人和质权人的权益,降低质押交易的风险,促进经济的发展。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保障风险防控能力,根据行业自律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以动产质押为基础,通过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监管,加强质押物的风险防控。
第三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应遵循“诚实、公平、守信、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包括贷款前、贷款授信后的动产质押监管。
第二章贷款前动产质押监管第五条企业在申请动产质押贷款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质押物信息、抵押权证明等。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对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资质,并对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如果审核通过,监管机构应与申请企业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质押物的使用要求与用途。
第八条监管机构在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后,应对质押物进行登记、封存,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工作,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第九条质押物的价值应根据公正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定,监管机构应与评估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申请企业每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质押物的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动情况的报告,并按合同规定缴纳监管费用。
第三章贷款授信后动产质押监管第十一条在贷款授信后,贷款机构应与监管机构沟通,将贷款金额划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贷款机构每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向、贷款用途、贷款是否按照合同执行等。
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应定期核实贷款使用情况和质押物价值,并向贷款机构提供监管报告。
第十四条如果发现质押物的价值下降或出现其他风险情况,监管机构应及时通知贷款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责任与风险防控第十五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涉及到监管机构、贷款机构和申请企业三方,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贷款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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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监管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我公司存入的货物作质押,我公司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银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
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银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银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公司及与我公司合作的银行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
十二、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贷款银行,保单正本交该银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七、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
第七条借款人提供质押项下的货物须在贷款行所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接受我公司的监管。
第三章警戒线与处置线的风险控制
第八条在融资期内,为规避质押物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和处置线,由借款人、我公司和贷款行共同遵守。
第九条警戒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达到我行质押物价值的95%--90%时,即处于警戒线范围,我公司应立即通知贷款行,贷款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追加质押物或交存保证金或归还部份贷款以补足因质押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达到原约定的质押价值折率,否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十条处置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处于银行质押物价值的90%以下,即达到银行处置线,我公司应立即通知贷款
行,并立即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协助银行制订处置预案,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七章授信后的监管
第十一条我公司要加强对质押物的监控,设定专人监控,设立监管台帐,定期检查动产的管理和变化情况,随时评估质押动产的价值与融资的比率,督促借款人和监管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件。
第十二条我公司应定期要求监管单位定期提交质押物状况报告(静态质押每周一次,动态质押每日一次)核对质押物,必要时应进行双人现场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至少每月查验一次)。
贷款行监督监管单位报送质押物进出库和库存信息,核对质押物与出质通知中的约定是否相符,质押物价值是否符合约定。
第十三条协助贷款行严格控制质押物贬值风险。
对于借款人资信出现不利于融资安全的情况或市场波动较大时,我公司应每日与银行核对质押物。
当质押率达警戒线或处置线水平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对应执行。
第十四条监管期间追加质押物的,相关程序与质押物入库相同,对于追加的质押物,监管单位应当另行出具质物清单,并与原质押物存于一处。
第十五条监管期间,如质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应当要求并督促其将保险赔偿金存入贷款行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损坏、损毁、灭失的,我公司应当要求借款人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所得赔偿金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嘉兴金诺仓储有限公司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