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的救济机制
师生权益救济机制

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第一章:前言师生是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在教育过程中,师生之间的权益保障显得异常重要。
一方面,教师需要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尊重,以保证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另一方面,学生需要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和平等的教育机会,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学习成果和个人发展。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师生之间权益受损的情况。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第二章:师生权益受损的现实问题师生之间的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教师权益受损: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承担着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责任。
然而,一些教师在工作中遭遇不公平待遇、工资拖欠、职业发展困境等问题。
这不仅损害了教师的权益,也打击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专业素养。
2. 学生权益受损:学生是教育的受益者,也是教育的未来。
然而,一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面临种种困境。
例如,一些学校存在招生不公、教育资源不均等问题,导致一部分学生无法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此外,还有一些学生面临欺凌、体罚等身心受伤害的情况。
第三章:建立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建立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教师的权益:教师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需要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尊重。
建立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可以有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激励教师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 保障学生的权益:学生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应该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公平的教育资源。
通过建立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可以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实现个人梦想。
3. 促进教育公平:教育的本质是公平,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
建立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教育的公平性,消除教育资源不均的现象。
第四章:构建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的原则构建师生权益救济机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和平等:救济机制应该对师生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正和平等的教育环境。
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下的消费者救济机制

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下的消费者救济机制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我国消费市场的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21年实施。
然而,仅有这一部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维权的需求。
为此,我国在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中设计了多种消费者救济机制,并不断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下的消费者救济机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诉讼救济机制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民法典第256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确认合同无效等。
然而,诉讼救济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消费者在面对商家实力强大的情况下,对于诉讼成本的承担常常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其次,诉讼过程中消费者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那些时间宝贵的消费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阻碍。
最后,即使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商家不支付赔偿款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成果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考虑建立更加便捷的非诉讼救济机制。
比如,可以成立专门的消费者争议解决组织,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消费争议,提高解决效率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二、行政救济机制消费者权益民法典还设立了行政救济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民法典第276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然而,行政救济机制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时,执行力度不够,处罚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商家仍然逍遥法外。
其次,行政机关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常常需要很长时间,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最后,行政救济机制往往只注重处罚,而对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补偿不足。
为了加强行政救济机制的效力,可以考虑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提高处罚的力度和频率。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为及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学科,而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行政救济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救济措施的一种制度。
“行政救济”一词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了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定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救济机制。
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公正,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法治意识。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救济措施,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制度来追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恢复。
2.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增加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和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三、行政救济制度的原则行政救济制度的运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和有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 合法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救济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快捷性原则。
行政救济应当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及时处理,确保救济程序的迅速进行。
3. 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独立的救济职能,避免行政干预。
4. 公开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应当对外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救济的程序和结果。
社会保障第五章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社会福利
以提高和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目的 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是和社会保险、社 会救助并列的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日 益重要的子系统。(狭义)
特点:
对象全员化
项目广泛
资金来源多渠道
失业保险。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 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保费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6.5%, 由雇员和雇主平均分摊。收缴的全部保费用于支付失业补 助、短期工作补助和创造工作岗位的支出。所有在过去两 年中交纳了12个月或者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失业保 险。
医疗保险。目前,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 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几乎在德国的所有居民,都 参加医疗保险。在法定保险机构的义务投保者或者自愿投 保者约占居民的88%。2004年,平均法定医疗保险费为雇 员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4.7%。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交 一半。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 要支柱,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 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及各种具有互助共济功能的社 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面向贫困人口与工业劳动者的阶段 面向贫困人口与一般劳动者的阶段
(二)特征
累进税制与高税收 普遍覆盖与全民共享 政府责任与保障全面 法制健全 充分就业
2、从是否与受保障对象的社会生 产活动或收入关联来分
与社会生产活动或收入有关联
如社会养老保险金、伤残抚恤金等
与社会生产活动或收入无关联
如贫困补助、灾害救济、伤残康复等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五号《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3年11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保护与救济机制第四章消费环境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金融监管、税务、海关、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五章 世贸组织的救济制度与保障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三节 中国在保障措施方面的承诺(六)
• (五)适用报复措施救济的有限性,被采取保障措施后国 家的报复能力减弱
• 根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出口国有权 在保障措施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采取报复措施,甚至可以立 即进行报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 第6款规定:对基于相对增长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中国 有权在实施2年后采取报复措施,对基于绝对增长采取的 特别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中国和世贸组织成员均有权在 实施3年后采取报复措施。无疑剥夺了中国作为一般世贸 组织成员在任何时间进行报复的权利
•
为了避免保障措施的滥用,也为了防止“灰色区域措
施”的蔓延,乌拉圭回合将建立并完善保障措施制度作为
议题之一,并最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
第二节 《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一)
• 一、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 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
•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进口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 量的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两种情况。
• (三)进口激增与产业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
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进口激增与产业
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这种证明必须有客
观证据的支持。如果在同一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由进口
增长以外的因素所致,则此类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激增。
第二节 《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四)
• 二、保障措施的调查、通知和磋商程序
• (一)保障措施是一种预防性和救济性保护措施
•
保障措施不仅对“意外情况的发生”这一变更情势所发生的损害
提供救济,而且对“损害威胁”进行事先预防。一国采取保障措施的
根本目的是通过预防和救济来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保障措施制度为 成员方提供了在此情况下保护其正当利益的可能,使其有时间调整本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法定规范,为维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宪法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确保人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使公民行使权力有法可依,也保证了公民不会受到滥用权力的侵害。
宪法将公民权利提升至国家层面,使其具有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具有了更大的保障力。
二、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是宪法保障的延伸与实践。
通过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构与程序,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的渠道与方式。
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全面维护公民权利,高效实施救济,保护公民隐私,公正审理案件,加强监督与问责。
只有具备这些特点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才能真正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具体实践在我国,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实践和发展。
首先,我们的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为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次,我们建立了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手段。
再次,我们设立了审判机构,包括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承担着最终审判的责任,为公民提供了司法救济。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公民权益保护组织,如人权组织、消费者协会等,为公民提供了维权支持和服务。
这些实践的机制和组织,共同构成了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体系。
四、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不足与改进虽然我国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在实践中,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依法运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办理效率低下、审判公正度有待提高等。
其次,公民了解权益救济机制的意识和能力尚待进一步培养。
还有一些公民权利救济机构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法理学第五章 法律关系

国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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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
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承载物,只 有存在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中观念形态的权利义务 才能具体化为实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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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1.物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
4.人身
单边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单务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 中,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承担义务
双边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双务法律关系,是指在两个法律主
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每个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一 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
多边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复合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 以上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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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现,是法律规则在 法律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由法律来确定,根据年龄和精 神健康状况将公民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 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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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具有那一个国家的国 籍就是那一个国家的公民。公民是众多法律关系的主体。
对法律关系作这种分类的方法论意义在于: 第一,抽象法律关系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手段规定在法律规范中的、具有普遍的效力、 可以作为标准检测、评价具体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第二,具体法律关系是主体将法律规范中的抽象法律关系应用于社会实践的结果, 具有实践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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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 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 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创立了社 会学法学的新理论,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广 泛而深远的影响。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 前言:为什么制度重要?制度能够有效减少人类 社会活动的成本。《(制度经济学》) • 非正式制度是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内容, 是正式制度产生、发展和有效运行的前提,是社 会资本的核心内容。作为社会资本的非正式制度 是决定经济绩效的关键变量,对经济发展具有不 可低估的作用。制度演进的内生和渐进特点,使 得非正式制度的演化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至 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结合包括非正式制度在内的 社会资本存量状况,构建促进经济发展的合适社 会资本,我国现代化进程才有望取得持续进展。
非正式制度优点
• 第一,非正式制度在某种条件下可以减少制度创新的成本, 推动制度变迁。 • 第二,非正式制度,如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具有历史 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人们可以在其中找到非常丰富的制度 创新资源,使之起到经济制度变迁的润滑剂作用。 • 第三,非正式制度当然不如正式的法律、法令、条例、章 程等这些正规的制度具有理性和强制性,但在正式制度由 于种种原因出现真空时,一些文化的因素、传统的习惯等 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可以起到维护和创新交易规则、稳定 社会秩序的作用。
• 庞德认为,人性包含着自我扩张的本性和社会本性两个方面。一方面, 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外在的表现是人的欲望和要求;这种欲望和要求 不断地扩张、永无止境;个人的本性决定了整个人类社会对于外在自 然资源的要求也是无限的。另外一方面,世界上的事物和资源是有限 的。为了协调这里的两组矛盾,庞德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第一步, 通过控制个人的欲望和要求使之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一来人与 人之间不会发生冲突;第二步,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得到控制、人类 社会内部达到协调一致、人类的力量得到完善和发展,从而达到对外 在的自然界进行控制。德从历史的经验总结出人类历史上有三种主要 的社会控制手段:道德、宗教和法律。庞德认为,“在某种意义上, 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 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近代 世界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2、意义: • 在美国,“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最早出现在 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审理该案的马 歇尔大法官除了重申普通法的这一原则之外,更 将“有权利必有救济”作为法治的核心组成部 分——“公民自由的本质确切无疑地存在于每个 人在遭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政府 的首要义务之一就是承担这种保护……合众国政 府强调自己遵循法治而非人治。但是如果合众国 的法律不能够向某项遭到侵害的既定法律权利提 供救济,它就不配拥有‘法治’这样崇高的称 呼。”
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 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规范、宗法观念、 传统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因素。 • 非正式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它的乡土性和内控性。 • 乡土性是指非正式制度直接孕育和植根于人们的习惯之中, 是高度乡土化的,其本身就是人们生活的常规,自然受到 尊崇和践行; • 内控性是指对于个人来说,它是从小“习得”的,到了成 年,这种制度或约束已与自身的思维习惯和价值观融为一 体,成为内在的和“自觉”的调节者,对它习以为常而毫 无感知。
•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真正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正式法 律制度,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非正式制度相一致或相近的 规则。如果正式制度企图依国家强制力扭曲、压制或征服 民间法或习惯法,必然会加剧二者的紧张关系,引起后者 的强烈反抗或消极抵抗,从而迫使正式法律制度发生某种 走型或形同虚设。 • 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在一个道德失范的社会里,如缺 少了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支撑,作为道德底线的 法律的生存以及其正常作用的发挥,必然会受到负面的影 响,甚至完全变质,走向立法的反面,其结果将是法律最 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的丧失。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法律 的外在道德又称实体自然法,是指法律的实 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又称程序自然法,是 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问题,即一种特 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
八项“法治原则”
• • • • • • • • 法律的一般性 法律必须公布 法律的非溯及既往 法律的清晰性 法律内部的一致性 法律的可行性 法律的稳定性 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主要体现于 三个层次: • 法律的道德基础:这涉及法律的权威。 • 法律的道德目的:即我们通过法律追求什 么,要达到什么。富勒将自由界定为“应是 参与并作出有效选择的自由”。这种有效 选择不仅是个体的选择,更多的是指集体的 选择,它主要指人们的参与。 • 法律的道德结构:富勒在分析法律的道德 结构时,把法律作为一套制度和过程来考察。 富勒将法律的概念定义为“使人类行为服 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社会学家罗斯1901年以《社会控制》为名结集出版。这 是系统研究社会控制的第一部专著,罗斯也因此成为社会 控制理论的创始人。社会控制是由舆论、法律、信仰、社 会暗示、社会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 幻像、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多种手段来实施的。 • 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年)一书中提 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即把法律看成是社会控制的手 段。 •
第五节法的救济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
一、概念及其意义
• 1、概念:英美法系叫做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大陆法系叫法律责任的承担。 • 救济包括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 • 救济是相对于主权利的辅助权利。从结果上看, 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 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救济具有双重特性:在 本质上,它是权利主体所取得的一种合法权利, 一个人若被剥夺了救济权,也就意味着他丧失了 “第一权利”;在功能方面,它是“第一权利” 实现的保障,通过冲突的解决,为类对法律规范的遵守是基于国家权威, 而对社会规范的遵守是基于人们严格自我 抑制以及历代传承的习惯势力,形成人类 内心的服从。近代社会,道德价值取向与 法律价值取向产生巨大的差异,法律规范 的作用也呈现出局限性。 • 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沟通和理解 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和祸合, 是法律制度创新和变迁取得成功的关键。
概述
• 按照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观点,所谓正式制度, 是指由国家确认、创制并监督实施的,以国家强 制力支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行为准则。 如宪法规则、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 有关政策文件等。正式制度作为“共同利益”的 体现,深深地打上了共同意志的印记,从产生之 日起就与个人存在着某种潜在的紧张关系,形成 一种张力,需要以某种权威作为后盾使其得到普 遍的遵守和服从。因此,强制性或约束性成为正 式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
非正式制度的意义
• 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就 是通常所言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包括人们对法律制度和法 律现象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看法,对法律制度安 排和法律制度结构的评价和解释以及自己是否愿意守法以 及对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认识等由于非正式制度规范往 往在不同程度上分享,借用着作为正式制度的法的符号形 式和功效,囚此,它们同样是一种“法”或“准则”。不 仅如此,在正式制度没有定义的时候和地方,社会生活的 常规运转往往是靠非正式制度来保障。在此意义上,非正 式制度也具有明显的法律功能,而且约束的空间较之正式 制度要大得多。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伴而存,其对正 式制度的影响和所显现的法律功能贯穿于正式法律制度的 创新、转化以及变迁的整个过程中。
法律的道德性
• 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朗·L.富勒 • 富勒着重讨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为法 律与道德不可分,并提出了法律制度作为整 体,必须满足程序上的八项要求,即法律的内 在道德。他坚持自然法的法律与道德具有 必然联系的基本命题,并将道德作了区分,认 为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而义 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
探讨:司法社会化与ADR机制替 代性
非诉讼机制的本土资源--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 文化 1、法律虚无主义 2、无讼观:公元前6世纪,孔子宣布他的从政 信条之一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 无讼乎!”从此,“无讼”几乎成了所有中 国人的共同理想。 3、调解息讼
第六节法实施机制的其他因素
一、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二、庞德:社会控制论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群体
二、救济的方法
在一般意义上,从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救济方法大致 可分为以下三种: • 第一,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为原始和最为简 化的救济方式。从整个世界史的范围看,“私力救济”大 都经过了血亲复仇到同态复仇的演化过程。 • 第二,公助救济。公助救济又称为“类法律式”的救济, 主要包括仲裁与调解两种形式。作为公助救济的特点是, 在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中,必须有一位纠纷或冲突的解决 者即一位特殊的居间的第三者。 • 第三,公力救济。诉讼是公力救济的主要表现形式。权利 救济由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变的标志就是诉讼的出现。 诉讼的出现既表明了社会的进步,同时也表明了权利现实 化的有序性特征。 •
三、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
诉讼救济与非诉讼救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 下方面: • 首先,诉讼救济以法律规则为依据。 • 其次,诉讼救济具有法定程序性。 • 最后,诉讼救济效力上具有强制性。
诉讼救济方法
诉讼救济方法是一种正式的救济方法,非诉讼救济具有非正式性。 诉讼救济的优点在于其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预 见性的程序规则,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国家强制力上的保证,这是法律 社会的基本原则。但是,其局限性也正源于此。诉讼具有成本限制。 诉讼的功能不只在于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解决纠纷确认行为规 则以影响现存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从而使个社会从中受 益。在此基础上可以将诉讼成本主要分为私人成本和公共成。私人成 本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用 于诉讼的实际支出。公共成本是国家为维护司法的运作,为公民解决 纠纷提供的司法资源,包括法官的薪金、法院装备的成本等。此外诉 讼成本还包错误成本(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风险)、道德成本(因法院判 决而致使的当事人间关系的破裂、和谐的不继续以及对道德情感等方 面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