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犯罪之罪数认定小议
民间借贷中金融犯罪问题探析

『 关键词】 民间借贷 ; 金 融犯 罪 ; 规 范发展
【 中图分 类号 】 D 6 3 0 一Leabharlann 【 文献 标识码 】 A .
【 文 章编号 】1 O 0 7 ~ 4 2 4 4 ( 2 0 1 3 ) 1 2 - 0 2 7 — 1
清晰, 增 加操作 性 。
容, 约束不 同地域 不 同的 民间借贷 组织 、 机构 和个 人之 间具 有
差 异性 的民 间借贷行 为 。使 得 民间借 贷成为 正规 金融 体 系的 合 理补 充 。这 一政 策建议 目前 已经走 出 了第 一步 。 明确 民 间借贷 的合 法 地位 之后 , 通过 规 范专 业 “ 放贷人” 开 展放贷 业务 ,同步 也 防范和解 决 了民间借 贷领 域 的不规 范 现象 , 首 当其 冲的就是 能够解 决 民间“ 高利贷 ” 问题 。 从 反证 的
断重复 制定 借贷 的规则 、 评 估还款 能力 的博弈 过程 , 实施 每一
笔 具体 交易之 后还要 承担 资金无 法 收回 的风 险 。政府 承担 的 角色 。还包括 主导 制定关 于 民间借贷 活动 的权利 和义 务等 内
来源 的“ 不特定 对象 ” 的认 定标 准 、 数 量 限制 、 例外 情形 等 区分
行 为予 以严厉 打击 。 今后还应 当通过 司法 解释 , 进 一 步 对 资 金
当前多 数地方 民间借 贷 活动呈 现出无 序 、低 效 等不 规范
现象 , 主 要 原 因在 于 缺 乏 明确 政 策 导 向 和 规 范 监 管 。 由于 缺 乏
明确统 一 的程序 和规定 , 每 当实施 民 间借 贷交 易之 前 , 需要 不
金融犯罪种类划分及其特征揭示——兼论金融犯罪的此罪与彼罪之界分

究的深化 , 又有利于正确揭示金融犯罪的共性本质
特征 。
融市场的监管法规。从事危及货币、 外汇、 有价证券 及金融机构、 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活动 , 破坏金
2行为分类法。所谓行为分类法是指 以犯罪行 . 为的某种特征为根据, 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 和排列 的方法。有的学者从金融行为方式 的角度进行分
金融犯罪种类划分及其特征 揭示
— —
兼论金融犯罪的此 罪与彼 罪之界分
杨 月斌 , 王 群
( 南通大学 法政学院, 江苏 南通 26 1) 209
摘 要: 金融犯罪作 为一种 新型经济犯罪 。 前立 法、 目 司法部门及刑法学界对有关此类犯罪 问题 的研究 尚不 够
全面、 深入, 其中对金融犯罪进行科学、 合理分类并揭示其特征是亟需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通过综合研析刑
行为所侵犯 的、 为我国金融刑法所保护的金融交易 、 金融监管 、 金融调控管理秩序的总和” ’第二 , …( ;
在客观要件方面, 此类犯罪在客观方面 , 表现为行为 人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 法规 , 以伪造、 诈骗或者
其他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 情节严 重的行为 ; 第
二、 金融犯罪 的分类
7 1
维普资讯
西安财经学 院学报
域不同, 所形成的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金融管理秩 序不同。因此 , 以从具体的金融制度角度对所有 可
金融犯罪加以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既有利于理论研
体是破坏 了国家有关货币、 外汇、 有价证券等管理制
度及对金融机构 、 证券交易和保 险公 司组织和行为 的监管制度等 ;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 国家有关对 金
犯罪此罪彼罪界限所在, 从而为金融刑事立法不断完善以及司法部门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有利的依据。
金融现象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欺诈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涉嫌金融欺诈案为例,对金融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投资、融资、担保等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涉嫌金融欺诈。
具体案情如下:1. 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等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未如实披露投资风险。
2. 隐瞒真相:该公司未如实披露其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
3. 恶意操纵: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诱导投资者加大投资。
4. 恶意欺诈:该公司在投资者提出退出时,故意拖延时间、拒绝支付本金和收益,甚至虚构投资项目,继续欺诈投资者。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本案中,该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隐瞒真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一)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未如实披露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3. 恶意操纵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恶意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论金融诈骗犯罪的若干问题

论金融诈骗犯罪的若干问题
金融诈骗犯罪既影响个人经济安全,也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以下是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若干问题参考内容:
1. 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以欺骗、骗取、窃取等手段,从受害人手中获取财产的犯罪活动。
这种犯罪行为包括各类诈骗、盗取、欺诈等方式,如网络诈骗、ATM机诈骗、银行卡盗刷、股票欺诈等。
2. 金融诈骗犯罪的危害?
金融诈骗犯罪会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对他们的生活和经济造成严重打击,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金融秩序。
此外,它对商业生态、社会和谐以及法制建设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3. 金融诈骗犯罪如何防范?
金融诈骗犯罪的防范包括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密码安全、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举报等方面。
另外,银行等单位也应该加强技术更新、提高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4. 什么是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活动的犯罪行为,包括虚假
销售、假冒网站、网络钓鱼等。
网络诈骗手段隐蔽,需要警惕。
5. 如何防范网络诈骗?
防范网络诈骗需要加强密码管理、保护个人信息、谨慎点击陌生链接、提高警惕等。
如收到可疑信息,可以先进行核实,选择安全渠道进行操作,谨防陷入诈骗陷阱。
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

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引言: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诈骗犯罪也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方式,对他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
本文将从金融诈骗罪的定义、特征、案例分析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金融诈骗罪的定义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方式,对他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
在金融领域,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包括虚假投资、资金挪用、股票操纵、合同诈骗等。
二、金融诈骗罪的特征金融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 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实现个人经济利益。
2. 虚假宣传手段:犯罪嫌疑人常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如夸大利润、隐瞒风险等,诱使他人进行投资。
3. 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权益,通过欺骗手段危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诈骗罪的案例分析1. 虚假投资案例:某公司通过虚构海外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加入,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最终,该公司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资金。
2. 资金挪用案例:某个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违法使用这些资金,导致客户损失惨重。
3. 股票操纵案例:犯罪嫌疑人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公司股价大幅波动,从而达到操纵股市、非法获利的目的。
四、预防金融诈骗罪的措施1.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行为。
2. 提升公众金融知识: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识别金融诈骗的能力,减少受害者的数量。
3.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结论:金融诈骗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其特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欺骗。
为了预防金融诈骗罪的发生,需要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公众金融知识,并加强执法力度。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案件也日益增多。
金融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金融案件,对金融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典型金融案件案例分析1. 银行贷款案件案例:某公司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损失巨额资金。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通过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道德风险。
部分借款人法制观念淡薄,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2)银行内部管理不善。
部分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导致贷款风险。
(3)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虚假贷款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证券市场案件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导致投资者损失。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操作,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短期利益,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
(2)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投资者盲目跟风。
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导致市场投机氛围浓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险欺诈案件案例:某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金融犯罪分类问题探究

1 . 体例不协调。如前所述 破坏金融 管理秩 序这一节 的设置是 按客 体分类法进行划分 的,而金融诈骗犯罪这一节的设 置是按 行为分类法进 行划分的 ,这一分类方法显然违背 了我 国刑法分则的划分标准 :以同类 客体分章 ,以直接客体分节。金融诈骗犯罪独立设节而产生的与传统刑 法归类标准的不一致 ,显示出我国刑事立法技术上存在稚嫩的一 面。另 外这种前后矛盾不仅造成刑事立法标 准的不统一 ,而且容易导致人们产 生金融犯罪中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一致 的误解 ,甚至还会使人们对我 国刑法中犯罪分类的标准产生怀疑 。 2 .立法思路不协调。将金融 诈骗犯 罪独立设 节暴露 出,立 法者 的 立法思路不协调。立法者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 ,可以说是一项 突破 和 创新 ,但是这种突破 和创新显然不彻底。如果立法者对 该将这 种立 法思路 贯彻 到 底,即按照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将杀人 、盗窃或者诈骗犯罪独 立归为 类 ,将金融诈骗罪重的八种具体犯罪和合 同诈骗罪以及诈骗罪 归在一 起。但是 ,现行 《 刑法》 只是讲金融诈骗罪划分出来 ,而将合 同诈骗罪 和诈骗罪按照客体 分类法 归在 “ 扰乱 市场 秩序罪 ” 和 “ 侵犯 财产 罪” 中 ,这一归类方法反映出立法者在犯罪分类上立法思路 的不协调。 3 .节与节之 间的客体位 阶不协调 。有 观点认 为将金融 诈骗罪 独立 设节并不违反我国刑法一贯遵循 的客体分类法。因为金融诈骗 往往发生 在金融交易活动 中,所以其侵犯 的是金融交易秩序 。而各 章之 间的同类 客体 以及各章之下各节的直接 客体是一种平行关 系。由此看来 主张这一 观点的学者认为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 管理秩序应该 是一种并列 的关系 。 本文认 为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交易秩序的关系来看 ,两者应 该是一种 包容关系而非并列关系。
金融诈骗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金融犯罪之罪数认定小议[论文摘要]金融犯罪是一种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的预谋犯罪。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尚无判断罪数标准的明确规定,金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相关问题,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又较为少见。
故此,科学、合理、全面、深入地界定诸种罪数形态之基本内涵,揭示其主要特征,把握其罪数认定,确立其处罚原则,对于金融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金融犯罪罪数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吸收犯一、概述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罪数,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
在罪数理论上,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将罪数不典型的情况区分为多种类型,包括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等。
在金融犯罪领域中,法律明文规定构成数罪需要并罚的,唯有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保险诈骗罪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应当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不同的金融犯罪,且数罪之间不具有不应当并罚的关系时,自然应当并罚。
由于金融犯罪领域中关于认定为一罪的情形更为复杂,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金融犯罪中关于一罪的认定。
二、一罪之认定(一)法条中明确规定处断为一罪的情形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鲜有法条对于罪数形态作出直接规定的,但该种情形仍然存在。
在金融犯罪领域中,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处断为一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亦即以伪造货币罪定罪;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则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亦即以盗窃罪定罪。
其中,有学者认为后者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
笔者将会在下文关于想象竞合犯的部分就该此进行论证。
(二)金融犯罪中的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1.法条竞合所谓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刑法条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
由于相互竞合的法条之间可能出现包容(重叠)或者重合(交叉)关系,因此不同的情况也有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些原则在金融犯罪领域均得到充分的体现。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即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由于集资诈骗的行为完全符合了诈骗罪的行为方式,集资诈骗罪包容了诈骗罪的内容,因此这两个条文之间存在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
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据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实施了集资诈骗行为时,虽然该行为也满足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对行为人仅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又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法条竞合,二者属于交叉竞合的情形。
二者本有多种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对象,但当行为人采用了披露(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方法来侵犯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又属国家秘密时,两罪行为方式及行为对象就形成竞合关系。
对于这种交叉的情况,应当依据重法由于轻法的原则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同时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泄漏国家秘密罪时,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2.想象竞合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数个罪名,但由于其本质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
在想象竞合犯的场合,只存在一个犯罪事实,但是这一个犯罪事实可以评价为多个罪名,是观念(规范评价)上的数罪,实质(事实存在)上的一罪。
所以,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该条规定属于我们上文中提到的法律明文规定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但对于该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论者指出,因为在此处,行为人貌似有两个罪过,出现两个结果,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仅仅一次侵害了一个法益,因此只能认定为一个行为,虽貌似符合两个罪名,其实仅仅构成一罪,这就是想象竞合犯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针对这一问题,应该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数量、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法律的规定这三个方面探讨。
首先,根据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成立想象竞合犯必须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在上述情况中,行为人盗窃信用卡的行为以及盗窃之后的使用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使用行为并不能必然包容之前的盗窃行为,因此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从而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
其次,从两个行为的关系上看,盗窃信用卡之后的使用行为是盗窃信用卡后的必经阶段。
由于信用卡本身的特殊属性,单纯的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取得信用卡中的财富,必须通过使用才能获取财富。
进一步的说,从责任的角度出发,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在盗窃他人信用卡之后不使用,使得行为人对使用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
因此盗窃信用卡之后的使用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从而只认定盗窃罪一罪,并不另外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使用行为作为一个单独的行为独立存在。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上述论述,即使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的刑法基本理论,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应该按照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
所以刑法的这一规定属于注意性规定,而非拟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对使用行为不单独评价,是由于使用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事后的不可罚行为,该情形并非想象竞合。
(三)金融犯罪中的牵连犯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一般有三种类型,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或兼具上述两种牵连的复杂牵连形态。
牵连犯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3)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4)各犯罪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然而,学界对于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认定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观说认为,只要客观上两种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就具有牵连关系;主管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将某种行为作为目的行为的手段行为或者作为原因行为的结果行为,就存在牵连关系;折衷说认为,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与客观上都具有牵连关系时,才具有牵连关系;类型说认为,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数行为间在客观上有具有通常的目的与方法或者原因与结果关系的,才能认为是有牵连关系。
还有学者主张,如果将牵连犯认定为一罪,就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牵连关系;如果将牵连犯认定为数罪,则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牵连关系。
笔者认为,类型说与折衷说有相似之处,二者均认为只有当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通常的逻辑关系时,才能认定牵连犯成立。
亦即,只有当一般人认为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目的,或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能认定为牵连犯。
例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伪造公文的行为通常用来骗取公私财物);但非法盗窃枪支后杀人的,不宜认定为牵连犯(虽然枪支经常用于杀人,但盗窃枪支并非杀人的通常手段)。
相较而言,折衷说更兼具从主观方面进行认定。
主观是指行为人的心理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将某一犯罪作为目的犯罪的手段或者作为原因犯罪的当然结果。
笔者更赞同折衷说的观点,折衷说相对更周全,并不会扩大牵连犯的外延。
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总则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分则中对于存在牵连关系的数罪处罚原则并不相同。
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一般而言,对于牵连犯的处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的原则。
在金融犯罪中,牵连犯是常见的犯罪形态,其中尤以金融诈骗罪居多。
例如某甲伪造信用卡后并使用其消费的行为,其中伪造信用卡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显然,某甲主观上讲伪造信用卡作为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且该方法通常用于信用卡诈骗,因此此处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是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是适宜的。
不难发现,金融犯罪中,伪造行为与诈骗行为往往存在牵连关系,因此,牵连犯的认定对于金融犯罪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三、结语上述情况尽管都是按照一罪处断,可是原因各有不同,在量刑时就应该结合其不同的性质,详细区分这些情况,有利于正确定性、合理量刑。
实际上,上述区分仅仅是在定罪阶段的静态理论区分。
如果在刑事司法的动态诉讼过程中来看,问题要复杂得多。
比如在起诉阶段,在罪数模糊的情况下,罪数的确定显然不是仅仅根据哪个罪重按哪个罪起诉,上述从一重论处、特别犯优于普通犯等原则,是基于当两个罪的追诉难度相同、而且证据同样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的考量。
实际上,如果两个罪的追诉难度不同,追诉成本不同,证明难度不同,那么,按照哪个罪起诉,便是个问题。
但总而言之,科学、系统地对金融犯罪罪数形态进行归纳,对于金融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