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转租合同的效力及权利义务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本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508)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57)(⼀)合同⽆效的财产返还合同“⽆效”时增值利益分配(九民33 )1.纯粹市场增值:以⾮法转让宅基地为例(1)分享本质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缔约机会损失。
(2)司法政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考虑各⾃对⽆效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有从⽆效中获益的因素,对试图利⽤⽆效获益的⼀⽅,可以考虑少分甚⾄不分。
上海⾼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充分考虑购房⼈重新购房的合理⽀出,购房⼈与出卖⼈按7:3左右⽐例分割补偿款增值部分。
(3)判例实践提⾼买⽅⽐例的判例:⾦华中院(2014)浙⾦民再字第6号(8:2,再卖他⼈);青岛中院(2019)鲁02民终9431号(20年后因拆迁主张⽆效,8:2)。
倾向买⽅独享的判例:威海中院(2019)鲁10民终3063号(卖⽅继续承担房屋管护、且出卖回迁房,对保值增值有贡献,8:2)。
降低买⽅⽐例判例:龙岩中院(2015)岩民终字第1539号(买⽅返租卖⽅,5:5);宜宾中院 (2017)川15民终2184号(7:3分配增益后抵减同⽐例房屋⽤益损失,不符合九民34条使⽤费与价款利息抵销原理)。
在征收拆迁补偿时,可考虑买⽅独享增值利益,卖⽅背信,且违法原因已消除。
2.添附或经营增值(1)有约定时⽆效按有效处理(九民32)北京⼆中院(2016)京02民终5597号;珠海中院(2018)粤04民终102号约定系对添附或经营关联度的最佳表达:以宅基地上合作建房为例,⽆效旨在阻断⾮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权,但尊重此外利益分配⽅案。
民法典-合同编3篇

民法典-合同编3篇篇1《民法典-合同编》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合同制度逐渐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1月1日颁布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法总则,并在其中设立了单独的合同编,对合同相关事务做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共分为十章,分别是总则、订立合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债权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保全、合同的终止、特别类型合同和习惯的处理。
通过这十章内容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在订立合同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内容、订立方式等具体规定,强调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的效力、履行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效力发生时间、合同的解释等内容,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合同的履行程序,为合同的正常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债权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保全等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更为便于操作。
同时,在合同的终止、特别类型合同和习惯的处理等方面,《民法典-合同编》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综合来看,《民法典-合同编》作为一部立法成果,为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
通过这部法典,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含义、订立方式、效力要求等内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希望各界人士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行为,共同推动我国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篇2民法典-合同编近日,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合同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合同是民法关于财产权利义务的主要约束性法律行为,是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具有广泛的意义和影响。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效力、内容、解释和变更等方面,对《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进行详细介绍分析。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例2:南通中院(2018)苏06民终4610号——后合同义务 主要案情:乙公司将甲出租给其使用的房屋作为其营 进行了标注和对外公示,在租赁合同解除至今仍未删除。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属于承租人的 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
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6期公报案例】 基本案情:新宇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地上三层分割成商铺销售给冯玉梅等 百余业主。冯玉梅支付全部价款,新宇公司将商铺交付冯玉梅,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后 时代广场因经营不善停业,新宇公司对其全部经营面积重新规划布局,与大部分小业主 解除合同,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部分设施,并致函解除合同,表示愿意补偿差价并额 外赔偿,冯玉梅不同意。致使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冯玉梅也 不能在商铺内经营。
合同约定符合条件时“自动解除”,仍需行使解除权。
案例:(2020)京03民终4683号 基本案情:李某曾承包某村的土地,后李某与孙某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 同》,将其承包的土地及地上树木转租给孙某,并约定下次付款时间必须提前三日付清, 否则该合同自动解除。后该地因涉及棚户区改造可能被纳入搬迁范围,孙某因搬迁问题未 按时支付租金,李某主张合同已自动解除。
裁判意见:虽约定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 对方即已解除,该约定只是赋予李某在孙某不按约支付租金时享有解除权。 本案孙某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也不应支持李某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63-1-1)
不可抗力必须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 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 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租 赁合同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 束后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
租赁中的租赁物转让与转租限制

租赁中的租赁物转让与转租限制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转让与转租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租赁物的转让与转租涉及到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以及合同条款的约束。
本文将就租赁中的租赁物转让与转租限制展开讨论。
一、租赁物的转让租赁物的转让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权益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转让前应当与出租人沟通并征得其同意,经由书面形式达成共识。
转让的具体程序可由双方自行商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租赁物的转让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出租人的书面同意;2. 转让后的受让人具备相应的能力与条件;3. 在转让过程中不损害出租方的利益和权益。
租赁物转让的合法性不仅需要根据租赁合同进行判断,同时也应考虑到相关法律的规定。
若涉及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的租赁物,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二、转租限制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转交给第三方继续使用,并以此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转租前,承租人同样应与出租人沟通,并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转租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转租前需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2. 转租后,转租人仍需承担原始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包括租金支付、维护保养等;3. 转租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应以独立的租赁合同形式明确;4. 若转租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转租行为往往需要审慎考虑,避免由于第三方的使用问题导致租赁物的价值受损。
因此,一些租赁合同会规定禁止转租,或者在转租时加大了相关责任的限制。
三、租赁物转让与转租的风险与解决办法租赁物的转让和转租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及风险。
对于出租人而言,需担心原承租人的转让行为是否损害到了租赁物的价值和使用权益;对于受让人而言,也需关注到租赁物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其需求和期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1.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转让和转租限制;2. 对于转让和转租行为,采取书面形式并征得出租方的同意;3. 确保租赁物的使用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注重使用环境和维护保养,以尽量减少租赁物价值的损失;4. 当出现租赁物转让或转租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确保出租方的知情权;5. 双方在转让和转租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处理发生的纠纷和问题。
转租房屋中的租户权利与义务

转租房屋中的租户权利与义务在租赁市场中,由于各类原因,租户可能会选择将所租住的房屋进行转租。
转租是指租户将原先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赁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然而,在进行转租的过程中,租户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合法合规地开展相关活动。
本文将就转租房屋中租户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探讨。
一、租户的权利1.1 享有合同权利作为租户,在转租房屋的过程中,你依然享有原有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例如,你有权要求房东按照合同提供租赁物件,并承担租金和维修费用等责任。
1.2 获得租金在转租房屋的过程中,租户有权从新的租客那里获得转租的租金。
通常,你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以及租赁房屋的特点,合理定价以确保自身获得公平合理的利益。
1.3 终止合同如果你决定转租房屋,你有权提前终止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
在终止合同之前,你需要与房东进行沟通,并确保遵守合同中的解约条款,以避免违约责任。
二、租户的义务2.1 通知房东在决定转租房屋之前,你应当及时通知房东,并征得其同意。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可能会导致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签订转租协议为了保护自己和新租客的权益,你可以与新租客签订一份转租协议。
该协议应清楚明确转租的相关事项,如租金、租期、物业维修责任等,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2.3 履行合同义务在转租过程中,你仍然需要履行原有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租金、维护房屋的良好状态等。
同时,你也需要提醒新租客遵守原有合同的约定。
2.4 协商解决纠纷在转租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或纠纷。
你需要与房东和新租客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如若出现无法解决的争议,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总结:转租房屋中,租户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合同权利、获得租金和终止合同等。
但是,租户也需要遵守一定的义务,包括通知房东、签订转租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和协商解决纠纷等。
只有租户合法合规地进行转租活动,才能保证自身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平衡。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租赁合同

(2)违反房屋性质/用途
案例:朱某于2005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居住使用。2011年朱某搬入另购的商品房, 在将经济适用房闲置2年后出租给高某。后朱某欲提前收回房屋,诉至法院,以出租经济适 用房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认为:朱某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没有充分的法 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 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裁判要旨:A公司将房屋改造成胶囊房对外出租。胶囊房存在治安、人身安全及相 邻权的问题,造成其他住户居住环境恶化,对邻里之间排水、噪音造成很大影响,房 屋的结构也随之改变,极有可能影响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牢固及安全。根据《商品房屋 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二)不符合安全、 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及《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行使专有权利不得危 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 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 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城镇房 屋租赁解释》3)
裁判要旨: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因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房屋群租,违反了房屋出租的相关 管理规定,在相关部门清理群租房过程中,张某于2014年5月19日搬 离房屋,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于该日解除。
2. 未经消防验收
租赁转让租户权利转移和房东责任的法律规定

租赁转让租户权利转移和房东责任的法律规定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租赁转让已经成为一项常见的交易行为。
然而,在租赁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租户权利的转移和房东的责任问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租赁转让中租户权利转移和房东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租户和房东的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其中,租户作为合同的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将租赁合同转让给他人。
但在转让过程中,租户需要向房东提前告知,并经过房东的同意。
在租赁合同转让的过程中,应当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房东对于租赁合同的转让有权拒绝,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房东拒绝合理的租赁转让请求,则应当赔偿租户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二、租户权利的转移在租赁合同转让完成之后,租户的权利和义务也将相应地发生变化。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租户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并处分被租赁物的权利。
但在转让过程中,由于原始的租赁合同已经发生变更,租户需要重新与新的房东进行协商并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在租户权利的转移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让后的租户在物权上可以取得与原租户相同的权益地位。
其次,在转让过程中,原始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使用条件、租金支付等事项,对新的租户仍然有效。
最后,在转让完成后,原租户没有权利对新租户的权益进行干涉,除非经过新租户的同意。
三、房东责任的规定作为租赁合同的一方,房东在租赁转让中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房东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租赁目的,按照租赁合同条款提供相应的使用条件。
如果房东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租赁物,租户有权要求房东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其次,在租赁转让过程中,房东需要提前了解新租户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审查。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房东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租户,并对租户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警告甚至诉诸法律手段。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本文档旨在对比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修改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是民法典和合同法的修改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民法典
- 建立合同的自由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合同法
- 法律强制、自愿、平等和互惠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
- 意思表示的要素
- 不成文的要素
合同法
- 成立合同的方式和要素
- 要约和承诺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 合同的效力及其方式的规定-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的区别
合同法
- 合同的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 合同效力的讨论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效力消失民法典
- 合同的解除情形
- 合同效力消失的情形
合同法
- 合同的解除与权利义务的转移
- 合同终止和效力消灭的规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
民法典
- 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
- 无过失责任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
- 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期限
- 损害赔偿的规定
以上只是对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一些修改对照。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考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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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合同的效力及权利义务
(一)转租合同的效力
1.经同意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716-1)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718、《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6)。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17)
2.未经同意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16-2)。
转租合同效力?有效(无权处分,597)第三人明知,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参照买卖合同,613)
(二)转租合同有效情形下的三方权利义务关系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716-1)2.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支付租金也不能阻止出租人收回房屋)。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719、《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