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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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1.1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保证设备技术质量和运行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设备,是指构成固定资产(含无净值在用)的生产类机械设备、辅助类机械设备和非生产类机械设备。

1.3非生产类的机械、电器设备(特种设备、交通车辆、易燃易爆专用设备和用于生产过程信息监控的计算机系统除外)在使用过程中,其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等工作,在执行本规定相关条款时,可以不完全套用。但是,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保证设备技术质量和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储股份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以及总公司委托代管单位。

3.0职责

3.1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制订,各单位经理负责贯彻实施。

3.2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设备管理表格,报公司备案。

4.0工作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设备购置的审批权限:

4.1.1.1生产类、辅助生产类设备:

a、公司直接管辖的分公司、子公司的权限为单项价值在二十万

元以下(含);

b、事业部的权限为单项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下(含);

c、事业部管辖的分、子公司权限由事业部来确定,但最高权限不能超过二十万元(含);

d、控股公司、代管单位的权限为单项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下(含)。

e、超过以上权限的要逐级上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1.1.2非生产类设备:

a、公司直接管辖的分公司、子公司权限为单项价值在十万元以下(含);

b、事业部的权限为单项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下(含);

c、事业部管辖的分、子公司权限由事业部来确定,但最高权限不能超过十万元(含);

d、控股公司、代管单位的权限为单项价值二十万元以下(含);

e、超过以上权限的要逐级上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1.2售让和报废设备的批准权限:

4.1.2.1、分公司的权限为单项设备原值在十万元以下(含);4.1.2.2事业部的权限为单项设备原值在二十万元以下(含);

4.1.2.3控股公司、代管单位的权限为单项设备原值在二十万元以下(含);

4.1.2.4超过以上权限的要逐级上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1.3设备维修改造的审批权限

4.1.3.1公司直接管辖的分公司、子公司的权限为单项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下(含);

4.1.3.2事业部的权限为单项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下(含);

4.1.3.3事业部管辖的分、子公司权限由事业部来确定,但最高权限不能超过二十万元(含);

4.1.3.4控股公司、代管单位的权限为单项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下(含)。

4.1.3.5超过以上权限的要逐级上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1.4小轿车的购置按照中储股份管字(2006)第77号文执行。

4.1.5含在基建项目中且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审批同意的设备购置可以不再上报。

4.1.6设备预算管理。

4.1.6.1设备的增置和处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凡构成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含生产类、辅助生产类和非生产类)一律纳入预算。

4.1.6.2设备的增置和处置以《设备投资预算表》和《设备处置预算表》的形式,按照公司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上报股份公司(事业部管辖的单位,由事业部审核后上报),公司核准后批准实施。

4.1.6.3纳入预算的设备,在预算执行时,按照4.1.1 和4.1.2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4.1.6.4凡未纳入预算的设备,不论是否达到4.1.1和4.1.2规定的审批权限,均需上报公司审核批准之后方可执行,单价在4万元及以上的还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4.1.6.5小轿车、商务车、客车的购置不管是否有预算均需上报审批。

4.2设备的购置

4.2.1各单位对本单位即将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设备购买、建造、改造、安装等业务,4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购买应事先对设备的供应厂家、商家、加工和施工单位(简称“供方”)进行优化选择性资质评价,评价情况应记录在《设备采购供方评价表》内。同一类设备的供应商要对两家以上的单位进行评价,以便于采购时能够比较选择。

4.2.2.1对于成品供应商(厂家),评价重点是行业排名、经营

业绩、产品质量、发展沿革等,在采购时根据需要进行比价采购。

如果是通过经销商购买,要把对所购买产品的行评价作为重点,对经销商的评价主要是供货能力和商业信誉,保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

4.2.2.2对于需要现场建造、改造、安装的设备供应商,评价重

点除了行业排名、经营业绩、产品质量、发展沿革等内容外,还要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生产、经营有资质要求的也要收集相关资质复印件。

4.2.2.3公司(或中储总公司)签订了大客户协议的设备供应商

由购买和使用单位进行供方评价。公司签订大客户协议的企业一般均为知名企业,相关单位进行供方评价时可把大客户协议作为供方评价的依据。

4.2.3设备供方一经确定为合格供方,应列入《设备采购合格供方目录》。对于列入《设备采购合格供方目录》的供方,如在行业内排名、业绩、产品更新换代、产品质量、经营、服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其进行重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目录做出适当调整。

4.2.4设备购买、建造、改造、安装的供方单位,必须从合格供方

名单中选取。

4.2.5购置设备时,应按照4.1中规定的审批权限,通过办公系统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2.6购置单价10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购置时采用招标或议标方式(购建龙门吊议标操作程序详见附件)。

4.3设备的调拨、售让、报废、封存和出租

4.3.1设备调拨。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调出单位填写《设备调拨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调拨设备同时,所有附件、专用备件、图册及档案资料等,应一并移交调入单位。

4.3.2设备售让。售让设备时,应按照4.1中规定的审批权限,通过办公系统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售让价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3.2.1设备的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其净值。

4.3.2.2售让前,需要组织三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市值评

估并保留好评估记录,处理价格原则不能低于评估市值。

4.3.3设备报废。

4.3.3.1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按报废处理(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a、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

证产品质量的;

b、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使用;

c、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经检修或更新零部件后,仍耗能

高、效率低,继续使用成本高的;

d、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件已严重磨损,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维修亦不能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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