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能源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22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公开、依法、及时;(二)以事实为依据;(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惩戒与教育警示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闽政〔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信托与投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5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福建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应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2(六)负责普法工作;(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福建省能源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 (2)第一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2)第二节企业法律顾问 (4)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 (6)第四节公司律师 (8)第三章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8)第一节经营法律事务管理 (8)第二节规章制度审核管理 (9)第三节合同与授权管理 (10)第四节知识产权事务管理 (13)第五节案件纠纷事务管理 (13)第六节外聘律师管理 (16)第七节法律意见书管理 (18)第四章法律事务备案管理 (19)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19)第六章附则 (21)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式样) (22)附件二《授权委托申请书》(式样) (23)附件三《结案报告》(式样) (24)附件四《法律意见书》(式样)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需要,加强福建省能源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和定义:(一)“集团”指福建省能源集团;(二)“集团公司”指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所属单位”指以下单位:集团公司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
(四)“各单位”指以下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所属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
(五)“法律事务工作”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
第三条集团建立由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构成的三级法律事务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四)集中统一、层层负责的原则。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政法[199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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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2月21日能源政法(1992)147号)《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经全国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会议修改定稿,现印发你们施行。
施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可文告部政策法规司。
附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能源部电力系统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结合电力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业管理局(联合公司、总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公司)、市、地、县供电局(电业局、电力公司)、大中型电力生产、施工、设计、科研、机械修造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法律事务机构,按照精干、适应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置。
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计划单列市供电局(电业局)、水电工程局应当设立法律事务机构。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利用一个现有机构,冠以法律事务机构名称,行使法律事务机构职能。
市(地)电业局(供电局)、大中型电力生产、施工、机械修造等企事业单位根据职能需要,可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明确一个机构兼管。
县供电局(电业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指定一个机构兼管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条电管局、省电力局、电业局(供电局)的法律事务机构,同时承担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工作,并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应报上一级法律事务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及合肥路建集团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路建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集团公司在投融资、工程建设、授权企业监管等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综合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第五条综合事务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参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参与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对外代表集团公司进行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管理;参与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第七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对合同、案件承办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第三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第九条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除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外,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授权执行;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会议决定或其他方式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授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授权内容执行;未经上述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法律事务;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违规部门或个人负责,并由集团公司追究违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二、委托事由;三、委托权限;四、委托起止时间;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全力维护集团公司权益;受托人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第四章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各部门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其他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其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合同文件的其他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向综合事务部通报相关情况,经过集团公司统筹考虑或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各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四条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仲裁;但在以下情况出现后,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专责小组下称“纠纷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已持续三个月,合同文件若干当事人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二、各部门获悉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三、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四、各部门认为应指派专人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纠纷专责小组应由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组成,并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集团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二、对集团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分管理领导决定是否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第十六条有关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各部门应做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在下列情况下,各部门应当成立诉讼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仲裁工作;一、其他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活动的;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三、已经接获其他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四、已经掌握其他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五、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诉讼仲裁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法律顾问组成;诉讼仲裁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并全面接管我方与其他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工作;二、就我方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具体方案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实施;三、在集团公司同意进行诉讼仲裁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四、定期将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将诉讼仲裁过程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向集团公司报告;五、将诉讼仲裁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裁决、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连同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六、诉讼仲裁的阶段性成果公布后,将是否采取上诉诉讼、是否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无效的申请的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继续推进诉讼仲裁工作;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正式生效后,处理与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有关的事宜;八、在诉讼仲裁工作完成后,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仲裁的过程、结果,诉讼仲裁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仲裁中反映出本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第五章法律事务代理人聘请与管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应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综合事务部具体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实行合同管理;第十九条诉讼仲裁案件、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应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有关承办部门、综合事务部共同负责,原则上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选聘;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及与所办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完整版)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6〕251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6〕251号福州、莆田、龙岩、三明、宁德市发改委,福建省能源集团公司、华电福建公司、华能福建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三峡新能源公司、中广核风电公司、中电投(福建)新能源公司、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建福建省电力设计院,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84号)精神,我委编制了福建省2016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列入福建省2016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共15个,总规模68.7万千瓦,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本开发建设方案有效期为2016年,请各开发企业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务必确保项目在2016年内核准,项目核准后应抓紧开工。
各开发企业的项目核准和建设进展情况将作为安排该企业所属集团下年度风电建设规模的主要依据。
三、各相关设区市发改委应根据本开发建设方案主动对接企业做好项目跟踪,协助企业推进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办理工作。
四、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做好配套电网送出工程规划和前期工作,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加快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送出工程和风电项目同步投产和运行。
五、各开发企业要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规定,认真做好项目信息填报;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按月向我委报送项目前期和建设进展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闽节能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计委、商务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省节能监察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办法》的宣贯培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准入。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新上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项目,能耗标准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8年1月29日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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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 (2)第一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2)第二节企业法律顾问 (4)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 (6)第四节公司律师 (8)第三章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8)第一节经营法律事务管理 (8)第二节规章制度审核管理 (9)第三节合同与授权管理 (10)第四节知识产权事务管理 (13)第五节案件纠纷事务管理 (13)第六节外聘律师管理 (16)第七节法律意见书管理 (18)第四章法律事务备案管理 (19)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19)第六章附则 (21)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式样) (22)附件二《授权委托申请书》(式样) (23)附件三《结案报告》(式样) (24)附件四《法律意见书》(式样) (25)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得需要,加强福建省能源集团得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得相关概念与定义:(一)“集团”指福建省能源集团;(二)“集团公司"指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所属单位”指以下单位:集团公司得全资企业、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实际控制得参股公司。
(四)“各单位”指以下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得全资企业、控股公司,所属单位得下属事业单位.(五)“法律事务工作”就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中发生得各类涉及法律事项得工作。
第三条集团建立由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得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所属单位得下属事业单位构成得三级法律事务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得原则;(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得原则;(三)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与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得原则;(四)集中统一、层层负责得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将法律事务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得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得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一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得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就是指各单位设置得专门承担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得职能部门,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得执业机构。
第七条集团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就是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得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得工作。
各单位得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得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得重要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应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其她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得单位,应当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得法律事务工作。
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得单位应当为其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得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企业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得规章制度;(三)负责起草、审查、管理企业得各类合同与企业对外担保得审核,并监督合同得履行;(四)参与本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得增减注册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租赁、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对外担保、项目招投标、改制重组、公司上市、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并负责起草相应法律文书,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负责办理本企业得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技术贸易、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与听证等活动。
(七)负责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得法律咨询活动;(八)负责企业外聘律师得选择、联络与相关工作;(九)对本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得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十)指导、管理与监督全资企业、控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与人员履行职责,对各单位得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培训;(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交办得其她法律事务.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得组织、制度与物质等保障。
第十一条各单位得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强化协调与相互沟通,促进内部各项监督机制得建立与完善.第二节企业法律顾问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各单位聘用并经注册,在各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得内部专业人员。
所属单位中,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得人员,经本单位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得任职条件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同意得,企业可聘任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应自聘任之日起2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否则聘期期满后不得续聘。
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在各单位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得人员,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与决策中得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与违反法律法规得行为,提出意见与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与企业授予得其她权利。
各单位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得意见与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得,企业法律顾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反映。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得法律意见、起草得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得其她法律事务得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与本单位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与企业规定得应当履行得其她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对企业法律顾问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资格评定办法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制订得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后,按该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得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得权限、程序与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第十七条各单位应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得相关待遇,对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得员工,可根据相关规定与本单位得需要确认相应得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等级资格。
各单位应保障必要得办案经费.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大企业法律事务人才得培养力度,拨付专项经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得培训工作,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得业务能力及专业素养,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充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第十九条集团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轮训制度,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年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得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年度岗位培训.企业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岗位培训得,不得继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得要求,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得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重要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集团公司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省国资委得有关规定将拟选聘得企业总法律顾问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作为企业高级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应将拟选聘得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意。
第二十二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与国家得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得政策水平与较强得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得工作经验与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三年得;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得。
第二十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与管理中得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与其她专题会议),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决策及经营活动得合法性;(三)参与企业资产重组、改革改制、对外投资、招标投标、商务谈判等相关工作,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得意见;(四)负责组织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工商登记、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方面得法律事务工作;(五)负责组织报送省国资委审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得法律风险论证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得制定与实施,负责企业得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七)对本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得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八)指导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得法律事务工作,对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得法律事务负责人得任免提出建议;(九)其她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得职责。
第四节公司律师第二十四条公司律师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得律师。
第二十五条公司律师为企业内部员工,在企业得领导下开展业务,其人事关系与工资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增挂律师事务部牌子,为集团公司律师得执业机构,负责公司律师事务得管理,协助各单位取得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得人员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司律师年度注册与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律师得管理与职责按《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第一节经营法律事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及其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发生以下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或重大经济活动时,应由各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讨论研究,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与重大项目得投资;(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重大对外融资、担保,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上市;(四)重大资产租赁、重大招投标项目;(五)收购或转让全资、控股子公司得股权;(六)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七)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得方案;(八)公司得破产申请;(九)其它需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讨论研究得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或重大经济活动:(一)参与重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