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
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模版

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德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常德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规范管理、服务便民、诚信经营的原则。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业主自治,鼓励业主积极参与管理事务,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用户满意度。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开展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物业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规范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小区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确保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检查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修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扫和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履行小区停车管理制度,维护小区内的停车秩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情节、奖励和处罚制度,对服务不到位、违规操作等行为进行惩罚或奖励。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主动提供业主所需的信息和服务,及时回应业主的咨询和建议。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小区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费用,接受业主的合理监督。
2024年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德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常德市辖区内的所有物业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管理、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和秩序。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义务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供物业服务,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
(二)制定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业主和居民的权责,并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告。
(三)合理安排物业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热情、礼貌的服务,并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四)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对设施的损坏、故障及时报修,并及时通知业主和居民。
(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提供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六)维护物业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美观。
第三章业主和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业主和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行使以下权利:(一)获得物业管理服务,并享受物业设施的使用权。
(二)参与物业管理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获得相关信息。
(四)监督物业公司的履职情况,提出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业主和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公司核实费用。
(二)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设施,不得损坏或私自改造物业设施。
(三)维护物业的安全和环境卫生,不得进行乱堆乱放、乱倒垃圾等行为。
(四)遵守社区公共秩序,不得制造噪音、损坏公共设施等。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楼栋、层次和使用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并由物业公司进行收取。
常德市物业管理方案

常德市物业管理方案一、总则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常德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特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
二、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1.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2. 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3. 做好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安全、环境卫生;4. 开展业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主体意识;5.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
建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事项的责任人和管理程序。
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 加强设施维护保养设立设施维护保养专项资金,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环境卫生。
加强设施保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
3. 加强业主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宣传物业管理政策和制度,增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主体意识。
建立业主宣传教育队伍,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业主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感。
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投诉和诉求,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4.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建立物业管理服务台账,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定期开展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度,改进服务质量。
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监督机制,建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和评价。
四、物业管理的意义和作用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区和谐发展、提高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能够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规范的物业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稳定和发展。
常德市物业管理制度

常德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服务范围。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以下服务:a.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b.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c. 公共秩序维护;d. 车辆停放管理;e. 其他业主大会决定的服务事项。
4.2 物业服务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物业服务收费5.1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
5.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
5.3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6.1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6.2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规定,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秩序。
6.3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因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章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本制度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常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常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君文二OO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常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各部门、单位院落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五条鼓励物业管理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民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四篇)

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常德市的物业管理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城区和小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性的物业管理规定: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维修、保洁、绿化、安保等工作,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同时辅助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事务。
2. 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费用按照小区户型面积进行收取,包括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保洁费、绿化费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用缴纳明细。
3. 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包括小区门禁系统的使用、停车场管理规定、公共场所的使用时间等。
4. 小区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小区的安保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安全,例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巡逻保安等。
5.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小区的保洁标准,定期清扫公共区域、垃圾分类处理等。
6. 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例如乱停车、乱扔垃圾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性的物业管理规定,具体的物业管理规定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法规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来制定和执行。
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小区(单位)的治安稳定、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创建、计划生育等社会性事务管理;与物业主管部门共同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委托合同授权范围,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

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
根据常德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物业环境的良好状态;协助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业主管理、收费和维权等工作。
3. 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物业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4. 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私人物品和住宅安全。
5. 公共区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和保养,包括道路、公园、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维护和管理。
6. 外来人员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7.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8. 纠纷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投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般常德市物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还需确实了解当地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某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理方法

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经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经管,保证城市住宅区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划、设计和物业经管要求,有利于住宅区物业经管的正常进行,维护物业出售单位、业主、物业经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经管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是指物业经管内物业出售单位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宅区物业移交给业主、业主组织,业主、业主组织按本办法对住宅区物业验收并接管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德市房地产经管局具体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监督和经管。
县(市)、区物业经管协调部门,按职能分工和市物业经管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
第五条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由市物业经管主管部门、县(市)、区物业经管协调部门,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业主委员会、相关物业经管企业及相关服务经管单位和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
市物业经管主管部门主持、指导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工作;物业出售单位负责物业移交验收的申请和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验收和接管。
第六条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住宅区规划设计的落实情况和满足物业经管要求的情况;(二)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的质量和完善情况﹔(四)维修基金代收代缴情况﹔(五)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房屋产权界定﹔(六)服务用房的提供和产权落实情况;(七)物业资料移交情况;(八)有关承诺的落实情况;(九)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前、后的相关责任明确与界定;(十)前期物业经管情况;(十一)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在物业移交验收接管过程中议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城市住宅区物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方可进行物业移交验收接管。
(一)物业已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经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二)物业已通过单项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并达到合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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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小区(单位)的治安稳定、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创建、计划生育等社会性事务管理;与物业主管部门共同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委托合同授权范围,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服务、沟通作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记录及申报企业资质的前期辅导工作,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房屋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为筹备会议提供相应条件的服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的基础上及时修改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和房屋维修资金收缴、业主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空间的维护与管理以及装饰装修等行为和事项作出约束性规定;应当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预(销)售物业之前,在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经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批准,下列情形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产权人数少于20人的;(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筑面积少于0.5万平方米的;(三)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新建物业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四)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出物价部门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房屋装修、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场地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资质等级、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等。
否则,业主有权拒交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九条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权利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一)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使用面积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二)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使用面积1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三)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使用面积1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四)建筑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3‰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门卫房、车库、杂物房、阁楼、设施设备用房不得抵作物业管理用房。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和进行普通以上装修。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面积和《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确认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满后,房屋的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新建小区供水供电供气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单独立户。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和处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架空层、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十七条新建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宣传推介的承诺建设配套设施,使用前的小区物业用房、业主公共活动用房以及其他共有房屋和配套设施的验收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二十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建设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应当经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的检查。
对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等级不符的,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应当决定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且履行了告知义务,业主委员会也未表示不接受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