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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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常政办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3日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计价规则,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及其相关事项进行评价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实施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并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由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常国资通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国资委2015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注入到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经致远公司)并由其进行经营管理的国有公房住宅。

第三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补充。

市经致远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下对市属国有直管住房进行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四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属于市经致远公司,市经致远公司应掌握国有直管住房数量、质量、使用状况等情况,建立国有直管住房产权、产籍档案并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转让、划拨、置换等涉及权属变更情形的,市经致远公司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市经致远公司应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1]29号【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6【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二手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是指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产权明晰、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由买受人向监管银行专户存入应支付给出让人的全部房价款,待房屋转移登记办理完结后,再由监管银行将房价款划转给出让人的管理行为。

常德市房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房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房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常房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常德市房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房发[2011]8号各县市区房管局、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常德市房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常德市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不含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管局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同时商请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的缴存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住宅:100元/平方米,非住宅:120元/平方米。

第六条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资本金的缴存可以按规模分期到位。

项目的分期规模按市政府常政办发〔201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房管局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项目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将受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按要求全额存入专用账户。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开设项目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时,除按照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开户申请资料外,还必须向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接受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开发项目资本金使用监督管理声明”(见附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常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六章附则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优化项目服务,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和列入重大前期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两类。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备案),已经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规模、地点,已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竣工3个类别。

重大前期项目是指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划和批复,正在完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可以创造实质性开工条件的储备项目。

第五条市发改委是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之规定,做好本区域、本行业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01
•【字号】常政办发〔2022〕36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2]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2]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意见拟订和使用情况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非税局、市监察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3%;(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每季度征一次;(三)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四)对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缴税义务人三税总和每月不足3000元的免征;(五)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的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002元/升计征,省级已征收的不再计征;(六)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销售量0.03元/立方米计征;(七)对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中央、省驻常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常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及市城区营运的出租车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常政办发〔2004〕20号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函〔2010〕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08]19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08]19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目前全市房地产市场形势,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各地要根据城市化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由规划、房产部门牵头,国土、建设、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完善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适度供应和熟地出让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对用地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的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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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11-52002
常房发[2011]8号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常德市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不含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管局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同时商请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的缴存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住宅:100元/平方米,非住宅:120元/平方米。

第六条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资本金的缴存可以按规模分期到位。

项目的分期规模按市政府常政办发〔201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房管局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项目资本金专用存款帐户,并将受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按要求全额存入专用帐户。

—2—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开设项目资本金专用存款帐户时,除按照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开户申请资料外,还必须向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接受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开发项目资本金使用监督管理声明”(见附件)。

开户的金融机构必须将该声明与该帐户预留印鉴共同存放,以备核查。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动工之前依照本办法缴存项目资本金,并持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到市房管局办理项目资本金足额缴存的证明后,再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项目资本金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分三期解控:工程基础(正负零)完成后解控存款总额20%的资金,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封顶)后解控存款总额30%的资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解控存款总额50%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加盖“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管理专用章”的取款支票和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到市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办理开发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后,方可提出项目资本金账户终止监管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存款的金融机构办理专用帐户终止监管手续。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资本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记入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
—3—
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资本金专用账户管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支付项目资本金的,市房管局将另行指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资本金专用账户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资本金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鼎城区项目资本金的管理,由鼎城区房管局按照本办法施行。

其他县(市)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项目资本金的解控,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批准,市房管局盖章后,到存款的金融机构办理资金解控和专用帐户终止监管手续。

附件:关于接受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开发项目资本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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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接受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对开发项目资本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声明

根据《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单位在你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用帐户(账号××××××××)”,其资金支取必须经过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凭加盖“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管理专用章”(见印模)的取款支票和解控通知书,才能支取。

特此声明
(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管理专用章印模)
(存款单位公章)
××××年××月××日
—5—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住建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

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人民银行常德分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
度假区,西湖、西洞庭管委会。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2011年5月17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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