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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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新财社[2016]1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促进就业类培训、促进创业类培训、职业技能提升类培训、新型师带徒培训、农村实用新技术培训、校企联合定向委培培训、大学生赴援疆省市定向培训、师资培训、促进企业发展专项培训。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符合培训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内部培训中心(站),经人才管理部门、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本办法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克拉玛依市户籍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创业就业证的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行

政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四条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调查机构,至少每两年对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及其培训成本进行一次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适时调整《克拉玛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

《目录》应当包括职业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补贴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补贴(包含促进就业类培训补贴、技能提升类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其他类培训补贴)、鉴定费补贴、伙食和住宿补贴、交通费补贴。

(一)促进就业类培训补贴。

1.大中专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三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双语强化培训、就业指导等促进就业类培训,按《目录》给予培训补贴;赴区内外自行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赴外地培训),在一年内签订与培训工种相一致的劳动合同并连续三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培训补贴(未超过《目录》的据实补贴,超过《目录》的最高限额部分不予补贴)。用人单位零星招录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赴外地培训也可依据上述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企业新招录员工达到20人以上,需参加“一体化多工种”岗前培训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培训机构统一安排,取得相应证书后,按《目录》给予叠加补贴,《目录》外的,可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给予叠加补贴。

3.经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优地方特产制作、特色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名师以口传手授为主要方式,对大中专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实行一对一、一对多(不超过三人)培训,经考

评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

4.对于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同意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一次社会服务类的初级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按《目录》给予培训补贴。

(二)技能提升类培训补贴。

1.企业在岗职工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或自学,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等级证书,大中专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辖区内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三级高级技能以上(含)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2.企业在岗职工参加预备技师或预备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给予培训补贴。

3.本市创业者自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满三年,需赴内地进行相关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参加一次相当于高级技能以上(含)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给予培训补贴。

4.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面向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企业首席技师的研修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70%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30%补贴。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的后续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辖区内院校组织学生(非成人类)在毕业年度参加创业课程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给院校。

(四)其他类培训补贴。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依据《克拉玛依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2.现代职业农民实用新技术培训补贴。鼓励农科、农技专家利用自有时间因地制宜开展特色高效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由农牧、农业、林业、水产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手把手传、帮、带培训,在一个产出周期内(年)达到预期效益的,可根据参加传、帮、带培训的人数(最多不超过30人)给予专家培训补贴。

3.企业联合高校、职业院校面向辖区内新成长劳动力举办的定向委托培养班,给予专项培训补贴。

4.大学生赴援疆省市定向培养,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平安克拉玛依”专项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6.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参加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7.支持辖区内的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每两年举办一期企业人力资源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培训费予以补贴。

8.职业技能竞赛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鉴定费补贴。

在岗职工通过鉴定取得中级技能以上(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鉴定费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三定”培训等促进就业类培训通过鉴定的,给予鉴定费补贴,鉴定费补贴拨付给个人。

(六)伙食、住宿及交通费补贴。

1.伙食和住宿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三定”培训等促进就业类的培训后就业的,可根据实际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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