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规则

公路用地使用规则
公路用地使用规则

【法规名称】公路用地使用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1-20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公路用地使用规则

第1 条

本规则依公路法(以下简称本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 条

使用公路用地,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3 条

本规则之用语,其释义如下:

一、公路用地:指现有供公路使用之土地及依本法第九条编定预供公路使用之土地。

二、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宽度及为使路基稳定所形成填挖土之边坡。

三、路基边缘:指路基坡脚或坡顶之边缘。

四、路肩:指路基有效宽减除车道宽及行车分隔设施宽所余两侧之路基面。

五、路肩内侧与外侧:路肩与车道衔接之一侧为内侧,另一侧为外侧。

六、弯道内侧与外侧:公路曲线部分近圆心之一侧为内侧,远圆心之一侧为外侧。

七、路拱:指公路横断面之曲线。

八、路面:指承受车辆行驶部分,在路基上以各种材料铺筑之承受层。

九、行车分隔设施:指在公路路幅内,为区分车道或导引行车所设之设施。

十、使用人:指在公路用地内挖掘、埋设或附挂设施之公私机构或法人。

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见附图一公路横

断面图。

第4 条

本规则所定公路主管机关应办事项,国道、省道,由交通部指定之机构办理。县道由县(市) 政府办理,乡道由县政府或以命令指定之乡(镇、市) 公所办理。

省道经过直辖市行政区域部分,由直辖市政府办理;经过省辖市行政区域部分,除其设计标准为快速公路者由交通部指定之机构办理外,由省辖市政府办理。

依本法第六条委讬管理之公路,由受委讬机关或其指定之管理机构办理。

第5 条

在公路用地内,非经公路主管机关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用途之使用。

编为公路使用之土地,于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得为从来之使用外,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6 条

使用公路用地之设施,除埋设管线应依照使用公路用地设施位置示意图之规定位置办理外,其他使用公路用地之设施,应依照公路主管机关指定之位置办理,并应由使用人于施工前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工程计划书向公路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后,方得施工。

第7 条

使用公路用地,应选择对公路损害最少之施工方法为之。施工时,除应维护交通与安全外,并应遵守公路主管机关于许可时所规定之注意事项。

第8 条

使用公路用地之设施,由使用人负责养护,如因养护不善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应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9 条

使用人因使用公路用地,致使公路设施损毁或肇致灾害时,其修复赔偿应由使用人负责。

第10 条

公路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与当地直辖市、县(市) 政府协商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期间之交通维持措施。

前项公路工程,须将公路用地范围内原有管线或其他设施迁移时,其经费负担原则应依本法第三十条之一第八项规定办理。

前项原有管线之迁移,以由管线机构负责设计、施工为原则,并应配合公路工程施工适时办理;必要时可协调委由公路主管机关代办设计施工。管线机构如有扩充其容量或补强换新者,其扩充及补强换新部分所增费用由管线机构负担。

第二项设之迁移,公路主管机关应于实施年度前,通知使用人估计所需费用并编列预算办理,如属急要工程,不及编列预算时,得由公路主管机关先行垫款,再由使用人列入下年度预算归还。

第11 条

依本法第三十条之一第五项第一款办理公路挖掘及修复者,其所需费用应由使用人按申请数量预缴,完工后按公路统一挖掘、修复单价及实际数量结算。

依本法第三十条之一第五项第二款办理公路挖掘及修复者,管线机构或其他工程主办机关(构) 应依许可之工程计划书维持交通、办理修复,并于交通维持设施及铺面修复完成时,分别函请公路主管机关查验。

公路主管机关得于前项工程施工期间随时派员巡查,如发现未依许可之工程计划书维持交通、办理修复时,应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12 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开发矿产,但遇特殊情形必须经过公路用地时,应先申请公路主管机关之核准。

第13 条

军事特殊设施使用公路用地,其用地位置,由军事机关与公路主管机关专案洽商办理。

第14 条

挖掘公路埋设工程规定如下:

一沿公路纵向埋设于地下之管线及其附属设备,应视公路用地宽度之不同,分别参照附图二至附图四办理。

二埋设物穿越公路部分,应事先洽商公路主管机关同意后,定期施工。

三埋设物之顶面距路面之深度,在车道及路肩下不得少于一.二公尺,在人行道下不得少于0.五公尺。

前项第三款地下埋设物深度,如系情形特殊,且结构计算经公路主管机关同意认为安全无虞者,其埋设深度不受该款之限制。

前二项地下埋设物深度规定修正前,依原规定埋设之管线,得为原来之使用。

第15 条

设置与公路交通有关之路旁设施规定如下:

一候车亭、招呼站牌应设于人行道或路肩外侧边缘处,并不得设于弯道路段。

二加油站之标志牌,应设于分隔岛或路肩外侧边缘处。

三铁路平交道栅门之塔柱,应设于路肩外侧边缘处。

四路灯杆柱应设于分隔岛或路肩外侧边缘处。

五民营地磅及其建筑物,应设于公路用地之外。

第16 条

设置公用事业设施规定如下:

一电话亭、电话交接箱、变电设备、邮筒、消防栓、水栓等,应设于路肩外侧边缘处或分隔岛上,其在弯道路段者,应设于弯道外侧路肩边缘处。如有人行道者,应设于人行道缘石边缘处。

二输油管、输气管之压力管制站及输水管之抽水站,应设于公路用地范围之外。

三电力线、电信线及其杆柱塔架,其沿公路纵向设置者,应设于公路用地范围之外,如受地形或环境限制等特殊情形,经洽商公路主管机关同意者,得设于路肩外侧边缘处,其跨越路基上空者,距路拱之净高不得小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之规定。

第17 条

设置运输索道规定如下:

一沿公路纵向设置者,应设置于公路用地范围之外。

二跨越公路上空设置者,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索道运斗或所运物体之下端应加设安全保护设施,其距路拱之净高

不得小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之规定。

(二) 索道之杆柱塔架应设置于公路用地范围之外。

(三) 安全保护设施之杆柱塔架,得设置于路基边缘处。

第18 条

轻便轨道应设置于公路用地范围之外。

第19 条

设置铁路平交道,其设计及费用分担,依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及铁路立体交叉及平交道防护设施设置标准与费用分担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20 条

修筑沟渠或桥涵横过公路者,除应依第六条规定申请许可外,并得由公路主管机关代为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使用人负担。

第21 条

跨越公路临时设置牌坊等应洽商公路主管机关同意后设于适当位置,并应于事毕后限期拆除之。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非经公路主管机关之核准,不得设置广告物。

第22 条

使用公路桥梁或隧道架设电力线、电信线规定如下:

一架设电力线、电信线于新建桥梁或隧道时,使用人应事先协调公路主管机关预留管线位置,并配合施工;但在原有桥梁上或隧道内设置者,应洽商公路主管机关依照指定位置以附挂方式办理。

二电力线或电信线沿桥梁设置者,如架设于桥梁之下时,不得妨碍水流或航道,如架设于桥梁之上时,距离路拱净高不得小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之规定,如架设于桥梁两旁之上时,距离路拱净高不得小于二.五公尺,如以支架设于桥梁两侧时,距离桥体外缘,不得小于0.五公尺。

三于隧道内架设电力线或电信线,应有绝缘装置。其架设于隧道壁面,位于行车净空与壁面之空间内者,距离路拱净高不得小于二.五公尺,如架设于隧道顶部空间时,距离路拱净高不得小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之规定。

第23 条

输水管、输油管或输气管通过隧道时,应洽商公路主管机关同意埋设于隧道路面下指定

之位置,不得以架设方式通过。

第24 条

输水管、输油管或输气管通过新建桥梁时,应事先协调公路主管机关预留管线位置并配合施工。如须改变桥梁设计时,其所需增加之费用,由管线单位全数负担。但在原有桥梁上通过时,应洽商公路主管机关同意依照指定位置以附挂方式或加设管道方式办理。

第25 条

公路跨越另一公路或一般道路,其跨越下方之土地,由该下方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主管机关管理。公路自另一公路或一般道路地下穿越时,其穿越部分之土地,由穿越之公路主管机关管理。

第26 条

使用高(快) 速公路用地之设施,其有不适用本规则之规定者,由中央公路主管机关另以命令定之。

第27 条

本规则修正前,原有不合本规则规定之设施,除依第十四条规定得为原来之使用者外,由公路主管机关会同使用人会勘确定后,通知使用人限期改善。

第2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旧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具有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第十条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3.6+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8.0米(5.8+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米的,以此类推。 宿舍,公寓,除商业、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居住配套公建结构层高均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跃层式住宅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且高度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或者高度超过7.2米的,按照第十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除门厅、起居室、餐厅、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第十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第一部分道路的基本构造及组成 一、公路的基本组成: 1、路线,是指公路的中线; 2、线形,是指公路中线在空间的结合形状和尺寸; 3、公路中线,是条三维空间曲线,由直线和曲线组成。 公路结构组成包括: 1、路基。路基是公路的基本结构,是支撑路面结构的基础,与路面共同承受行车荷载的作用,同时承受气候变化和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蚀和影响。路基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和半天班挖路基三种类型; 2、路面。路面是铺筑在公路路基上与车轮直接接触的结构层,承受和传递车轮荷载,承受磨耗,经受自然气候的侵蚀和影响。对路面的基本要求是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抗滑性能等。 路面结构一般由面层、基层、底基层与垫层组成。 3、桥涵。是指公路跨越水域、沟谷和其它障碍物时修建的构造物。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单孔跨径小于5米或多孔跨径之和小于8米称为“涵洞”,大于这一规定值称为桥梁。 4、隧道。公路隧道通常是指建造在山岭、江河、海峡和城市地面下,供车辆通过的工程构造物。 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是保证公路功能、保证安全形势的配套设施,是现代公路的重要标志。公路交通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设施、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四大类。 公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县、乡道)五个等级。 二、城市道路 是指城镇规划区以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规定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按使用性质,分为4类,即快速交通干道(快速路)、主要交通干道(主干路)、一般道路(次干路)和支路。

客运通行规则

附件 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四条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

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六条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 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9月21日起施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

规划设计方案中技术指标计算

规划设计方案中技术指标计算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R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 (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 (2)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2.5m以下(含2.5m)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它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新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确定建设规划的重要指标。 2.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3.计算有关分项工程量的依据。 4.选择概算指标和编制概算的主要依据。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国家经委于1982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计算规则如下: 1.计算建筑面积[1]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间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工作之便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今天成都市规划建管处确定:凡7月1日后没报过的方案,均按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下面附件是最新电子版,规范书还在印刷中,快了!请大家下载执行! --------------------原消息-------------------- 各建筑师同仁:下午好!技术发展部通知以下几点,请大家注意: 1,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从7月1日执行,但已问了北京的标准所现在还拿不到书,正赶工印刷,估计这个月没问题。已问了建委和规划同样没有。 2,1季度院工程设计质量抽查的质量简报已发布,请各分院总、所总、总监须组织本部门业务学习。 3,如是倒置式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厚度应按计算厚度增加25%,这是强条。可以少做倒置式屋面,可以减少造价。 4,原有的刚性防水层按规范已不能作为一层防水层,已说过多次,再违反,审查时按强条处理。 5,并列布置的商业楼梯按以下方式设计:二部并列布置的楼梯,前室应连通,楼梯间可分成二个。 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变动巨大【从事工程与设计的需要重新学习啦】 新版规范变化较大,对当前很多所谓“偷面积”的绝招有杀伤力,尤其在规划方案阶段应特别注意,现将主要条文解读如下: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解读:坡道包括自行车坡道、车库坡道等,顶盖包含钢筋混凝土结构、采光板、玻璃顶等。 3.0.7 建筑物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解读:规划设计时应注意。以往均按架空景观层概念,不计建筑面积(容积率)。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解读:可避免因超一层而多计面积的尴尬。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解读:本条与《住宅设计规范》统一,利用假凸窗赠送面积被进一步限制。 3.0.19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 解读:地下室采光井、通风井,以往均不计建筑面积。规划阶段地下室面积应适当考虑此部分面积的比例。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解读:将房间改为假阳台“偷面积”的办法行不通了。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解读:老规范不计面积。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行人、自行车的道路通行规则及违反后果

行人、自行车的道路通行规则及违反后果 在交通法律关系中,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驾使人都是作为“弱势”一方,予以特别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规定: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减轻机动车80%—9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减轻60%—7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减轻40%—5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减轻20%—30%的赔偿责任。 那么,行人应当遵守哪些交通规则? 1、一般性规定 (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2)有人行道的行人应当靠边行走。 2、行人禁止行为: (1)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2)行人不得扒车、强行拦车; (3)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5)行人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骑自行车时应遵守哪些交通规则? 1、不准双手离把手、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骑车; 2、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3、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4、骑车不准带人,带学龄前儿童时须遵守有关规定;

5、拐弯时要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7、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8、车辆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妨碍交通安全畅通; 9、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10、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11、不准进人非机动车禁驶区等。 若行人或骑自行车时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为存在过错。

附录三-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附录三 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公式: FAR=S1/S2 其中:FAR—容积率; 51 —计容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和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的有盖走廊、小于2.20m 的架空层、24 小时对公众开放的空中花园及连廊、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建筑顶层上的楼梯井、水箱等;地面以下及半地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用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库、储藏间、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的建筑面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52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代征用地的建设用地面积,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二、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D=S3/S2 X100%其中:D—建筑密度; 52 —建设用地面积; 53 —建筑物基底总面积。 三、有关绿地率的计算 1. 宅旁绿地的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距房屋墙角1.5 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 2.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0

米;距房屋墙角高层为1.5米; 3.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边线; 4. 屋顶绿化 5. 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大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6. 凡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1.5米以下,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绿地率。 7. 任何形式的消防通道一律不计入绿地面积; 四、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除满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夕卜,还须满足以下规定: 1. 阳台进深不得大于 2.4米,有完整使用空间、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阳台视同居室,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 户内花园(指住宅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个边长除 护栏之外没有任何维护的开敞平台)满足以下条件时,按1/2面积 计入建筑面积:户内花园每户只允许设置一处,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且只能作为“户内花园”的功能使用,不允许做任何空间分割性改动。

规划面积计算

上一篇下一篇共152篇 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计算方法2012年06月13日22:37:29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R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

(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 (2)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2.5m以下(含2.5m)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 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上海高架道路高峰时外牌限行规则---隧桥通行规则(图文版)

上海高架道路高峰时外牌限行规则---隧桥通行规则(图文版) 高架道路主要限行规定及通行提示 限行时间:工作日7∶30-9∶30、16∶30-18∶30 限行高架:5条全线禁,南北、逸仙高架部分根据2002年12月16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禁止外省市号牌的小客车周一至周五7:30-9:30和16:30-18:30在高架道路上通行”的精神,目前,上海高架道路限制通行的措施主要有: 一、延安高架路 西起虹桥机场,东至外滩,全长15公里。上下匝道及沿线立交:虹桥机场匝道,外环沪青平立交,虹许路匝道(双向上下),古北路匝道(外滩方向上、虹桥

机场方向下),内环延安西路立交,凯旋路匝道(外滩方向上、虹桥机场方向下),番禺路匝道(外滩方向下、虹桥机场方向上),江苏路匝道(外滩方向上、虹桥机场方向下),华山路匝道(外滩方向上、虹桥机场方向下),陕西南(北)路匝道(外滩方向下、虹桥机场方向上),瑞金一路(石门一路)匝道(外滩方向上、虹桥机场方向下),延安东路立交,西藏中(南)路匝道(外滩方向下、虹桥机场方向上),福建中(南)路匝道(外滩方向下、虹桥机场方向上)(通 往延安东路隧道)。 1、禁行范围: 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2)G50(沪渝高速)、S20(外环线) 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二、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 1、禁行范围: 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 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 (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架主线。

车辆行驶安全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车辆行驶安全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10 页

车辆行驶安全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理顺用车秩序,更好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费用,减少开支,根据“安全、便捷、降耗、增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安全方面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驾驶人及车辆交通安全负领导责任,坚决杜绝本部门人员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2、所有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礼貌行车,谨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杜绝行车责任事故。 3、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协助车管部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向车管人反馈所管辖范围驾驶人、机动车的相关信息。 4、所有驾驶人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学习、年审等活动,因工不能按时参加者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否则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任务,不违章,对于危及行车安全的违章指挥,应讲明道理坚决杜绝。 6、专职驾驶员继续实行“红旗车”驾驶员安全行驶奖励规定。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职工考领驾驶证后,应立即到公司车管负责人处登记备案。驾驶证更换或增驾后应及时重新登记。 2、严格执行公司准驾许可制度,未取得准驾资格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3、积极学习车辆知识,熟悉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状况,不 第 2 页共 10 页

断提高驾驶技术,努力降低消耗,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4、爱护车辆,保证设备完好和随车手续、工具灭火器齐全有效。认真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三检查”制度见附件一)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未经领导批准,不准自行选择和改变行车路线,更不准绕路办私事、出私车、谋私利。 6、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所有定车驾驶员(含兼职驾驶员)均需按规定参加值班。值班时交接及时、清楚,按时值班。 7、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驾驶他人驾驶的车辆,也不准私自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8、提高服务意识,讲求服务质量,尽心尽力让用车单位满意,爱护客、货,不发生货差、货损和货物丢失等事故。 9、发生交通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伤员并向交警报案。同时尽快报告部门领导和车管负责人共同予以妥善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更不得肇事逃逸。 10、公司及各部室所属车辆,必须责任到人,实行专责人制度,专责人要对指定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技术性能及维护修理等负责,保持车辆性能良好。 11、专责人对指定车辆的保养、审验、各种费用的交纳、交管部门的处罚负责。 12、专责人必须按期将需要审验的车辆交汽修中心按审验要求作好审验,未按时审验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专责人负责。 13、专责人因病或工作调动、退休等不能驾驶负责车辆的,所在部 第 3 页共 10 页

道路通行规定及通行条件(华律网)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 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 第三十八条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快速接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青岛市建筑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附件1: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常见问题的解释 说明 为使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更为科学规范,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特作以下解释说明。 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说明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 2-1、一般楼层 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1-1 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1-2 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5.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2-1-3 办公建筑层高在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5.8米以上(不含5.8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办公用房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2、坡屋顶空间 坡屋顶内空间无论图纸标注利用与否,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3、半地下室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1/2计入地上,1/2计入地下。

2-3-1 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2-3-2 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2-4、架空空间 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底部架空空间,按其顶板轮廓水平投影1/2计算建筑面积。 2-5、阳台 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5-1 阳台进深尺寸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5-2 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2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3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跃层户型按楼层计算阳台个数。阳台数量按开间计。 2-5-3 房屋内标注的进深超过1.8米的封闭式空中花

电动车行驶规定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1.5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三)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8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四)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 (五)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牌照; (六)电动车可以搭乘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超过12周岁的人员。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同时,驾驶人要遵守《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解释

第一部分:新面积规范编制原则 修订总体原则 1、适用范围:增加了“建设全过程”。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建设全过程,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等。但房屋产权面积不适用于本规范; 2、阳台面积计算以主体结构为主的原则; 3、可以利用(不论设计是否明确利用)的建筑空间都计算建筑面积,取消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 4、一般计算原则:本规范中,一般的取定顺序是: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有底板的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按底板计算面积(室外走廊、架空走廊);底板也不利于计算的,则取顶盖(车棚、货棚等)。主体结构外的附属设施按结构底板计算面积; 5、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建筑部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部分:新面积规范修订的内容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面积计算;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走廊等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第三部分:新面积规范术语解释 旧版规范删除的术语:回廊、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眺望间、永久性顶盖。删除了按使用功能命名的术语。 新版规范新增的术语:建筑面积、建筑空间、结构净高、结构层、门廊、楼梯、主体结构、露台、台阶。 修改的部分原有术语:层高、架空层、走廊、阳台、飘窗、骑楼、过街楼等。1.新增术语

道路通行条件

第2~3次课(道路通行条件及道路知识4课时) 一、教学目的 掌握道路的概念;了解道路的组成及道路有关基础知识;掌握道路通行条件概念及组成;掌握道路管理的概念和目的;掌握道路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道路基础知识;道路通行条件保障要求;道路管理的目的和内容。 三、教学方法和注意事项 1.多媒体教学。 2.介绍道路基础知识内容时,建议多用图形、图片示意说明,要求将道路知识与交通安全问题相结合。避免高深的理论分析。 3.道路基础知识仅为简单介绍。 四、计划课时进度 计划4课时。第1~2节课:第一节通行条件保障;第3~4节课:第二节公路基础知识、第三节城市道路基础知识。 五、主要教学内容如下:

导入语 这几次课简要介绍道路的组成及道路有关基础知识;研究和探讨道路通行条件保障问题(包括有关道路管理问题)。 第二章道路通行条件及道路知识 第一节道路通行条件保障要求 一、道路通行条件总要求和相关理念 道路——是通行各种车辆和行人的工程设施(包括道路配套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等硬件),是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基本通行条件。 在交通管理上,道路是指《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对道路通行条件的总要求是:保证道路完好、安全。为此,应当做到道路为交通所用;为道路通行提供所需的安全净空和安全视距;为道路交通配置必要的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 道路通行条件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二、道路交通信号保障要求 (一)道路交通信号及其分类 道路交通信号(简称交通信号或信号)是指由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或者人发出的指挥交通的特定信息。交通信号是控制、疏导、合理组织交通流的交通组织手段和重要工具,被人形象地称之为“交通语言”。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含盲人声响提示装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由于交通警察有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采取维护交通安全与畅通的交通管理措施,及时处理交通现场问题,因此在这些交通信号中,交通警察的指挥信号优先于其他交通信号,当遇有交通警察的指挥与其他交通信号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及设施的含义等将在后续章节中介绍。 (二)交通信号设施保障要求 1.交通信号全国统一 交通信号发出的信息,具有法定效力,人们必须遵守。全国实行统一的交通信号▲。这是对交通信号的原则性要求。在交通管理中,只能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交通信号,不能自行设置新的交通信号,也不能擅自更改国家已有的标准进行设置。 2.交通信号设置的基本要求 交通信号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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