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2016-2017

劳动法2016-2017
劳动法2016-2017

2016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请回答第95—97题。

95.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

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96.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

97.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非标准答案:

95.B 96.D 97.ABD

解析如下:

95.分析:

A项不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均无具体规定,不选。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王某的工作是后勤工作,不涉及职业病危害,故未强制健康检查。

B项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故B当选。

C项不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本项条件是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不符合法条给定的7个月以上条件,故不选。

D项不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本项对哺乳婴儿期间这一条件过于宽泛,不符合法条限制的未满一周岁的条件,故不选。

延伸分析: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女职工在孕产乳三期的劳动权益备受关注,司法考试也不例外,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并从考题能够发挥指挥棒作用的角度,给全社会进行小角度的普法。考试出题与时俱进,考生复习同样需要与时俱进。司法考试陷阱多多,本题的的未满一周岁、怀孕6个月都是典型的陷阱。

96分析:

A项不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尚未满一年,所以不能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项不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应当自2月1日期计算。

C项不选。尽管不选C两名作者意见统一,但是理由产生了分歧。徐旭东认为因为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见延伸分析)。刘秋苏则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并非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本案系王某单方主动辞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当然,这不影响本题目的选项。

D项当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当选。

延伸分析:本题其他的考查点其实都不算新,但C项确实一个广大考生不易注意的细节问题。未签劳动合同,又未满一年,不符合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全部需要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条件。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情况,产生争议后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97.A项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B项当选。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条规定,对于不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的,无论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均可以向法院起诉。

C项不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某所在地最低工资是每月1500元,12个月最低工资数额是18000元。由于本案王某仲裁请求是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低于上述18000元,所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公司不服裁决的不能向法院起诉。

D项当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于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所以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延伸分析:关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的条件和当事人救济渠道,是司法考试经久不衰的重点,几乎年年会涉及。2015年卷一第71题同样考了这个知识点。并且都是需要先比较一下当地12个月的最低工资,然后进行判断,争议标的金额是否满足终局裁决条件。另外,关于当事人救济渠道,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同。用人单位对于终局裁决,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而不能起诉,但劳动者不受此限。

2017

72.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

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本题答案为AD

解析:A选项考点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有无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即建立。

B选项考点为双倍工资和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意,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给双方一个月协商期,所以双倍工资自第二个月开始算。姚某于2016年3月8日到单位工作,2016年12月8日离职。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8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姚某的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二倍支付双倍工资。

再多说一句,姚某正确的仲裁请求是:

1、双倍工资差额: 8个月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8个月)。

2、最低工资差额:9个月×(本人工资-最低工资)

C选项考点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D选项考点是社保救济。可以这么说,本题出题老师不通实务,但是本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据此规定,个人可以仲裁,可以投诉到社保部门。D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因为本题为多选题,两个正确答案。A正确,D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实务。

7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

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

C.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

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本题答案:CD

解析

A选项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记住,是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

B选项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不是报备就生效。

C选项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不是报备就生效。答案正确。

D选项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请回答第95—97题。

97.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C.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

D.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环保风保后,破产、裁员就不是新鲜事了。再加上供给侧改革,美国经济复苏,“中等收入陷阱”,企业为了继续发展,有时不得不选择裁员减负轻装上阵了。

本题答案是:BD

解析

A选项考的是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只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他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的,都要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就是赔偿金了。

B选项考的是留用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留用之列的。

但是忍不住点评此规定。1、优先留用非常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第一项,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什么是较长?2、三项有先后顺序吗?3、有时一个部门都要裁减,留用不需要部门人员,裁员需要部门的人员,矛盾怎么协调?

CD选项考的是禁止裁员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选项C工作满十五年,没有强调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不作为答案。该选项没有明确此情形,严格来说是有争议的。题目出的不好。选项D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裁员的规定的。但是D选项有个小瑕疵,法条讲的是非因工负伤,强调的是和工伤无关的负伤,和非因公负伤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出题人应该是笔误。

第12章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_

第十二章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教学目的及要求〕 目的: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权充分实现的根本保证。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全面、系统掌握劳动法的体系,理解劳动法责任的社会法特征,并对劳动法的各种责任类型予以掌握。 要求:要讲明确劳动法责任的含义。劳动法责任的责任形式。特别是要将法律责任的类型及其内容阐述清楚。 〔主要内容〕 1.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概述 2.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责任 4.违反劳动行政管理的法律责任 〔重点及难点〕 重点:1.法律责任形式;2.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3.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责任 难点:以社会法的视角,介绍劳动法律责任的特点(责任形式),注意处理好合同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界限。 第一节违反劳动法责任概述 一、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概念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是指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责任是法律强制力的表现,这种强制力成为法律的权利救济和执法监督的依据。其责任要素主要包括:(1)责任主体是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用人单位(各种性质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劳动力中介及其他中介组织、临时性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机关违法的法律后果由该机关中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2)责任根据是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如劳动者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用人单位的工资拖欠,中介组织的非法经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越权处罚等等。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核心要素。(3)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实内容的不利性。否定性和不利性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价值评价的结果,价值的评价结果决定着事实内容的程度。劳动法律责任的否定性和不利性通过责任体系的规定,一方面明确昭示劳动法的维权、协调等基本职能,另一方面以独特的责任形式而区别于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宗教责任。不利性主要表现为违法行为人必须向违法相对人或国家给付一定的财物,履行一定的行为,接受一定的警诫或给付其他利益。(4)责任形式在劳动法上表现为责任综合性特征,即综合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责任形式,既能体现责任承担的相对性,又能使各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细说劳动合同法相关论述

细说《劳动合同法》相关论述——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款中首先指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强调了立法对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保护,同时这也是该法最基本、最直接的目的。从学理上来讲,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契约,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劳动合同这种天然的契约属性使其不可能完全倾斜于一方当事人利益而忽视甚至放弃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通过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对其给予倾斜保护以实现二者间的实质公平,但这种倾斜性保护绝不可能超越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不能因为用人单位居于强势地位而剥夺其应有的自主和发展的权利。事实上,不论舍弃抑或忽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劳动者大量的违约以及违法行为发生,这将直接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甚至引发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混乱,阻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条款虽然占据较大比重,但其中并没有赋予劳动者任何特殊的权

利,更没有忽视甚至放弃对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反,在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文中,既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违法或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显著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弓锄关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样享有广泛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即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对劳动者的管理指挥权、组织劳动的权利、处分职工的权利、知情权等等。同时,劳动合同法还以一系列条文规定为用人单位上述权利的充分实现予以了切实保障; 其二,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分别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针对竞业限制制度加以了具体规定。竞业限制条款虽然属于劳动合同中的补充条款,但其在防止了解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用人单位切

劳动法试题和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B.劳动关系) A. 劳动经济关系 B.劳动关系 C 劳动合作关系 D.社 会保障关系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而劳动合同,应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B.二倍 )的工资。 A. 、一倍 B.二倍 C.三倍 D 、四倍 3、 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为(A. ) A.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B. 工会与企业 C.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 D.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B.用工之日 )A.劳动部门审批通过之日 B.用工之日 C.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D.提交公证之日 5、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D.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 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左,劳动者依法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是连续缴费 满(C. 15 年)A. 5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7、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哪项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 (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 置就业 3、 特姝和困难群体具体包括(B.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 4、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左,童工是指(B.未满16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 5、 现在我国实行由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用工人的招工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 (A.劳动合同制) 6、 在我国,招收外国劳动者的年龄条件为(A ) A.年满18周岁 7、 外国人(包括港澳台人)在我国就业必须办理(D.就业证) 8、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B.强制性) 1、 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 (B.工作周) 2、 ( C 、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 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 3、 ( D )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加点情形。 A. 标准工作日 B.缩短工作日 C.计件工作时间 D.不定时工 作日 4、 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作为休息和用膳的时间叫(C.休息时间) 资报酬) 8、《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A.基本法) A.基本法 B.根本法 C.下位法 1、 根据国际通用的就业标准,不属于就业人员的有 A.退休人员 B.有职业但临时没工作的人 体经营者 2、 目前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不包括(A ) A ?、自驾游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C 、 D.上位法 (A.退休人员) C 雇主 自谋职业 D 、 D.个 国家安

劳动法年假规定

劳动法年假规定 劳动法年假规定 劳动法年假规定--年假计算方法: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劳动法年假规定--工资计算: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

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劳动法案例分析

劳动法案例分析 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1: 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要点: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

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2: 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答案要点: 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 案例3: 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法律责任解析及风险防范公需课考试答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法律责任解析及风险防范 1.《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3.0分) A.记大过或降级 B.撤职 C.记过 D.开除 2.下列选项中,属于预防档案违法风险的锦囊的是()。( 3.0分) A.档案归档完整、编页规则、整理规范 B.档案查阅时擅离职守 C.档案借出、单位搬家、档案人员变动时,未办理交接手续 D.未设置合理、详细、准确的分类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违法行为”做了规定,其中“抄录”是指()。(3.0分) A.具有档案保管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将档案交给他人阅览、复制、抄录的行为 B.通过誊抄、打字等方式记录档案内容的行为

C.通过复印、摄影(含缩微摄影)、数字化扫描、录音录像、仿真复制等方法制成与档案原貌一致或呈现档案原貌的复制件的行为 D.单位或个人违反档案利用、复制的程序、要求和手续,或者违反其他档案管理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抄录档案的行为 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实施时间是()。(3.0分) A.2012年8月27日 B.2013年1月24日 C.2013年3月1日 D.2013年2月22日 5.下列不是法定档案公布形式的是()。(3.0分) A.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B.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C.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D.根据档案内容进行史料研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审查批准。(3.0分)

对人所实施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危险

◆对人所实施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危险,从而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 例如: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者不能实行紧密避险 又如:当警察依法追捕罪犯时,犯罪分子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逃避追捕并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例如:执勤的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 又如: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实行紧急避险,险情引起人要对损失负法律责任。如果找不到险情引起人,或者险情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应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这一点与正当防卫有本质区别,正当防卫是法定的权利,行为人即使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不法侵害,也有权弃之不用而主动选择正当防卫。 ◆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例如:甲欲杀乙,买了把菜刀,等候在乙回家的路上,结果被民警发现抓获。甲此时的行为属于预备形态,因此,就他杀害乙的整个行为而言,被发现时处于预备形态,且只能是这种形态,而不可能再有未遂、中止或者既遂的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它是实行行为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着手,表明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已从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预备行为转为直接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 ◆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民族仇恨罪等。 举动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犯的行为如果没有完成,其客观方面还不具备完整性,因而还可能成立未遂。而举动犯只要着手实行,其客观方面即具备完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举动犯无所谓既遂、未遂之分。 ◆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意义在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方面,可以避免把属于思想范畴的犯意表示,例如,只是扬言杀人,说点激愤的气话、错话,或者在日记中流露出犯罪思想等,错当作罪犯来处理;另一方面,又可避免把本来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例如,商定实施犯罪计划和方法等犯罪活动,错当作思想问题处理。 ◆1.不能把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产生犯罪结果,一概视为犯罪没有得逞。虽然有些犯罪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为未遂,但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不一定就是未遂。因为有些犯罪,法律上并不要求有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犯、危险犯等。 从刑法理论上看,有些犯罪,例如:过失犯、举动犯、结果加重犯以及纯粹的不作为犯罪等,也都不存在“没有得逞”的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未遂。 *过失犯罪,是无意犯罪,行为人不可能为犯罪进行准备,犯罪结果未发生,也不能构成过失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同时,发生了这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一、大陆与港台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 内地: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 (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 (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全年法定假日共14天以上:元旦(1天)、春节(约5天,政府每年公布天数)、清明节(1天)、妇幼节(4月5日)、“五·一”(1天)、中秋节(1天)、双十节(1天)、光复节(1天)、行宪日(1天)、国父纪念日(1天)。 (4)特别休假(年休假)由7-30日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工作时间法定假日天数、年休假差别不大。内地对劳动的保障日益增加,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公休假日内地要多一倍(52天/年),另外还有探亲假。这些是否太超前,要不有的民营或外企变着法子违反。 二、中国与法国 劳动法侧重保护的对象 在法国,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保障是每月至少1200欧元;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也不低于800-900欧元;除周末和近十个节日休息外,每年还有四至五周的带薪假期;职员每星期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而在中国,劳动法只是强调对劳动者最起码的保护。 法国的法劳动法对员工的限制也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员工失职或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由于个人原因解雇。在实行解雇前,通常会事先给与赞告。在执行解雇前的协商中,员工须为自己的行为作解释,雇主必须遵守职工权益或公约所规定的预先通知期限原则上,对于几年以上工龄的员工是几个月。如果该名员工严重失职,企业将不支付赔偿金。而反观中国的情况,解雇员工可以用形形色色的各种理由在中国,企业要想解雇一个员工,简直易如反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企业 可以自己规定各种解除合同的理由。比如违反企业内部规定,比如不愿意加班,比如故意制定苛刻的工作条件和上班时间,让员工自己不能承受,提出离开。有的企业甚至说,不愿意加班是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决定XX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修法价值取向: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最大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劳动法试题和答案

劳动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B.劳动关系) A.劳动经济关系 B.劳动关系 C劳动合作关系 D.社 会保障关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B、二倍)的工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3、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为( A. )A.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B. 工会与企业 C. 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 D. 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 B. 用工之日)A. 劳动部门审批通过之日 B. 用工之日 C.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D. 提交公证之日 5、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 D.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6、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是连续缴费 满( C. 15年)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7、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哪项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 资报酬) 8、《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A.基本法 ) A.基本法 B.根本法 C.下位法 D.上位法 1、根据国际通用的就业标准,不属于就业人员的有(A.退休人员) A.退休人员 B.有职业但临时没工作的人 C雇主 D.个 体经营者 2、目前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不包括( A ) A.、自驾游 B、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C、自谋职业 D、国家安置就业 3、特殊和困难群体具体包括( B.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 ) 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童工是指( B. 未满16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 5、现在我国实行由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用工人的招工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 ( A. 劳动合同制) 6、在我国,招收外国劳动者的年龄条件为( A )A. 年满18周岁 7、外国人(包括港澳台人)在我国就业必须办理(D.就业证) 8、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 B.强制性 ) 1、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 B.工作周) 2、( C、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 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 3、( D )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加点情形。 A. 标准工作日 B. 缩短工作日 C. 计件工作时间 D. 不定时工作日 4、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作为休息和用膳的时间叫( C. 休息时间) 5、( C )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 A. 法定节日 B. 公休假日 C. 间歇时间 D. 休息时间6、( C.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7、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 D.一般事故) 8、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A.特别重大事故) 1、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 B.未成年工) 2、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A.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劳动者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的承诺( A )A. 不具有法律效力 B. 具有法律效力C. 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D. 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余额( A. 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C )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A. 20年 B. 10年 C. 15年 D. 5年 6、( A. 探亲假、年休假)是国家为劳动者普遍实施的福利。 7、(B )是国家设立的主管劳动者福利工作的组织机构。 A.董事会 B.各级总工会 C.股东会 D.村委会 8、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将产假从原来的90天延长至(A)。天天天天 1、(A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A.劳动争议 B.工资争议 C.休息争议 D.保险争议 2、在法律层面上,家政服务员与用户之间存在的是( C ) A.、劳动争议 B、劳动关系 C、劳务关系 D、工作关系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的法律责任是( A )。 A.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B. 刑事责任 C. 行政责任 D. 民事责任 4、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形式以( D )为主。 A.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B. 刑事责任 C. 行政责任 D. 民事责任 5、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可能构成 ( A )A. 强迫劳动罪 B. 非法拘禁罪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 重大安全生产罪 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可能构成( C ) A. 强迫劳动罪 B. 非法拘禁罪 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 重大安全生产罪 7、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可能构成(B) A. 强迫劳动罪 B. 非法拘禁罪 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 重大安全生产罪 8、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每日(B.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多项选择题 1.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A B ) A. 经济性裁员; B.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c.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d.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法中的特殊保护适用于哪些群体( A B ) A. 女职工 B. 未成年工 C. 退休职工 D. 年满45岁的职工 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B C D) A.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属于劳动时间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概念比较(附名词解释)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1)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2) 四、比较劳动合同与劳动规章 (2) 五、比较个别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2) 六、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3) 七、赔偿金与补偿金 (3) 八、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3) 九、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4) 十、雇佣伤害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4)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约定,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共同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 (2)联系:劳动关系是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法律上的体现形式,是被规范了的劳动关系。(3)区别: A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属性不同 B 是否体现当事人意志的程度不同 C 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性的效果不同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约定,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共同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A、是否必须为自然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即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或其 他组织。劳动关系中,劳动的提供者只能是自然人。 B、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方无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 关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与用人单位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C、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方通常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 自担风险。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企业常见违反劳动法行为汇总

企业常见违反《劳动法》行为汇总 1.不发工资条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工资结构和福利 构成,企业不提供给员工工资条的,属于侵犯劳动者知情权的情形,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一张完整的工资条,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员工姓名,员工工号,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五险一金,个税,扣除工资,实发工资等等。 如果和公司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凭借工资条证明员工的收入明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员工离职,公司不放人、扣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期限一 到立马可以走人,根本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如有以下情形,员工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 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保障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 “末位淘汰”不满足公司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岗位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4.公司试用期不缴纳社保、以最低基数来缴纳社保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后的30天内为其购买社保,因此即使是试用期公司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 (1)低收入者的合法缴费基数对低收入者来说,如果员工的月 收入低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按规定就要按社保缴费基数的 下限缴纳社保费用。 (2)高收入者的合法缴费基数同理。对高收入者来说,如果员工的 月收入高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通常是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 资的300%),按规定就要按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缴纳社保费用。 (3)普通收入者的合法缴费基数月收入介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上下 限之间的普通收入者,应该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所以说,公司按最低基数购买社保在某些情况下是违法的,并且员工一入职就要购买。

中美劳动法的差异比较

中美劳动法比较 中美差异: 中美两国的劳动法在本质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美国的劳动法更多的是强调人权问题。也就是说,同一份工作,你不能给张三的工资与李四的工资不一样。你不能对白人与有色人种的待遇不一样,你不能对男女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一定要公平。当然最低工资上是必须遵守的。其他就没有太多的要求了。企业在用工上是有很大的自由。对被解雇的员工,是政府来支付失业金的。 相关法案规定: 《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 《平等工资法案》要求,如果男、女雇员在同等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并且技术水平、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责任相当,那么雇主应当向他们支付同等的工资。 最低工资: 目前,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5.15美元。这是美国最低工资的底线,如某一州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则以后者为准。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水平,如纽约州为7.15美元;加州目前为7.50美元,2008年1月1日升为8.00美元。联邦法律和某些州的法律针对20岁以下的雇员规定了低于一般法定最低工资的特殊最低工资,称做“培训工资”或“青少年最低工资”。其中联邦法律规定是每小时4.25美元(但只适用于雇佣的最初90天,而且雇主不能用这类雇员来代替工资更高的雇员。 加班规定: 加利福尼亚州的加班规定要求雇主对1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的雇员支付相当于一般工资两倍的加班费。此外,适用白领雇员豁免规定的行政人员、高管或专业型职工如果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即月薪1994美元或年薪23,920美元),将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还规定,每日工作超过5 小时的职工应享受不少于30分钟的进餐时间,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的职工应享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两次进餐时间。 工时限制与加班费规定: 美国法律中除规定每周标准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相当于我国劳动法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对哪些活动属于“工作”,应算入工作时间,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首先,并非只有雇主要求的工作才是上班,雇主允许的工作也是工作时间。譬如,职工在一天结束时为了完成未完成得工作或纠正一件错误,都属于工作,必须支付工资;因工作需要必须等待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工作期间短时间的休息也必须算是工作时间;值班不超过24小时的职工即使在值班期间可以睡觉或做私事,也必须按工作时间对待;值班超过24小时的职工如果可以享受固定的睡觉时间和雇主提供床位,睡一夜的觉而不被打断,而且职工同意,者可以将睡觉时间从工作时间中排除。 凡是雇主在每个工作周工作超过40小时,雇主就必须对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支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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