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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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研究

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研究

一、应收账款概念、性质及融资模式
(三)应收账款融资地位及模式 * 2 融 资 模 式

应收 账款 质押
应收 账款 √
应收 账款 保理
应收 账款 证券 化
本报告中暂 不讨论
二、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的交易结构
(一)应收账款质押
* 1
《物权法》第228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定 《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义
《物权法》“质权”一章中对动产质押做了定义,但对于权利质权的定义未做描述。
《物权法》第229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界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且可以转让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 权人并登记于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依法以该应收账款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它的价款优先受偿。 (from 赵万一,《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
条目及内容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 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 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效力状况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1999年4月26日;有效
Q1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可以在当事人限制转让权利的情况下被设定?
二、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的交易结构
(一)应收账款质押
* 2 交 易 流 程
⑥代位 ❤高园园与海南金元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0)商民终字第1766号)
二、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的交易结构

应收帐款质押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应收帐款质押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应收帐款质押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会计实务优质文档]我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了可以质押之财产权利范畴, 从而提升了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 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 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在实践中, 各大银行已经广泛开展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 但其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较大。

结合我们代理银行的多起案件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我们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存在以下风险点, 银行作为质权人应予以重视。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型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尾注1]。

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结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四条, 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以下类型:销售产生的债权, 包括销售货物, 供应水、电、气、暖,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 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是否以办理出质登记为设立要件《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里的“信贷征信机构”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尾注2],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长沙某公司将其位于长沙市南湖路46号物业的出租经营收益权质押给某公司作为担保, 但该出租经营收益权相对于某公司来说, 实为出租后可从承租方取得的收益, 为应收账款, 因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未发生法律效力, 故关于某公司要求对该收益权优先受偿的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从法律法规及上述案例的裁判结论可知, 应收账款质押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登记为设立要件;如果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 则质权未设立。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普及,应收账款融资已成为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强的贷款方式之一,涉及到的应收账款质押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例如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质押方式选择的合法性、担保物权设立的合法性等。

因此,有必要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主要目的包括:1. 探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法律规定的适用与存在问题。

2. 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3. 探究如何避免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术文献及案例资料,从中获取相关信息并总结提炼。

2. 实证研究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调查与对比,解析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

3. 逻辑分析法: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对研究结果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对策。

四、预期研究结果本研究预期得出以下结论:1.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2. 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3. 避免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的可行性建议和对策。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 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推动应收账款质押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在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中,可以发现和解决相关难点和矛盾,完善和加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

3. 可以为企业、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促进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应收账款出质的法律规定(3篇)

应收账款出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出质是指权利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具有特定债权性质的应收账款出质给质权人,质权人依法对该应收账款享有质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应收账款出质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应收账款出质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应收账款出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应收账款出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出质的定义、出质合同、出质登记、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继承和发展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应收账款出质的法律制度。

该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出质的条件、出质登记、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出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应收账款出质提供了法律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出质的物权性质、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应收账款出质提供了物权保障。

三、应收账款出质的条件1.出质人依法享有应收账款的权利应收账款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债权、票据债权、保险债权等。

2.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供真实、完整的应收账款信息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供真实、完整的应收账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名称、应收账款金额、还款期限等。

3.出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出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等。

4.应收账款出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出质范围、出质比例等。

四、应收账款出质的程序1.签订出质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出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办理出质登记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取得出质登记证明。

3.通知债务人出质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告知其应收账款已出质。

4.出质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出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质权人的债权实现。

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应收账款质押在性质上属于普通金钱债权质押,我国《物权法》明确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该法的颁布实施使应收账款质押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从而有力促进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文章深入分析了《物权法》新环境下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问题,并在法律层面上深入解析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对外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于10月8日宣布央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这标志着与国际接轨的应收账款质押电子登记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在此之前,由于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无法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

因此,国内担保贷款主要依赖不动产,但在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难问题。

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以美国为例,美国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据调查,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

因此,发展应收账款质押有助于盘活国内企业目前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约5.5万亿元的资产,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应收账款质押将为银行业务金融业务创新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以获取融资的行为。

与其他权利质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在于: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不包括非金钱债权。

因此,如果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即直接请求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第三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这样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行使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复杂程序。

应收账款抵押法律规定(3篇)

应收账款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应收账款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当前市场经济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应收账款抵押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立法上需要对其做出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应收账款抵押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应收账款抵押的法律性质1. 应收账款抵押的法律性质应收账款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担保方式,其法律性质属于动产抵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权利设定抵押,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动产权利,可以设定抵押。

2. 应收账款抵押的法律效力应收账款抵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应收账款抵押物。

(2)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应收账款抵押物。

(3)抵押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应收账款权利。

三、应收账款抵押的法律规定1. 应收账款抵押的设定条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抵押的设定条件如下:(1)债务人对其拥有的应收账款权利享有合法权利;(2)债权人同意设定应收账款抵押;(3)应收账款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应收账款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应收账款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抵押物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3)抵押物的担保范围;(4)抵押物的保管责任;(5)抵押权的实现方式;(6)抵押权的变更、转让和终止;(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

3. 应收账款抵押登记应收账款抵押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4. 应收账款抵押的期限应收账款抵押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抵押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扩展,企业常常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企业常常通过质押应收账款来获取资金。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将企业未来所收取的账款,作为质押物来获取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灵活、便利,可以快速获取资金,是企业短期资金周转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是,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到质押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研究意义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但是,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应收账款质押中的权利关系如何制定?质押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因此,研究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非常必要和重要。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展开,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1)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定义和法律构成;2)应收账款质押中的权利关系和法律问题;3)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措施。

同时,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中的权利问题及合法权益保障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四、预期结果和创新点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期望得到以下几个结果:1)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和整理,为企业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2)探讨应收账款质押中涉及的权利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和参考;3)提出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措施,为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对应收账款质押中权利问题和合法权益保障措施的深入研究,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管理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适用法律(2篇)

应收账款质押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是指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从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适用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在质押期间,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应收账款,且应收账款的权利和义务由债务人承担。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应收账款,以实现债权。

三、应收账款质押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其中涉及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应当通知第三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第三人无效。

”(2)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应当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该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抵销权、撤销权等权利,不因权利转让而丧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基础,其中涉及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应当依法办理。

”(2)第八十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的,债务人不得对抗债权人。

”3.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2)第五条:“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的,债务人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四、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1. 应收账款质押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其有应收账款权利的第三人具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3)债务人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知道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的事实;(4)债务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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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问题探究
(延寿融兴村镇银行王春明)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价值,是新型融资担保方式之一,为企业融资开辟了融资渠道,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质权人依法对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但从本质上看,应收账款是基于交易形成的债权,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致使应收账款质押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较大,在实践中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也是高风险信贷产品,笔者结合银行实务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通过强化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概念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

可见,应收账款质押是权力质押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据此,应收账款质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

2.《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范围、登记机构、登记流程、异议登记等内容。

三、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点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是建立在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基础上的,简单讲就是将债权人的债权予以质押,亦可理解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债务范围内提供一般责任保证。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较差、预期违约概率较高、无偿
债能力,或者贷款发放后,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时无偿债能力,将导致银行质权无法实现,担保权益难以保障。

(二)应收账款虚假债权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不仅应具备要式合同、出质登记的形式要件,而且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及其指向的“应收账款”这一金钱债权应当真实有效。

伪造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虚构“应收账款”的,应认定质权未设立①。

因此,在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应收账款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担保设定的基础,其作为信用风险缓释措施,用以降低风险的损失频率或影响程度。

在实践中,虚假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伪造交易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已完全履行,债权人事先已经被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已然终止。

以上是实践中发案概率较高的两种骗贷形式,以虚假应收账款骗取银行贷款。

(三)应收账款未办理出质登记风险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据此,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不生效,即使已签订了《质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不产生物权公示效力,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而且,依法定程序设
立的应收账款质权,对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应及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四)应收账款未通知债务人风险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设立不以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为生效要件。

因质押登记不能取代出质通知,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当将出质情况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以便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正确履行债务。

如《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权人和出质人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债务人对质押不知情,向出质人清偿了债务,质权将丧失债权基础,导致应收账款质权消灭。

未通知的,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发生效力①。

因此,在未通知债务人出质的情况下,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质权人不得以办理质押登记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清偿责任,只能请求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五)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应收账款作为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将丧失胜诉权。

如果债权人出质时,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银行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六)应收账款借名贷款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双层法律关系,一则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基于交易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则为银行与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关系。

由于多层法律关系并存,极容易导致借名贷款出现。

例如:甲乙恶意串通,乙不符合银行借款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以自身名义借款,便与甲虚构应收账款,以甲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是典型的借名贷款,由于是应收账款是虚构的,质权不生效。

(七)应收账款债务人虚假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人伪造虚假交易和债务人身份证明材料,信贷人员未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未能发现,形成了“假担保”。

该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如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升格为贷款诈骗罪。

而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在举证过程中有一定难度。

为打击犯罪行为,要综合贷款实际用途、贷款偿还情况、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存在逃逸或转移资金等行为,均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信贷人员要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做好相关证据收集。

(八)应收账款债务抵销风险
由于应收账款是基于交易形成的债权,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极有可能双方互负同种债务,形成法定抵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据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或必将负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②。

反之,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法定抵销权受偿的条件比较严苛,不仅要设立时间在先,还要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

(九)应收账款的价值不确定性风险
实务中,可能存在以应收账款《买卖合同》的标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价值,却忽略了交易活动的灵活性和不定性,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2000万元《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并以其应收账款为丙提供担保,向丁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在丁银行发放贷款后,发现甲仅交付乙500万元货物,造成应收账款价值严重不足;或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按合同的约定予以折价销售,造成担保价值贬损。

因此,对应收账款价值
应当据实评估,了解应收账款项下交易履行情况,防止借款人恶意欺诈骗取银行贷款。

四、风险防控手段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以应收账款债权有效为前提,要保证应收账款质权能够实现,就必须切实做好贷款“三查”,重点是贷前尽职调查,要保证调查的深度、广度和准确度。

从主体资格角度,借款人和出质人不仅要符合借款和担保条件,还要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通过;从偿债能力角度,因质权能否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信贷人员不仅要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也要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进行评估;从担保标的角度,应调查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的交易背景是否真实,防止虚假的交易背景影响质权效力;从担保价值角度,不仅要客观审慎的评估担保价值,更要深入调查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的交易详情,防止因法定抵销权导致不能优先受偿。

鉴于贷前调查存在盲点,为防范外部欺诈风险,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可将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追加为保证人,以此防范虚假交易和抵销权风险,即使质权灭失也不影响该笔贷款的风险缓释。

综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虽然能够帮助企业解决抵押物不足产生融资难的问题,但对银行风险防控水平也是一种考验,全面、深入、准确的贷前调查能及时隔离风险,
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笔者建议,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银行信贷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敏锐的风险意识,严格落实内控制度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边学边干或无知者无畏的心态,要充分认清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避免亡羊补牢,要将风险控制手段前移,把好风险第一关。

参考:
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江西药都樟树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宝聚酯有限公司、浙江佳宝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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