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7年3月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卫生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卫人发〔2011〕73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 166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 38号)、《民政部、财务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 22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国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医院协会”;命名方式为:“中国医院协会××分会”或“中国医院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中国医院协会××工作委员回”,三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四条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求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医院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在全国医院形成独立管理部门或专业科室,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的管理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理由等。

第十条本会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经有关办事机构审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使用登记;使用印章需经会长或主任委员批准,印模应在本会备案。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变更或注销。

第三章组织与职能

第十三条新建分支机构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写上成立新建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新建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的,又本会从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建工

作。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应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第十五条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五)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六)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级别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委员所在单位应为中国医院协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应为中国医院协会个人会员。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六)同一法人机构委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符合第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医院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在同类医院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

工作;

(三)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本会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委员总数低于35人(含35人)的分支机构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6名。原则上,一人只允许在一个分支机构中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2~3人,由主任委员聘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人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从社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特别需要,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者,须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总会批准,并由总会与拟聘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聘任合同。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并在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本会审批。

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二十六条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候选人由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按其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均应征求其所在省级医院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换届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候选人名单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换届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九条新设分支机构首届主任委员由主要发起人担任,候选人由筹备工作组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换届该选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从新当选的副主任委员中差额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当选的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额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视为当选;差额选举时,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主任委员,对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二条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副秘书长由分支机构发给聘书。

第三十三条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并由本会颁发感谢状。接任的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主任委员证书并办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如确有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增补委员。须由拟增补的委员所在单位提名,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本会审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每年可办理一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办理。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应从严控制专业学组的设置并严格管理。如确有设置需要,分支机构应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墓础上,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三十七条专业学组必须遵守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在分支机构委员会的

领导下开展活动,学组骨干成员应在分支机构委员中产生;与分支机构同步换届;学组不另定管理办法,不刻制印章。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印章、工作文件、档案的移交,向新一届委员会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业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章程》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该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应有利于我国医院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每年年终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主任委员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四十一条分支结构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分支机构签订。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审批外,还应参照《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报本会审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本会。

重大活动包括:

(一)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令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四十七条分支机构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本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分支机构应保质保量完成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和任务。分支机构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本会审批备案。分支机构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本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分支机构接受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行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特别重要项目须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过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要按照审批后的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以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本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列入协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核学术会议、培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本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创造条件建立网站或网页,并与本会网站链接。及时将本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等提交本会网站。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可委托分支机构承办与其专业领域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本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本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中国医院大会”等大型综合性活动;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协助本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本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六条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

第五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支机构必须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法定账簿核算。

第五十九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强拉赞助等。以本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核算管理。

第六十条分支机构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严格按照预决算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六十一条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费收入。

第六十二条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六十三条分支机构接受社会支持资金开展的合作项目,要体现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符合协会的章程和宗旨。

第六十四条以中国医院协会名义接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不得自行筹集资金代行宣传、教育、培训等项目。

第六十五条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资金,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财务预算执行,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六十六条分支机构凡涉及大额度资金调度使用,须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本会审核备案。涉及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须报本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一般由挂靠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却因工作需要购买的,须报本会批准,并纳入本会固定资产。

第六十八条分支机构每年须分担本会部分办公成本支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原则上本会不为分支机构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本会审批。

第七十条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一条本会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七十二条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中国医院协会章程》和《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做到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围绕本会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向本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的业务活动;

(三)坚持民主办会,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按时按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四)自觉服从本会领导,较好地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和工作;

(五)积极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加入中国医院机构协会;

(六)注重与本会的信息沟通,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

第七十三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以中国医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中国医院协会会徽等无形资产;

(四)未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

第七十四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授予“中国医院协会年度优秀分支机构”的荣誉称号;对其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授予“中国医院协会年度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十五条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第七十六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会原分支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2006-11-7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规X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油财务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办事处、代理处及代办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二条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的经营实体。行政上隶属于公司和(或)依托企业共同领导,业务上隶属于公司领导,同时受所在地银监局的指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第三条各业务受理处的工作依托石油企业管理,业务上受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业务X 围 第四条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X围,并经公司授权(或转授权)后开展业务经营,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条分支机构经营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 (一)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二)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三)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四)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五)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公司授权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六条业务受理处只负责受理封闭结算票据的审核、确认、传递,不办理资金的结算。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办事处实行独立核算,按属地原则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九条公司向办事处拨付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每年向各办事处、代理处下达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罚依据。 第十条业务受理处经费,按照公司审批的年度经费开支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对信托贷款实行集中管理,办事处、代理处对贷款只有建议、推荐权,没有审批权。对贷款的审查由公司信贷部归口管理,执行信托贷款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须报经公司审批,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要严格在公司批准的业务X围内经营业务,不准出现以下行为:(一)不准擅自或变相办理贷款业务; (二)不准高利率吸收存款; (三)不准办理担保和同业拆借业务; (四)不准办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五)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1: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 号)、《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和团体标准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建筑节能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由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负责。 第三条团体标准为全省范围内建筑节能行业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对于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团体标准: (一)工程建设中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二)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节能专利的技术; (三)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建筑节能技术; (四)工程建设中的建筑节能产品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的建筑节能术语与符号; (六)工程建设的建筑节能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管理 第五条编制团体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 (二)不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或抵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技术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水平,并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保持一致。 第六条编制团体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团体标准的前期工作,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人员已安排落实;; (二)建筑节能技术成熟,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创新性、引导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标准实施后具有推广价值和一定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 、人 益。 第七条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征求意见、评定审核、发布出版、日常管理、复审修订由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实施。 第八条按照国家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登记要求,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SBEEA)、发布顺序号(XXXX、发布年代号(XXXX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由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缩写(SBEEA)五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示例如下: 示例:T/SBEEA XXXX——XXXX T/SBEEA XXXXX - XXXX

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轻工业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 第六条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能是: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行政协会的权利

医院协会章程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医院协会时间:2014-02-19 17:00:25 (2011年8月17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CHA)。会徽为“”。 第二条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为主(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机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结合医疗机构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和做法,实施院、科两级领导岗位人员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五)结合医院管理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行业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打造人民满意医院; 2.协助制订医疗机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参与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 3.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4.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七)组织城市医疗机构支持农村、西部和贫困地区提高医疗卫生管理水平; (八)开展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工作和质量分析与评价等工作; (九)编辑出版医疗机构科学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十)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分享有益的经验;促进医疗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医疗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交流、沟通和协作; (十一)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是确定理事人数的基数。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发展企业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

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异地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在服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域优势,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高效、及时、全面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及其她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商基金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责 第四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与所在地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市场渠道的拓展与维护以及对投研运作进行支持。 第五条分支机构接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第六条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命,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根据常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 第八条各工作岗位应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各守其职,各负其责,在既内控严格又高效有序的原则下,经公司监察稽核部审核,在实际工作中可一人多岗。 第九条分支机构基本职责: (一)了解国家宏观政策,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 (二)与所在地监管部门、其它机构等的沟通与联络工作; (三)负责所在地市场开发工作,包括渠道开发及维护、机构客户开发及维护、客户服务、营销策划等; (四)与研究机构进行日常联系、沟通 (五)参与上市公司的路演、推介服务

(六)协助公司相关产品的设计、报送、修改及企业调研等; (七)日常行政接待工作; (八)公司授权且中国证监会允许经营的其它业务。 第十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监督本部门所属员工执行; (二)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部门规章制度; (三)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情况; (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域优势,为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服务; (六)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对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提供支持。 市场部对分支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一)组织走访、开发分支机构所在地大型机构客户,发展并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积极向客户推介与销售公司基金品种; (二)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制订分支机构所在地区营销策略、方案,组织基金宣传与推广活动,组织并参与客户咨询会、座谈会、培训班与产品推介会等客户交流活动; (三)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代销机构进行考察与评估,与优秀代销机构开展长期合作; (四)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区域基金发行募集、持续营销等有关工作; (五)公司授权的其她职能 运营保障部在分支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一)分支机构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 (二)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的费用支出与投资预算的制订; (三)根据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要求,提交软硬件需求报告及采购计划; (四)公司授权的其她职能 公司其她部门对分支机构承担职责以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职责为准。 第三章财务管理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2.10.04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分会管理办法1

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总会”)对各分支机构(包括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总会章程,认真执行总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由总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由筹备组织提出申请,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成立。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是团结、联系从事本行业信息网络安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平台,为推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发展服务。 二、成立分支机构程序 第五条凡自愿遵守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章程,接受总会监督管理,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策划行业相关工作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总会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成立。分支机构的成立应充分体现其行业代表性。 第六条分支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除分支机构正、副会长(理事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外,秘书长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七条分支机构所属行业有主管部门的,分支机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必要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连同相关资料由发起人报送总会秘书处,经秘

书处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分支机构作为总会正式会员出席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总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总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总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总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须积极在本行业内发展会员,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分支机构必须每年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为总会员,报协会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行业信息网络安全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总会反映本行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策划行业交流、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之间的业务研讨和合作交流; (四)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举办各种研讨交流培训,开展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的相关策划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创新能力; (六)研究和探讨我国信息网络安全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从业资格、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信息安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以下称协会)是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的行业性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武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崎山武术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本办法》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团风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室备案。 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按会员的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元;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六条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 (二)新会员单位,经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三)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组织开展协会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县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九条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拓展经营市场,加强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分支机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发展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分支机构设立的管理 1、公司新设经营分支机构的提出,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新设立的建议报告。建议报告应包括该经营分支机构所涉及的经营范围(包括地域及业务范围),拟设机构及其负责经营管理人员,拟授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市场分析、设立的可行性评价及决策建议。 2、申请新设立公司经营分支机构的建议报告,按公司决策管理要求,提交公司办公会议进行分析决策。对拟设立的经营分支机构,公司办公会议提出办理具体要求及安排意见,开展调研。 3、公司应组织不少于两人、由技术、经济管理方面专家组成的调研组对新设分支机构进行调研,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新设分支机构的经营市场预测、设立方案建议意见,设立地点、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构成、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授权期限、年度任务要求等提出决策建议。 4、调查报告报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新设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管理协议商定、分支机构营业手续办理,保障分支机构尽早开始运营。 5、公司依据《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范本)》,结

合各分支机构具体情况,确定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公司按照确定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对分支机构生产经营依法进行管理。新设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管理协议商定后应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议评审。 6、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委托经营范围及经营管理方式、双方的责任权利,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与成果提交、税收财务管理要求,党风廉政责任管理、履约保证方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年度及阶段性经营目标任务等。 7、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在公司授权经营范围内,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运营管理(按照分公司经济责任制办法规定运营) 1、公司对经营分支机构实行责任授权下的统一管理、分支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2、公司经营分支机构按照与公司签订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规范运营,履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义务,加强风险管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3、公司经营分支机构归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分工为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加强管理。 4、分支机构应按照公司要求做好劳动人事管理,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公司建立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应与其聘用的技术人员及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

文联协会管理制度办法

精心整理凤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管理制度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建设,增强对所属各协会的管理,指导协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切实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推动我镇文艺发展,促进文艺繁荣,根据凤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文联)章程和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努力为协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文联每年要定期召开协会工作会议,听取各协会汇报,研究有关情况,协调有关事宜,落实有关任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对各

文艺家协会的领导,是文联的重要任务。 第七条作家协会、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粤曲家协会、摄影家协会、音乐协会、舞蹈协会、凤岗民间文艺家协会、朗诵协会、麒麟协会、新莞人文化交流协会、国标舞协会共十二个协会是在凤岗社会事务办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是凤岗文联的团体会员。文联是各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协会严格按照拟定的活动方案预算,控制经费的开支。经费使用采取超支自筹,余额调整公用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全部用于协会活动、日常工作。 第四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开展协会参加的市级以上文学艺术活动或自行组织的活动。

主要用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如:活动组织管理劳务、参与活动会员劳务费、活动资料的印刷费、活动宣传费、活动奖励费、业务接待费等。 第十五条各协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1.经审定批准的年度活动方案将发生的直接费用; 2.开展艺术培训、比赛、评奖和理论研讨发生的直接费用; 3. 3. 术交流、深入生活、文艺创作、人才培训、理论研究、举办活动、文艺评奖、书刊出版、影视制作、对外交流和对会员的权益保障等。 第二十条各协会要举办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群众性、连续性的文艺活动。举办活动要树立品牌意识,坚持高标准、高品位、高水平,使其真正成为推动文艺发展的有力杠杆、联系会员的有效方式、扩大影响的有效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 【修改依据】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23号)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已经2001年7月24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中国医院协会是依法经批准组建的医院行业协会,是由全国依法取得《医院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农村卫生院、卫生所、医务室)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中国医院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CHA),会徽为“[H]”。 中国医院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其监督管理。 中国医院协会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据有关法规和我学会《章程》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会员单位实施业务指导。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为Pharmacy Administration Commision of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的二级学

会,是在总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医院药学部门及其药师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者的非营利性、群众性行业组织。 本专业委员会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及其药师和医院药事管理工作者的纽带,是其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助手。医疗机构药师、药事管理以及其他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药学工作者都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基本服务对象,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本专业委员的基层活动单位。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医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再另定章程。但为了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依据总会《章程》精神和有关规定,经总会同意和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了《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一)宗旨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和药事管理工作者开展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实践,交流科学管理的经验,促进临床药学学科建设和医院药学人才的成长,为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品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使用,保护患者用药权益,为保障民众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促进医院药学部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规化管理,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主任和药师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提倡、推动医疗机构药学部

XX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 释义 母公司:指XX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XX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分公司:指业务或财务等相对独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战略发展部:指XX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发展部。 董事、监事:除特别说明外,指XX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指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人事经理、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母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门,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唯一接口部门。

第四条母公司战略发展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子公司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作为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股东会 第六条子公司股东会由投资各方组成,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议应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子公司必须单独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和其他性质的子公司可安排年度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或合并举行。 第七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战略发展部备案。 第三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八条子公司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 4、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2017年03月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规范要求,为培育和发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标准是由协会按照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及相关方面按照协会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协会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在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下,都可提出编制协会标准的需求。 第四条协会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CAME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格式为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号。如:T/CAMET 01066-2016。 第二章协会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协会设立标准管理部门(协会标准部),其职责: (一)标准化工作管理;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起草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四)管理和协调标准化工作;

(五)开展与有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 (六)开展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七)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通过和发布阶段的具体工作; (八)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情况评价及复审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TC是协会在城轨交通领域内,为协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非法人组织,其委员由会员中的城轨交通业主单位代表、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专委会、分会等机构主抓技术或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其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 (三)编制并维护协会标准体系表; (四)提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 (五)协会标准立项及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必要的技术论证;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 (六)提出标准宣贯建议;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 (七)协调指导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技术问题; (八)组织实施标准的复审; (九)指导和检查分技术委员会工作; (十)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咨询; (十一)负责与国内外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联络; (十二)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TC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SC),SC的专业领域

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依据《XX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协会理事长职责 (一) 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条协会副理事长职责 (一) 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 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 第四条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协会副秘书长职责 (一) 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 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六条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 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二) 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三) 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 第七条协会秘书职责 (一) 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 负责协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 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 负责协会年检、换证; (五) 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六) 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人事任免 第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提出候选人,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三)协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理事长同意。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协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规定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分公 司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节分公司设立 第一条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 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对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点要高、管理要严,同时公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以扶植。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 1、由经营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2、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承包金额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第五条分公司组织体制一般为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工程处、项目部的负责人由分公司统一任免,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第六条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为第年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在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二节分公司管理 第七条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驻外分公司必须保证员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数不得低于1000元/

协会管理制度

精心整理 XXXXX协会管理制度 为加强XXXXX协会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协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XXX协会管理制度。 一、人事招聘及管理制度 1、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依照本制度进行。 2、协会的工作岗位设置及工资薪级等由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长提出书面申请,报专职副秘书长审批后进行公开招聘。 3、招聘工作由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长组织,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后由专职副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聘用。 4、协会可以采取各类招聘方式进行人员招聘,协会的任何人员有权向协会推荐优秀的各类人才。 5、应聘人员应进行笔试或面试,从中择优录用工作人员。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勤、能、德、政的基本素质及专业素养,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其受聘的岗位工作。 6、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格后的工作人员应当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应予以辞退。 7、应聘及聘用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8、人事招聘的材料,包括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聘任合同等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9、人事档案及工资待遇等是协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未经不得外传、泄露及公开。 二、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一)收文处理 收文处理是指对协会收到的公文、信函、简报、资料等进行的接收、拆封、登记等工作。 1、收文工作由专人负责接收拆封并分类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来文单位、来文编号、收文日期、来文标题等。 2、收取的文电、信函等原则上当天登记完毕,急件随收随办。 3、文件登记后,统一呈交专职副秘书长审阅批示处理。 4、专职副秘书长批示的传阅性文件,由负责登记的专人跟踪回收归档。 (二)发文处理 拟办文稿的处理,是指以本协会名义印发的文稿的草拟、审核、呈批等工作。 1、由专人负责草拟的文稿,统一递交给专职副秘书长审核。 2、经专职副秘书长确认无误后,公文的正文应按规格打印好,盖上协会公章,正式行文。 3、所有正式行文的公文须由专人登记后存档。 三、考勤制度 1、协会全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专职秘书长同意。 2、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按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执行。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专职副秘书长批准后再统一交财务人员计算加班工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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