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历代土地的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简介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因此,对土地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在法律范畴内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使用、征收、流转、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本文将会介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况。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我国土地改革始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改革的深入,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其发展历程可分为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宪法规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不久,1949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土地国有制的原则。
这一规定对后来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阶段:土地改革法制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我国实行土地改革,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和
《土地法》等法律,逐步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城市土地管理制度,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建立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提出了城乡统筹、统一城乡土地市场等政策,修订了《宪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阶段: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建设
21世纪以来,我国提出了“科学合理利用、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和“绿色发展、低碳经济”等新理念,加强了对土地的质量、用途、流转等管理,完善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有效保障了国家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国历史土地政策

中国历史土地政策中国历史上的土地政策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封建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土地是贵族和统治者的私有财产,人们必须依附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获取生存和生活的权利。
土地政策主要以分封和土地兼并为主要特点。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不断发展,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
许多土地被贵族和富豪垄断,农民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转而成为土地的耕种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的租金或劳动。
到了秦朝,土地兼并现象进一步加剧。
秦始皇进行了土地改革,取消了封建制度,建立了郡县制度,将土地所有权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土地被平均分配给各个农户,并实行了均田制,确保了农民的土地持有权。
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社会逐渐演变为封建地主经济。
到了宋代,土地集中度进一步加剧,土地兼并现象再次显现。
为了解决土地问题,宋朝推行了保甲法,通过加强社区监督,限制土地兼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明清时期,中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重大变革。
明朝实行的一条鞭法限制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并重新分配了土地。
清朝则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地主成为土地的绝对所有者,农民再次成为土地的佃农,依附于地主。
土地的分配不再公平,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20世纪初,中国爆发了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重要的政策措施。
土地被重新分配给农民,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这一政策有效地解决了土地问题,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
总之,中国历史上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封建社会的分封和兼并,到现代农村土地改革的集体化。
这些政策对于社会的演进和农民的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
归纳中国古代到清朝的土地制度和经济政策

归纳中国古代到清朝的土地制度和经济政策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经济政策,可追溯到公元前8世纪,当时的君
主制度把土地,作为权力的象征,集中在国家领导者手中。
土地的分配和
使用,都由国家控制,在此期间,土地行使“以州长为copius”的原则,把土地分配给有权贵和官僚们。
随着政权发展的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国家权利加上封建社会的影响,使得土地的分配更加被组织性的规范。
土地的所有权原则是国家领导
者拥有,而地主则有权处理土地,奴隶只能从土地得到一定的收益,但没
有拥有权。
此外,农民也可以向军队租用土地和在地主的土地里从事农业
生产。
到了秦始皇时代,则重新定义了土地所有权,秦朝仍然保留国家领导
者的土地所有权模式,而居民则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得到租用的土地,这
就是秦朝的农业。
该政策得到了很大的成功,从而促进了社会发展,而土
地也成为财产的载体。
随着历史的进程,到汉朝时期,政府采取更加严格的政策,大力鼓励
农业、抑制商业,使农业起到关键作用。
政府在缴纳税收和土地使用方面
给予农民自由,使他们免受剥削,而地主则受到限制,niangzu成为农产
品的主要供应者,并承担和土地有关的许多义务。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井田制: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
时已发展很成熟。
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 年)实行的按
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
3.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4.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是唐时实行的
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
5.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 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
6.一条鞭法:明朝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 年)在全国推行的税费
改革,简化了税制,把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统一征收银两。
这些土地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对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历代的土地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历代的土地制度篇一:中国历代土地制度中国历代土地制度一、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
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二、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一一井田制,实质是国王私有制,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三、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1、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占支配地位)①确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②影响:对中国圭寸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③废除:1950年新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①屯田制: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等实行过屯田制,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无地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②均田制:始于北魏(孝文帝改革),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后随着土地兼并的严重,唐玄宗时国家无地可分,均田制崩溃(这是实行两税法的原因之一)③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把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耕种人所有,叫“更名田”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其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四、中国近代的土地制度1、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天朝亩田制度》①内容:a、土地问题:以户为单位,不论男女,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
b、分配问题:每户留足口粮,其余归圣库②特点:绝对的平均主义③评价:突出反映了农民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以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结晶,但这种绝对平均分配产品的方案,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是一种空想,根本无法实施。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奴隶社会:井田制
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
齐国有“相地而衰(cui)征”,鲁国“初税亩”
秦,土地私有制授田制
西汉继承了秦的授田制
后世基本延续秦的土地政策。
曹魏采取过屯田制;
北魏采取均田制,后世基本采用。
唐朝中期,均田制瓦解,所以相对应的赋税由原来的租庸调制不能继续,而是两税法;
宋,实行过募役法、方田均税法
明,针对土地兼并严重和商品经济发展,采用了一条鞭法;清朝摊丁入亩。
民国时期,孙中山颁布了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做到家给人足
中共土地政策有四次变化:
国共对峙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时期:对地主减租减息,对农民收租收息
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土地政策和对峙时期基本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
建国后,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
在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它的经济。
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
1956年,农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广
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其管理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为了规范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我国自古就有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夏代开始,逐一介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
一、夏代土地制度夏代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朝代,其土地制度比较简单,主要采取了“家族制度”和“田制”两种方式。
在家族制度下,土地归家族之主所有,而其他成员则共同享用,同时也引入了土地祭祀的概念。
在田制下,土地由国家占有,按照官员、士农工商的身份进行平均分配,而不是世袭制,这也为后来的封建土地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封建社会土地管理法规的形成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
首先是《周礼》,它规定了官府土地的管理、土地纪律以及奖罚制度等,对于规范土地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魏征传》中也提到了征召土地、实行赋税等机制。
这些法规,实际上也是封建社会对土地管理的初步尝试和总结。
在后来的唐、宋、元等朝代,出现了一些重要法规,如唐代《大业八年制》,宋代《均税法》、《开元格》等,并且这些法规都对我国后来的土地管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均税法》实行了家庭承包制度,正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并且影响到了后来的明清土地制度。
三、民国时期土地管理法规的变迁民国时期,土地改革成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土地管理法规也随之发生变化。
例如,1928年国民政府发布的《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只能购买,不得割让、赠予或抵押质押,也规定了土地的分配、流转等规定。
后来,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新中国时期土地管理法规的重要进展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出台了重要的法规和规定。
例如,1950年《关于土地改革的决定》,规定了土地所有制彻底改革的目标,实现了土地公有制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建立;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行,正式确立了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并对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和土地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原则、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重要内容,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
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中国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中国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以下是一些主要朝代的土地制度的简要概述:1. 夏、商、周时期(约公元前2070年 - 公元前221年):封建制度•土地分封制度:国家领土被分为诸侯国,君主将土地授予贵族作为封地,贵族向君主效忠,提供劳役和军事服务。
2. 秦朝(公元前221年 - 公元前206年):均田制•由秦始皇推行的土地改革政策,实施均田制,取消封建制度,平均分配土地给农民,提高国家的税收和兵役动员效率。
3. 汉朝(206年 BC - 220 AD):推崇均田制,实际上逐渐演变为察田制•初始沿袭秦朝的均田制,后来逐渐演变为察田制,对土地进行测量,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分配给农民,但分配不再是绝对平均。
4. 三国时期(220 - 280 AD):分权制,实际上官僚和豪族占有大片土地•中央政权相对较弱,地方豪族和地方军阀掌握土地,形成分权制。
5. 隋朝(581 - 618 AD):均田令•为解决土地不均问题,推行均田令,但在隋朝后期,均田制逐渐瓦解。
6. 唐朝(618 - 907 AD):保田法•均田制逐渐被废除,唐代推行保田法,农田可以世袭,但一旦废弃,就会被没收。
7. 宋朝(960 - 1279 AD):均输法•宋代实行均输法,实际上也是一种重新分配土地的尝试,但并未解决土地不均的问题。
8. 元朝(1271 - 1368 AD):均输法的失败•元朝尝试推行均输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失败。
9. 明朝(1368 - 1644 AD):一揽诸法,后期实行“摊丁入亩”•明初推行一揽诸法,后期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
10. 清朝(1644 - 1912 AD):三百年封建制度•保持封建土地制度,土地属于皇帝,由地方官员分封给地方豪绅,农民劳作,地主收取租税。
总体而言,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过多次变革,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中国历史土地政策
中国历史土地政策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土地政策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从古代到现代,不同的朝代都有自己的土地政策,并对国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论述中国历史土地政策的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古代土地政策古代中国的土地政策主要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
在封建社会中,皇帝是土地的最高主人,他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将土地分封给庶民。
这种土地分封制度为封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基础,但也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形成,造成了社会阶级分化的加剧。
此外,封建社会还存在土地兼并问题,大量土地被少数人垄断,从而加剧了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
第二部分:近代土地改革近代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几次重要的改革。
第一次是清朝时期的“废科举、兴农桑”,在这一时期,清政府对土地的私有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并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然而这个改革并没有解决土地问题的根本性矛盾,农民的土地权益仍然受到限制。
第二次重要的土地改革发生在辛亥革命后的民国时期。
民国政府将封建土地所有权彻底废除,实行土地私有制,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然而,土地私有制也给农民带来了新的问题,土地兼并现象再次严重,农民失去了土地,土地问题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
第三部分:现代土地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1950年代到1970年代,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实行了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解决了农民土地问题,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力。
然而,土地问题的解决并非一蹴而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紧张,新的土地政策亟待制定和完善。
结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政策在不同的时期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古代的土地分封制度为封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保障,但也加剧了社会不平等;近代的土地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问题,但也带来了新的矛盾;现代的土地改革为农民提供了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土地问题逐渐浮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中国历代土地的法律制度
中国一直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
直至现今,农民阶层依然在我国占有很大的比重,仍然是我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因而说我们的祖上基本上都是从农民做起的。
我想通过纵观历代的土地法律制度,来更好地了解历朝历代对于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即土地的一系列政策及法律规范,并对其发展的规律做出一定的总结。
根据一些儒家经典和史书的记载,西周以及以前的夏、商都实行“井田制”。
每一里见方的耕地都被分隔成一个个“井”字形的九块地块,中央一块为“公田”,由八户人家轮流耕种,收成归领主所有;周围的其余八块由每户人家各自耕种,收成归自己所有。
尽管听上去是比较合理的,每户农家也可以拥有100亩土地用以耕种和收获,但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工具较为落后,生产耕作的方式也是以人力的“刀耕火种”的方式,因而每年的收成是很可观的,也许这100亩的田地也仅够维持一家人的口粮。
而且,这些农民仅仅是耕地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在理论上所有的耕地都是归国王所有的,就如《诗经。
小雅。
北上》中所记载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而在实际层面,我认为耕地是在领主的掌控中的,领主对于其领地内的耕地有着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
春秋时期,“井田制”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土地私有制度开始萌芽。
当时由于铁器作为生产工具的出现以及牛耕的出现,使得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成为了可能。
许多原本无力去开垦的荒地也逐渐被开垦和利用了起来,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各诸侯国作为自己领域内最大的领主,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举措,逐渐以服兵役、征收兵赋或是收税的形式取代原先的收取“公田”收成的方式,并给予其国人占有土地以合法地位。
土地私有制在战国时期进一步得到了法律的承认。
诸侯国还将土地赏赐给有功之臣。
秦国商鞅变法后,正式废除了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并允许了民间私人买卖土地。
秦统一六国以后,又规定了根据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来作为政府征税的依据,还制定了《为田律》,对于私人土地的地界以及地主所应尽的义务,如每年八月要修整田界、除去道上的杂草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汉代的法律按照身份等级的不同,对于私人财产尤其是土地房屋的规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允许私人无限制地拥有田地。
西汉时还曾颁布“限田令”,以
法令的形式限制私人拥有土地的规模,不过法令真正实践的可能性较小,因为汉代还是出现了许多豪强地主,他们拥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土地,但是事实上也并没有受到刑罚。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较为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北魏于485年所推行的“均田制”。
这一制度将国家所拥有的一些荒田以及公田分发给农民使用和耕作,然后按照人头向农民征收赋税。
以后的东魏、西魏、北齐和北周都实行“均田制”,这一制度一直影响到隋唐。
隋唐时期仍然实行“均田制”。
法律明确规定各身份等级的人占有“永业田”的限额,并规定永业田可以继承,但不得买卖;平民每人占有土地不得超过100亩。
尽管唐代有一系列法律限制土地的自由买卖,在当时土地的私有及兼并情况依然很严重。
两宋时期,废除了均田制,并再次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化。
两宋土地所有权转移极为频繁。
就连北宋皇帝在解除武将兵权的时候,也劝那些武将多去买一些田地,“择便好田宅市之”。
法律上除了规定土地买卖合法化之外,官府对于土地契约也有了进一步规范的管理制度。
如有人想要卖田,其应先问亲邻,再进行订立契约的一系列步骤,这在法律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宋朝还出台了一些关于河流淤涨出土地的管理以及对于盗卖田产的惩治措施。
西夏法律在土地买卖方面,与宋朝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不承认不动产地邻的先买权,对于邻居强买的情况要予以处罚;金国政权建立后,在中原地区不再坚持宋朝的限制民田占有量的法律;元朝建立后,继承了这一做法,不限制私有土地的买卖和兼并。
明代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垦,在法律上对于无主土地确定了按先占原则归开荒耕种者所有的法律。
对于一些官府大力提倡开垦的荒地,还有一些赋税上的优惠政策,如给予这些所垦田以“永业田”的待遇,即开垦者获得该土地永久的所有权,并“永不起科”,即永远不征收该垦地的赋税。
清朝在土地法律制度上基本因循旧制,但为了维护满洲贵族与八旗官兵的利益,在京城附近大量圈占土地赐予满洲贵族,并将这些地称之为“旗地”。
“旗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能由满人使用,不得转让与买卖。
然而还是有大量的“旗地”最后被汉族地主所兼并。
从以上对于中国历代土地法律制度的概况及发展变化当中我总结了一些规律以及猜测了一下这样的一种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地的私有化程度不断提高。
中国古代土地法律制度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在于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
在很多朝代,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只有在特殊时期需要给予一些奖励的情况下,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才会下放。
然而在土地的使用权上,却是变得越来越开放和灵活。
从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至清朝,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一些统治者并不希望土地自由买卖,或是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了私人拥有土地的规模与数量,但是这在现实操纵层面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地主阶层还是不断兴起和发展,买卖土地的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化和规范化。
从汉代“租佃”的普遍化,到宋朝兴起的土地典卖制度,我觉得中国将土地的租用及活卖的各种形式都展现得淋漓尽致。
这也算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在面对统治者制定的一些政策时的一些富有创造性的应对之策,算是一种智慧的结晶吧。
二是历代普遍存在一种在“分”时分发大量土地并收取军赋;在“合”时限制私人拥有土地的规模一种状况。
我觉得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因为在战乱频繁时期,各国为使自己最终获得政权,需要不断地扩张自己的领土;同时战事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而统治者需要将领土内的农民安置在固定的土地内并使劳作,以交付足够多的赋税或以服兵役的形式为自己的军队壮大作战的有生力量。
所以在“分”的时期,统治者需要将自己领土内的一些因战乱导致的无主土地或是公地分发给其民众,并通过法令的形式,大力开垦荒地,扩展自己的领土面积和耕地面积。
而在“合”的时期,由于社会初定,
三是中国历代的土地法律制度多是从法律义务而非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私有土地是否合法的。
中国古代统治者的中央集权地位是逐渐提高的,在清代达到了顶峰。
这样的一种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只是一种统治者用以统治民众的工具和手段,是统治者意志的书面体现。
因而其中包含的一些对于臣子和民众的规范性制度,只能是以义务的形式。
这不仅体现在土地法律制度上,也是中国古代整个财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
四是当权者为了收取赋税而把民众限制在其土地上,使得民众对于其所处的乡土的情感逐渐加深,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情感纽带。
与其他国家的人相比,
我觉得中国人的“故乡”情结是最为浓厚的,其原因可能主要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但我觉得这与民众世世代代被统治者的法律政策束缚在那一片土地上也有着很大的关系。
因为整日需要在地里劳作,所以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性极大,久而久之对于这一片属于自己的土地就会有很强的热爱与依赖感,这种感情也可以扩展至整个村子或是更多。
而许多统治者是乐于让民众将这种对土地的情感不断扩大成乡土之情的,因为以此类推,对家庭(小家)的感情可以扩展为对国家(大家)的感情,再者这种热爱使得民众不会轻易迁居,而是世世代代在此生存,因而官府每年都可以收取固定的赋税上缴国库,对于国家的稳固是有很大的有利因素的。
所以这就造成了中国古代民众对于其家族世代生活的土地有着比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更深厚的情感,也可以说是一种浓浓的“故乡情”。
因而会有许多人离开家乡后,常常感到感伤,惦记着故土故人并写下了许多流传至今的作品;一些在外为官之人老了以后要求“告老还乡”,宁愿回到故土也不会老死在京城;或是一些来不及回乡的人在临死前的遗愿是希望能“魂归故里”等等。
我觉得这些从中国民众对于故乡的情感纽带与中国古代的土地法律制度以及统治者制定的政策所带来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这种情感一直延续至今,对现在的中国人依旧产生影响。
总而言之,中国历代的土地法律制度主要还是受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封建专制统治者的意志影响。
我觉得我们可以通过对于中国历代土地法律制度的学习和研究,对于当代的土地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可以在学习中国古代土地法律制度的同时,为我国当代及以后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合理构建出谋划策,解决一些与农民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如怎样更好地走出一条新型农业化发展道路、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利益等等,这都将是我们进一步学习法制史的动力与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史》第一到第十一章,叶孝信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
[2] 《中国财产法史考》第七章,郭建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两宋土地关系的法律特征》,侯铭峰,《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9月,第12卷第5期
[4] 《中国古代制度的现代启示》,洪东海,周阿荣,《商场现代化》,2011年6月(下旬刊)总651期,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