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分类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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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HG 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XHG 20739—2011
固体废弃物分类及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Cla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olid Wastes
2011-04-30发布2011-04-30 实施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Q/JXHG 20739—2011
固体废弃物分类及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固体废弃物的分类与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是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领导。
3.2 行政部是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固体废弃物分类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废纸及制品、废玻璃及制品的回收清运与处置;负责除3.4外的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负责垃圾槽(桶)的标识与管理。
3.3 安全环保部对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清运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处置过程中相关方的关系。
3.4 物资部负责生产性可回收固体废弃物、污泥饼、煤渣及煤灰的回收清运与处置;负责其相应固体废弃物的标识及管理。
3.5 公司指定的运输单位负责固体废弃物运输及运输途中的管理。
3.6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并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场所。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固体废弃物分类
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废旧金属,废化工原料,废油,废触媒,
废旧塑料及制品,废油桶,废油漆桶。
生产性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含油棉纱,废旧石棉(含废石棉垫),
焚烧残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包含
的有机树脂类废物及其他产生的有毒有
害有机废弃物料。
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除可回收、有毒有害外的所有固体
废物。
固体废弃物
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废纸及制品、废塑料制品、
废玻璃及制品、废旧金属。
非生产性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电池、灯管、硒鼓、墨盒。
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除可回收和有毒有害外的
所有固体废弃物。
4.2 固体废弃物标识
4.2.1可回收固体废弃物:提示性标识,绿底白字。
4.2.2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提示性标识,绿底白字。
4.2.3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警告性标识,黄底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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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固体废弃物管理与处置
4.3.1 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
4.3.1.1废纸及制品由产生单位回收、或按照相应标识投放到垃圾槽(桶)内;废塑料制品、废玻璃及制品由产生单位按照相应标识投放到垃圾槽(桶)内。垃圾槽(桶)内的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由行政部回收清运与处置。
4.3.1.2各单位在作业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废油桶、废油漆桶,废化工原料,废油,废触媒等由产生单位联系物资部回收清运。
4.3.2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
4.3.2.1各单位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应标识投放到垃圾槽(桶)内。
4.3.2.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灰渣、污泥饼等,由物资部联系车辆转运到符合地方环保部门要求的堆场进行处置,转运过程中应防止扬尘和乱倒;其中煤灰渣的转运依照公司《煤灰运输与储存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要求执行;条件具备后,煤灰渣应最大限度的进行综合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3.2.3除 4.3.2.2外的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由行政部负责清运到指定场所、并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4.3.3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
4.3.3.1各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应标识投放到垃圾槽(桶)内。
4.3.3.2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由行政部清运到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场所存放,或按照地方环保部门
要求进行处置。
4.3.3.3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料,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处理方式处理,不得违规丢弃,掩埋和焚烧,有毒有害的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废物处理记录。
4.3.3.4 委托处理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建立移交记录。
4.4 其它规定
4.4.1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饮水器具。
4.4.2 固体废弃物的投放应严格按照标识分类投放。禁止乱投、混合投放。
4.4.3 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弃物,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4.4.4建筑及装修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由承建单位自行处置,工程管理部责监督管理。
4.4.5公司各单位及员工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及管理有监督权。
附加说明: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提出。
本标准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张晶晶王旭
本标准于2011年4月30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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