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和制剂产品稳定性试验指南

原料药和制剂产品稳定性试验指南
原料药和制剂产品稳定性试验指南

1.介绍

1.1. 目的:

本指南是对《新原料药和制剂产品稳定性试验指南》

(CPMP/ICH/2736/99corr)的扩展,它制定了已有原料药和相关制剂产品稳定性试验的要求。本指南中,已有原料药是指欧洲共同市场通过制剂产品批准的原料药。

本指南适用于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产品、草本药物、草本药物制剂及其相关草本药品,不适用于放射性制品、生物制品和通过生物技术生产的产品。

本指南旨在例举已有原料药及其制剂产品主要稳定性资料的要求,但对实际情况中哟秋有特定的技术和具有特殊性的药品也给予了充分的灵活性。如有足够的科学依据也可使用其它方法。

1.2. 范围:

本指南旨在阐述已有原料药和相关制剂产品注册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对于草本药物、草本制剂和草本药品,应参考《草本药品质量指南注意事项》稳定性章节(EMEA/CPMP2819/00)。

1.3. 通则: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为原料药或制剂产品的质量因受温度、湿度、光线等不同环境条件因素影响而发生的变化提供依据,并建立原料药的复检周期、制剂产品的货架寿命和建议贮存条件。

本指南对试验条件选择的说明,参见《新原料药和制剂产品稳定性试验指南注意事项》(CPMP/ICH/2736/99现行)。

2.指南:

2.2.成品

2.2.1.通则:

制剂产品正式稳定性考察计划的制定应以对原料药和制剂剂型的作用和性质的了解为基础。

2.2.2.光稳定性试验

应对初期生产的至少一批制剂产品进行光稳定性试验。光稳定性试验的标准条件在《新原料药和药品光稳定性指南》(CPMP/ICH/279/95)中有描述。2.2.3.考察批次的选择:

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相同配方和相同剂型的建议市场销售用包装批次产品的稳定性考察资料。

2种方法可供选择:

a) 对于传统剂型(如:即释固体制剂、溶液剂)和已知有效成份稳定的制剂产品,可提供至少2批中试产品的稳定性考察资料。

b) 对于关键剂型或已知有效成份不稳定的制剂产品,应提供3批初期生产的产品稳定性考察数据。其中2批应至少为中试批量,第三批批量可略小些。初期产品的的生产工艺应模拟正常生产时的工艺,且产品质量相同并符合拟上市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有可能,应使用不同批次的原料药进行生产。

除非矩阵试验或篮状试验,应对每个规格和每种包装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可提供其他支持性数据。

2.2.4.包装容器

应对拟上市的产品包装(包括外包装和容器标签)进行稳定性考察。对于内包装容器外的产品或其它包装材料,其稳定性考察可成为制剂产品强度检测的一部分,或可以作为支持性资料使用。

2.2.5.质量标准

稳定性考察应包括对贮存期间容易发生变化和可能会影响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产品属性进行检测。考察应适当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微生物属性、防腐剂含量(如:抗氧化剂、抗菌防腐剂)和功能检测(如:给药器)。应使用已验证并能反映稳定性的检验方法重复的程度取决于验证研究的结果。

货架期内的产品可接受标准应根据稳定性考察资料制定。依据贮存期间的稳定性评价和所观察到的变化,可以制定货架期和产品放行两种不同的可接受标准。抗菌防腐剂含量的放行标准和货架期可接受标准应有产品开发期所做的最终配方产品(防腐剂含量除外)的化学含量和防腐剂效能验证作支持。

在首次生产成品稳定性考察的拟定货架寿命到期时,对其中的一批做抗菌防腐剂效能试验(防腐剂含量除外),无论防腐剂含量的放行标准与货架期标准是否相同。

2.2.6.检测频次:

对于长期考察,检测频次应充足,以便建立成品稳定性趋势。在长期贮存条件下,第一年的检验频次为每3个月一次,第二年为每6个月一次,此后每年一次至货架寿命期。

在加速试验条件下,推荐考察周期为6个月,检验频次最少为3次,包括首次和末次(如:0个月,3个月和6个月)。当加速试验出现预期情形(依据产品开发时的经验),试验结果可能会使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增加检验次数:即在末次检验时增加样品量,或在考察计划中增加第4次检验。

当因加速试验条件下产品有明显变化而需在中期贮存条件下进行试验时,推荐考察周期为12个月,检测频次为4次,包括首次和末次(如,0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

对于申请者拥有历史批数据的草本药物制剂,如果申请者有科学依据,可以减少检验频次。

如果有依据,可以采用矩阵化或括号法设计,即:减少检测频次或对某些项目不进行检验。

2.2.7.贮存条件

一般情况下,应对成品在贮存条件(适用的极限条件)下的热稳定性、对湿度的敏感性(如适用)或溶剂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价。贮存条件和考察时间应充分,以便包含贮存、运输和随后的使用过程。

如适用,在成品组成或稀释后应进行稳定性试验以便为这类产品提供标签内容、贮存条件和使用期等资料。应对初期生产批次的产品在拟定使用期内进行首次和末次检验,作为正式稳定性考察的一部分。如果在提交申请时,没有完成长期稳

* 由申请者决定是在25±2℃/60%±5%RH或30±2℃/65%±5%RH 条件下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如在后一种条件下考察,则不需进行附加的中期考察。

当在6个月加速试验期内的任何时候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另外进行中期试验并对明显变化的标准进行评价。首次申请应包括中期贮存条件下12个月中至少6个月的数据。

通常,成品的“明显变化”定义如下:

1.含量与首次检测值相比变化为5%;或使用生物或免疫方法时,效价项不符合可接受标准。

2.任何降解产物超出可接受标准。

3.外观、物理属性、功能检测(如:颜色、相位分离、再悬浮性、结块、硬度,给药器动作)不符合可接受标准。但在加速试验条件下,物理属性(如:栓剂软化、霜剂溶化、巴布膏剂产品粘度失效)会发生一些变化。

还有,因剂型原因:

4.PH值不符合可接受标准;或

5.溶出度(12个剂量单位,如粒/片)不符合可接受标准。

2.2.7.2. 用不渗透性容器包装的成品

成品采用不渗透性容器包装可以永久阻止水分和溶剂通过,因此不需考虑对水分的敏感性或溶剂损失的可能性。这样,用不渗透性容器包装的产品,其稳定性考察可以在任何受控或舱环境湿度条件下进行。

2.2.7.

3. 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成品

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以水为基质的产品,除评价物理、化学、生物和微生物稳定性外,还应对水份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其稳定性考察可以在较低的相对湿

在6个月的加速试验中当发生除水份损失以外的其他明显变化时,应按照“一般情况”项下的描述进行中期附加试验,评价30℃条件下的温度影响。加速试验中仅水分损失有明显变化时,则不必进行中期试验。但应提供数据证明如果在25℃/RH40%条件下进行贮存,成品在整个货架期内将不会有明显的水分损失。,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产品在40℃/≤25%RH条件下贮存3个月后水分损失5%时视为明显变化。但对于较小包装容器(1ml或小于1ml)或单位剂量产品,如果有依据,在40℃/≤25%RH环境下贮存3个月后水分损失5%或大于5%是正常的。

另一种按上表中推荐的标准相对湿度(长期考察或加速试验)进行考察的方法是在较高的相对湿度下进行稳定性考察,通过计算得出在标准相对湿度下的水分损

对于拟在冷冻条件下贮存的成品,货架期应以长期条件下考察的实际时间为依据。

对于拟在冷冻条件下贮存的成品,缺少加速试验数据时,应在适当的周期内,对贮存于较高温度下(如:5±3℃或25±2℃)的单批成品进行检测,以评估短期超出标示贮存条件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2.2.7.4. 拟在低于-20℃条件下贮存的成品

成品拟在低于-20℃条件下贮存时,应逐例进行检测。

2.2.8. 稳定性承诺

当初期产品批次的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不能涵盖批准时所给的建议货架寿命时,应在批准后继续进行稳定性考察,以建立一个可靠的货架期。

当上报资料中包括3个生产批次且涵盖了货架期的稳定性考察数据时,则不必在批准后继续进行稳定性考察。

否则,应进行下列项目中的一项:

1.如果上报资料中包括了至少3个生产批次的稳定性考察数据,应按建议的产品货架寿命继续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

2.如果上报资料中提交的稳定性考察数据少于三个生产批次,应按建议的产品货架寿命继续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并增加其它生产批次至稳定性考察总批次不少于3批并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6个月的加速试验。

3.如果上报资料中未提交生产批产品的稳定性考察数据,应按建议的产品货架寿命对生产的前3批产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6个月的加速试验。

除非有科学依据,否则,批准后进行的长期稳定性考察方案应与初期产品的考察方案一致。

当初期生产批次的产品在加速试验期间发生明显变化而需进行中期试验时,承诺进行的稳定性考察可以是中期的,也可以是加速的。但是,如果在承诺的加速试验期间发生明显变化,则需进行中期试验。

2.2.9.评价

应采用系统评估方对稳定性资料进行描述和评价,包括必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微生物检测结果,同时包括该剂型的特定性质(如: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度)。稳定性考察目的是依据对至少2批或3批产品的检测,建立适用于将来在相似环境下生产和包装的所有成品的货架寿命和标示贮存条件。个别成品批次间的变化程度会影响到将来生产的产品在货架期内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信度。

当稳定性考察数据显示降解和变化较小,以至从数据上看就可以明显看出申请的货架期是合理的。这时通常不必进行正式数据统计分析;只需对缺省部分提供一个正当的理由。

对于随时间变化的定量项目的数据分析,一种可接受的方法是确定平均降解曲线的95%单侧置信限与规定的可接受的低限相交的时间。如果分析显示批与批之间的变化较小,最好将数据合并进行整体评估。对于每批样品,将其回归曲线的斜率和零时间截距进行适宜的统计检测(如:P值大于0.25表示不存在明显变化)。如果将几批数据合并评估不适宜,那么,总的货架期应取决于其中某批样品与其保持在可接受标准范围内的最短时间。

降解关系的性质将决定数据转换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的必要性。通常这种关系可表达为数学或对数的一次、二次或三次函数关系。各批次及合并批次(如有必要)的数据与假定降解直线或曲线拟合程度的好坏,应该用统计的方法进行检验。

审批时,可以将长期贮存条件下的实时考察数据进行有限的外推以延长产品的货架期(详见附录II)。应根据加速条件下的降解机制和检测结果、数学模型的拟合度、批量大小和支持性资料的情况来判断外推的合理性。但是,这一推测是假设相同的降解关系在观察的数据范围以外也存在。

所有的评价不应只涵盖含量,同时也应涵盖降解产物和其它适当的项目。如必要,应考察质量平衡、不同的稳定性和降解特性。

2.1.10.说明/标签:

贮存条件(温度、光照、湿度)应参照《药品和原料药贮存条件声明指南》(CPMP/QWP/609/96)。

不可使用诸如“自然条件”或“室温”类术语。

附录I

如果原料药在25℃/60%RH或30℃/65%RH条件下储存至少2年,在

40℃/75%RH条件下储存至少6个月,其质量在规定的质量标准范围内,那么该原料药可视为是稳定的。

附录II 数据的外推

如果实时数据有加速试验条件或中期试验贮存条件下的考察结果做支持,则产品的复检周期/货架期可以比实际考察的时间长。推测的复检周期或货架期可以是实际考察时间的二倍,但不应比实际考察时间长12个月以上。这取决于考察的

变换时间、观察到的数据变化、建议的贮存条件和统计分析的深度。判断图描述了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请参考《稳定性数据评价指南说明》(CPMP/ICH/420/02)中的详细内容。

9001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9001 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物或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是:(1)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影响因素试验用1批原料药物或1批制剂进行;如果试验结果不明确,则应加试2个批次样品。生物制品应直接使用3个批次。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要求用3批供试品进行。(2)原料药物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试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药物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其处方与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如片剂、胶囊剂,每批放大试验的规模,片剂至少应通常为100 000片,胶囊剂至少应为100 000粒。大体积包装的制剂如静脉输液等,每批放大规模的数量至少应为各项试验所需总量的10倍。特殊品种、特殊剂型所需数量,根据情况另定。(3)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和规模生产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包装应与上市产品一致。(5)研究药物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药物分析方法与有关物质(含降解产物及其他变化所生成的产物)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药物稳定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降解产物的检查。(6)由于放大试验比规模生产的数量要小,故申报者应承诺在获得批准后,从放大试验转入规模生产时,对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3 批规模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稳定性试验。(7)对包装在非渗透容器内的药物制剂可不考虑药物的湿敏感性或可能的溶剂损失,其稳定性研究可在任何湿度下进行。 制剂质量的“显著变化”通常定义为:①含量与初始值相差5%;或采用生物或免疫法测定时效价不符合规定;②任何降解产物超过标准限度要求;③外观、物理常数、功能试验(如颜色、相分离、再分散性、粘结、硬度、每揿剂量等)

GMP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完整

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1.目的 建立一个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使能在产品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的各项要求。 2.范围 已获准上市的市售包装药品。 3.责任 QC部负责执行本规程。 4.内容 4.1 由够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稳定性计划,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 由授权人担任稳定性试验的全面工作。 4.3稳定性分类 4.3.1影响因素试验 4.3.2加速试验 4.3.3长期试验 考察产品分为以下四类: A类:新产品头3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直至转正后。 B类: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改进、设备变更、改变内包装形 式、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变更的头三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 C类:生产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质量稳定性的产品,如返工、或 有回收操作的批次,该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 D类:除上述A、B、C类之外的产品,长期生产的产品每年选择至少1批产品 做长期稳定性考察,除当年未生产 4.4考察原则 4.4.1 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一批产品应当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 期。 4.4.2 正常情况下,每一品种的每一规格、每一内包装形式的药品每年考察一个批次。 4.4.3 特殊情况下,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以及重新加工、返工或回 收的批次应列入稳定性考察,并增加考察批次,一般应不少于三批。 4.6制定稳定性计划 4.6.1质量保证部QA人员于每年年初依据本年度的生产计划制订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 确定本年度将进行的和可能要增加进入稳定性试验程序的品种,并于每年年终

原料药稳定性试验报告

L- 腈化物稳定性试验报告 一、概述 L-腈化物是L- 肉碱生产过程中的第一步中间体(第二步中间体: L-肉碱粗品;第三步中间体:L-肉碱潮品),由于L- 肉碱生产工艺为 间歇操作,即每生产一步中间体,生产完毕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存 入中间体仓库,以备下一步生产投料所需。根据本公司L- 肉碱产品的 整个生产周期,L- 腈化物入库后可能存放的最长时间为4 周(约28 天)。以此周期为时间依据制定了L- 腈化物稳定性试验方案,用于验 证L-腈化物在再试验期限内的各项质量指标数据的稳定性,并且能否符 合L- 腈化物的质量标准,此次稳定性试验的整个周期为28 天,具体 的稳定性试验方案以ICH 药物稳定性指导原则为基础制定,以确保L- 腈化化物稳定性试验的可操作性。 二、验证日期 2010 年1 月13 日- 2010 年2 月10 日 三、验证方案 1)样品储存和包装: 考虑到L- 腈化物今后的贮藏、使用过程,本次用于稳定性试验的样品 批次与最终规模生产所用的L- 腈化物的包装和放置条件相同。 2)样品批次选择:此次稳定性试验共抽取三批样品,且抽取样品的批次与 最终规模生产时的合成路线和生产工艺相同

3)抽样频率和日期:从2010.1.13 起,每隔7 天取样一次,共取五次,具体日期为:2010.1.13 、2010.1.20 、2010.1.27 、 2010.2.3 、2010.2.10 ,以确保试验次数足以满足L- 腈化物的稳 定性试验的需要。。 4)检测项目:根据L- 腈化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此次稳定性试验的检测项目共五项,分别为外观、氯含量、熔点、比旋度、干燥失重。这 些指标在L- 腈化物的储存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且有可能影响 其质量和有效性。 5)试样来源和抽样:L- 腈化物由公司102 车间生产,经检测合格后储存于中间体仓库,本次稳定性试验的L- 腈化物均取自于该中间体仓 库,其抽样方法和抽样量均按照L- 腈化物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抽 样完毕后直接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登记,保存,作为稳 定性数据评估的依据。 四、稳定性试验数据变化趋势分析及评估 通过对三批L- 腈化物的稳定性试验,对其物理、化学方面稳定性资料进行评价,旨在建立未来相似情况下,大规模生产出的L- 腈化物是否适用 现有的再试验期(28天)。批号间的变化程度是否会影响未来生产的

稳定性指导原则

GMP-2010中国药典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 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是:(1)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影响因素试验用一批原料药或一批制剂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要求用三批供试品进行。(2)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试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合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其处方与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如片剂、胶囊剂,每批放大试验的规模,片剂至少应为 10 000 片,胶囊剂至少应为 10 000 粒。大体积包装的制剂如静脉输液等,每批放大规模的数量至少应为各项试验所需总量的 10 倍。特殊品种、特殊剂型所需数量,根据情况另定。(3)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和规模生产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包装应与上市产品一致。(5)研究药物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药物分析方法与有关物质(含降解产物及其他变化所生成的产物)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药物稳定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降解产物的检查。(6)由于放大试验比规模生产的数量要小,故申报者应承诺在获得批准后,从放大试验转入规模生产时,对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三批规模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稳定性试验。 本指导原则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原料药,第二部分为药物制剂。 一、原料药 原料药要进行以下试验。 (一)影响因素试验此项试验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探讨药物的固有稳定性、了解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贮存条件和建立降解产物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供试品可以用一批原料药进行,将供试品置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如称量瓶或培养皿),摊成≤5mm 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的危害性,必要时应对降解产物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 (1)高温试验供试品开口置适宜的洁净容器中,60℃温度下放置 10 天,于第 5

稳定性试验办法

附件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 一、基本原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是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设计试验获得产品质量特性在各种环境因素影响下随时间 稳定性研究用样品应在满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及商业化生产条件下生产,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要求应与注册申请材料一致,包装材料和产品包装规格应与拟上市产品一致。 影响因素试验、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等采用一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分别采用三批样品进行。 (二)考察时间点和考察时间

稳定性研究目的是考察产品质量在确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因此研究中一般需要设置多个时间点考察产品的质量变化。考察时间点应基于对产品性质的认识、稳定性趋势评价的要求而设置。加速试验考察时间为产品保质期的四分之一,且不得少于3个月。长期试验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保质期,中间取样点的设置应当考虑产品的稳定性特点和产品形态特点。对某些环境因素敏感的产品,应适当增加考 3.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检验方法。国家标准中规定了检验方法而未采用的,或者国家标准中未规定检验方法而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检验方法的,应当提供检验方法来源和(或)方法学验证资料。检验方法应当具有专属性并符合准确度和精密度等相关要求。

四、试验方法 (一)加速试验 加速试验是在高于长期贮存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考察产品的稳定性,为配方和工艺设计、偏离实际贮存条件产品是否依旧能保持质量稳定提供依据,并初步预测产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的长期稳定性。加速试验条件由申请人根据产品特性、包装材料等因素确定。 %。如在6 温度 %, 25℃±2℃ 长期试验是在拟定贮存条件下考察产品在运输、保存、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为确认贮存条件及保质期等提供依据。长期试验条件由申请人根据产品特性、包装材料等因素确定。 长期试验考察时间应与产品保质期一致,取样时间点为第一年每3个月末一次,第二年每6个月末一次,第3年每年一次。 如保质期为24个月的产品,则应对0、3、6、9、12、18、24月样品进行

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附录ⅩⅠⅩ C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是:(1)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影响因素试验用一批原料药或一批制剂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要求用三批供试品进行。(2)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试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其处方与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如片剂、胶囊剂,每批放大试验的规模,片剂至少应为10 000片,胶囊剂至少应为10 000粒。大体积包装的制剂如静脉输液等,每批放大规模的数量至少应为各项试验所需总量的10倍。特殊品种、特殊剂型所需数量,根据情况另定。(3)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和规模生产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包装应与上市产品一致。(5)研究药物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药物分析方法与有关物质(含降解产物及其他变化所生成的产物)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药物稳定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降解产物的检查。(6)由于放大试验比规模生产的数量要小,故申报者应承诺在获得批准后,从放大试验转入规模生产时,对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三批规模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稳定性试验。 本指导原则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原料药,第二部分为药物制剂。 一、原料药 原料药要进行以下试验。 (一)影响因素试验 此项试验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探讨药物的固有稳定性、了解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贮存条件和建立降解产物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供试品可以用一批原料药进行,将供试品置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如称量瓶或培养皿),摊成≤5mm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10mm厚薄层,进行以下试验。当试验结果发现降解产物有明显的变化,应考虑其潜在

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稳定性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稳定性研究就是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研究得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制剂在一定条件(温度、湿度、光照、包装等)下得质量特性得变化规律,预测其稳定趋势,为制剂得配制、包装、贮存条件及有效期得确定提供科学依据。 稳定性研究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就是在剧烈(温度、湿度、光线)条件下,研究影响制剂稳定性得因素与制剂得变化情况。为制剂处方设计、包装材料与容器得选择、贮存条件得确定、质量控制等提供依据,并为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采用得考察条件提供参考。 加速试验就是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得稳定性试验,其目得就是通过加速制剂得化学或物理变化速度来考察制剂稳定性,为制剂处方设计、剂型、包装材料与容器得选择、贮存条件得确定、质量控制等提供依据,并初步预测制剂得稳定性。 长期试验就是在接近制剂实际包装、贮存条件下进行得稳定性试验,为制定制剂得有效期提供依据。 二、基本内容 稳定性研究应根据制剂得具体情况,围绕稳定性研究得目得(如确定处方工艺、包装材料与容器、贮存条件与制定有效期),结合处方组成得理化性质、剂型特点与具体工艺进

行设计与试验。 (一)样品得批次与规模 影响因素试验一般可采用1批小试规模样品;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一般应采用不少于3批中试规模样品。 (二)样品包装及放置条件 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用样品得包装应与配制制剂拟用包装一致。 稳定性试验要求在一定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下进行,放置条件得设置应充分考虑制剂得特性、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得环境因素。 稳定性试验所用仪器设施应能对试验条件进行控制与监测,满足以下精度要求:如温度±2℃,相对湿度±5%,照度±500lx等,并应对实际温度、湿度与照度进行监测记录。 (三)考察项目 稳定性试验得考察项目应根据制剂得特点与质量控制得要求设置,选择在制剂保存期易于变化,可能影响制剂质量、安全性与有效性得项目,以便客观、全面地评价产品得稳定性。一般以质量标准得相关指标为考察项目,主要包括性状、崩解时限、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测定、无菌及微生物限度等,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得考察指标。中药制剂得稳定性试验应按照质量标准在各时间点进行全检。 (四)考察时间点 考察时间点得设置就是在对制剂理化性质得充分了解以及对制剂稳定性变化趋势得预测基础上设立得。对某些环境因素敏感得药品,应适当增加考察时间点。长期试验得考

原料药稳定性试验报告

L-腈化物稳定性试验报告 一、概述 L-腈化物是L-肉碱生产过程中的第一步中间体(第二步中间体:L-肉碱粗品;第三步中间体:L-肉碱潮品),由于L-肉碱生产工艺为间歇操作,即每生产一步中间体,生产完毕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存入中间体仓库,以备下一步生产投料所需。根据本公司L-肉碱产品的整个生产周期,L-腈化物入库后可能存放的最长时间为4周(约28天)。以此周期为时间依据制定了L-腈化物稳定性试验方案,用于验证L-腈化物在再试验期限内的各项质量指标数据的稳定性,并且能否符合L-腈化物的质量标准,此次稳定性试验的整个周期为28天,具体的稳定性试验方案以ICH药物稳定性指导原则为基础制定,以确保L-腈化化物稳定性试验的可操作性。 二、验证日期 2010年1月13日----2010年2月10日 三、验证方案 1)样品储存和包装: 考虑到L-腈化物今后的贮藏、使用过程,本次用于稳定性试验的样品批次与最终规模生产所用的L-腈化物的包装和放置条件相同。 2)样品批次选择:此次稳定性试验共抽取三批样品,且抽取样品的批次与最终规模生产时的合成路线和生产工艺相同

3)抽样频率和日期:从2010.1.13起,每隔7天取样一次,共取五次,具体日期为:2010.1.13、2010.1.20、2010.1.27、2010.2.3、2010.2.10,以确保 试验次数足以满足L-腈化物的稳定性试验的需要。。 4)检测项目:根据L-腈化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此次稳定性试验的检测项目共五项,分别为外观、氯含量、熔点、比旋度、干燥失重。这些指标 在L-腈化物的储存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且有可能影响其质量和有效 性。 5)试样来源和抽样:L-腈化物由公司102车间生产,经检测合格后储存于中间体仓库,本次稳定性试验的L-腈化物均取自于该中间体仓库,其抽 样方法和抽样量均按照L-腈化物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抽样完毕后直接进 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登记,保存,作为稳定性数据评估的依 据。 四、稳定性试验数据变化趋势分析及评估 通过对三批L-腈化物的稳定性试验,对其物理、化学方面稳定性资料进行评价,旨在建立未来相似情况下,大规模生产出的L-腈化物是否适用现有的再试验期(28天)。批号间的变化程度是否会影响未来生产的L-腈化物在再试验期内是否仍符合其质量规范。本次试验数据以表格、图解的形式给出,从而对L-腈化物的稳定性数据进行有效的评估。

药物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2015版药典)分析

范围:药物制剂。 责任:检验员、QA监控员、化验室主任、质保科科长、质量部负责人。 内容: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是:(1)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影响因素试验用1批原料药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要求用3批供试品进行。(2)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实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药物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的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其处方与生产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如片剂、胶囊剂,每批放大试验的规模,片剂至少应为10 000片,胶囊剂至少应为10 000粒。大体积包装的制剂如静脉输液等,每批放大规模的数量至少应为各项试验所需总量的10倍。特殊剂型、特殊品种所需数量,根据具体情况另定。(3)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和规模生产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包装应与上市产品一致。(5)研究药物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药物分析方法与有关物质(含降解产物及其他变化所生成的产物)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药物稳定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降解产物的检查。(6)由于放大试验比规模生产的数量要小,故申报者应承诺在获得批准后,从放大试验转入规模生产时,对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3批规模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稳定性试验。 本指导原则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原料药,第二部分为药物制剂。 1.原料药 原料药要进行以下试验。 1.1影响因素试验 此项试验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探讨药物的固有稳定性、了解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贮存条件与建立降解产物的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供试品可以用一批原料药进行,将供试品置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如称量瓶或培养皿),摊成≤5mm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10mm厚薄层,进行以下

稳定性试验规定

东莞百航仪器厂-国内先进稳定性试验设备生产厂家-药品稳定性试验箱-保质期试验箱 药品稳定性试验规定 每年底制定下年度原料和制剂成品稳定性试验书面计划,内容包括:规格标准、检验方法、检验周期、每批数量、考查项目、考查频次、时间等。经批准后执行,新开发的制剂品种在开发阶段应制定稳定性计划。 3 公司药品生产用原料稳定性试验可采用影响因素试验法: 3.1 将一批供试品除去包装以后,平放在平皿中,在以下条件下按规定贮存,检测重点考查项目各项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重点考查项目包括:性状、熔点、含量、有关物质、吸湿性及根据药品性质选定的考查项目。 影响因素试验条件: 3.1.1 暴露在常温空气中; 3.1.2 高温试验,温度分别为60℃、40℃两个温度水平; 3.1.3 高湿试验,湿度分别为90%±5%、75%±5%两个湿度水平; 3.1.4 强光照射试验,照度为4500LX±500LX 4 制剂稳定性试验: 4.1 加速试验:取供试品三批,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2℃,相对温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在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第六个月末取样检测各剂型规定的重点考查项目的质量指标变化情况。片剂的重点考察项目为:性状、含量、有关物质、崩解时限或溶出度。硬胶囊剂的重点考查项目为:外观、内容物色泽、含量、有关物质、崩解时限或溶出度、水份。液体制剂的重点考察项目为:性状、相对密度、含量、pH值、微生物限度检查。3个月后测试符合要求,有效期暂定为2年,6个月后测试符合要求有效期暂定为3年。 4.2 长期试验:取供试品三批,按市售包装,在规定保存条件下贮存,每年检测一次,重点考查项目的质量指标变化情况,观察3年的检验结果,以确定产品的贮存期或有效期。 5 严格按照批准的书面稳定性计划,做好试验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及时调整。 6 试验结束后,对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后处理,评定并作出结论。写出稳定性试验报告,所有资料归档保存。 留样观察管理制度 留样的环境及要求 根据本公司生产的品种的贮存需用,设专用的留样观察室,分为常温区、阴凉区,留样室要求避光、干燥、通风、防虫鼠。 4.2 设专人负责留样样品管理工作,留样管理员应了解样品性质和贮存方法。 4.2.1 每天记录留样室的温度与相对湿度(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如有偏差,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符合要求。 4.2.2 留样品种要登记,并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排列整齐,每个柜内的品种、批号应有明确的标志,并易于识别,以便定期进行稳定性考察和用户投诉时查证。 4.2.3 按时观察一般留样并做好记录。 4.2.4 及时汇总重点留样检验结果,并做好留样观察记录。 4.2.5 凡在留样观察期间发现样品质量变化情况异常的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及时写出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送质量部、一份送车间、一份送主管领导、一份留底),必要时请示总经理收回药品,以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4.2.6 每年进行一次留样观察分析总结,分析留样中的质量问题,分送到分管领导及有关科

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附件2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修订) 一、概述 原料药或制剂的稳定性是指其保持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特性的能力。稳定性研究是基于对原料药或制剂及其生产工艺的系统研究和理解,通过设计试验获得原料药或制剂的质量特性在各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线照射等)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并据此为药品的处方、工艺、包装、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复检期的确定提供支持性信息。 稳定性研究始于药品研发的初期,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本指导原则为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其主要适用于新原料药、新制剂及仿制原料药、仿制制剂的上市申请(NDA/ANDA,New Drug Application/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其他如创新药(NCE,New Chemical Entity)的临床申请(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上市后变更申请(Variation Application)等的稳定性研究,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参照创新药不同临床阶段质量控制研究、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目前认知的考虑,其他方法如经证明合理也可采用。 二、稳定性研究的基本思路 (一)稳定性研究的内容及试验设计 稳定性研究是原料药或制剂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通过设计一系列的试验来揭示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特征。稳定性试验通常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等。影响因素试验主要是考察原料药和制剂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稳定性,了解其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主要的降解途径及降解产物,并据此为进一步验证所用分析方法的专属性、确定加速试验的放置条件及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提供参考。加速试验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稳定性,为处方工艺设计、偏离实际贮藏条件其是否依旧能保持质量稳定提供依据,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及确定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长期试验则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包装、贮藏条件及有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 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

稳定性考察范本

一、目的: 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和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对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以监控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的投产稳定性考察、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 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三、责任: 质量保证部、质量检验部。 四、内容: 1.产品稳定性考察的一般规定 1.1产品稳定性考察分类 1.1.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1.1.2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 1.1.3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1.1.3.1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 1.1.3.2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 1.1.3.3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 1.2产品稳定性考察样品批次的规定 1.2.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这种情况的稳定性考察需要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 1.2.2公司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 应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1.2.3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批次按产品不同规格每年考察一批, 除当年没有生产外。所考察批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1.2.4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批次;

八、化学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八、化学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与“原料药及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结合化学制剂的特点,制订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化学制剂的质量及稳定性研究,为化学制剂质量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化学制剂质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质量标准制定的原则 化学制剂质量标准应能指导化学制剂配制、控制化学制剂质量,以保证化学制剂使用安全有效。有针对性地规定检测项目以加强对内在质量的控制,检测项目的选择,应本着“准确、灵敏、简便、快捷”的原则。 (二)质量标准的编排顺序与一般要求 1.质量标准正文的一般构成与编排顺序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的式样。具体编排顺序如下:中文名、汉语拼音、英文名、含量或效价限度规定、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类别、规格、贮藏、有效期、注解。 2.质量标准中每一项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有涉及检验的方法与技术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凡例和附录的要求。 3.质量标准中的格式、术语、数值、计量单位、符号、公式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4.检测所需的对照品或标准品均应为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统一颁发,所使用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批号等信息必须在申报资料中标明。 5.检测方法中所用试剂、溶剂应易于得到,尽可能避免使用毒性大的溶剂与试剂(例如:苯、氯仿等)。操作中需特别处理或注意的地方应注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予提示。 6.所用试液、缓冲液、指示液、滴定液应尽可能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已收载的,不应任意增加或改变其浓度,否则应在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配制的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说明。 7.标准中各种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制剂在配制、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各项目的具体要求 1.名称 (1)化学制剂的名称,应按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制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要求命名。 (2)每一品种均应有中文名、汉语拼音、英文名。 (3)单一成分制剂应以处方中主药成分的通用名称并后缀剂型组成;两个和两个以上成分的制剂,应取处方各组分的缩写或简称、后缀剂型组成。 (4)新制剂名称不应与已上市药品名称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的制剂名称重复,仿制制剂名称应与被仿制剂一致。 (5)不得使用商品名。 2.含量(或效价)限度 制剂中主药的化学成分必须制订含量限度。化学制剂的含量,一般按其原料药的分子式进行计算;有些品种由于用药剂量或习惯等原因,也可按无水物、有效盐基或有效物质进行计算;抗生素类制剂可按其有效

《药典》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附录ⅩⅠⅩC 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是:(1)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影响因素试验用一批原料药或一批制剂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要求用三批供试品进行。(2)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试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其处方与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如片剂、胶囊剂,每批放大试验的规模,片剂至少应为10 000 片,胶囊剂至少应为10 000 粒。大体积包装的制剂如静脉输液等,每批放大规模的数量至少应为各项试验所需总量的10倍。特殊品种、特殊剂型所需数量,根据情况另定。(3)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和规模生产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包装应与上市产品一致。(5)研究药物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药物分析方法与有关物质(含降解产物及其他变化所生成的产物)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药物稳定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降解产物的检查。(6)由于放大试验比规模生产的数量要小,故申报者应承诺在获得批准后,从放大试验转入规模生产时,对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三批规模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稳定性试验。 本指导原则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原料药,第二部分为药物制剂。 一、原料药 原料药要进行以下试验。 (一)影响因素试验 此项试验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探讨药物的固有稳定性、了解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贮存条件和建立降解产物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供试品可以用一批原料药进行,将供试品置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如称量瓶或培养皿),摊成≤5mm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10mm厚薄层,进行以下试验。当试验结果发现降解产物有明显的变化,应考虑其潜在的危害性,必要时应对降解产物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 (1)高温试验供试品开口置适宜的洁净容器中,60℃温度下放置10 天,于第5 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若供试品含量低于规定限度则在40℃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60℃无明显变化,不再进行40℃试验。 (2)高湿度试验供试品开口置恒湿密闭容器中,在25℃分别于相对湿度90%±5% 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要求检测,同时准确称量试验前后供试品的重量,以考察供试品的吸湿潮解性能。若吸湿增重5% 以上,则在相对湿度75%±5%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恒湿条件可在密闭容器如干燥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根据不同相对湿度的要求,可以选择NaCl饱和溶液(相对湿度75%±1%,15.5~60℃),K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92.5%,25℃)。 (3)强光照射试验供试品开口放在装有日光灯的光照箱或其他适宜的光照装置内,于照度为4500 lx±500 lx的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特别要注意供试品的外观变化。 关于光照装置,建议采用定型设备“可调光照箱”,也可用光橱,在箱中安装日光灯数支使达到规定照度。箱中供试品台高度可以调节,箱上方安装抽风机以排除可能产生的热量,箱上配有照度计,可随时监测箱内照度,光照箱应不受自然光的干扰,并保持照度恒定,同

Q1-b新原料药和制剂的光稳定性试验(中文)

稳定性试验: 新原料药和制剂的光稳定性试验 1.通则 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I01 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以下称总指导原则)指出光照试验是强 力破坏试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是总指导原则的附加说明,提出了光稳定性试验的一些 建议。 A.序言 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应经过适当的光稳定特征考察,证明其本身的光稳定性,即光照不 能引起不可接受的变化。按照总指导原则中“批号选择”,光稳定性试验只须选做一批样品。在某些情况下如当这个产品发生变更或变化时(如处方、包装),这些研究应再重复进行。这 些研究是否必须重复进行取决于起始文件中所测定的该物质的光稳定特征及变更或变化的 类型。 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注册申报新化合物及其制剂时所需报送的光稳定性试验资料,不包 括已发放的药物(如在使用中的)的光稳定性试验和总指导原则中未包括其用法的药物的申 报内容。如果有科学合理的其他替代方法也可采用。 光稳定性试验研究包括: Ⅰ对原料药试验; Ⅱ对除去内包装的制剂试验(如需要); Ⅲ对除去外包装的制剂试验(如需要); Ⅳ上市包装的制剂试验。 按判断图指示进行药物光稳定性试验,可根据到哪一步发生了可以接受的变化来决定试 验到哪一步即可停止,“可接受的变化”是指经申报者论证合理的限度内的变化。 光敏性药物和制剂是否要在标签上标记要求,由国家地区来定。 B.光源 以下所述的光源可用于光稳定性试验。申报者可控制合适的温度以减少局部温度变化效 应,也可在相同环境中作一暗度控制(避光对照)(除另有规定外)。对方法1 和2,药物生产者 /申报者可根据光源的光谱分布来选择。 方法1 采用任何输出相似于D65/ID65 发射标淮的光源,如具有可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 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D65 是国际上认可的室外日光标淮[IS010977(1993)]o。ID65 相当于室内间接日光标准。若光源发射光低于320nm,应滤光除去。 方法2 对于选择方法2,相同样品应同时暴露在日光灯和近紫外灯下。 1.冷白荧光灯应具有(ISO10977) (1993)所规定的输出功率。 2.近紫外荧光灯,其光谱范围为320~400nm,在350~370nm 有最大发射能量;在 320~360nm 及360~400nm 谱带范围内紫外光应具显著的比例。 C.方法 在确认研究中,样品应暴露在总照度不低于1.2×106Lux·hr,近紫外能量不低于200w·hr /m2,直接在药物和制剂之间进行比较。 样品可与经论证过的光化强度系统并排暴露于有效的光化强度下,以确保获得指定的光 暴露,或在用经校正的测光仪/照度仪监测的条件下,持续相当的时间。附录中提供了光化 强度测定方法的例子。

2015药典-药物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2015版药典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 一、概述 原料药或制剂的稳定性是指其保持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特性的能力。稳定性研究是基于对原料药或制剂及其生产工艺的系统研究和理解,通过设计试验获得原料药或制剂的质量特性在各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线照射等)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并据此为药品的处方、工艺、包装、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复检期的确定提供支持性信息。稳定性研究始于药品研发的初期,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本指导原则为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其主要适用于新原料药、新制剂及仿制原料药、仿制制剂的上市申请(NDA/ANDA,New Drug Application/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其他如创新药(NCE,New Chemical Entity)的临床申请(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上市后变更申请(Variation Application)等的稳定性研究,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参照创新药不同临床阶段质量控制研究、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目前认知的考虑,其他方法如经证明合理也可采用。

二、稳定性研究的基本思路 (一)稳定性研究的内容及试验设计 稳定性研究是原料药或制剂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通过设计一系列的试验来揭示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特征。稳定性试验通常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等。影响因素试验主要是考察原料药和制剂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稳定性,了解其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主要的降解途径及降解产物,并据此为进一步验证所用分析方法的专属性、确定加速试验的放置条件及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提供参考。加速试验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稳定性,为处方工艺设计、偏离实际贮藏条件其是否依旧能保持质量稳定提供依据,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及确定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长期试验则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包装、贮藏条件及有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 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 稳定性试验设计应围绕相应的试验目的进行。例如,影响因素试验的光照试验是要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对光的敏感性,通常应采用去除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如试验结果显示其过度

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质量标准——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是: (1)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影响因素试验用一批原料药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要求用三批供试品进行。 (2)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试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其处方与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如片剂、胶囊剂,每批放大试验的规模,片剂至少应为10000片,胶囊剂至少应为10000粒。大体积包装的制剂(如静脉输液等)每批放大规模的数量至少应为各项试验所需总量的10倍。特殊品种、特殊剂型所需数量,根据情况另定。 (3)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和规模生产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 (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包装应与上市产品一致。 (5)研究药物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药物分析方法与有关物质(含降解产物及其他变化所生成的产物)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药物稳定性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降解产物的检查。 (6)由于放大试验比规模生产的数量要小,故申报者应承诺在获得批准后,从放大试验转入大规模生产时,对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三批大规模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稳定性试验。本指导原则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原料药,第二部分为药物制剂。 1.原料药 原料药要进行以下试验。 (1)影响因素试验此项试验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探讨药物的固有稳定性、了解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贮存条件和建立降解产物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供试品可以用一批原料药进行,将供试品置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如称量瓶或培养皿),摊成≤5mm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10mm厚薄层,进行以下试验。当试验结果发现降解产物有明显的变化,

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

生物技术产品质量 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 (草案FDA,1995,8) 前言 本文作为ICH制定的“新药半成品和成品指南””(1993年10月27日)的补充件。总体来讲,该指南中所制定的原则适用于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制品,然而,因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制品确有不同的特性,在预计的储存期间,用来证实生物技术/生物品稳定性的任何一种已确定的试验方案都应考虑这些特性。这些产品的活性成分是由典型的蛋白质和/或多肽组成,保持其分子构型并提高生物活性取决于非共价键和共价键强度。这些产品对周围环境因素如:温度变化,氧、光、离子含量,切应力等等特别敏感,为了确保其生物活性并避免降解,严格的储存条件是必要的。 稳定性评估可能是综合性分析方法学所必须的。对生物学活性的测定,是关键性稳定性研究的一个基本部分。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和免疫化学方法对于分子实体的分析和降解制品量的检出,也应是稳定性计划的一部分,无论是制品的纯度还是分子特性都允许利用这些方法学。 首先要关注的是: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制品申请者应拿出合适的支持其制品稳定性的数据,并应考虑到能影响制品效力、纯度和质量的诸多外部条件。无论是半成品还是成品,支持一种被要求的储存期的主要数据,应以在长期、实际时间及实际条件下稳定性研究进行的。因此,要使一种制品成功地发展成为商品,那么其相应的长期稳定性方案的产生就成为关键。本文的目的是为那些关注稳定性研究模式的申请者提供指南,这些模式将被用来支持市场应用。不言而喻,在检查与评估过程中,对最初稳定性资料应不断的更新。 附件的范围 在此附件中,已采纳和解释的原则适用于:已充分定性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和由其组成的制品以及从组织、体液、细胞培养物中分离的或以rDNA生物技术生产的制品。因此,此文件涉及如下制品稳定性资料的产生和提交:细胞因子(干扰素、白细胞介素、集落刺激因子、肿瘤坏死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血纤维蛋白溶酶原、激活剂、血液血浆因子、生长激素和生长因子、胰岛素、单克隆抗体和由已充分鉴定的蛋白质、多肽制成的疫苗。另外,在以下章节所概括的原则也可适用于其他类制品,如:由有关行政当局评审后的常规疫苗。 此文件不涉及抗生素,变应原浸出物、肝素、维生素及全血。 命名法 此附件的基本名词请参照ICH三方协议指南“新药半成品和成品稳定性试验”(1993年10月27日)的词汇表。然而,由于生物技术产品和生物制品的生产者所使用的传统命名法,并非总遵从以上在三方指南中所提到的命名法,所以为方便读者,传统名词则放在括号内加以说明。补充词汇表也含有对生物领域传统名词的解释。 批量的选择 原料药(drug substance)(半成品物质,bulk material) 半成品原料生产之后,到配成制剂和成为最终成品之前,此半成品原料应被储存,并应提交至少三批能代表产品生产规模的半成品原料生产和储存的稳定性资料。对于要求储存期超过六个月的半成品原料,所提交的资料至少是六个月的;对于储存期少于六个月的半成品原料,其最低限度的稳定性数据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向管理机构递交档案的同时,应提交在小规模条件下发酵和纯化的已定性半成品的中试规模批的资料,并保证将最初三批大规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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