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5 破产法
《破产法讲义》课件

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破产法讲义》课件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应由特定地区
的法院负责审理。
3
专属管辖权
某些破产案件可能由专门的法院或机构 负责审理,如国家破产法院。
破产债权的特点和分类
债权特点
• 优先权 • 抵押权 • 担保权
债权分类
1. 优先债权 2. 一般债权 3. 次级债权
破产过程中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协商和改组债务的方式,为债务 人提供能业避免破产,保护职工权益, 促进经济稳定。
破产案例分析
案例 雷曼兄弟
航空公司破产
公司 投资银行
航空公司
原因 次贷危机
疫情影响
教训
监管不力、风险控制 不当的后果
内外部风险因素对企 业的重大影响
《破产法讲义》PPT课件
本课程的目标是通过这个PPT课件向大家介绍破产法的基本概念、法律程序、 破产管辖权、破产债权、债务重组和破产案例分析。
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破产
破产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债务,需要通过 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常见的破产原因
破产的原因可以是管理不善、经济衰退、巨额债务 等多种因素。
破产法的法律程序
破产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提交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 序。
清算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财产 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 进行债务的分配。
破产注销
在完成清算和债务分配后, 破产程序将被注销。
破产管辖权的涵义和类型
1
破产管辖权定义
破产管辖权是指处理破产案件的权利和
地域管辖权
2
职责。
破产法课件合

广义
破产清算 + 破产预防 破产预防与挽救主义
Insolvency Law
2、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1.破产和解程序 是指预防和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与债权
人会议达成的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1项程序性的制 度 债务人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后,宣告破产前提出 基本思路: 1 注重于债权人的让步 2 属于自愿协议的范围 3 属于法院内的和解 4 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
对于1个已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最好的纪念方式可能 就是吸取教训,不要重蹈覆辙
1、破产法的重要性
破产法对1个市场经济的国家而言,它起到的是经济基本法 和经济宪法的作用 第1,破产法体现了衡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2,破产法提供了1种稳定的预期 破产法给债权人、债 务人、担保人和相关的利益者,包括雇员、政府部门都提 供了1种稳定的预期 第3,破产法还是1种游戏规则,就是说破产法在市场经济 体制下给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提供了1 种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的商业安排 以破产制度体现,故又 称游戏规则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 1 破产申请与受理 2 破产管理人 3 债权人会议 4 重整 5 和解 6 破产清算
4、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①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债务清偿秩序 是经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 融安全的保障
②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 胜劣汰的1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 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破产法
本章问题思考——为什么要学习破
产法
每1个曾经声名赫赫,无限风光的企业倒下的时候,CEO 们都会给出这样那样的1大堆理由,却惟独漏掉最最重 要的那1个——他们自己的罪过 《财富》
经营者对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是企业法和公司法关于 经营者义务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同时也是公司法上强化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思潮的直接产物
5破产法PPT课件

他职责。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 人的职责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
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基本理论
1.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 所有的企业法人。
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 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 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 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例题·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 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经济法课件——破产法

第七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作用(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这里说的“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必须还债的期限;“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可能性。
(二)破产的作用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企业,二是给一些企业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
3、对社会来说,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
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
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
破产法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
所以,破产法是关于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范围(一)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除此之外,1995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根据《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2、非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除外)、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规定。
四、破产原因(一)国有企业根据《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一是企业经营不善;二是严重亏损;三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课件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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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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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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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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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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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破产法讲稿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 1.对债务人的效力 • (1)债务人财产处分权的限制(法13条) • (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法16条) • (3)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法15条)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 2.对债权人的效力 • (1)债权到期 • (2)破产债权的财产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 (3)债权申报
(四)管理人的选任程序
• 3.管理人指定办法 • (1)随机方式(轮候、抽签、摇号等) • (2)竞争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或其他重
大破产案件) • (3)接受推荐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
案件)
(四)管理人的选任程序
• 4.管理人的解任与更换 • 法22条第2款:“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
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 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 换。” • 法29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 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五、我国的破产立法
(一):1986年12月2日通过《企业破 产法(试行)》(自《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即1988年11月 1日生效实施)
• 1.在反对声中诞生 • 2.在困难中生存 • 3.在被搁置中破产
五、我国的破产立法
(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经2007年《民 事诉讼法》修正删去)
(三)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
• 思考: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有何 区别?
• 《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 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而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或 重整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第五章破产法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作用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 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 而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的和解整顿的法律。现代各国的 法律都是由破产清算与和解整顿两个方面的法律所构成的。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法定职权的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 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的制度。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二)重整期间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4、 本案情况具体如下: 破产费用为20万元; 破产费用为20万元; 优先支付的押抵债权为97万元; 优先支付的押抵债权为97万元; 支付的劳动保险费8.1万元; 支付的劳动保险费8.1万元; 职工医药费6.3万元; 职工医药费6.3万元; 支付的税款为6.1元 支付的税款为6.1元; 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828.5万元, 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828.5万元, 普通债权额为1203万元,清偿率约为69%。 普通债权额为1203万元,清偿率约为69%。
பைடு நூலகம்
解析
1、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 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其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 其二,严重亏损; 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 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 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 期债务” 期债务”。
破产法专题知识讲座
3、异议处理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旳债权有异议旳,能够向受理
破产申请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管理人
(一)管理人旳概念 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由法院制指定产生旳全方面接管债
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旳保管、处分、清理、估价、分配 等工作旳专门机构。
管理人旳工作贯穿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个程序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旳
(二)破产申请旳提出和受理
1、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申请: 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旳申请。
(2)债务人申请 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旳人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案件旳受理
(1)破产案件旳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旳各级人民法院
(2)破产案件旳受理 法院一般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旳有关裁定不服旳,能够自裁定宣告之日 或者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 不断止裁定旳执行。
(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能够决定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它是债权人会议旳代表机关或常设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代 表债权人全体利益监督破产程序旳进行。
六、重 整
(一)重整旳概念及特征 1、重整旳概念
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旳法律制度。 3、破产法旳性质和作用。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一种特殊旳债务清偿程序 (2)破产法以公平偿债为目旳 (3)由人民法院主持旳偿债程序 (4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旳结合
以程序法为主
◇ 程序性规范主要有 案件旳申请与受理、管理人旳拟定、重整与和解、债权旳申报、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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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一)债务人旳财产 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旳全部财产,以及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破产债权的清偿方式
破产债权的分配原则
破产债权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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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劳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处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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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重整与和解的程序和流程
重整与和解的优缺点比较及选择建议
PART 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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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破产企业
成立清算组
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终结程序:破产清算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发布终结公告,完成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破产财产变现,然后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PART SIX
申报内容:债权人姓名、住址、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
申报方式:书面或电子方式
申报时间: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时间内进行
申报效力:申报的债权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债务等方式,以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程序:破产和解程序通常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认可等步骤。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则不得再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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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定义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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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务人不按照或者不能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企 业 破 产 宣 告 的 法 律 效 力
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通知其开户银行,限定其 银行帐户只能供管理人使用 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狭义 概念 广义 破产清算与和解整顿 破产清算
适用范围
——所有的法人企业 注意: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 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 的程序 。如合伙企业。但不包括自然人
三、破产的程序及主要内容
重整与和解 结果 继续存在
申请
受理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注销
申请人
破产案件管辖权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级别
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
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财产 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指定破产 管理人。公告债权人。
受 理 后 的 法 律 效 力
对于法院而言
对于债务人而言
个别清偿受限 不得要求个别清偿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放弃优 先受偿的权利
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 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则 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第一次
人民法院 债权人委员会 以后会议
破产管理人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有权提议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债权有无担保 及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5、监督和解整顿程序进行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普通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
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所欠国家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课后作业
• 阅读文献《破产法》 • 预习《合同法》 • 做综合练习3
补充资料:
• 第132条: 《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 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上述(1)项费用依照 本法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享有担保权的 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的权利人受偿。
不 能 清 偿
还债方式
债的性质
不能偿还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破产和解的概念
• 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和解 指具备破产原因的 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 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 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是破产法上的 法律行为,被看作了结债务的强制契约。
1、约束债权人 2、约束债务人 3、不约束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和解整顿的终结
整顿期限届满能清偿
和 解 整 顿 的 终 结
终结破产程序
正常终结
整顿期限届满不能清偿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
非正常 终结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 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终 结 和 解 整 顿
管辖
破 产 管 理 人
申报 债权
条件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债的人
有 权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的 人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债权性质和数额 债权担保的证明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亏损的证明 有关会计报表企 业财产状况明细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债权人
证 明 对 方 无 力 还 债
对于债权人而言
破产管理人
由法院指定接管破产债务人的财产 并处理债务人相关事务的人。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专业人员等 接管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 参加诉讼等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 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 定进行重整。”
不能清偿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特别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和解和整顿
和 解 和 整 顿
和解和整 顿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重整与和解,债权人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但无和解申请权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整顿的终结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法定债务清理手段。 2、破产是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 提。 3、公平清偿,保护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 4、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破产执行程序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
破产执行程序 清偿能力 目的 结果 无清偿能力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丧失主体资格 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有清偿能力 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仅限于债务人财产
破 产 管 理 人
概念
任职资格
职责
债权人会议
性质 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是参与 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具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由全体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 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 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 权 人 会 议
组成 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表决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 “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 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 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 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 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 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 法的发展趋势。
证 明 自 己 无 力 还 债
债务人
职工安置预案
•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 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 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 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 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 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 序。
宣告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达到了规定的破产界限,又不具备进入重整或和解 程序条件;
2、债务人进入了破产重整,但在重整期间出现了严重危害全 体债权人行为的法定事由而中止破产重整程序; 3、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 方案,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批准;
4、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
课题5: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三、破产的程序及主要内容
【教学目标】 • 理解并掌握破产的概念、特征和破产界限。 • 了解破产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 熟悉破产程序,掌握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破产财产分配等有关内容。 • 学会分析破产企业的法律现象。 【教学重点与难点】破产概念、破产界限、破产 程序、破产管理人及其职责、债权人会议、重 整与和解的条件与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 【教学时间】3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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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 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权人与债务人 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重整复苏企业,清偿债务, 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既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 象。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案例:五谷道场方便面重新上架
• • • 曾经风靡一时的五谷道场方便面在退市一年多、经历了破产、重组后开始重 新摆上超市卖场的货架上. 五谷道场重生始末 据了解,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两年后,因资本扩张太 快,造成资金链条断裂等,于2007年上半年全面停产,形成诸多债务,出现 资不抵债局面。截至2008年10月,五谷道场负债总额为6.3亿元,资产评估 值不足5000万元,严重资不抵债。 2008年10月16日,五谷道场向房山法院正式提交了一份申请书, 房山区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08年12月依法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五谷道 场债权人为630人,债权总金额为5.3亿元。 2008年1月,法院召开第二次债 权人会议,宣布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月12日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现由 国内最大的粮油食品加工企业——中粮集团接手该企业,对中粮五谷道场迅 速重组,盘活该公司存量资产,将解决数千人就业,实现了清偿比例高、实 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目标。 因为债务问题,原五谷道场东家中旺集团在五谷道场持有的36.67%股权被六 家外地法院查封。按照中粮提出的重整方案,五谷道场原股东将所持有的五 谷道场公司股份全部无偿让渡给重组方,重组投资方承诺出资1.09亿元专门 用于五谷道场公司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
法人代表、财会、统计、保管保卫
破产财产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 财产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 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