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理学课知识要点(根据2007年要点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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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法理学》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孙国华主编《法理学》(1999年2月第一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它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

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试题类型为:1选择题,2名词解释,3填空题,4简答题,5论述题,以下是各章的学习及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名词)和法学研究的对象2.法学产生的条件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了解4.法学体系(名词)5.法理学(名词)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8.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关系9.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10.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起源1.法律调整(名词)2.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及各自优缺点3.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4.法产生的原因(了解)5.法产生的标志(填空或选择)6.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2.法的内容(了解)3.试述法的阶级本质4.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有哪些?5.从哪几个方面认识法的概念6.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法的作用和职能(名词)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有哪些?3.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有哪些?4.法的价值(名词)5.法的价值的特性6.法的工具价值有哪些?7.法本身的价值及其表现8.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9.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理解)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名词)2.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种类3.法系及两大法系4.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理解)5.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历史了解(理解)6.法律移植(名词)7.奴隶制法的特点8.封建制法的特点9.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2.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什么?2.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3.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4.“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5.法的原则(名词)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7.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8.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2.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3.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4.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的表现5.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6.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7.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作用8.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统一性和相互作用9.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10.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1.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12.社会主义法对外关系、对外交往(理解)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的特点2.社会调整系统(名词)3.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了解和区别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的重大意义5.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7.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8.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宗教的关系(理解)9.技术规范、法律技术规范(名词)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1.法律调整(名词)2.法律调整的对象及其特点3.法律调整方法、方式和类型4.法律调整的机制(名词)5.法律调整的过程和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1.法制和法治(名词)2.法制、法治的区别和了解(理解)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5.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2.法律意识分类3.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了解)5.法律文化(名词)第十三章法的创制1。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关键的法理学知识点。

一、法的定义与特征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首先要探讨的问题。

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

4、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5、权利义务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例如,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它包括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法的对人效力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解读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解读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解读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理学》课件(2007级,第一、二、三章:法学导论、法的概念、法的要素)

《法理学》课件(2007级,第一、二、三章:法学导论、法的概念、法的要素)
课程说明
※★性质:法学专业基础课程之一;法学中的
基础理论;法学中的一般理论;法学的方法 论。 ※★特点:关注理论和思想,与生活存在距离; 强调思辩和抽象,缺乏色调和质感。
“理论是灰色的,但生命之树常青”
※★目的:介绍法学情况;引导法学兴趣;涵
养法学素养;型塑法律人格。
教学方式与学习方法
(一)课堂讲授 (二)案例分析 (三)课堂讨论 (四)课后作业 (五)读书笔记

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
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二、法律现象
【材料1-1】 历史学者冯尔康先生写过一本历史著述,称作《清人生活漫步》,专门叙述中国清朝时期 的微观社会生活。在这本书中,我们看到的不是清朝帝王更替政权交换的“大历史”,而是方方 面面的生活细节的“小历史”。 作者提到,清朝初年,相当一批文职官员十分喜好文字写作,由于笔耕不辍、年年勤奋, 遂有大批上乘的文字作品不断问世。书中举出了大量的实例予以说明。通过作者的描述解释,我 们可以发现文职官员喜好文字写作是种生活习性。 作者另外提到,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出现过频繁的米布 交易。长江中游地区生产大米,但是缺乏布匹,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织布技术异常发达,只是粮米 略显拮据,于是民间便开始了大面积的米布交换。这是重要的市场经济往来。值得注意的是,随 着米布市场交易的发达,民间的各种娱乐消费方式随之而来,出现了打牌、礼佛、叫堂会、迎神 赛会,等等。政府有时不悦的将其称为“淫糜”。 此外,作者描述了清朝时期的婚事现象。在作者的描述中,清人结婚的年纪通常是较小的。 男性16岁以后即可迎娶,女性14岁以后就能出嫁。这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是不以想象的。以顺治 皇帝为例,他在14岁结婚。以康熙皇帝为例,他在12岁娶妻。后来,清朝政府明确颁布正式规定, 男子16岁、女子14岁为法定婚龄(皇帝自是除外),全体臣民遵此办理。 在这本书中,作者还为读者讲述了“寡妇改嫁”的实际状况。在清朝,信奉“贞节烈女”从 一而终者有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改嫁者亦有之。在某些地方,比如上海,根据同治《上海县志》 记载,妇女改嫁者已是“十之八九”。妇女能否改嫁在当时是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不能一概而论。 不奇怪,对于妇女改嫁的问题,当时已出现了许多论争的分歧意见。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内容解读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内容解读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法的作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渊源、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概念。

理解法的本质、特征、西方关于法的概念的学说(尤其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有关法的基本立场)、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差别和条件,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溯及力的原则、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熟悉法的强制性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不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不同,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不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不同及根据,正式的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的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的不同,法律权利、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不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和作为法的要素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法律体系与法系的不同,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不同。

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法的定义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两者的区别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利益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的定义,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违法的含义、种类,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2.3.法的三要素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法的继承与发展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5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内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A、坚持实事求是;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的方法。

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法理学知识要点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特征:①法是出自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规则体系;②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则体系;③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体系;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3.法的分类:①成文法与不成文法;②实体法与程序法;③根本法与普通法;④一般法与特别法;⑤国内法、国际法和超国家法。

①公法和私法;②普通法和衡平法;③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4.法律解释:对实定法规范性含义的阐明。

Ⅰ功能:①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在法律适用程序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②克服实定法趋于僵化的有效途径;③完善法律的有效手段。

Ⅱ我国:立法、行政、司法解释。

Ⅲ原则: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

5.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Ⅰ形式推理:演绎、归纳、类比;Ⅱ辩证推理;Ⅲ法律推定:绝对推定、相对推定。

6.法的渊源:法的存在形式,即在法的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

①正式渊源: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构的委任立法、判例法、条约与协定;②非正式渊源:习惯法、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共政策、权威学说。

7.法的效力:法的约束力。

等级层次:①制定良好而完备的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②使所有法规范取得实效。

8.法的要素:Ⅰ法律概念:指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作用:①构建功能;②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③法律推理的有效工具。

Ⅱ法律规则: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Ⅲ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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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法理学课堂要点第一章(之一)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知识要点——教科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红字部分为考试范围,同下),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人类的知识可以分为“理论知识”(纯粹知识)和“实践知识”,后者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近代以来,学问又大体上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一般认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反科学主义——反对的是科学的盲目乐观精神(1)科学领域——牛顿力学,拉普拉斯名言:(2)社会经济领域,计划经济,从30年代到60年代,(3)政治领域,人治(4)许多问题是科学解决不了的。

哈耶克:三思网站一,反科学主义所提出的问题是存在的,二,上述问题是反科学主义的旗帜所无法解决三、反科学主义的提法只能造成更大的思想混乱。

四、在西方不是主流。

五、反科学主义的危害,导致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自废武功。

科学特色的学科,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公共)政策学,相比之下,法学多是概念主义法学。

不依时空变化的知识,1+1=2,逻辑学,数学,普适价值——最典型的,关于存在的知识,什么存在,什么原因,宇宙、结果,形式内容,根据(物理学之后——形而上学)形而上,两个含义,一个是近代,一个是更广义的,泛指哲学思考。

反科学主义立场科学的盲目乐观精神,牛顿,拉普拉斯名言,具体表现:一是自然科学领域,都可以认识;20世纪,在计划经济领域,人类可以建造一个超级计算机(神话)在政治领域,人类自信,领袖人物可以把握国家或人类规律,指导引未来----实际导致人治。

在人类生活本身,许多问题无法靠科学解决。

讲解一:其它教材一般讲法律现象。

本课教材讲“法律问题”,但未说明何谓法律问题。

一般说,法律现象的概念与法律问题的概念,表面上无实质区别。

但从本书立场上看,有是实质区别的。

即法律现象指一般的、广义的内容,而此处的法律问题,主要特指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讲解二:教科书讲了学科划分的两个根据:一个是古老的知识划分,一个是现代的学科划分。

本教科书以法学的定义是以古老的知识划分为根据,而不是以现代的学科划分为根据(此立场似乎有点奇怪)。

讲解三:注意!教科书认为,法学是实践的学问。

此处的“实践”概念不同于现代中国学术界通用的实践概念,而是根据纯粹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古老知识划分来的(可参考下期内容,即法学的性质部分)。

(1)法律产生,同时产生了立法思想,法学——柏拉图,亚氏,(2)法律产生后,职业法学家产生,才产生了法学。

讲解四:教科书说:“近代以来,学问又大体上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一般认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其中,“一般认为”一句,表明教科书不完全认同此种观点。

因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观点,是根据近代学问划分的立场来的,而教科书主张从古老的知识划分来看待法学的性质。

延伸知识:法学是否属于社会科学的分歧,与学界的所谓反科学主义思潮相联系。

延伸知识:国内关于法学学科定义的其它观点。

新问题:法学的科学化路途遥远。

延伸知识:经济学等学科对本学科的定义,以及相关启发。

共识性的认识教科书:从历史上看,作为实践知识的法学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得以产生的。

在中国,先秦时期就有所谓“刑名法术之学”,其后有专事注释法律的“律学”兴盛。

总体上看,中国传统的律学是与成文法同时产生并同步发展的,它作为成文法的附属物,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分不开,它研究具体的法律原则,阐述法律的宗旨、名词术语,解决法条对具体案件的适用等问题。

讲解:此处的中国法学的历史,是从法律适用之学的产生说起的,而不是从一般意义上的法学说起。

这与大二时即将开置的中国法律制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存在冲突。

延伸知识:从一般意义上的法学看,在先秦之前,中国就已有法学思想,如西周“明德慎罚”、“恭行天罚”的观点。

其中,“明德慎刑”与后来主导中国几千年法律指导思想的“德主刑辅”一脉相承。

再如,战国时期的法学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也是十分重要的。

教科书:西方“法学”一词,来源于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 由词根 jus(法)的形容词形式 juris 和另一词根 providere(实践知识,实践智慧)构成。

西方“法学”的兴起离不开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且与“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出现不无关联。

讲解:此处的西方法学的历史,是从法律适用之学的产生说起的,而不是从一般意义上的法学说起。

这与大二时即将开置的西方法律制度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存在冲突。

延伸知识:古希腊是公认的西方法学的源头。

产生了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间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重大争论,同时出现了法学实证研究与价值研究的分野。

2007年法理学课堂要点第一章(之二)发表时间:2007-10-11 20:52:00 阅读次数:359二、法学的性质知识要点——教科书(注意,以下五点,构成了一个简答题的答案):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或“纯粹的真理”。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经验理性:现实事例的判断衡量,千差万别;非一般规律——依时空变化的认识(不同国家民族的,偿命金)纯粹理性:逻辑分析、概念,原理,一般规律——不依时空变化认识(普适的知识)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法学与文学运动个性化,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自然科学==实证性的学科普适性:普遍的事实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实证研究)正义是公平(价值研究)实证与价值:对应关系。

讲解一: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其中“经验理性”一词,书中未做解释,但在说明中讲到了案件事实与利益权衡。

一般理解,经验理性指因时因地变化的生活知识与判断。

经验理性所对应的是“逻辑分析”或纯粹理性,后者多指一般性的、不依时空变化的知识判断。

讲解二:第四点讲了三个问题:一是法学是职业教育的知识体系,与此类似有医学、会计学等,而不同于哲学、美学等。

二是法学语言的特点----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

三是法学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存在区别。

延伸知识:第四点讲的内容,可以更多地会被理解是法律语言。

教材上所以不这样认为,与所持学派立场有关。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立场。

一般认为,法律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

法学语言是个性化的、多样化的。

延伸知识:教材里讲的五点,实际上是一种狭义上的法学实践观。

其实,还存在着广义的法学实践观。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知识要点——教科书:笼统地说,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具有制度相关性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应用法学:研究具体制度,如婚姻制度,犯罪惩罚,如何打官司,书证理论法学:法律如何起源?制度的变迁?中国大规模的剧烈的制度变迁——渐进的变迁。

其它学科如制度经济学,李步云先生变了几点——司法独立、法律至上(中国还需要有一个思想准备的过程,需要时间),法治概念。

比较法学:法史学:讲解一:第二点,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结合上下文,应该理解为与“具有法律相关性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

讲解二:三点的核心因素(核心词汇)是什么?2007年法理学课堂要点第一章(之三)发表时间:2007-10-24 22:56:00 阅读次数:286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知识要点——教科书:法学是一门独特的学问,其思维方式也是独特的。

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是“体系内”的思维。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实际上有两个层次上的“问题”------通常意义上的问题,是各学科都面临的,。

任何学科或理论都是以问题的方式向前发展的。

书本讲的是特指法律实践中的问题——立法、司法、守法等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P25P6法律教义学(是法学的一种,专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法官律师。

应有的批判性阉割掉了)(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讲解一:本书强调法学的独特性。

从学科自身角度看,似乎是正确的。

然而,强调学科的交叉性与开放性,是人文社会社会的现代趋势。

此处强调法学的独特性,一是因为中国法学原有基础太弱,无拿得出手的理论体系,二是法学受其它学科影响甚重,有危机感。

故而,根源是法学太落后了。

讲解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按实在法思维,即抛开社会或个人的评价,以法律标准为标准,是法律人的职业特点。

延伸知识: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谈到起点问题,人们会想到终点。

终点何在?实质问题是,法学思维能否超越实在法?以高于现行法的标准看待法律?从历史上看,把法学思维局限于实在法,是法学应有品格的的丧失,也是法学沦为政治附庸且为政治专制服务的最佳“借口”。

超越实在法,是法学的应有品格。

延伸知识:教材中所谓法学思维,实质是法律思维。

二、法学方法知识要点——教科书: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即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即正确地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如哲学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方法等)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因为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所以,本书所谓法学方法,即司法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

讲解:广义上的法学方法,乃学界公认的法学方法。

狭义上的法学方法,乃法律方法。

知识要点——教科书:(从狭义上说)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以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讲解: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有效的法律”指现行全部法律,去获得“法”乃指适合于作为本案裁决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则。

在英美叫法官立法法官从事的法的续造知识要点??——教科书: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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