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修改2009-07-15)
电力行业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机组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依照《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方法》(电监会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治理方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治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治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1 / 155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60日内完成。
差不多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5年。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阻碍到电力系统安全,应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能够提早组织对该电厂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五条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2 / 155负责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的统调发电机组和湖北、江西、重庆省(市)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治理工作,成都、郑州、长沙电监办(以下简称都市监管办)负责所在省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治理工作,并参加华中电监局在该都市监管办所在省组织的并网安评。
第二章治理与职责第六条华中电监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治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华中区域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修订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二)审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3 / 155(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五)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能源需求的增长和环境意识的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电力供应方式。
然而,发电机组并网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
本文旨在提出一种管理办法,以确保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
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目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对发电机组的并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分析,识别出潜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发电机组能够稳定并安全地接入电力系统。
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步骤(一)数据收集和分析1. 收集并整理发电机组相关的技术资料、规程和标准。
2. 收集并整理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包括发电机组的运行时长、运行状况、故障记录等。
3.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电机组的运行情况和潜在的安全风险。
(二)风险识别和评估1. 通过分析数据和现场考察,识别发电机组并网运行中存在的风险点。
2. 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危害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
3.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确保发电机组的安全供电。
(三)制定安全管理措施1.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计划、故障处理流程等。
2. 制定操作指导手册,明确发电机组的操作流程与安全要求。
3. 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对发电机组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实施和监督1. 根据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2. 设立监督机构,对发电机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3. 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检查,对发电机组的安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要点(一)建立良好的组织机构1. 设立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工作组织,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及时上报并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
(二)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1. 对发电机组的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电力系统的快速发展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发电企业开始接入电力系统并并网发电。
发电机组作为一个并网接入点,除了能够为电力系统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之外,也承担着与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责任。
因此,对于发电机组的并网接入安全性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
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2.1 概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针对电力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性问题,对发电机组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评价,从发电机组的电气安全性、机械安全性、保护安全性、控制安全性、运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以确定发电机组的并网接入能否满足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2.2 目的在电力系统中,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关乎到整个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因此,对发电机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可以有效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发生事故和故障,降低电力系统的故障率和停电率,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力服务水平。
2.3 内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发电机组的电气安全性、机械安全性、保护安全性、控制安全性、运行安全性等方面。
其中,电气安全性主要考虑发电机组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装置的安全性;机械安全性主要考虑发电机组的机械结构和机械装置的安全性;保护安全性主要考虑发电机组的保护系统和保护装置的安全性;控制安全性主要考虑发电机组的控制系统和控制装置的安全性;运行安全性主要考虑发电机组在运行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4 方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包括现场勘查、资料审查、检测测试、数学模型等多种方法。
其中,现场勘查主要是对发电机组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包括发电机组的设备、线路、现场环境等多个方面的情况;资料审查主要是对发电机组的设备、线路、保护、控制等资料进行审查,了解发电机组的具体参数和性能等情况;检测测试主要是对发电机组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包括发电机组的电气参数测试、机械结构测试、保护测试等等;数学模型主要是通过对发电机组的数学模型进行建模,分析发电机的稳态、瞬态等性能。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手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60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4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2人。
第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进行查评。
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详30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安排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方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方法一、前言发电机组并网是一种可再生能源的紧要进展方向,也是降低能源消耗、实现清洁能源的紧要手段。
然而,实现发电机组并网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发电机组安全性、网络稳定性、电压稳定等问题。
因此,发电机组并网也成为了一个多而杂的问题。
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评价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协调能源利用的紧要保障。
本文将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的管理方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单位供给参考。
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的评价指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的评价指标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电网特性指标。
电网特性指标包括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频率等指标。
这些指标影响着发电机组与电网之间的动态相互作用及故障响应情况。
电网特性指标直接影响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
(二)发电机组特性指标。
发电机组特性指标包括机组额定容量、机组额定电压、机组额定电流、机组特性曲线等指标。
这些指标影响发电机组与电网之间的动态相互作用,对发电机组的超载本领、短路本领等具有直接影响。
(三)保护掌控信号指标。
保护掌控信号指标包括有启动、关断、跳闸等信号。
这些信号对发电机组的运行保护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四)安全防护指标。
安全防护指标包括有绝缘监测、漏电保护、防雷保护等指标。
这些指标对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以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方面具有决议性的意义。
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流程(一)评价前准备工作:明确评价目标、评价要求、评价指标、评价程序、评价标准等。
(二)评价过程中的执行工作:依据评价目标及评价指标,对发电机组进行相应的测试,并对测试资料进行分析、判定。
(三)评价报告的输出:对于评价结果进行整理,并输出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评价结论的调整和修改:对于评价结果的调整,需要加强评价标准的精准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要求(一)评价前要查明电力系统及装置的性质、性能、参数和工况,了解其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城市电监办负责对所在地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08•【文号】国能安全[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62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4年2月8日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
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2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能源需求的增长和环境意识的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电力供应方式。
然而,发电机组并网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
本文旨在提出一种管理办法,以确保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
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目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对发电机组的并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分析,识别出潜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发电机组能够稳定并安全地接入电力系统。
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步骤(一)数据收集和分析1. 收集并整理发电机组相关的技术资料、规程和标准。
2. 收集并整理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包括发电机组的运行时长、运行状况、故障记录等。
3.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电机组的运行情况和潜在的安全风险。
(二)风险识别和评估1. 通过分析数据和现场考察,识别发电机组并网运行中存在的风险点。
2. 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危害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
3.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确保发电机组的安全供电。
(三)制定安全管理措施1.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计划、故障处理流程等。
2. 制定操作指导手册,明确发电机组的操作流程与安全要求。
3. 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对发电机组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实施和监督1. 根据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2. 设立监督机构,对发电机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3. 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检查,对发电机组的安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要点(一)建立良好的组织机构1. 设立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工作组织,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及时上报并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
(二)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1. 对发电机组的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
运行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
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 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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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决。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国家电监会 13 号令)及《电力企 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监会 14 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 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
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 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 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 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 通报批评,并每次按 100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根据实际损 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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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 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 ,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 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 予以考核。 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
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监会 4 号主席令) 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 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 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 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 连接为一个电厂)×1 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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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机组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5年。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臵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力系统安全,应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五条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负责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的统调发电机组和湖北、江西、重庆省(市)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成都、郑州、长沙电监办(以下简称城市监管办)负责所在省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加华中电监局在该城市监管办所在省组织的并网安评。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华中电监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华中区域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修订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二)审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五)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第七条城市监管办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审查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二)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三)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四)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二)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督促和协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完成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中的有关试验项目;(三)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按第四条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四)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九条发电企业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一)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价工作;(二)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及自查评报告,同时抄送相关电力调度机构;(三)按有关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并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四)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一)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并网安评业务活动;(二)选聘的专家必须满足有关要求,并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合格;(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四)根据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和支付相关费用;(五)并网安评工作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六)协助电力监管机构督促发电企业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并网安评程序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
第十二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评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自主选择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的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内容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评申请书(内容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评,由各发电厂在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评申请报告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条件基本符合后,通知已与申请电厂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的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
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应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送交被评价电厂并告知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组应按专业分别进行检查、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然后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现场查评报告。
现场查评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如遇特殊问题,专家组提出意见、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现场查评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八条专家组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根据现场查评报告按有关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含相关附件资料),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报告的评审。
评审通过后,电力监管机构将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下发给被评价发电厂、中介机构、有关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二十条被评价的发电厂在现场查评结束10天内,将初步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并立即组织整改。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安全性评价后6个月(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
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评复查申请。
第四章评价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并网安评考核标准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
凡未满足“必备条件”或达到“评分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的要求和“评分项目”的得分合格标准,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以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进行逐项评分,按大项得分率考核(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单元)。
大项得分率的合格标准为: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 75 %已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 65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 60 %第二十三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满足并网安评要求并通过评审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
(二)未满足并网安评要求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整改后经中介机构再次组织专家复评,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发给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仍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及电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评管理办法》(华中电监安全…2006‟192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及其中的评价标准可从以下网站下载:华中电监局网站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附件一: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一、使用说明1、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内容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
“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用评分方法对大项得分率进行评价考核。
“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然后分别统计各大项实得分与应得分,按下式计算得分率: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2、“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主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保护及接地装臵、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通信、相关的热工设备、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及安全生产管理等。
3、“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某(分、小、子)项目时,该(分、小、子)项目不评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
4、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
5、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
二、必备条件序号必备项目内容必备项目执行情况自查评价专家查评评价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应具有完备齐全的核准(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要求。
应按基本建设要求完成了各项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2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 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严格按调度机构规定执行。
3并网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臵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4接地装臵、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
主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接地引线。
5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报告应完整、合格。
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
6发电机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
7设计有进相功能的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0.5P n~1.0P n间取3~4点)的试验结果应报调度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