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保障性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
见证取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2〕87号日期: 2012-02-1712:41字号 [ 大中小 ] [ 背景颜色]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严格见证取样人员岗位管理)施工单位取样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
)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人员)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配置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取样员、见证人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1—)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
全省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监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机构实施。
考核合格的见证取样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统一格式的岗位证书和印章。
见证三年,每年须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见证取样岗位证书信息纳入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卡通”系统。
强化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实行见证取样的范围。
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的30%。
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建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逐步完善首都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科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12月22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首都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率先构建首都建筑业高质量新发展格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5篇)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建设部____《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____通知(建建〔____〕____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____: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____年____月____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____%。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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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944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规范见证人员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苏建质[1998]270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462号),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人员,应是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常驻工程现场的在职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含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应经考核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具备以上条件者方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和现场抽样检测的见证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宣传教育处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见证人员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并组织统一考试、见证人员岗位证书的制作;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见证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
三、受市住建委委托,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印章的发放和日常管理。
建筑工程第三方验证检测方案

建筑工程第三方验证检测方案14#、15#楼工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还建社区二期二区C11地块14#、15#楼工程。
2、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XXX;设计单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单位:XXX。
3、建设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镇。
4、项目规模:该工程总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位于东湖高新开发区内。
建筑层数为地上33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97.35m,采用剪力墙结构。
基础为冲孔灌注桩加筏板基础,安全等级为二级。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使用年限为50年,耐火等级为一级。
地下室防水等级为Ⅱ级,采用P6抗渗砼浇筑。
14#楼工程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为23.2m,15#楼工程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为23.1m。
各层层高为:地下1层为4.2m,1-33层为2.95m,机房层为4.9m。
总工期为510天。
二、编制目的按照XXX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2]9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结合还建社区二期二区C11地块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制定,主要是为第三方验证检测提供操作依据。
三、编制依据1、《XXX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1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02;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12;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11.本文介绍了第三方验证检测在工程实体质量方面的内容和委托方式。
其中,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验证检测的内容包括砼抗压强度回弹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现浇砼楼板厚度检测、钢筋数量及间距检测和植筋锚固力检测。
专家评估验收制度
保定长城家园一期工程项目专家验收评估制度中建三局保定长城家园项目经理部专家验收评估制度为全面提高我司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特制订本制度,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并重点控制、重点预防,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一、专家验收评估制度的定义专家评价验收制度是指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质量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专家评价验收意见的制度。
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评价验收的专家应不少于五人,包含设计、施工、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二、专家验收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专家评价验收组在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制订的验收方案开展评价验收工作,专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使用功能安全性能情况、工程观感质量、工程技术资料等。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把专家评价验收意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对专家评价验收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项目各部门职责1、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由项目工程部主要实施,材料部、技术部、质量部积极配合,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工序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进行控制,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主要工程结构,工程观感进行重点控制,工程资料要保证齐全、真实、完整。
2、积极配合专家评估验收的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的专家验收评估是对工程使用质量的监督检验,同时也是对我们工作的考核,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很大的意义,项目个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配合,不得弄虚作假。
3、质量问题整改对专家组在验收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项目技术部及时出具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工程部及时组织施工班组进行整改,整改完毕重新检验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质监站重要分部工程验收规定
关于实行“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连建质监[2012]04号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11]2号)的规定,为有效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各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质量行为,充分发挥企业质保体系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我站将对新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实行抽查、抽测监督方式(即:以抽查、抽测为主,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巡查、处罚)。
因此要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单位在完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质量节点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的内容告知质监站相应监督抽查科室责任监督员进行备案审查,责任监督员根据工程的实时进度和实际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工作(告知验收备案分部(子分部)工程内容详见附录)。
现将具体要求的通知如下:第一部分参建各方工程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1、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2、建设单位设立项目专职质量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建立建全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如: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等)。
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书中相一致。
1、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如: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住房保障局:2011年7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河南郑州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敲响了警钟。
按照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2011年,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32.82万套,是2010年的2.8倍,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省委、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上,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放松,要把“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强化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建质质函[2013]7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建质质函[2013]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规定,为适应国家级工法评审特别是网络评审工作的需要,决定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推荐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
一、推荐条件推荐的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是省(部)级工法评审专家或参加过省(部)级工法评审工作;(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15年以上施工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工法;(三)年龄不超过70岁,能熟练使用网络信息平台,能按时参加我部组织的国家级工法评审工作;(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院士、原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优先选任。
二、推荐要求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推荐条件和推荐名额(见附件1)严格把关,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级工法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s://123.127.50.12:8989)进行网上推荐,并将《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推荐人选汇总表》(见附件2)、《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我司。
推荐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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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2〕152号日期:2012-03-12 00:00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决定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第三方见证检测制度
第三方见证检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执行常规检测的基础上,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为进一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在主体结构完工后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进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方见证检测执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重点对混凝土强度、重要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尺寸偏差、砖、砂浆强度等进行检测。
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并整改落实到位,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
专家评价验收制度是指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质量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专家评价验收意见的制度。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其中包含土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专家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5人,包含设计、施工、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评价验收组在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制订的验收方案开展评价验收工作,专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使用功能安全性能情况、工程观感质量、工程技术资料等。
填写《专家评价验收意见表》。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把专家评价验收意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对专家评价验收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要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有关要求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参与评价验收的专家在竣工验收评价中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不得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及时把文件要求传达给每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单位,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务必确保工作实效。
附件:专家评价验收意见表
附件:
专家评价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