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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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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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8.02
•【字号】清府办函〔2022〕116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2〕116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今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同时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汇总

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汇总

详见附件《天津基础配套收费标准》
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 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 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参见 /content/nr.jsp?id=808180842f6c7c1c012f6cc5a76c001e&code=sew_hhsyw_cxjs_jcss 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分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150%征收。 详见附件《南京规费标准参考》 详见附件《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南京市 上海市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福建省 一类区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60 80 40 60 20 40 50 60 35 40 20 30 40 45
商业含写字楼50天津市住宅165详见附件天津基础配套收费标准商贸娱乐旅游项目220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215文化教育金融项目210住宅2535北京市近城郊区住宅160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业含写字楼200远城郊区80合肥市建成区住宅70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商业含写字楼110规划区住宅56商业含写字楼88其它住宅105商业含写字楼165南京市150详见附件南京规费标准参考上海市430详见附件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福建省一类区住宅60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晋江石狮南安龙海福清长乐市商业含写字楼80二类区住宅40商业含写字楼60三类区住宅20商业含写字楼40一类区住宅50商业含写字楼60二类区住宅35商业含写字楼40三类区住宅20征收标准元厦门岛包括鼓浪屿桥头江滨路泉州晋江大桥仙龙路高海路同三高速泉三高速308南环下厝互通口田中大桥所包含的范围及距边界道路红线外侧70米进深范围内的建筑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配套费的主要用途之一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升级,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园、绿地、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等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城市配套费的使用,可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发展。

二、城市环境保护和改善:城市配套费可以用于城市环境保护和改善的工作,包括空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城市配套费的使用可以促使城市环境得到改善,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社会事业建设:城市配套费还可以用于建设和发展社会事业,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建设和改善。

社会事业建设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通过城市配套费的使用,可以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投入,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医疗服务,丰富文化和体育活动,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四、城市管理和维护: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还可以用于城市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市政行政机关的运行费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装备、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等。

城市管理和维护是保障城市正常秩序和居民安全的基础,通过城市配套费的使用,可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强城市管理和维护的力度,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五、其他用途:需要注意的是,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遵循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城市配套费的使用符合公共利益和居民利益。

在使用城市配套费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和审计制度,确保使用资金的透明度和效益,防止滥用和浪费。

此外,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城市配套费的使用符合广大居民的期望和需求,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改善。

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

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

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

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平稳运行与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并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旨在规范征收程序、明确用途范围、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一、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新建住宅区、商业区和工业区。

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征收对象包括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具体税款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征收。

二、征收程序1. 开发商在开始规划、开发某一区域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提交相关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担保。

2. 相关部门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审查其合规性和配套设施情况,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3. 审查通过后,开发商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4.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并将所征收的资金用于相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

三、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和建设项目的规模而定,通常以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作为计算依据。

同时,也考虑到开发商在项目建设中的投资成本和盈利空间,避免对其造成过大的压力。

四、资金使用1. 确保资金安全。

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与透明。

2. 合理使用资金。

资金应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修建、供水供电系统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

在使用中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和城市功能的需要。

3. 监管资金使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五、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开发商,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综上所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征收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协调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8-09-29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转让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或者经营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用地性质和规模大小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固定的比例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10%。

四、征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2.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3.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4.城市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与维护;5.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与维护;6.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与维护。

五、征收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征收项目,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比例。

2.征收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征收对象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3.征收单位自收费之日起,应当将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到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征收款项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5.征收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征收情况。

六、征收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款项应当及时、足额地上缴到财政部门。

严禁挪用、滞留、炒作或者违法使用征收款项。

3.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和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情况,确保征收项目的规范、合法和有效性。

4.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情况应进行信息互通,并予以监督和管理。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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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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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个人简历
计算机能力
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
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
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英语专业四级证书
自我评价
X X X 个人简历
个人资料
姓名:婚姻状况:未婚
出生:政治面貌:团员
性别:民族:汉
学位:移动:
专业:电子邮件:
地址:
教育背景
2006.9-2010.6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
主修课程
大学英语精读,大学英语泛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英语写作,英语口译,翻译学,词汇学,语法学,英美概况,英国文学,美国文学,语言学,日语,中外名胜。

能力及特长
这要写你明你有什么样的能力及经验,最重要就是告诉用人单位,你会做什么?
计算机能力
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
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
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 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英语专业四级证书
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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