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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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案件看法法律(3篇)

林森浩案件看法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3年4月,南京大学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林森浩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胡某因感染新型H7N9禽流感病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林森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法院审理,林森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案件分析1. 法律角度(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林森浩在明知被害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情况下,故意将其扔进垃圾桶,导致被害人因缺氧窒息死亡。

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动机林森浩在作案前,曾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并在事后产生报复心理。

在犯罪过程中,林森浩故意实施杀害行为,显示出其主观恶性较大。

(3)犯罪情节林森浩故意杀人案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给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并作出了相应的刑罚。

2. 人性角度(1)道德缺失林森浩在作案过程中,违背了人伦道德,对他人生命视若无睹。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德,暴露出其道德水平的低下。

(2)心理问题林森浩在作案前,曾出现过心理问题。

他在面对挫折和压力时,无法正确处理,导致心理失衡,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教育我国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面对问题时,能够依法行事,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2. 关注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是人们生活的重要保障。

社会各界应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正确面对挫折和压力。

3. 严惩犯罪行为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个人观点1.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处理林森浩案件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的严肃性。

2. 人性本善,但面对挫折和压力时,有些人可能会失去理智,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关注至关重要。

3. 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人,及时发现并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被告父亲拟再申诉

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被告父亲拟再申诉

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被告父亲拟再申诉死刑。

今天上午10点36分,听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宣判,林尊耀含在眼眶里的泪水夺眶而出。

尽管昨天晚上,辩护律师已提醒过他,“结果不好说”。

与此同时,在法庭另一侧,黄国强和杨国华夫妻俩,此前曾强烈要求“以命抵命”的被害人黄洋的父母,也流下了眼泪。

他们一直坚持的诉求,再次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但真听到“死刑”的一刹那,黄国强的感受却是“现在心里非常不好过,心情复杂”。

而就在半小时前,他进入法庭时,还曾对媒体表示,如若改判,必将抗诉。

没有落泪的那个,还是林森浩。

听到“维持原判”,林森浩只是转身看了看辩护律师席,情绪并未显现太大波动。

一审时,他也是这样僵硬的表情。

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家上诉。

201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院二审开庭。

因为知名律师斯伟江加入辩方,此案被媒体认为可能“出现惊天大逆转”—法医胡志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称被害人黄洋并非死于中毒,而是死于“爆发性乙肝”。

从二审庭审至今,被告父亲林尊耀听到的大多是“或能改判”的宽慰话。

就在昨天晚上,中国青年报记者与林尊耀独家对话时,他还充满希望:“很多人跟我说会改判,我什么都不懂,我想法院应该会把事实搞清楚,给一个公正的判决。

”他甚至还想,判决后,和儿子见上一面,“很多事情我不能理解,我要当面问问他!外面很多说法,我都不信,我要当面听他告诉我。

”林父拟再申诉:“我儿有错,但罪不至死”今天法庭宣判结束,林尊耀在他的弟弟、林森浩好友以及律师的搀扶下走出法庭。

那段长长的阶梯,他走得格外艰难—为了拍到他的“第一反应”,二十多名摄影记者挡在他的面前,他一边低头挡着脸,一边小心地迈步,好像生怕撞到别人。

一名记者问他:“你是不是还会再找黄洋家属寻求原谅?”他停下脚步,摸着一头花白的头发,一边摇头,一边又想对着录音笔说些什么,但最终什么都没说,除了一句“我现在很乱,真的,很乱”。

林森浩道歉信

林森浩道歉信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手写道歉信求黄洋父母原谅2014年12月01日14:14 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原标题: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手写道歉信求黄洋父母原谅林森浩道歉信部分内容摘抄:尊敬的黄叔叔、阿姨:对不起,我给你们带来了如此沉重的打击。

??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那时黄洋跟我都信心满满,在各自的梦想道路上拼搏着??可是,哎!我所犯的大错就像石碑上的刻字,那么醒目,那么触目惊心,难以磨灭!??事到如今,我也只能很苍白地说,对不起,叔叔阿姨!给你们跪下谢罪!希望你们平安,希望你们保重身体,也希望你们能谅解我的灵魂!??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二审将于12月8日在上海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前,新民网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近期林森浩亲笔书写了一封道歉信给黄洋的父母,跪求他们原谅自己的灵魂,并称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林森浩的这封信共1548个字,分8段,由黑色水笔书写。

林森浩在信中写道:“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那时黄洋跟我都信心满满,在各自的梦想道路上拼搏着??”、“事到如今,我也只能很苍白地说,对不起,叔叔阿姨!给你们跪下谢罪!希望你们平安,希望你们保重身体,也希望你们能谅解我的灵魂!”一位接近林森浩的人告诉记者,林森浩和林父很像,都很不善于表达。

由于无法向黄洋的父母当面道歉,林森浩便书写了一封道歉信,希望通过代理律师转交给黄洋的父母,但也遭到了拒收。

三次欲向黄洋父母当面道歉未被接受和林森浩父亲的交谈并不容易,信号不好加上他不善于表达,为了不理解错误他的意思,记者总是需要再三和他确认。

在对话中,林森浩父亲最多的语言就是叹气。

对于外界质疑他们为何不及时出来向黄洋家人道歉,林父用“种种原因”概括。

谈到细处,林父告诉记者,最初他并不相信儿子会杀人,直到在庭上看到儿子,再到宣判,他才渐渐地接受黄洋因儿子而死这个事实。

之前,本来想和儿子沟通后再看看如何应对,可没想到,事情就这样耽搁了。

林森浩案件法律分析(3篇)

林森浩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3年4月,南京某大学研究生林森浩因感情纠纷,将室友黄某杀害后抛尸。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大学‘4·1’命案”。

2014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森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事实1. 案发经过2013年4月16日晚,林森浩与黄某因琐事发生口角。

次日,林森浩在宿舍内将黄某杀害,并将其抛尸至学校附近的秦淮河。

案发后,林森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发原因林森浩与黄某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导致林森浩对黄某产生仇恨。

在矛盾激化过程中,林森浩丧失理智,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三、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林森浩在宿舍内将黄某杀害,并抛尸至秦淮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林森浩在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3.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林森浩在杀害黄某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黄某的生命,却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具有直接故意。

(二)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林森浩在杀害黄某时,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已不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森浩在案发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专家证人为林森浩辩护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专家证人为林森浩辩护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专家证人为林森浩辩护是法治进步的体现8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高院公开审理。

被指投毒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

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林森浩一审时被判处死刑。

而二审最受关注的不是林森浩的变供,更不是他的道歉,而是“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

在庭上,该证人挥洒自如,颇有机锋,做到了用证据说话,给人留下极深印象,似乎使投毒案充满变数。

所谓“有专门知识的证人”,有时也叫专家证人,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换言之,无论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有权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而在现实中,辩护人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无疑更值得期待,“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专业知识,可能会发现不为一般人所知的漏洞,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管胡志强能否使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转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都是好事,都见证了法治的进步。

刑事诉讼法向来被誉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也更加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监督意识。

我们看到,胡志强在庭上称: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而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不管这些说法最终是否被认可,都说明身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起码是负责的,也是尽力的。

遗憾的是,无论胡志强还是林森浩的律师,在互联网上被骂得狗血喷头,甚至有网友称:“那个为杀人犯狡辩的无良律师,我真的希望林森浩毒死的是你的家人!”也许这种激愤情绪出于对黄洋的同情,但在法治时代,哪怕林森浩十恶不赦,他也有权利请律师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辩护。

林森浩必须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但即便再愤恨林森浩,也应该明白他的权利必须得到捍卫。

“故意伤害”“过失致死”

“故意伤害”“过失致死”

文章来源:/Contents-790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故意伤害”“过失致死”“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辩护方提出,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这一辩护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未采纳。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教授刘宪权也认为,林森浩辩护人提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都难以成立。

“其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

”刘宪权说,在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

只有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从行为人内心来说,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刘宪权分析说,在“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在实施明显“加害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实“心里非常清楚”,且林森浩此前做过相关动物实验,但他仍然实施犯罪,这就排除了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性。

同时,刘宪权认为,在黄洋喝下有毒饮用水后,经历了从中毒到死亡的一段较长时间。

在此期间,林森浩如果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话,只要稍微采取一些措施,早些讲出真相,黄洋的死亡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

但林森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如果说仅仅是给黄洋开玩笑,那只是林森浩的个人辩解。

就本案来看,林森浩最后冷静地等待黄洋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实很高”。

刘宪权说,“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伤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发生,比如行为人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进行划割,且受害人的死亡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等。

而在本案中,林森浩采用毒物侵害对方,对于最后出现的结果,林森浩自己其实都难以控制,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斯伟江:林森浩案二审辩护词

斯伟江:林森浩案二审辩护词

一、关于毒物的性质检方没有提供任何检测报告的质谱图,检方的回答是这是上海惯例。

基于以下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提供质谱图,以澄清疑点。

1.此化学试剂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其制造方法和书本上记载有一定差异。

(制造者说自己是照着书本制造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均被刑事拘留)。

这个试剂没有得到外部验证过。

正品制造厂家均回答,如何制造系商业秘密,辩方认为按图制造,品质难以保证。

2.证据显示,林使用的非法生产的化学试剂的价格是正品1200分之一。

3.此化学试剂存放条件违背正品规定的温度。

正品规定2-8°存储。

存放不当容易变质。

4.此化学试剂的制造时间可能超过10年,打开后存放时间超过2年。

根据证据可能会变质。

5.如果是此试剂,证据都表明,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为37毫克每千克,而林实验中用50毫克每千克,大鼠的致死量远远不到50%,只到14.7%。

因此,是否是真的二甲基亚硝胺存疑。

6.辩方得知检方得到部分质谱图,也申请法院调取,但不知为何没有提供。

7.本案如果按照侦查实验的饮水机里的数量1100毫升,倒入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按照37毫克每千克半数致死量,根据黄洋的体重65公斤,致死量为2.405克。

按照我们的实验,一个人喝一口水的基本是16.83毫升左右,黄洋喝一口吐出一半,这样黄洋喝入的毒物量为0.366克。

远不到半数致死量2.405克,且相差很远。

计算公式:50毫升除以1150毫升(1100毫升水+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再乘以8.415(半口16.83/2),等于0.366克。

8.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对黄洋同一批尿液,同样数量的尿液检测结果完全不一样。

这些检测报告的检材,系黄洋的同学朋友提取,并非公安机关提取,且辗转多人之手。

9.所有的鉴定报告均未提供其检测限是多少,因为二甲基亚硝胺微量元素广泛存在,如果检测限足够低,是可能检测出来。

10.辩方提供的美国国家环保局和加州环保局以及许多学术论文,均表明,微量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人类周围,包括自来水,血液,尿液、香烟烟雾等。

复旦投毒者自白不计后果伤害别人不是我的底线(重点)

复旦投毒者自白不计后果伤害别人不是我的底线(重点)

复旦投毒者自白不计后果伤害别人不是我的底线2014年02月24日13:33 CCTV面对面我有话说(264人参与)林森浩:投毒者自白【解说】复旦投毒案本周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首度接受专访,拨开命案背后的性格迷雾林森浩:不计后果伤害别人身体这种行为,在我这里不是我的一个底线。

【演播室】欢迎收看面对面。

周二,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

10个月前,被告人林森浩,一位医学院硕士生,将剧毒化学试剂注入寝室饮水机中,致室友黄洋中毒身亡。

之后的10个月,人们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高材生身上,寻找着关于他的蛛丝马迹,希望找到一个合理的答案,告诉大家,到底是什么让他痛下杀手?宣判之前,经他本人同意,林森浩接受了我的专访,这是他事发后第一次接受采访。

【字幕】2014年2月18日8时许上海闸北区中山北路【纪实】下雨街景法院外景【背景声】上海今天是阴有雨,雨量可到中到大雨……【解说】2月18号,本周二早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内外,尽管聚集着众多旁听者和媒体记者,人头攒动,但并不能消减当天清冷的气氛。

被告人林森浩,这位10个月前变得众人皆知的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将在10点多走进法庭,等待一审宣判,为发生在他和室友黄洋,两个医学高材生之间的投毒命案,划上一个暂时的休止符。

(庭审现场)宣判之前,经由本人同意,林森浩首次接受媒体采访。

【同期】记者:如果从4月开始,你进看守所到现在,10个月的时间了,可能对你来说,这是一段比较难以消化的一段时间,因为一开始你是从复旦大学的学生,然后到了看守所里,成为一个犯罪嫌疑人在等待着宣判,这10个月,你怎么消化的?林森浩:一直在看书。

林森浩:主要多看一些文学经典。

记者:为什么选择这些方面的书?林森浩:因为我觉得我以前读那些理工科的太多,这方面读得太少。

记者:你觉得是你欠缺,所以才读吗?林森浩:对,我感觉我的思维有点太直。

记者:什么叫直?林森浩:就是不懂拐弯。

有时候不考虑事情的后果,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包括说话做事可能比较直记者:人生,你觉得直好,还是说需要拐弯,有的时候比较好?林森浩:有些事情有时候太直就会容易产生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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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辩护词完整全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无论如何,辩护人对黄洋,这么一个青春焕发的年青人,如此痛苦的离世,都抱有深深的遗憾,哀痛,我们也是为人父母,虽然不能完全感同身受,但也能感受到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泪尽代之以泣血,悲绝继之以刻骨,夜夜难眠,日日摧心。

我们向黄洋父母表示深深的哀悼,希望他们能早日从噩梦中走出来。

辩护人的身份让我们很尴尬,但相信我们也是生活在这个社会、有七情六欲的人。

我们律师今天在法庭,目的是通过我们的工作,协助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维护林森浩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如同硬币的两面,我们给林森浩一个公平审判,也是给黄洋一个正义告慰。

如果辩护人在后面质疑公安、检察院的办案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精义时,检察官也会从相反角度来指控反驳,法庭正是通过对抗,兼听则明,中间裁判。

最终,能否定罪,其金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们所有的辩护观点,都以上面引用的法律规定为旨归。

我想我不用过多解释,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因为,人不是神仙,我们事后无法还原现场,很多我们铁定以为的事物,在以后漫长的岁月里发现,我们原来错了,宁可错放,不可错杀,所以才会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

为什么要防止程序违法,因为只有严格依照程序,才会有可靠的结果。

坦白说,刑事诉讼,虽然说是查明事实,寻找真相,但由于人不是神,所以,只能通过证据来推断发生过什么,因此,所谓的真相,是法律上依据证据推断可以确定的真相,而非回到过去的真实。

本案中,有一个真相目前大概是没有争议,就是,林森浩确实投了一种化学试剂,我们简称为“毒物”吧。

另外需要查明的事实真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疑点,主要是以下,需要根据证据来证实。

本案客观事实最大的疑点有三:1,林森浩投的到底是什么化学试剂?2,是不是投毒导致黄洋死亡,是不是投毒是黄洋致死的唯一因素,还是多因一果?3,本案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甚至是其他罪名?这些疑点的答案在证据里,证据无法完全解决的,答案在法律里。

【第一部分】本案林投的到底是什么“毒物”?一、检方为何隐匿鉴定所依据的质谱图从所有的案卷来看,似乎都指向N-二甲基亚硝胺,但是,当我们向法院、检察院申请提取这些毒物鉴定报告所依据的质谱图时,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检察院极可能已经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称“司鉴所”)、上海市公安局提取了这些质谱图,但没有向法庭提交。

退一步讲,这些质谱图,在公安局的鉴定机构,和司鉴所都存在,为什么不去提取?最高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司鉴所的向博士,最初同意向律师提交质谱图,认为只要律师出示调查取证权的依据即可,但在律师要去的上午,向博士说,检察官下午将去她那里调查取证,在庭前会议时,检察官拒绝说出到底是否取到质谱图,但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已经取得了质谱图,无论是质谱图对林森浩有利,或者是对林森浩不利,检察官都应该将其交给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毒物质谱图的重要性就和骨折的X光片一样重要,是证明到底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的最重要的证据,现在检方拿到了质谱图,但不肯出示,唯一的理由,只能是,这个证据会破坏他们原本的证据体系,辩护人的推断是,本案的毒物,未必一定是二甲基亚硝胺。

二、本案中的化学试剂是,比正品廉价1200倍、且系非法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保存时间过长,保管不当,有可能变质分解,且根据实验也无法达到致死量。

辩护人的观点有以下证据和理由可以佐证:1、【研究所非法生产、非法销售】本案制造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人,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的孙国建,(被以非法销售有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销售该品的,系同一研究所的张淑珍,也因非法买卖剧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所涉及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生产和销售都是非法的。

这些试剂也不是林森浩买来的。

2、【孙国建照本制药,无从验证】本案所涉所谓二甲基亚硝胺是照本制作,而非正规工程生产。

按照孙国建的证言说,“我是按照《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第一分册中制作N.N.二甲肼第一部分的相关资料制作了二甲基亚硝胺。

”他之前并没有生产制造过类似的毒物。

辩护人从上海图书馆借到了这本书,根据孙国建提到的这本书第723页的内容,这个合成的第一个程序有不同之处,该书的方式是,盐酸二甲胺再加盐酸,而孙的方法是二甲胺加盐酸合成。

他的制作方法,是用二甲胺、亚硝酸钠、盐酸、碳酸钾四种化学物质合成二甲基亚硝胺。

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容量配比,无法保证孙一定按这个比例配成,因为没有外部机构来对此检测过,如果比例不当,化学物品的合成物会有其他化学反应,从化学上来说,有很大的可能。

本案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用的比对样品N-二甲基亚硝胺,是从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我们经过调查,了解到该产品系日本和光纯药工业株式会社生产,WAKO品牌。

我们经过和该日本公司联系,发现,该公司的生产非常正规,和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的个人操作,不可同日而语。

因此,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土法生产出来的,是不是N-二甲基亚硝胺,确实值得怀疑,需要质谱图来验证。

3、【保管不当,时间过长,可能变质】孙国建证言中说过,这种化学试剂,如果长时间放会氧化。

本案的试剂已经在实验室躺了2年,在购买之前,天津的销售者张淑珍的证言说,该瓶试剂已经放了十几年,虽然后来被刑拘后改口,但也没有客观证据来证明本案涉及的试剂的生产日期。

本案的保管方式也是违背了正规的二甲基亚硝胺的保管规定,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SIGMA-ALDRICH)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保管条件为,避光2-8°,而且,该公司的说明书中也说明该产品是无味道的,但林森浩说他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

而且,颜色上也有变化。

正品是淡黄色的,但林的说法是油黄油黄的。

本案用以对比的日本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公司,邮件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时,也说明,该品开瓶之后如果过一年,可能会变质。

4、【非法品廉价1200倍】黄洋的同学从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到的正品二甲基亚硝胺的价格是1200元每克,而本案林森浩所投的试剂,即其师姐吕巍巍博士从天津购买来的非法生产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价格是100元100克,即每克1元,价格相差1200倍,便宜这么多的,是否能是真品?当你用比真黄金便宜一千倍的价钱买来的金子,会是什么?5、【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互相矛盾】本案一开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检验出二甲基亚硝胺,但等黄洋的同学在上海买到了一克二甲基亚硝胺的样品之后,司鉴所才作出鉴定说,送检饮用水中有二甲基亚硝胺。

但,要知道,由于质谱图的程序是,在质谱仪上先进去样品,然后做空白,然后再放入饮用水或者尿液等被检验物,然后,再用国家的标准或者欧盟的标准来衡量(这个标准非常复杂),是否是这种毒药。

如果没有做空白,或者空白的时间不够,都会导致最后的检测结果,实际上是样品污染的,这样的情况,我在福建念斌案也遇到过。

司鉴所在黄洋的尿液中没有检验出二甲基亚硝胺,同一批检材,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却说黄洋的尿液中有二甲基亚硝胺。

两者互相矛盾。

按理,二甲基亚硝胺是高度挥发的化学品,黄洋4月1日喝下去的24小时内一般多数会通过尿液排泄,黄洋4月4日的尿液,4月16日再次进行检验,还会有,可能性不大。

这也是否是为什么两个鉴定机构都不肯把质谱图拿出来的原因?6、【本案毒物的金标准是质谱图】本案没有提交任何鉴定质谱图,辩护人就无法来对鉴定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标准,质谱的定性分析至少需二次实验得以重复。

对被鉴定的物质做出确认的结论,基本条件为有相同的保留时间,和质谱的谱库检索匹配率不得低于80%,在没有标准图谱的情况下,与标准样品的质谱图相比,强度大于10%的峰均应存在,且在谱图中平均的相对丰度误差不得超过正负20%。

辩护人认为,质谱图不提供,应该推定这个定性存在不符国标的问题。

在现实中,如果我们光信鉴定人的结论,那么法律规定的鉴定人出庭等程序都可以删除了。

正是对鉴定程序、结论都需要进行审查,但如果我们看不到质谱图,如何审查呢?检方明明拿到质谱图,但不拿出来,只能证明鉴定可能存在问题。

不但司鉴所的质谱图没有拿出来,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质谱图也没有拿出来。

在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中,如果有的证据在一方手里,拒不提供,应该推定对该方不利。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还要高,自然应该推定对检方不利而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本案的二甲基亚硝胺性质存疑。

7、【对于“毒物”从来都是望文生义,但却无从验证李逵真假】本案林森浩他们做试验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也只是按名称来做试验,而没有检验过是否是真的二甲基亚硝胺。

在做试验的过程中,他们也曾找过别的试剂,但据说效果不好。

因此,论文中说,是用二甲基亚硝胺,是无法核实的。

唯一能核实的,就是质谱图。

从案卷中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介绍,也可以用其他化学试剂做类似实验。

8、【辩方实验,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则可能不到致死量】如果是标准的二甲基亚硝胺的话,按照本案的计量计算,无论如何计算,黄洋喝下去的半口水,其中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都无法达到证据中的致死量。

直观地说,林用来做实验的大鼠,林实验用剂量比一审判决所采用的国家质监局的证明37毫克/千克还高,是50毫克每千克,80只大鼠,除了他们注射不当死了二只,真正实验致死的,只有10个,还存活58只,远远不到半数致死量。

辩护人用简单的数字推算如下: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复函》,说大鼠经口的半数致死量为37毫克/千克,如果人比照大鼠的致死量,那么对于黄洋的体重65千克的人,半数致死量为2.405克。

注射2.405克就可让黄洋致死。

2、即便完全以警方侦查实验确定的数量为标准(该数量我们认为计算不科学也不符合实际情况),饮水机内水量为1100毫升,投入量二甲基亚硝胺为50毫升,辩护人曾找过20人对一口水的吞咽量进行测算,根据实验数据,一口水的量约16.83毫升,根据笔录记载,黄洋喝了感觉有味道,又吐了出来,如按照一半,水量约为8.145毫升,则计算出来,黄洋喝入的约为0.366克,离致死量2.405克甚远,相差近10倍。

因此,黄洋喝入的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那么远不到致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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