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决议不合法业主可申请法院撤销

合集下载

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一、案情简介某小区建筑物外墙面以及楼道墙面脱落较为严重,业主大会经研究决定筹集维修资金对建筑物外墙和楼道墙面重新进行粉刷。

决定作出后,23户业主以业主大会所作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当事人争议属于业主自治权行使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当事人如有争议,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对据此裁定:驳回23户业主的起诉。

23户业主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3户业主的起诉虽然是基于业主共同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但现行法律并未将包括本案争议在内的这类纠纷排除于民事受案范围之外。

一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作出二审裁定:1.撤销原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此类案件是物权法实施以后受理的新类型案件,对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此类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其理由如下:1.业主大会是业主实行自治管理的组织形式,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均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的决定体现的是业主自治管理的意志,属于业主自治范畴内的事项。

对业主自治权的行使,司法权不应介入。

2、对业主自治管理权的规范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第l9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决议程序、内容均无违法不当,因决议未实现个别业主权益最大化的,该业主无权申请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业主大会决议程序、内容均无违法不当,因决议未实现个别业主权益最大化的,该业主无权申请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业主大会决议程序、内容均无违法不当,因决议未实现个别业主权益最大化的,该业主无权申请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案例要旨业主大会决议程序、内容均无违法不当,但是决议的内容未使个别业主个体利益实现最大化,业主大会合法有效的决议体现了小区业主意思自治的原则,故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全文王阿姨诉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某小区为解决停车难问题,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变更小区停车位管理办法,但这一方案却引发业主王阿姨不满。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这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C小区建成年代较久,为妥善解决停车难问题,小区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业主大会,对《停车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小区决定对非产权车位采用取消固定停车位,统一实行无固定车位模式。

同年6月15日,业委会对上述业主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向业主公告。

然而,该决议却让原本有固定车位的业主王阿姨的强烈不满,认为此举将对自身工作和生活带来较为严重的干扰。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王阿姨诉至法院。

王阿姨诉称,该次表决程序违规,存在发起程序不规范、开会过程不规范、投票现场混乱等现象,要求撤销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停车位管理决议。

业委会则认为,表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同意王阿姨的诉请。

法院评论【以案说法】本案争议焦点:王阿姨请求撤销案涉决议有无依据第一,关于决议程序是否侵害了王阿姨合法权益。

该小区业委会履行了听取业主意见的前置程序,送达、回收、统计选票、公示决议等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该决议的最终表决同意票数占83%,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多数决原则,因此业主大会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存在侵害王阿姨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关于决议内容是否侵害了王阿姨的合法权益。

案涉决议采取的取消固定车位,统一实行无固定车位模式,旨在有效利用小区停车资源、公平合理的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同时,小区内的非产权车位本就应属于业主共同享有的资源,统一实行无固定车位模式,更有利于保障每户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业主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业主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业主撤销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我国《物权法》对业主撤销权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业主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业主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在特定条件下,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的权利。

2. 特征(1)主体特定:业主撤销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业主身份的业主。

(2)客体特定:业主撤销权的客体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3)权利行使期限:业主撤销权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权利行使方式:业主撤销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三、业主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四、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决议违法业主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这里的法律、法规包括《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还要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业主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

3. 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超过一年,业主将丧失撤销权。

五、业主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请求撤销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2.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业主撤销权案件后,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3. 执行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依法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撤销违法决议,并依法赔偿业主的损失。

业主大会的决议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如何维权

业主大会的决议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如何维权

业主大会的决议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如何维权现在广大业主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都在提高,当看到今天的题目时,许多业主肯定会说,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决议。

的确,业主的撤销权是业主的一项重要的权益,对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用很大,但这几个月和许多业主沟通时,发现许多业主虽然知晓撤销权,但对撤销权的许多内容还是比较模糊,这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维权,今天就详细介绍一下撤销权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进行维权。

一.哪些决议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有关业主撤销权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该法条规定,业主可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决议,必须是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且“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决议。

所以,业主提撤销权之诉时,要求撤销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确实是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准备作出的则不行),同时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小区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将小区某处公共区域向外出租的决议,某业主认为此决议约定的出租价格过低,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起诉要求撤销此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大会或业委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法院不受理。

如果业主认为决议造成了自己的损害,是否可以提出赔偿呢?实践中许多法院在撤销权之诉中对业主的赔偿要求不予审理,主要是考虑到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并非法人组织,无注册财产,目前判决业委会担职责的部分民事案件,因业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判决和执行都陷入尴尬境地。

二、撤销权之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原告必须是在小区有房产的业主,小区租客、在小区只购买了车位的业主是无权提起撤销权的,这基本无争议。

被告是谁却有一定争议。

根据《民法典》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业委会都可能成为被告,但问题是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权作出决议,只能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这样只能是起诉作出决议的业主大会。

业主撤销权之诉法律规定(3篇)

业主撤销权之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业主撤销权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业主撤销权之诉,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以下是对业主撤销权之诉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业主撤销权概述1. 定义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权利。

2. 业主撤销权的性质业主撤销权属于一种私权,具有以下特点:(1)请求权:业主撤销权是业主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撤销请求的权利。

(2)救济权:业主撤销权是业主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3)程序性权利:业主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二、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客观要件(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2. 主观要件(1)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业主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提起诉讼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举证责任(1)业主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

3. 诉讼时效业主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自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

4. 诉讼费用业主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四、业主撤销权之诉的法律效力1. 撤销决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判决撤销该决定。

有关于业主撤销权的适用

有关于业主撤销权的适用

有关于业主撤销权的适用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业主在业委会作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业主在业委会作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下文整理了一起有关于业主撤销权的案例及对案例的详细分析。

【案情】原告万某系新天地华庭的业主。

新天地华庭物业小区已成立了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2日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东莞市房产管理局2009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寮步新天地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备案通知书》显示,新天地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主任谢某,副主任谭某、王某,任期至2009年10月21日。

新天地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但至今尚未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新天地华庭原由案外人东莞市远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开发商东莞太和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与远东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合同期限自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30日。

2009年4月23日,远东公司向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终止新天地华庭物业管理服务的函》,称,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与新天地华庭的物业管理合同已到期,决定终止新天地华庭物业管理,不再续约,请在收函15天内(即在2009年5月10日前)另聘请新的物业企业为小区服务。

2009年5月9日,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表决同意由安庆公司接替远东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2009年5月22日,业主委员会发出通知,称,经业主委员会评估审议,决定从2009年5月22日起,聘请安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并已依法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法院撤销业委会决议流程

法院撤销业委会决议流程

一带一路加强中国与中东欧的科技合作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与世界各国合作发展的新模式,旨在促进互联互通和共同发展。

在这一框架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科技合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与中东欧的科技合作所产生的影响和意义。

一、互联互通的便利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之一是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能源和信息通信等领域的互联互通。

这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科技合作提供了便利。

通过高速公路、铁路、航空航运等交通网络的发展,科学家、学生和技术人员之间的往来更加便捷,促进了人员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频繁发生。

此外,互联互通的便利还体现在数字经济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上。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已经积极推动和合作开展5G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科研与产业布局。

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科技合作的成果可以迅速传输和共享,促进了创新和研发的合作。

二、共同研发与技术转移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科技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双方的科研机构和高校可以通过共同申请科研项目、共同组织研讨会和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强合作。

这有助于加强双方在技术研发、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也促进了技术的转移与共享。

中国具有很强的制造业实力和丰富的经验,中东欧国家则在一些领域具备技术和资源优势。

通过合作开展技术转移,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可以相互借鉴、共同提升技术水平,并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三、人才培养与合作交流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人才交流与培养。

在科技领域,双方可以通过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和访问学者等多种形式开展人才交流。

这有助于加强双方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与学术交流,拓宽了双方科技人员的国际视野和合作机会。

此外,一带一路倡议还为中东欧国家的学生提供了到中国学习和研究的机会。

一些国家的学生可以通过奖学金和交流项目来中国深造,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和科研平台,增强双方在科技合作和人文交流方面的联系。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程序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程序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程序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撤销程序的法律依据、申请撤销的条件、程序及效果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对业主大会决议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晓该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可以看出,业主在认为业主大会决议违法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撤销程序。

二、申请撤销的条件1. 违反法律、法规:撤销申请必须基于业主大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此处需要明确指出业主大会决议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2. 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撤销申请必须能够证明业主大会决议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如财产损失、权益受限等。

三、程序1. 提起撤销申请:业主应在知晓业主大会决议后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

申请书应包含被申请撤销的业主大会决议内容、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损害的合法权益及证明材料等。

2. 法院受理与审理: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进行受理,并依法组织审理。

法院将根据案情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3.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最终会根据调查和审理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判断是否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四、效果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业主的撤销申请,那么业主大会决议将会被撤销,具体效果如下:1. 撤销决议的无效:被判决撤销的业主大会决议将被视为无效,不对业主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返还权益:如果业主因被撤销决议而受到经济损失,物业管理方将需要相应返还损失。

3. 重新决议:撤销决议后,业主大会需要重新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重新投票决策。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对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程序。

业主在认为业主大会决议违法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来实现撤销决议的目的。

这一程序保障了业主的权益,促进了物业管理的公平和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区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授权业委会聘请招标机构、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小区业主认为该授权侵犯了业主决定权,程序违法,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相关决议。

小区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授权业委会聘请招标机构、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小区业主认为该授权侵犯了业主决定权,程序违法,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相关决议。

小区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授权业委会聘请招标机构、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小区业主认为该授权侵犯了业主决定权,程序违法,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相关决议。

小区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授权业委会聘请招标机构、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小区业主认为该授权侵犯了业主决定权,程序违法,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相关决议。

业主邓先生、何先生所在的甲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邓先生、何先生认为业委会谋求业主大会会议授权,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决定权且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业主大会相关决议。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撤销业主大会相关决议。

邓先生、何先生诉称,其是海淀甲小区业主。

2010年5月21日,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完成备案。

2012年9月28日至10月15日,甲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要求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鉴于该业主大会会议议题违反物业权法规定,侵犯业主利益,部分业主提出异议。

但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一意孤行,组织业主投票,但并没有组织业主唱票、计票并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2013年2月3
日,通过甲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其才得知业委会制造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招投标并直接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甲小区业委会谋求业主大会会议授权,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决定权且程序违法。

故现其要求撤销甲小区业主大会关于“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及“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

甲小区业委会辩称,其已解除了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故其于2013年年初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的中标单位及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实际实施。

业委会的行为对小区业主的权益没有造成任何侵害及损失,对方的起诉已经没有意义。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先生与何先生系本市海淀区甲小区业主。

甲小区业委会系由该小区业主大会产生,并经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备案。

其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有效期自2010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1日。

2014年3月17日,新一届小区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并经街道备案。

2014年10月1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变更李某为主任、柯某为正式委员亦经街道备案。

由于该小区长期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2年9月13日,甲小区业委会发布《公告》,拟启动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程序。

2013年2月18日,甲小区业委会公布《甲业主大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内容为:甲业主大会于2012年9月28日至
2012年11月30日期间以书面形式召开并表决,表决议题为: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甲小区共胡业主652户,有效投票面积120 000平方米。

本次回收表决票业主335户,有效投票面积55 437.39平方米,总投票全数均超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

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的1/2以上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1、甲业主大会授权甲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2、甲业主大会授权甲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决议有效,决议如下:选聘“乙物业公司”为甲小区物业服务公司。

2013年2月20日,甲小区业委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该公司为甲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

后因部分小区业主对上述决议提出异议并向街道反映,街道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指导。

2013年4月19日,街道分别向甲小区业委会及甲广大业主发出《关于对甲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单位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通告》。

其中《指导意见》内容为:鉴于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1月30日甲小区以书面形成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单位进行表决,其过程缺乏严谨和规范2013年2月18日决议的第二条“甲业主大会授权甲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其表决事项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且我街道对2013年3月25日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投票单进行核实,在335张投票单中,发现与决议投票日期不符的票有61张(投票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1月30日,签字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30日),只有房号无签名和居住面积的废票有2张,总票数减去63张无效票,有效票为272张,除以总户数652户,百分比为41.72%,335张投票单的总住宅面积为65 437.39平方米,减去63张无效票的住宅面积12 101.53平方米,剩余53 335.86平方米,除以总面积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35
208.1平方米),其百分比为44.5%,未达至双过半。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请甲业主委员会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单位等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并接受社区居委会、属地街道办事处及待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通告》内容则将上述指导意见通知甲广大业主。

但于此后,甲小区业委会未能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单位等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而乙物业公司亦未能实际进驻甲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与甲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解除。

甲小区业委会与乙物业公司就“甲物业服务合同(2013.3.20一2016.3.20)及补充协议”签订了解除协议。

该案庭审中,邓先生、何先生以上述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及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主张撤销决议,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上述决议、指导意见、《通告》及于2010年4月17日经甲小区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甲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为据,其中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甲小区业委会发布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甲小区业委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并授权甲小区业委会确定中标单位及与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未得到小区部分业主的认可,街道也对此事进行了监督指导,但双方的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

庭审中,小区业主邓先生、何先生以决议事项及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该决议,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依据。

其中,根据法律及议事规则规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该案争议的事项符合上述法律及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应共同表决事项,将该相关事项授权甲小区业委会决定与法律及议事规则规定不符。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上述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经街道核实,甲业主大会的表决并未达到双过半。

虽然甲小区业委会依据该决议与乙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解除,上述决议尚未实际损害业主权益,但甲小区业委会已发布的业主大会决议事项及程序均不合法,仍在客观上侵犯了部分业主的合法权
益,该决议应当撤销。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海淀区甲小区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于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及“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