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号令注消工程师管理规定十大亮点
公安部令第158号——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58号——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0.05.29
•【文号】公安部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令
第158号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5月28日第2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5月29日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废止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单位的职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逃生设施,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监督,确保设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评估单位的职责对于特种建筑和大型建筑,应由评估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评估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设备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采购。
施工过程中,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负责人,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八条验收范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消防实验、演练。
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申请消防验收,提交有关资料和技术文件。
(二)验收机构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应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验收结果对于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应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若不符合验收要求,应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管理对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以及其他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消防工程师制度管理规定

消防工程师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行为,提高工程师队伍素质,加强消防工程师队伍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工程师指具有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从事相关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消防工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严守法律法规,勇于担当,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第四条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消防工程师制度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宗旨,推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章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第六条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职业道德等。
第八条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是消防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消防工程师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应当放在显著位置。
第九条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当定期进行年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期。
第十条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具有资格,依法行使认定权。
第十一条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工程师资格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章消防工程师管理第十三条消防工程师应当从报考、资格认定、执业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工程师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消防工程师应当不得从事与其执业范围无关的工作,不得泄露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六条消防工程师应当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其专业判断的利益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七条消防工程师应当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消防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相关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十九条消防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相关职业考试,保持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消防工程师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记录和档案,保障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消防工程师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G.安部第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是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定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督审核程序、安全评估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首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明确了各方的主体责任。
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中,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设计要求;设计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建成后的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各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顺利进行。
其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了监督审核程序。
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首先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逐步完善;其次是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对建成后的建筑进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最后是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监督审核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此外,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安全评估要求进行了明确。
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评估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合理的建议。
评估报告要真实可靠,客观公正,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只有做好安全评估,才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方要共同遵守规定,加强合作,努力落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建设更加安全可靠的城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现行有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16日生效日期:2017年10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7年3月16日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消防工程师吊销注册、注销注册、撤销注册有什么区别(精选5篇)

注册消防工程师吊销注册、注销注册、撤销注册有什么区别(精选5篇)第一篇:注册消防工程师吊销注册、注销注册、撤销注册有什么区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吊销注册、注销注册、撤销注册有什么区别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
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详情查看规定),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从规定不难看出,吊销注册与撤销注册、注销注册本质上不一样,吊销注册是注册审批部门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事迹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是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经过合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后因违法执业而作出的处理状态;注销注册是通过吊销注册期间的调查、核实所产生的一种结果;而撤销注册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其决定机构或上级机构对因此种渠道而获得证书的人员采取的处理方式,它本身取得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是违法的。
第二篇:注册消防工程师我国建注册消防工程师制2013年1月1日施行中国消防在线| 时间: 2012-10-17 | 文章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 作者:编辑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明确在我国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是国家依照有关法律,对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
该项制度的建立,是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有力举措,将有利于提高社会消防专业化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对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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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号令注消工程师管理规定十大亮
点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公安部消防局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发布,那我们来扒一扒有哪些是我们值得去关注的,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10点:
1、取消高级注消师、确立二级师制度。
(一消最高级别了,2017加油考)2、充分赋予县级消防机构(县消防大队)对注消师的监管。
(以后要高看消防大队了)
3、设定执业印章制度。
(提高执业地位)
4、明确社保注册办法。
(不能挂靠了)
5、规定70周岁执业年限。
(照顾我们老年考生的)
6、非注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标(一年内必注,要不养不起这个证)
7、继续教育由社培机构承担(又有人要赚钱了)
8、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部门又在效仿对驾驶员的处罚办法)
9、聘用单位共同承担被聘用人的违法责任。
(责连担,可能要被写入聘用合同)
10、注消师不能私下接活干。
(强调:执业就是为别人的企业、单位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