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刑法及其完善作者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_周珂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总第116期)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周 珂1宋德新2(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完善我国环境刑法,使其更好地实现保护环境,惩罚环境犯罪行为,预防环境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行为,用法律制裁来遏制环境恶化趋势,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及生态利益。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犯罪;环境危险犯;有组织环境犯罪;责令恢复环境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9)05-0120-10一、我国环境刑法要适应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总理指出: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即实现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0。
之后,周生贤同志在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标准等都要适应/历史性转变0,不符合/历史性转变0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及时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蓬勃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环境的负担也日益加重。
尽管国家一直都很重视环保工作,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大会指出,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日益严重,固体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持续增加。
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遭到污染,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十五0期间,环境保护指标没有完成,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化学需氧量仅减少了2%,均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1]。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作者:黄陈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5期摘要当下,生态环境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及生态和谐,作为规制生态环境犯罪的最后法律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对环境犯罪进行了相应完善,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但是目前制度仍有不足之处,康菲漏油事故虽然造成严重破坏但却最终逃脱刑事处罚便是很好的证明。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法,如增设危险犯,扩大财产刑的适用等,以适应现实需要。
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刑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者简介:黄陈花,平阳县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各种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这些事件严重侵害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给环境造成了无法修复的损害,其中备受关注的康菲公司漏油事件便是一起典型事件。
目前主要依靠民法、行政法的责任规制虽然可以弥补受害人的伤害和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遏制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企业只要所获取的利润高于付出成本,这些规制便显得毫无意义。
因此,为了切实保护环境利益,加强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除却散见于单行环境法律中的刑事责任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保留1979年旧刑法中4个罪名的基础上,用9个条文集中规定了14种具体环境犯罪;此外分则其它章节还有投放危险物质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犯罪;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对所做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更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一、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的简析(一)犯罪构成的变化新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同原法条相比,在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有了重大调整。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现法条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原有的法条以保护人身、财产利益为主,附带的保护环境利益,而现在却确定了对环境的直接保护,将环境利益作为重点保护对象。
论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作者:郑祖星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环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当代社会中许多环境事故一件件发生,如果不加以控制,那么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
因此,笔者从我国环境刑法的规定出发,对现阶段环境刑法的保护做了简要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完善意见。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保护完善引言环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由于我国施行的是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的基本国策,因此在很多问题上过于重视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其他因素。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一些环境问题,如环境污染、土地荒漠化等等一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不但影响着当代人的身体健康,还对后辈的健康产生了威胁。
我国自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开始突飞猛进的发展,到现阶段,虽未达到经济水平世界第一,但是也居于世界前列,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是越来越严重。
因此,现在不仅应该注意经济的发展,并且同时也要重视环境的保护。
一、环境刑法的立法现状环境刑法的立法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起步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发展阶段。
1、起步阶段。
起步阶段指的是从1979年到1997年之间这段时间,这一段时间,对环境刑法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有个别与之有关的罪名规定在刑法之中。
大多数有关环境的规定都存在于附属刑法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这些条款并没有像刑法那样规定具体的法定刑,而是只是简要的说明了哪些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了环境保护力度的不足,并且缺乏系统性和行之有效的规定。
2、发展阶段。
发展阶段指的是从1997年至今。
随着新《刑法》的颁布,环境保护也正式的规定在了《刑法》之中,主要存在于第六章第六条。
在这一阶段里,刑法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环境有关的罪名进行了较为系统化的整合,使其变得更加科学与合理,并且在犯罪主体上也进行了调整,从之前的仅限于个人变为单位和个人,使得单位在做为了追求利益时损害环境的行为时也要做一些衡量,再者,这一阶段的刑法对于犯罪的惩罚也变得更为严厉,如提高了法定刑以及增加了罚金刑这一附加刑。
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作者:蓝雪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人类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在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的今天,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以及一些不足逐渐凸现出来,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环境刑事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刑事责任作者简介:蓝雪瑜,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46-02刑事责任就是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事责任存在的根据。
而环境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刑事责任法律的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环境刑法制裁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可表述为:“环境违法行为人因实施环境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必须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发展及现状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是环境问题和环保观念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我国人大立法对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最早可追溯于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所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当时主要是指类推适用《刑法》分则有关犯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198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分别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
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专门在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了重大污染事故罪等一共9个法条14个罪名,随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其罪名扩大至15个,并沿用至今。
目前虽然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在理论与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我国现行环境刑事责任制度,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修订刑法典增设环境犯罪条款,我国1997年的《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二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置刑事条款,具体而言,就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某种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但未规定刑罚幅度。
刑法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行为,对人类社会和未来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首先,环境犯罪的定义应该明确。
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定义尚不完善,导致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模糊不清。
因此,应该明确环境犯罪的概念,将其纳入刑法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措施。
其次,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应该加重。
当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较轻,无法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应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刑事责任的程度,使犯罪分子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三,环境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取证应该规范。
由于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对证据的收集和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应该建立专门的环境犯罪取证机构,提供专业的科学技术支持,确保环境犯罪案件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四,环境犯罪的惩治应该加强国际合作。
环境犯罪往往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特点,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环境犯罪。
因此,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享情报信息,加大对环境犯罪分子的追捕力度,形成合力。
第五,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监管应该加强。
除了依法打击环境犯罪分子,还应该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预防。
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
第六,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应该完善。
对于环境犯罪的受害者来说,能够得到司法救济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犯罪受害者救济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和补偿。
最后,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环境问题事关每个人的vital interests,因此,应该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犯罪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和完善

Vol.35No.9S ep.2014第35卷第9期2014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 oc.S ci )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犯罪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我国现行《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立成一节,规定在了第六章。
《刑法修正案(八)》也对一些环境犯罪的条款作了修改,使我国的环境刑法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在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方面,我国刑法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有效的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们有必要来探寻符合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规律和真义。
一、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原则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不应当是立法者恣意而为的事情,它必须受到某种合理性的制约。
追求环境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合理,实际上是为了确立和证实一种公正理念,既能实现刑法所追求的保护环境的功能,又能实现刑法所追求的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功能。
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除首先要遵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守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充分体现的原则。
(一)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或以法定刑为基础,判处适当的刑罚或刑期(也包括因刑事责任轻微而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况)[1]。
危害环境的行为一般具有潜伏性、难以预见性、常态性以及因果关系证明的复杂性等特点。
因此,应当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辅以刑罚个别化原则对环境犯罪的刑罚进行配置。
对某些危害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环境犯罪必须设置重刑罚,而对一些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环境犯罪则应设置较轻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罚。
比如环境犯罪中的故意犯、再犯和累犯,因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应从重或加重处罚,以达到特别预防的目的。
(二)预防原则刑罚自身所具有的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特殊预防,即防止已经犯罪之人重新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防止一般人实施犯罪行为。
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的思考论文

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法及其完善的思考论⽂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法及其完善的思考论⽂ 环境问题在整个⼈类的发展进程中占据重要位置,假如环境遭到毁损,便会给⼈类的⽣存和发展造成很⼤不利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对环境进⾏保护,促进我国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虽然我国⼤多数⼈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很⼤的提⾼,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但是单单依靠这些途径很难保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所以,我们必须要制定⼀套完善的刑法,针对环境破坏⾏为进⾏惩罚,发挥强制性约束作⽤,保证环境破坏现象⼤幅度减少,改善⾃然⽣态环境。
⼀、现阶段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综合分析我国⽬前的环境犯罪防控需要,参考和借鉴国外环境刑法在罪名设置⽅⾯的做法,本⽂对我国环境刑法罪名体系存在的缺陷及不⾜进⾏了归纳分析,具体如下: (⼀)罪名规制范围不够⼴ 要想成功构建罪名体系,⾸先必须要明确罪名的具体范围。
环境刑法属于保障法的范畴,环境刑法的罪名应该根据环境管理法内相关环境要素进⾏针对性设置,保证⼀⼀对应。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相关内容,环境指的是对⼈类⽣存及发展存在密切影响的各种因素的集合,不但包括⼤⽓⽅⾯和⽔源等⽅⾯的⾃然环境因素,同时还包括各种⼈⽂因素,此外,城市环境以及农村社会环境等也被纳⼊环境的范畴。
但是,我国的环境刑法在环境概念选择上存在⼀定的狭窄性特征,部分罪名仅仅针对⾃然环境⽅⾯,对于⼈⽂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罪名设置还⽐较少,⽽且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对于⾃然环境⽅⾯罪名的设置也还不够全⾯,没有将草原以及湿地等⾃然环境因素纳⼊该范畴。
在罪名的具体设置上相对较窄,造成环境刑事治理以及⾏政治理两者间出现脱离现象,未被法律明确规定的环境管理⾏为很容易因为缺乏相应的刑罚措施及保障⽽出现执⾏⼒不⾜的问题,直接弱化整个环境治理整体机制的综合效能。
(⼆)罪名结构不完善 综合分析我国刑法,环境犯罪罪名⼤部分以那些已经出现的环境危害作为对象,此类罪名通常是已经造成实际性的环境危害,被纳⼊事后惩治的范畴。
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与完善

严重的环 境犯罪配置 了无期徒刑 。 重 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的最 章投毒案” , 即可知刑罚配置明显不足, 因此, 为了做到罚罪相
除了要求 其承 担相 应 刑 罚, 剥夺 其一 定 时问 的 自由外 , 还 可 以责 高 刑 为 7 年有 期徒刑, 但 是 以此 条 文 处 理 1 9 9 1 年发生 的 “ 曹 保
一
我国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缺陷
是 刑 罚配 置 整 体 较 轻 。 我 国现 行 《 刑法》 对环 境 犯 罪 的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是刑 罚 偏 轻 , 尤 其 对 比类 似 的 财 重大经济损失, 后果十分严重。 而且要消除环境犯罪所造成的 刑 罚规 定 中,
1 22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罪名进行了配置, 大量罪名的自由刑限定在3 年以下, 部分罪刑 死刑 的适用 问题, 在环境犯 罪中不予配置死刑是环境犯 罪的
的 限定 在7 年 以下, 这 非 常不 利于 惩 治破 坏 环 境 资源 的犯 罪 。
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同时也符 合世界刑种配置的发展趋势。 危
二是刑罚配置种类较 少, 非刑罚措 施 没有得到较 好地 运 害 环境 犯 罪 中虽有 一些 行 为 是相 当严重 的 , 而 且造 成 的影 响恶
个 基础 上 再看 这 种 行 为是 否 造 成 了损 害和 危 险 , 只要认 定 这种
行 为是 被 行 政 法 律 、 法 规所 允许 的, 那 么一 般 情况 下 就 排 除了 构 成 犯 罪 的可 能 性 。 这 种 环 境 犯 罪 的成 立 是 对 行 政 法 规 的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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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刑法及其完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同时环境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多。
1997刑法典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但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仍存在环境犯罪种类偏少、刑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以适应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将成为必然趋势。
关键词:环境环境犯罪环境刑法完善
一、1997刑法典的进步方面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同时我国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
于是打击环境犯罪,加强环境刑法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鉴于此,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原有的《刑法》。
1997刑法典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制,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明确了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处罚,标志着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迈出了一大步。
通过比较,总结出97刑法典以下几点显著的进步:
1.1 体系更科学97刑法典设专章专节集中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作了系统而科学的规定。
这一修订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
这使得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更科学更完善。
1.2 拓展了环境犯罪的外延97刑法典将环境犯罪分为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两类。
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这一变化扩大了环境犯罪的范围,更为全面和科学。
1.3 改变对环境犯罪刑罚的规定,加强了打击力度97刑法典提高了部分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同时对原属行政制裁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行为做了修改,将其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1.4 提高了罚金刑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地位97刑法典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各罪名均规定有罚金刑,而且在对环境犯罪设定罚金刑时并没有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做限制性规定,而是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5 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97年刑法改变了1979年刑法中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的规定,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对增加了单位刑事责任,给予单位一定形式的惩罚。
这样有利于督促单位生产、经营合法化、减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可能。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1997年新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将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推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在惩治环境犯罪和保护环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从刑法修订到目前,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规
定的不足和缺陷日益暴露,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的缺陷:
2.1 立法体例上的缺陷尽管现在关于环境犯罪客体的学说有很多,而且社会管理秩序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在我国理论界占据了主导地位。
但是,随着现实的发展和对法律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已经不合适宜了,现在比较科学合理的学说应该是以环境权说,也就是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适宜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2 具体条文表述的缺陷97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一些具体罪的罪状叙述不明,可操作性不强。
大多数条文中包含了大量“后果特别严重”、“数量较大”及类似表述。
但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条件尚未有司法机关所做出的明确解释。
2.3 刑罚上的缺陷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刑罚的规定,现有的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偏轻,已经不适应现有的状况了。
立法应该考虑适当的加重对环境犯罪的刑罚力度,增加刑法的威慑力。
三、建议
现实呼唤更为完善的环境犯罪刑事法律来打击猖獗的环境犯罪,维护人类的环境权益和生存环境。
笔者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的缺陷,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借
鉴国外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优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提出以下拙见:
3.1 建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特色原则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了要遵循刑法的普遍原则外,还应拥有自身的特色原则。
a、预防为主原则。
环境刑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不能等到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危害已经发生了才起用刑法这道防线。
笔者认为,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到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可以有以下几个规定:增设资格刑、引进过失危险犯,适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等。
b、协调性原则。
在制定和适用环境犯罪刑事法律规范时可以将刑法同有关环境的行政法规相衔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现有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在现有的刑法之外,辅以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和有关的补充规定。
c、可操作性原则。
笔者建议应该条文中“后果”、“数量”做出相对明确的界定标准,便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实践操作。
3.2 立法体例上建立特别立法模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修订刑法典的形式。
但随着现实发展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特别立法模式更为科学。
制定专门的环境刑事法能系统地规定环境犯罪,使各个罪之间具有统一性、协
调性,有统一的环境刑事法律原则做指导,有更科学的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从而能更好的判定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判定罪的性质、判处刑罚,打击环境犯罪。
3.3 刑事程序法的修善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但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有效地追究环境犯罪行为,致使环境刑法有时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方面加以完善。
例如,为避免因立法标准过严导致犯罪逃避制裁的现象发生,可以针对环境犯罪适当放宽立案的标准,把主观标准改为客观标准;针对环境犯罪的特性,应该对环境犯罪制定一套特殊的追诉时效等。
本文仅是在对环境犯罪相关基础理论和学说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环境犯罪的成功作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就现阶段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相信以后随着众多学者对环境犯罪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会不断完善。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gets outstanding gradually. The environmental crime problem is increasingly serious and it has come into the view of the world.Countries put it into treatment by politics、economy、technique,and law including criminal law at the same time. On the angle of development,revising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and perfect it to adapt to the special need that environmental crime requ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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