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修正及其稳定性

合集下载

法律溯及以往的案例(3篇)

法律溯及以往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赵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砍伤。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侦查。

二、案件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本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而我国《刑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有所提高。

因此,赵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法律,对赵某从轻处罚。

而检察机关则认为,赵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修订前的《刑法》。

检察机关提出,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有所提高,但修订前的法律同样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

三、法院判决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法律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应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修订前的《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溯及以往的争议,即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法律不一致时,应如何适用。

对此,我国《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对于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法律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在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应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有所提高,但修订前的法律同样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溯及力原则,即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金融犯罪立法问题论析——以《邢法修正案》为研究视角

金融犯罪立法问题论析——以《邢法修正案》为研究视角

法 的谦抑 性 ,条 款设 置缺 乏 前 瞻性 。为 了使 金融 犯 罪立 法更 合 理 、更 科 学 、更 灵活 ,需从 金 融犯 罪 立 法 的定 位 、前
置刑 法制 度 的完善 及刑 事条 款设 置 的重构 等层 面人 手 ,以 实现刑 法典 的稳 定 、谦抑 及超 前等 目标 。 关键 词 :刑 法稳 定性 ;刑 法谦 抑性 ;刑 法前 瞻性
也在讨论之 中。考察历次刑法 修正案可知 ,主要是关 于经济犯罪 的立法补充 与修改 ,在关 于经济犯罪 的刑 法修正条款 中,金融犯罪又 占据了很大 比例 ,与近年
来 我 国金 融 市 场 的快 速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但 是 ,刑 法 典
收稿 日期 :2 0 . . 0 945
f r rd lo i go etr s o wa -o k n f e h t m .
Ke wo d :h tb l f ec mia w ,t er s ann r n l w,tefr ad 1 o n f etr s y r s tesa i t o t r n la i y h i l h t ii gc mia er i La h o r .o k go t e w i h m
Ab ta t I e e ty as te te d o n n ilc m elg sain h ss o h olwig c a a trsisa c r ig o src : n rc n e r . h r n ff a ca r e ilt a h wn te f l i i o o n h r ceit c o dn n c s m e p o iin :u d r nn e sa i t ft e c mia a , d p rig fo t e r s an n rm ia a a d lc i g o rv so s n emi ig t tb ly o r n llw h i h i e at r m h e t iig c n r i n llw n a k n f r r . o i g o h e s n o d rt a e fn ca rm e e ilto oe ra o a l mo e sin i c a d mo o wad 1 kn f te tr .I r e o m k a il ci s lgsain m r e s n b e. o m i n v ce t n v i f e l xb e r m t o i o f l n n il i fe il . fo ep st no tef a ca rm e gsain. tei p o e n f r .r ia w dterc n tu t no h i li c sl ilto e h r v me t p e c m n ll a e o sr ci f m o i a n h o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我国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

刑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

1979年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

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国家逐步制定单行刑法。

截止到1997年3月,我国先后又通过了二十余个单行刑法,并在一百余部行政法规中规定有罪刑条款。

这些刑法规范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是极其必要的。

但是,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既使得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

所以,我国在1997年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

刑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统一和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尽量使新刑法明确与具体。

修订后的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立法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

但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并在罪一刑关系设置的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设新罪名,严密法网。

刑法分则共分十章,对四百余个罪名作了规定,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标准。

自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一)特定性刑法只规范罪一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

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刑事法律溯及力适用(2篇)

刑事法律溯及力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从刑事法律溯及力的概念、原则出发,分析了我国刑事法律溯及力适用的具体规定,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溯及力,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刑事法律的溯及力,是指对于某一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当时的法律还是现行的法律的问题。

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法律溯及力的概念与原则(一)刑事法律溯及力的概念刑事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颁布的刑事法律对于在它生效以前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具体来说,就是指对于某一犯罪行为,是适用当时的法律还是现行的法律。

(二)刑事法律溯及力的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既要从旧法规定处罚,又要从轻处理。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考虑了法律的公平性和人道性。

2. 从旧从重原则。

从旧从重原则是指,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要从旧法规定处罚,且从重处理。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

3. 从新从轻原则。

从新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要从新法规定处罚,但要从轻处理。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和灵活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从新从重原则。

从新从重原则是指,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要从新法规定处罚,且从重处理。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

三、我国刑事法律溯及力适用的具体规定(一)刑法溯及力适用的一般规定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另一种解释的研究

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另一种解释的研究

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另一种解释关键词: 罪行说/罪名说/解释/政策内容提要: 罪行说和罪名说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存在封闭性和静止性的缺陷。

对该款的解释基本上不是一个智识性问题,而是一个政策性问题。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责任范围的划定反映了统治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爱恨交错、教罚并施的矛盾心态。

《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罪”并不意味着要么是“罪行”,要么是“罪名”;而是意味着有时候是“罪行”,有时候是“罪名”。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该款规定的“罪”是指犯罪行为,还是罪名?围绕此问题,刑法理论争论空前激烈,不同时期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前后矛盾。

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为什么会存在如此严重的分歧——是立法本身存在问题,还是解释存在问题?如何理解、评价这种分歧——不同意见之间谁对谁错,如何取舍?笔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是探索刑法解释政策之维的绝佳标本,分析《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政策之维有利于澄清我国当前刑法解释学的一些混乱,从而推动刑法解释学的深入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罪行说与罪名说之争相比于1979年《刑法》的第14条第2款,①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经具有相当的明确性了,甚至被誉为“在犯罪主体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进步。

② 但是,后来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所产生的巨大分歧,显然是立法者当初始料未及的。

分歧主要可分为“罪行说”和“罪名说”两种观点。

罪行说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是8种犯罪行为而不是8个具体的罪名,而且这8种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不是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确定,而是依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

③ 2002年的立法解释和2003年的司法解释采取罪行说的观点。

例如,200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论法律的溯及力案例(3篇)

论法律的溯及力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一个涉及法律适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溯及力的相关理论,探讨法律溯及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提出完善法律溯及力制度的建议。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的法律规定出台,将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时,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应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处罚,因为新的法律规定对李某具有溯及力。

二、法律溯及力的相关理论1. 法律溯及力的定义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具体来说,就是新法对旧法施行期间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 法律溯及力的原则(1)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对旧法施行期间的行为,适用新法规定较轻的处罚;适用旧法规定较轻的处罚。

(2)从旧兼从重原则:即新法对旧法施行期间的行为,适用新法规定较重的处罚;适用旧法规定较重的处罚。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对旧法施行期间的行为,适用新法规定较轻的处罚;适用旧法规定较重的处罚。

(4)从新兼从重原则:即新法对旧法施行期间的行为,适用新法规定较重的处罚;适用旧法规定较轻的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的法律规定出台,将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法律适用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对旧法施行期间的行为,适用新法规定较轻的处罚;适用旧法规定较轻的处罚。

在本案中,新法规定较轻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旧法规定较轻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凤科刑法总则讲义(个人整理)精品名师资料

刘凤科刑法总则讲义(个人整理)精品名师资料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相关法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陆勇案件法律修改内容(3篇)

陆勇案件法律修改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陆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案例,涉及到了药品专利保护、民间救助、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

案件本身虽然已经落幕,但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矛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深思。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本文将从陆勇案件出发,探讨法律修改的内容。

二、陆勇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1. 案件背景陆勇,男,江苏省苏州市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在治疗过程中,他发现印度仿制药“格列宁”具有显著的疗效,且价格远低于正版药物。

于是,陆勇开始在国内通过网络平台帮助病友购买印度仿制药。

2. 争议焦点(1)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权益的冲突;(2)民间救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律修改内容探讨1. 完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1)明确专利药品与仿制药的界定标准,避免专利滥用;(2)建立健全药品专利审查机制,提高审查效率;(3)对专利药品实施价格管制,减轻患者负担;(4)鼓励仿制药研发,降低药品价格。

2. 明确民间救助行为的法律地位(1)对民间救助行为进行分类,区分合法与非法救助;(2)对合法救助行为给予法律保护,保障救助者的权益;(3)对非法救助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

3.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适用(1)修改《刑法》相关规定,明确民间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2)修改《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权益的平衡;(3)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高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准确性。

四、具体修改建议1. 修改《药品管理法》(1)增加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权益的条款,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2)对专利药品实施价格管制,降低患者负担;(3)鼓励仿制药研发,提高药品市场竞争力。

2. 修改《刑法》(1)明确民间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区分合法与非法救助;(2)降低非法救助行为的刑罚,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3. 完善司法解释(1)针对陆勇案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2)对类似案件进行类推适用,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刑法修正与刑法稳定性 内容摘要:刑法涉及到人的生命与自由等基本人权,它们都属于人的核

心利益,因此刑法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在刑法具有扎实的稳定性基础上,才能真正得到保证与实施。而我国1997年刑法自从制定分布以来的种种事实,却很难保证我国的刑法是一部具有扎实稳定性的刑法。刑法单行法与刑法修正案如果亦然照原来的步伐走下去的话,我国的刑法将没有稳定性,写入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即使现在能够实现的,将来也无法再实现。此时,法治国的目标也就自然无法实现。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刑法稳定性 罪刑法定

一、刑法应该保持稳定性 现代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应该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社会。而这体现在刑法上,就表现为刑法的任务及其“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上。《刑法》第2条明文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其中有“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刑法》第三条揭示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以此保证任何一个公民,无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特别是刑法的尊重与保护。刑法是关于人的生命和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核心利益的法律,因此应该坚持“罪型法定”原则,而要实现罪型法定原则就必须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 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一般将它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①任何一部法律要想发挥其规范作用,就应该具有稳定性,只有如此遵守法律的公民才能为自己的行为寻找一个标准和模式;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如何行为或别人在某种情况下别人将如何行为;对已为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判断等等。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其最应该具有扎实的稳定性。公民只有能够保证从法律上预测到自己是不是触犯了刑法,才能更为有效合理合法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二、刑法稳定性的实现方式 而怎样才能在既完善刑法的基础上实现刑法的稳定性呢?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而经过前辈们的努力已经确立了由单行法转变为修正案的途径。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分布实施的。在新刑法实施后,1998年12月29日分布实施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在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19日、2009年2月28日以及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 在第一个决定分布实施后,我们就不再没用此方式,而是变更为修正案的方式。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单行法是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而内容上仍涉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 ,久而久之,就需要不断将这些“决定”整合到刑法典中,造成刑法的“伤筋动骨的变化”,因此不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而刑法修正案

① 徐永康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则不同,是对刑法典原有条文的修改、补充、替换或者在刑法典中增补新的条文。这种主要通过修正案方法,确实一定程度上从形式上实现刑法的稳定性。比如说,如果要增加条文,在原有的条文中最接近的条文后面弄一个“之一”“之二”。如果不增加条文,就原有条文增加的内容的,那就另起一行,增加这种项或款等等。这是建立在维护总体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我们对刑法进行小的修改。这从立法技术上使其并不打乱刑法典的条文次序,从而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并且容易被理解和掌握。②

三、刑法的稳定性受到质疑 通过单行刑法与修正案的方式确实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但是问题也就在这里。从我国刑法目前所颁布与实施的单行刑法与修定案的现状来看,这种稳定性仅是形式上的稳定性,当深入探究时,却很难感受到它的稳定性。 (一)高频的修正自然会引起刑法稳定性的质疑 为什么说我们的刑法总是在变化,给人一种不安的感觉呢?如果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现状进行整理与分析后,就会很容易发现其问题所在。我们的现行刑法是1997制定的。然后在接来的一年就制定了一个《决定》——单行刑法,再接着就是陆续地有时甚至是不间断地对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从时间上计算,现行刑法总共制定了十五年,但是我们总共已经对刑法进行了九次修正(把决定也看成是一次修正的话),平均下来也就是说,我们每1.67年进行一次刑法的修正,也就是说不到两年就要修正一次。几乎每一年半一次,这种频率是相当高。如果细看就会发现,有些年份完全甚至是一年两次,比如2001年。2001年8月底与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分别颁布实施了两个修正案,达到最高峰,不到半年修正一次。而97到98年,01到02年是一年一次,其他的也不短,基本稳定在两年一次。这种高频率的修正刑法所造成的不稳定性,笔者是深有体会的。修正案七与八分别是2009年与2011年,当时笔者正处于本科学习阶段。这两次修正使笔者当时压力很大,因为每次修正都是在快要进行一次考试的时候,我直接就感觉到了难度的存在。尽管此种难度很大部分原因在于笔者的愚钝,可我毕竟是个学习法律的人。如果一个法律人都会对刑法的高频率修改感觉到学习的压力,更何况一个一般公民?因此,从现状看,我们的刑法修正的频率太高了,并没有保证它的稳定性。 如果刑法不能实现它的稳定性,那么它对公民的公信力就会下降,就会公民感觉到自己的权利没法得到保障,因此就会使其感觉到恐慌。 (二)修改的内容也使刑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扫地” 我国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方式是立法者为了保持刑法典稳定,但又因形势所需而作出的政策选择,因此,修正案必然是应急性的、变动性的,但这并非表明刑法修正案本身不需要考虑稳定性问题,短时间内反复出台刑法修正案是立法缺乏一定前瞻性和预见性的表现。③为了快速应对当时的经济政治问题,响应民众的呼声,而制定了单行刑法或修定案,立法者的立场与想法是“不对”的,因此其“地基”是不稳的,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深远而又巨大的。 不难发现,修正案对于刑法典的修正太过宽泛,且不仅涉及分则甚至还触及到了总则,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过去的7个《刑法修正案》共有69个条文,共修正了刑法典分则的60个条文,其中有5个条文甚至被修正了两次(分别是

② 刘宪权:《中国刑法学讲学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3-44页。

③ 卢浩:《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法制与经济2012年4月(总第308期),第

189页。 第180条、第182条、第191条、第225条和第312条)。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共修正刑法典分则中的28个条文,前后相加,8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分则350个条文中的88个条文予以了修正。④ 照上述情形发展下去,刑法修正十、二十、三十都有可能出现,关键还有其速度与深度是惊人的。到那时,刑法350个分则条文将会全部得到修正与“完善”,甚至刑法总则也有可能来个“地翻天”。这都是很难说的,那么我国刑法将会彻头彻尾变成了一个“新刑法”。这种形式与结果表面上是符合《宪法》与《立法法》的,但实质上却并不符合法理,并不是一个可取的方式。 修正案在内容上对刑法典的修改有时特别显得不理智,而这不仅动摇了刑法的稳定性,也使刑法的权威性丧失殆尽。在“刑法万能论”的支撑下,有些公民失去了理性,这是情有可原的。毕竟,普通公民并不能从本质与实质上去探究刑法的精神,但修正案的制定者就不应该如此。这些人取得民众的信任,就要为民众负责,而这种负责并不是简单的去迎合民众的失去理智的呼声,而是应该从更长远的角度为民众负责,而不应该使在部门法有着“最严厉之法”的刑法成为一个“劫富济贫”的工具。面对汹涌澎湃的民间和刑法泛化的浪潮,刑事立法“受制于人”的味道越来越浓,刑事立法的独立性日渐削弱,稍显盲目、机械甚至是无目的刑法修正,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开始冲击和损害中国二元制刑事立法体系的内在结构。⑤ 比如,危险驾驶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当时制定《刑法修正案(八)》呼声最高的两个。此二者本来应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来调整的法律关系,现在都上升到了刑法的程度。但是,现实却告诉我们,立法者的非理性着实被现实“玩弄”了:此两罪并没有实现它们的目标,现状仍旧没有被改变;但刑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却受到了挑战。而现在修正案九还在路上的时候,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都不知道的时候,针对是否设立“虐待儿童罪”的争议已经沸沸扬扬。 (三)比较法上,我国刑法的稳定性就更难站得住脚 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步伐相对来说就没有那么紧凑或频繁。日本刑法制定于1907年,但至今未有大的修正。德国刑法制定于1871年,但直至1962年才提出修正案,1975年通过。而法国刑法典就更加稳定了,1810年制定,但1992年才修订。⑥德日法的刑法修订时间都表现了立法者的前瞻性与预见性,从而也就保证了刑法的稳定性。 与德日法等发达国家的刑法修正相比,我国刑法的稳定性将“不堪一击”。 (四)刑法不稳定性导致其适用危机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和地区刑法基本多数也是如此,即在坚持畸形法定原则中刑法不能溯及既往精神的过程中通常允许存在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当有利于被告人时,裁判时法可以有溯及力。⑦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为了与罪刑法定法定原则保持一致,起到保护人权和自由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目前法治现状尚不乐观,本来就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的不公平现象,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下,刑法又不断地被修改,这就将导致更加不公平的现象。特别是刑法修正中不少都是为了应对临时的经济政治问题而出台,有一种“严打”的感觉,因此不免让人心生怀疑与恐惧。

④ 于志刚:《刑法修正何时休》,法学2011年第4期,第10页。

⑤ 于志刚:《刑法修正何时休》,法学2011年第4期,第11页。

⑥ 吴允锋:《刑法学专题》——法本法硕上课讲义。

⑦ 刘宪权:《中国刑法学讲学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13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