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54号文件
54号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54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桂环发[20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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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桂环发[2011]54号)各市环保局:为了促进环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就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重要意义广西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决定了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我们必须要走“代价小、效果好、低排放、可持续”的中国环保新道路。
新道路的核心思想就是“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
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努力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
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严格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就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以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为抓手,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
二、认真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强力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附件1),详细制定本辖区贯彻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对辖区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督促其认真填写执行新标准的情况调查表(附件2),专项检查辖区内各污染物排放单位执行新标准,尤其是2008年以后实施的新标准的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a3e7f6665ce05087732131d.png)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HFC1040KS载货汽车等122种车型排放达标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HFC1040KS 载货汽车等122种车型排放达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10•【文号】环函[2002]54号•【施行日期】2002.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HFC1040KS载货汽车等122种车型排放达标的通知(环函[2002]54号)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报国家环保目录的请示》(江汽技[2001]107号)及HFC1040KS载货汽车等车型排放达标申报材料收悉。
一、经确认,HFC1040KS载货汽车等113种车型(重型柴油车)符合以下标准:1、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3、GB14761.7-9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达标车型及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见附件表1。
二、经确认,HFC1031K轻型载货汽车等8种车型(轻型柴油车)符合以下标准:1、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2、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达标车型及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见附件表2。
三、经确认,HFC6470A轻型客车(轻型汽油车)符合以下标准:1、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2、GB1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车型及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见附件表3。
附件中所列车型的发动机和排放控制系统配置,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必须重新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排放达标车型及排放控制装置型号二00二年二月十日附件:排放达标车型及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表1:重型柴油车┌──┬────────────┬──────┬──────┬──────┬─────┐│序号│车型及名称│ 发动机型号│ 喷油泵型号│ 喷油器型号│增压器型号││││ /企业│ /企业│ /企业│/企业│├──┼────────────┼──────┼──────┼──────┼─────┤│ 1│HFC1040KS载货汽车│YSD490Q/│BH4Q80R8/│KD-PF75S01/ │││ 2│HFC1040KR1S载货汽车│扬动股份有限│山东康达油泵│山东康达油泵│││ 3│HFC5043XXYK厢式运输车│公司│油嘴有限公司│油嘴有限公司│││ 4│HFC5043XXYKR1厢式运输车││││││ 5│HFC5040XXYK 厢式运输车││││││ 6│HFC5040XXYKR1厢式运输车│││││├──┼────────────┼──────┼──────┼──────┼─────┤│ 7│HFC1040KS载货汽车│490B/│BQ2000/│PF68S4/│││ 8│HFC1040KR1S载货汽车│浙江新柴动力│山东康达油泵│无锡威孚集团│││ 9│HFC5043XXYK厢式运输车│有限公司│油嘴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10 │HFC5043XXYKR1 厢式运输车││││││ 11 │HFC5040XXYK厢式运输车││││││ 12 │HFC5040XXYKR1厢式运输车│││││├──┼────────────┼──────┼──────┼──────┼─────┤│ 13 │HFC1045KS载货汽车│4100QB-1A/│BHF4A090012 │P37-20 /│││ 14 │HFC1041KS载货汽车│昆明云内动力│/│无锡威孚高科│││ 15 │HFC1041KR1S载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16 │HFC1045KRS载货汽车││技股份有限公│司│││ 17 │HFC5055XXYK厢式运输车││司││││ 18 │HFC5055XXYKR厢式运输车││││││ 19 │HFC1032KL载货汽车││││││ 20 │HFC1032KRL载货汽车││││││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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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FC1031K轻型载货汽车│YSD490Q/扬动股份│BH4Q80R8/│KD-PF75S01/││ 2│HFC1031KR1轻型载货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康达油泵油│山东康达油泵油嘴有││ 3│HFC5030XXYK厢式运输车││嘴有限公司│限公司││ 4│HFC5030XXYKR1厢式运输车││││├──┼────────────┼────────┼───────┼─────────┤│ 5│HFC1031K轻型载货汽车│490B/浙江新柴动│BQ2000/│PF68S4/││ 6│HFC1031KR1轻型载货汽车│力有限公司│山东康达油泵油│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 7│HFC5030XXYK 厢式运输车││嘴有限公司│司││ 8│HFC5030XXYKR1厢式运输车││││└──┴────────────┴────────┴───────┴─────────┘表3:轻型汽油车┌─┬────────┬───────┬──────┬────────┬───────┐│序│车型及名称│发动机型号│ 催化器型号│燃油蒸发控制│ 氧传感器型号││号││/企业│ /企业│ 装置型号/企业│/企业│├─┼────────┼───────┼──────┼────────┼───────┤│1 │HFC6470A 轻型客│2.4MPI(G4CS)/ │GSH21/韩国现│GL-Ⅱ/天津格林利│QZK25-H7/韩国│││车│韩国现代汽车公│代汽车公司│福│现代汽车公司││││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ed8f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00.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
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5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
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
二○○七年二月六日
——结束——。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浙环办函(2015)54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
的通知
浙环办函(2015)5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推进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提高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水平,夯实企业差别化环境风险管理基础,我厅根据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修订完成了《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
2.《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修订说明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环办函[2011]964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函[2011]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顺利完成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附件: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二○一一年八月目录1 总论1.1编制依据1.2编制目的1.3适用范围1.4核查基本要求2 环境政策2.1 产业政策2.2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3环境技术规范2.4清洁生产3资料核查3.1企业基础资料3.2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3.3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3.4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3.5严格执行排污费缴纳制度3.6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3.7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3.8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3.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4 现场核查4.1核查方式4.2 现场设施核查4.2.1非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4.2.2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4.2.3选矿过程4.2.4冶炼分离4.2.5稀土金属电解制备4.2.6辅助设施1.总论1.1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4)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5)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21号)(6)《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362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1.2编制目的本指南为稀土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核查自查以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提供指导。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苏环管[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7〕54号)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徐州市环保局与丰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徐州市环保局与丰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但面积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同意徐州市环保局与丰县环保局初审意见。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开发区管委会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开发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开发区应严格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及《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的要求,提高项目入区门槛。
鼓励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机械制造、轻工纺织等行业,含有电镀生产的电子、机械项目、非开发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三类工业,特别是化工行业)、用水量大、空气污染严重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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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环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
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
将本地区已经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上报我部。
我部将定期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公布各地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五、制定清洁生产推行年度计划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年
度工作计划。
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监督管理措施等。
总体进度要求是: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2011年起,各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促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
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由于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
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经审核确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予以支持。
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重点企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七、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带头示范作用
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环办〔2008〕71号)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正在创建的城市以及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应按要求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对本辖区内《名录》所列重点行业中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并将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报送我部,并经我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后,方可具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资格。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为适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请各地于2010年5月17日前,将本辖区内已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按附件二格式)报送我部,同时请报送电子件。
请各地于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完成本地区201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对社会公开。
我部将对
各地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