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文件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automotive industry20□□-□□-□□发布 20□□-□□-□□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HJ□□-20□□目录前言 (ii)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32)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37)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1)8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58)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62)10 合规判定方法 (67)附录A(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及生产设施填报参考表 (70)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73)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76)iHJ□□-20□□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供热环保现行排放标准文件

供热环保现行排放标准文件供热环保现行排放标准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供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促进供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国供热行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放物。
其中,烟尘和二氧化硫监测要遵循当前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的监测、评估、核查等工作应当依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进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排放指标第四条供热锅炉烟气中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
新建或改建的供热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减排技术。
第五条供热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仍有关规定。
第六条供热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仍有关规定。
第七条供热锅炉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仍有关规定。
第八条其他排放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检测和监测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确保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配备专门的排放监测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维护、校准等。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每年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一次排放监测报告,并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供热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送至环境保护部门,并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已建成的供热项目应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进行评估。
第五章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保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供热企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会议条本标准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以上是供热环保现行排放标准文件的基本内容,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排放控制,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安全、质量、环保标准化文件

中铁十六局集团黔张常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黔张常铁路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12号)、《铁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29号)、《关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铁建设〔2009〕154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建设〔2009〕273 号)、《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基本作业安全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六项施工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9〕181号)、《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沪昆湘安质〔2014〕106号) 等标准规程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和本工程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安全管理理念:以预防为主,秉承“勤体检促健康,常照镜整衣裳,保安全筑形象”的管理理念,实施项目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思路: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围绕施工进展,紧盯风险项目,创建文明安全施工环境。
安全管理方法:以教育启发疏导为主,以勤巡查轻处罚相辅,力求创建和谐安全施工氛围。
安全管理手段:高起点制定文明施工标准,打造安全基础;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严格管理,奖惩并举。
第三条项目部及工区均实行项目第一管理者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生产领导主抓安全管理。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 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word格式.. 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 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区包括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
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优化生态环境状况和各分指数的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新增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等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 192—2006)废止。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我国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
其中,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价方法适用于各类型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适用于地级(含)以上城市辖区及城市群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4255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cological index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即EI,数值范围0~100。
HJT295-2006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察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95-2006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察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archives 2006-09-08发布 2006-12-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文件材料的管理与归档 (4)4.1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 (4)4.2文件材料的归档 (6)4.3文件材料整理组卷 (7)4.4归档文件的排列 (7)4.5归档文件的编号 (8)4.6单份文件的归档 (8)5档案的管理 (8)5.1档案的分类与著录 (8)5.2档案的鉴定 (9)5.3档案的补充与调整 (9)5.4档案的保管 (9)6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9)6.1档案的开发 (9)6.2档案的利用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环境监察常用文书种类及其制作规范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监察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69)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监察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察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环境监察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和档案的管理、开发利用及环境监察常用文书种类、制作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辽宁省环境监理处。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8日批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察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环境监察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立卷归档和档案的管理、开发利用,环境监察常用文书种类、制作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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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艺品有限公司
环境管理控制程序
修订状态:A/1
受控状态:
收文单位:
编制:审核:批准:
2007年7月10日发布2007年7月18日实施
1、目的
对本公司的生产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使符合环境体系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环境及能够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的控制。
3、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的术语和定义均引用于GB/T24001:2004idt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 品管部负责本程序的运行和控制,对工作记录和环境目标进行分析和保存。
4.2 生产部、工程部负责对工作环境进行监控和计划实施,对不符合点作出改善措施。
4.3 行政部负责对整个环境进行实施和维护,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沟通设备。
4.4 采购部负责提供相关物料的检测报告。
5、流程
5.1 环境管理的策划
5.1.1 总要求及执行方针
本公司要求建立环境管理的程序,并控制其有效的运行,维护及改善本公司的生产环境,消除能够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确保整个生产环境是符合要求的。
总经理特制定公司的环境方针:
5.1.2 评审环境因素
品管部负责识别与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过程存在的环境因素,并评审出五项重大环境因素:
a. 生产废弃物料
b. 用电量
c. 办公用纸
d. 噪音
5.1.3 环境目标
降低污染,消除浪费,三个月达到指标。
5.1.4 环境指标
a. 生产废弃物料:15KG/100PCS成品10KG/100PCS成品;
b. 用电量:32度/100PCS成品25度/100PCS成品;
c. 办公用纸:200张/天120张/天;
d. 噪音:80分贝60分贝。
5.2 环境管理的运行
5.2.1 资源和权限
在本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行政部要提供相应的资源,确保相关职能部门能够有效的执行。
品管部有权对过程中的不符合项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和检测。
5.2.2 培训
品管部在本程序的运行中要对本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消除浪费的意识,确保本程序运行是适宜的、有效的。
5.2.3 文件及记录控制
要求支持本程序运行的文件是得到控制的,版本容易识别,完整的发放给相关部门,并要求在运行的过程中对本程序的有效性和目标达成有证据作用的数据必须有记录,指标统计要在品管部存档和进行趋势分析。
详见《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5.2.4 运行控制
5.2.4.1 生产废弃物的管理
生产造成的生产废弃料的处理主要为两类:
a. 陶瓷(玻璃)、废布等非回收料分类堆放。
b. PP料、海绵等回收,循环使用,回收率99.5%。
纸箱、纸皮、包装袋卖给废品回收站,再利用
95%。
5.2.4.2 电能的管理
a. 电能消耗主要为工业用电和生活用电;
b. 降低工业用电的措施:
首先:减少不合格品,由目前10%降到4%;
其次:合理利用机器,防止空转,由目前32度/100PCS成品降低为25度/100PCS成品;
c. 降低生活用电的措施:
首先:尽量使用节能灯管;
其次:节约用电,使用场合人离灯熄。
5.2.4.3 办公用纸的管理
a. 节约用纸,非必要的信息由用纸改为口头或电子邮件传递;
b. 提高纸张利用率,除重要文件皆双面使用。
5.2.4.4 冲压噪音的管理
a. 给冲压操作工配耳塞;
b. 对噪音源实行隔离或封闭。
5.2.5 应急控制
5.2.5.1 紧急事故分类
a. 自然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
b. 物资供应因素,如:停电、停水等。
5.2.5.2 应急措施
a. 组建应急行动小组,对公司人员必要时可以全面统一调动,并要求公司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并定期进行系统专业的消防及疏散演习,并对演习效果进行评估,作好每一个细节的应对措施。
配备急救员进行必要的紧急救护。
b. 配置发电、贮水设备,停电停水时保证水电供应。
当接到有关部门的停电停水通知时,应作好
相应的准备工作,通知贮水。
安排人员定期检查贮水状况,防止突然停水情况发生。
5.2.5.3 紧急事故的预防
应急行动小组要制定应急行动计划,并对紧急事故的发生制定预防计划和措施:
a. 定期培训及演习,在公司作严禁烟火的宣传,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通道要保持通畅,
对容易引起紧急事故的因素进行分析和消除。
b. 对风灾要进行预告,工作环境的设备要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
厂房建筑要防震。
c. 供电供水线路管道要定期有专人进行检修,禁止乱接乱用。
5.2.6 监视和测量
品管部根据本程序要求对过程的指标进行监视和测量,对相应的记录进行分析和存档。
要求行政部提供必要的检测设备进行监测,对于生产废料要分类用磅秤记录,用电量要定期查抄,办公用纸要进行领用登记,并制定补充制度进行控制,噪音源处设置测音器,超标时要进行整改。
5.2.7. 合格性评价
品管部要对各部门记录的指标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并对本程充要求的控制点进行监测,并作出必要
的结果判定。
5.2.8 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措施
5.2.8.1 不符合项的判定
品管部对发现的不符合项作出明确判定,向相关的责任部门发出纠正预防措施,严重的要组织部门管理层会议,制定改善措施。
5.2.8.2 不符合项的处理
对于不符合项由品管部确立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要作出纠正预防措施,并确保此措施是有效的、被批准的,品管部对纠正预防措施的结果进行验证,确保不符合项得到改善。
5.2.9 记录控制
本程序规定证明运行效果的数据都要得到记录,详见《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5.3 内部审核
品管部要制定内部审核计划及程序,对本程序的运行效果进行监视和评估。
确保环境目标的达成及证明本程序是适宜的、有效的。
详见《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5.4 引用文件
《环境保护法》
《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附件:
1. 应急行动小组成员:
组长:管理者代表郑贵发
组员:品管部生产部行政部采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