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基础
浅谈如何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浅谈如何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目前我国的土地收购储备,主要是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将目前分散在各土地使用者手中的土地使用权,以收购、有偿收回或无偿收回的方式加以集中、储备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推向市场。
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后,政府对城市土地的供应权不再分散。
理论上说,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产业政策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供应情况,灵活掌握推出各类土地的时机和数量。
从实践来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至少为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
但是,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后,土地供给开始带有垄断的色彩。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住房价格持续上涨,其间原因多种多样。
但也有一些说法,将房价的居高不下归因于地价的高涨,进而归罪于土地储备制度,认为地价高是由于土地招标拍卖所致。
实际上房价上涨更主要是因为住房制度改革引致的广阔的市场需求与向上的经济周期。
没有实行面向市场经济的改革,没有因住房制度改革等造就的巨大需求,仅靠土地公开出让是无法卖出高价的。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中主要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一、部门间的协调问题。
土地储备涉及面广,需各部门密切配合,目前主要是规划及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对土地储备影响最大。
一是许多城市规划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给土地收购储备增加风险,也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而是已进入土地储备程序的土地,因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债权债务等纠纷使司法部门介入处臵土地资产,导致土地储备已做的前期工作失效,甚至出现法院将土地补偿费代扣、截留用于偿还企业的债务等现象,造成原土地使用权人到期不按时交地,给政府储备土地造成困难。
二、土地使用权人引发的问题。
这是土地储备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企业使用土地的权属、界线、经营情况复杂,相关单位之间存在权属和界线争议、多种用地类型交错的现象;企业隐瞒事实,漫天要价;企业主管部门不配合问题,这些都影响土地储备进度。
另外还有土地资产违法转移,现土地使用权人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等手续的情况下,以房屋租赁、联营联建等名义擅自转让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在原土地上开门面设店铺,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用途,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探讨

的现实, 以及宁波市及 以上项 目特别是交 通道路设施项 目的影响,将相对远离城 区、 交通又相当发达的绕城高速公路外围 和出1处作为首选之地。 3 对区工业城应高 起点、大手笔地做好规划,既考虑近期, 又着眼于长远, 按经济实力、 区域经济特 色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进行 “ 超前考 虑、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稳步推进” , 成熟一片, 开发一片, 形成一片。 在招商 对象上, 主攻国际大财园、 大集团和跨国 公司;在产业投向上,以附加值高、 无污 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 技术密集型产 业为主,运用地价、税收等 “ 杠杆” ,结 合行政考核手段, 建立与各镇乡工业园区 和特色园区互动、互联、互补的政策机 制, 尽快成为要素集聚高地。 并利用区内 河网、 水系纵贯交错的特点, 向生态园林 式的园区方向发展,到 “ 十五”末, 基本 形成现代化、 生态型的工业园区框架。 对 各镇乡原规模过小、 与全区工业园区建设 相重叠之地, 应结合推进城市化进程, 在 规划上尽可能地与周边镇乡工业园区相向 拓展, 并充分考虑现有基础和各镇乡发展 工业的积极性, 整合原工业小区, 合理全 区的工业布局。 对不宜工业开发的原工业 园区, 建议重新调整原规划; 对形不成气 候的一批工业小区采取逐步淘汰的方式。 同时扶持一批规模在 30 00亩以上的镇乡 工业园区,加快培育各小区的行业龙头, 逐步形成各小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以避免在新一轮 “ 区区招商” 镇镇招 、“ 商”中 “ 兄弟相争” 兄弟相残”现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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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委托经营。政府授权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运作的土地储备与开 发公司应是一个双重性质的机构,一方面严格执行政府土地收购 储备和出让计划;同时又必须借助市场米实现计划,以促进上地
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基础

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基础发布时间:2021-04-01T09:02:29.704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21年1期作者:刘海岩[导读] 保证城市土地的市场秩序和规范,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菏泽市土地储备中心山东菏泽 274000摘要:我国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逐步地进行完善,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概述土地储备制度,探究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基础,并提出了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可以继续完善的途径,使土地资源配置能够更加优化和完善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城市的良好发展和建设。
关键词:城市土地;土地储备制度;法律基础由于我国城市进程的加快,城市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是可供利用的土地却十分有限和紧缺。
这时对土地进行储备集中整理和整体规划来供应市场和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土地储备制度的施行克服了传统土地使用时出现的弊端,规范了政府在城市土地储备的操作,使得城市土地储备有了法律支撑。
一、土地储备制度的概述土地储备制度的形成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更好的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时对土地的合理使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度土地储备的概念作出了明确地阐述,土地储备是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取得土地,对集中起来的土地进行前期的开发和储备【1】。
城市土地储备中,政府可以将因各种原因空置的原来划拨为国有土地的土地何由于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强令收购。
城市土地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政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有效地保障城市土地的市场秩序、城市房产市场秩序和城市土地使用的市场投资秩序,使城市土地市场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规划和统一出,使土地供应更加公平有序,保证城市土地的市场秩序和规范,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基础(一)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产权基础是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为开展城市建设等用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预留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规划文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用途,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面积,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储备用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规划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协调衔接、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获取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的获取方式包括征收、出让、划拨和协议方式。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分类管理、分类利用。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作为城市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土地供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储备土地的定义与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以及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这些土地在纳入储备前,需经过严格的权属调查和确认,确保其产权清晰、无争议。
二、储备土地的管理原则1、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根据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位置和用途,以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市场导向原则在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土地价值,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供应时机和供应方式,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节约集约原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储备土地的规模,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提高土地的利用强度和产出效益。
4、动态管理原则对储备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储备土地的信息,掌握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和城市发展的需要,调整储备土地的规模和结构。
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1、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和障碍物,为后续的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2、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完善储备土地周边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提高土地的开发价值。
3、环境保护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四、储备土地的供应1、供应计划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的需求,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明确供应的土地数量、位置、用途和供应时间。
2、供应方式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应根据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选择合适的供应方式。
3、供应价格储备土地的供应价格应根据土地市场的行情和评估结果确定,确保土地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理基础

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理基础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由立法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的制度,旨在保障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的规范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主要依据于国家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界定,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出让和划拨、收储、使用等程序和规范,明确了土地储备的目的和范围。
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则对土地储备的管理、指导、执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二、国家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国家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
国家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土地按照不同用途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实现城市土地的平衡供应和合理配置,确保城市发展与土地资源的协调性。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要依据国家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土地储备指标和土地供应计划,确保城市土地储备的数量和结构与城市发展需求的匹配。
三、公共利益的考虑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城市土地的储备和供应应以满足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为目标,在保障基本农田、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城市市政设施、住房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要依法实施土地收储、分类管理和合理开发,保障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公共需求的优先满足,促进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的提升。
四、法治精神的体现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法治精神的保障。
法治精神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收储、依法供应土地,依法保障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应强化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的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和供应的各个环节,加强土地审批、合同约定和市场监管,确保土地储备和土地交易的合法、公平和透明,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理基础

关键 词 : 市土地储 备 ; 度定位 ; 城 制 法理基 础
意义 上 , 以说 土 地使 用 权 出 让制 度 是 国 有 土地 有 可
体系规划 、 市规划、 城 镇规划 、 乡规划 和村庄 规划。 城市规划 、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 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 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构成国有土地 使用权 出让 和在 国有 土地上 从事 建设 项 目的强 制性 规划约束。首先 , 在城市 、 镇规划 区内以出让方式提 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 城 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应 当依据控制性 详细规划 , 提出出让地块 的位置、 使用性质 、 开发强 度等规划条件 , 作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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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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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土 地 储 备 制 度 在 我 国 土 地 制 度 中 的
处境艰难 , 占用的国有土地 因企业无力补偿地价 其 而难 以流动。部分单位和企业绕开政府私 自 进行土 地 出租和转让 , 形成隐性土地市场 , 导致 国有土地收 益流失。城市建设需要用地时, 政府 掌握 的土地有 限, 只能依靠 增加征收城郊耕 地的办法来 解决 。 J
让方式 , 复杂的拆迁工作 由开发商主导解决 , 这既容 易诱发土地出让过程 中的腐败现象 , 又容易激化社 会 矛 盾 , 响城 市建 设 的进行 。 影
关于土地收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其管理和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土地收储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土地收储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依据、程序、原则等内容。
二、土地收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收储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对《土地管理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对土地收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编制程序、规划实施等内容,为土地收储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土地收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土地收储的原则1. 公共利益原则土地收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
2. 公平补偿原则土地收储应当对被收储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公平补偿。
3. 依法行政原则土地收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效率原则土地收储应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土地收储的程序1. 编制收储计划土地收储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公告公示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将收储计划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调查评估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对被收储土地进行调查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安置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对被收储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公平补偿,并妥善安置。
5. 土地收回土地收储单位应当依法收回被收储土地,并进行土地整理。
6. 土地供应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将收储的土地供应给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
五、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照被收储土地的原用途和土地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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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卷第6期中国土地科学V ol. 19 .No 6 2005 年12月China Land Science Dec., 2005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基础卢新海,何 兴(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湖北 武汉 430074)摘要:研究目的:探究中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合法性。
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因果分析法。
研究结果: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创新,它符合法所追求的“秩序”这一基本法律价值;中国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实施提供了重要保证;公共利益性是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在土地征用上的法律基础,但是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必须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研究结论:中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法律基础;评论中图分类法:F301.1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1-8158(2005)06-0016-05Study on the Legal Foundation of Urban Land Banking SystemLU Xin-hai, HE Xing(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China)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legitimacy of urban land banking system thoroughly. Methods of documentation and causality were used.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urban land banking system is the innovation of land use system in China and it matches the basic legal value of “order” which law pursues. The State ownership of urban land provides an important guaranty for putting urban land banking system into practice. The public interests are the legal base of land expropriation, but it is necessary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 better. Conclusion of the study is that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land banking system in China have solid law foundation.Key words: land banking system; law foundation; comment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城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特定机构,通过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征用等方式,将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城市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前期开发并储存,然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土地投入市场的一种管理制度。
自1996年上海成立中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以来,全国许多城市也相继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土地储备制度和机构,开始实施各自的土地储备方案。
随着实收稿日期:2005-06-2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土地储备与经营的制度缺陷及其补偿机制研究”(03ZZB037)。
第一作者:卢新海(196 -),男,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教授,管理学博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管理、城市管理。
卢新海,何兴等: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基础 17践的发展,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但理论上对该制度法律基础的研究尚处空白。
本文试图从法律价值、物权理论、公共利益等角度对中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基础进行分析,为其寻找深层的合法性。
1 土地储备制度符合法所追求的“秩序”这一基本法律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秩序与自由和正义构成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其中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的待遇,即没有一个良性和稳定的秩序,那么自由、正义、平等、效率就不可能实现。
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表明的是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符合法所追求的秩序这一基本价值,这体现在如下几个主要方面。
1.1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保障城市土地市场秩序自从中国进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城市土地市场就已开始逐步发育,目前城市土地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现有制度本身不完善,中国城市出现了一个巨大的土地隐形市场。
首先,一些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将其占用的划拨土地资产加以市场化利用;同时,部分机关和事业单位以财政投入不足为理由,也纷纷自行将自己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经营性用途,这样就导致了存量划拨土地自发进入土地市场,干扰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继续深化。
其次,由于取得行政划拨土地的成本很低,而对土地入市的限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软化,使得增量土地使用权被大量的拉入行政划拨轨道上。
据统计,中国目前每年的增量土地有90%为行政划拨,这样导致土地隐形市场愈演愈烈。
另外,城市强大的土地需求和资金吸引力,诱使大量的农村土地汇入城市土地市场。
近年来,许多地方出现了开发商在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上兴建商品房的现象,这使得农村廉价土地严重冲击了城市土地市场。
以上三方面的原因,导致城市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大量国家土地收益流失,阻碍了城市土地市场的良性发育,进而影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这一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使城市政府更有效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征、购、换、转、收等方式将土地集中,统一开发然后进行储备,再按计划从储备机构统一出让。
这样就能在更大程度上消除隐形土地一级市场,从而保障城市土地市场的秩序。
1.2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保障城市房产市场秩序自从中国停止福利分房后,房产市场受到了强烈的刺激,商品房需求量急速增长。
但是,由于土地市场的不规范,使得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大多期待通过寻求“门路”获得低价地或者优惠政策,从而使得城市房产市场秩序混乱。
土地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房产开发利润的高低,而因获取土地的途径不同,获取土地的成本、价值区别很大,导致房产市场中开发成本、利润呈现严重失衡的现象,房地产开发行业大多不是依靠投资来获取理性、公平的回报,而是依靠优惠政策来赢利。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可以更有效地杜绝房产开发所需要的土地多头供应、不规范供应的现象,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拍卖等单一渠道供应,这样既实现了土地的真实价值,防止国有土地增值收益进入私人腰包;又可以使土地供应公平有序,从而保障城市房产市场的秩序。
1.3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市场秩序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外商在中国投资兴办企业,为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市场带来了影响。
目前,外商投资多是采用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形式,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18 中国土地科学 2005年12月 第6期 使用权未作为中国投资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按法定程序直接向政府申请批地、缴纳土地使用费以及土地开发费,也可以按一般程序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实践中,因为土地使用费远远低于土地租金,这便凸现了一个法律漏洞,大量待开发土地被外商以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的名义低价获取,然后再借该企业的名义,用土地与别的外商搞合资项目,从而以少量的投资,将大量的土地收益收入囊中,导致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市场秩序的混乱。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规划、统一出让”,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形式,而是购买土地使用权,这样就改变了外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标准低于土地租金这一不符合市场规律的现象,从而保证了土地使用权投资市场的规范秩序。
2 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是中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的重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和有关的其他权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支配物的绝对权,其以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一般人承担不作为义务为实现条件的权利。
从物权法的发展来看,物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围绕土地权利展开的。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土地一直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一种财产,所以逐步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来保障有关土地权利。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规定才逐渐适用到其他物品之上。
但是即使在当代,土地权利仍然构成物权制度的主干。
《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这条规定从最高立法上确立了国家是城市土地的惟一所有权“人”,为中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一个重要保证。
从理论上讲,所有权是最完整、最显要的一种物权。
按照罗马法的观念,所有权可以定义为对物的最一般的主宰,所谓“最一般的主宰”,即意味着这种主宰的内容不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详尽的,也就是说不可能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种权能来定义,它应该有更广泛的内容。
另一方面,其他物权在产生时,均以所有权的存在为条件。
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显要性决定了所有权人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具有最高度的意志自主性。
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种,国家对城市土地所享有的所有权,也应该具有最高度的意志自主性,这其中当然也包括通过收回、收购、开发、规划、出让等工序实施土地储备的意志自主性。
土地所有权的享用权能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权分离,从而派生出多种土地他物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发生是以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为前提的,它的存续也受到所有权的制约。